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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村规民约的功能检视、现实困境及应然走向

来源:化拓教育网
DOI:10.3969/j. issn. 1672 -7991.2021.01.008乡村振兴背景下村规民约的功能 检视、现实困境及应然走向*刘伟安,房建恩(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 要:乡村治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而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的主要形式之一。在乡 村振兴背景下,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体现,笔者对村规民约重新进行功能检视,并通过实证调研数据

和案例分析发现村规民约发展中存在同质化、缺少村民参与和脱离国家法律等诸多困境。最终笔者提岀村规 民约应该走向自治型治理、精细化治理和权威型治理,并提岀相对的完善措施,以推动村规民约更好发展。 关键词:乡村振兴;村规民约;同质化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7991(2021)01 -0041 -06The Function Review, Realistic Predicament and the Trend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in Rural RevitalizationLiu Weian, Fang Jianen(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Hebe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0 , China) Abstract: Rural governance is the key to solving the problem of u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and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re one of the main forms of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in rural gover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re the embodiment of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The functions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re reviewed, and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re are many setbacks in the development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via empirical research data

and case analysis, such as homogenization, lack of villagers' participation and separation from national laws.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should go towards autonomous governance, refined governance and authoritative govern­

ance. Relevant improvement measures are proposed to promote the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Key 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homogenization村规民约是乡村民众为了办理公共事务和公

益事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保障村民

—、村规民约的功能检视(一)村规民约的起源与发展在以血缘关系和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的乡村

利益、实现村民自治,民主议定和修改并共同遵守

的社会规范[1]o村规民约虽然一直作为除国家 法律法规以外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主要准则之

一,但是其在城镇化、农村人口外流和乡村熟人社

社会,有着“皇权不下乡(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

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特殊情况,这给

会逐渐瓦解等问题的冲击下,村规民约出现了缺 县级以下的基层乡镇、村落治理留下了很大的自治 空间。而乡绅作为村里威望最高的人,调适和规范 村民群体行为的方式就是依靠约定俗成的民间习

俗的规范功能,其民间习俗便是最为原始的“村规 民约”⑵。之后随着历史变迁,融合了族规家法、风

乏村民参与、模板化、口号化和与国家法冲突等问

题,导致基层群众对村规民约的认同感正在大幅

下降。因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能更好发挥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成为了当今的重要

命题。俗习惯、交往规程和议事契约等成文版村规民约便

*基金项目:2018年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河北省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研究”(HB18FX011)。 收稿日期:2020 -10 -13 ;修回日期:2020 -11 -08作者简介:刘伟安(1995 -),男,河北省保定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乡村治理。通信作者:房建恩(1979 -),男,河北省内丘县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4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20 卷成为了维持乡村社会生活秩序的主要形式。北宋《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记载下最早成 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具体要求:到2020 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

文的村规民约,其发掘了以道德作为治理重心的 基层社会管理模式;还有明代王阳明的《南赣乡 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 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4]。(三)村规民约的社会收益分析1. 加强自治效力村规民约按规定是由村两委广泛征求村民意

约》,实行了政府推行与民间约束结合的社会治理 方式,以及其他多种具有极强约束力的村规民约,

为传统农村社会管理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例

如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于家乡石头村民俗博

见,根据需要规范的内容和问题来拟定的相应条 款。村规民约比起其他的自治手段来说更能平衡 乡村秩序,整合农民利益,规范民主治理,发挥村

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作用[5] o物馆里陈列着30多块刻有历代村规民约的石碑, 既有节水碑,也有护林碑、禁赌碑等石碑,它们从古 至今始终作为道德规范约束着这里的村民生活。(二)村规民约的重要地位村规民约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农村文化下村 2. 弥补法制空白当前国家法律规范的范围和深度有限,并且

民的智慧结晶,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

政府还是民间都十分重视村规民约在农村精神文 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在立法程序上十分严格,使部分突发农村问题难

以得到及时解决。面对这些问题,村民普遍认可

的村规民约相对的在内容上填补了国家法律不足,

为法治深入乡村奠定基础,促进社会和谐安定。1983年初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 策的若干问题》首次正式提出村规民约,指出了

3. 弘扬德治精神村规民约本身就主要是以德治功能为依托,

村规民约的目的与功能,即整顿社会治安、制止不 良风气、增强乡邻团结和家庭和睦、改变村风村

构建乡村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培育乡村民众道德

貌,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这为村规民约的未来发 展打下基调。1998年我国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 法对《宪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用单

文化素质,建立乡村现代社会道德秩序[6]o这为

乡村解决多元纠纷、凝聚集体向心力和风俗传承, 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奠定了重要基础。独一个条款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

二、村规民约的现实困境(一)样本统计性描述此次针对河北省村规民约治理效力的实证研

合法性审查进行了规定[3]。该条款明确了村规

民约合法地位和基本功能,进一步提升了村规民 约的重要地位。从2004年起连续数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提

到:“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

究,综合影响乡村治理多方面因素,设计了相关调 查问卷。问卷发放涉及河北省不同区域的87个

事协商制度,指导农村普遍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

村庄。见表1。表1样本数据来源调研城市村庄数量张家口廊坊邢台石家庄19保定27雄安新区秦皇岛111315912以上被调查的村庄,代表着河北省各个村庄

不同的特点,村情村貌以及相关的治理情况也有

体全面体现河北省乡村治理的特点,从而更加清

晰地分析其中的问题。本次调查的样本特征,见

所差别,通过对这些村庄的抽样调查,能够更加具表2。表2问卷调查对象的样本特征类别分类数量年龄人员情况文化水平18 ~55岁 55岁以上村干部 群众村民组织工作人员7

小学及以下初高中25大专及以上52101 574 610第1期刘伟安等乡村振兴背景下村规民约的功能检视、现实困境及应然走向43年龄分布涵盖了从青年到老年的不同年龄阶 状对发挥村规民约应有作用极为不利。(四)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相关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

段,能较全面地了解各年龄阶段对村规民约效力

的认知;从人员类别来看,群众(普通村民)占绝

大多数,他们对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情况能够更 客观的描述;从文化水平来看,被调查者的文化水 平所占比例各不相同,能充分表现出不同文化水

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

平的村民对村规民约情况的认知。(二)村规民约的制定缺乏村民参与根据对以上村庄的村规民约调查来看,只有

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是村规

民约在制定以及实践的过程中,因各种风俗习惯

12. 64%的村民表示对本村的村规民约比较了解;

而背离国家法律法规,进而存在着侵害村民合法 权益等问题。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关于村规 有87.36%的人对本村的村规民约仅了解一点或 完全不了解。同时在笔者调查中问及“您是否向

村委会反映过您对村里建设的意见”时,表示提

过意见的人比例仅占26. 44% ;有73. 56%的人没

有为村里建设提过意见。以上数据可以发现目前村规民约的制定既忽

略了村民参与的作用,更是忽略了村民的参与意 愿,而且普通村民并没有意愿和途径去参与村规

民约的制定。 绝大多数村民并不了解本村村规民

约的情况。在笔者调研中,有些村的村规民约是

由乡镇政府统一制定而不是村民共同商定;还有

些村是从网上找一些村规民约模板抄下来。这种直接拍板制定的情况导致拟定的村规民 约口号化,缺少实际意义,没有引起广大村民的关

注,致使大多数村规民约成为面子工程。( 三) 村规民约的模板化依据笔者调查来看,90%左右的村规民约采

用准公文形式进行撰写,内容涉及多个方面,条款

繁多,与村民习惯用语以及日常认知相距甚远,大

多是一些空话、口号型内容,没有实际意义。而且

笔者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发现,搜索村规民约,会直

接出现村规民约的范文、模板,“卫生管理村规民 约”“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等等方面的村规民约应

有尽有,甚至还有“村规民约范文网” “村规民约 范文大全”等等网址,模板化、口号化情况严重。各村有各自的实际情况,大到治安管理、道路

维护、环境保护;小到各家夫妻矛盾、老人赡养矛 盾、邻里矛盾等问题。可目前多数村规民约除了 村名不同之外,其他内容基本完全一样,没有结合

当地的实际情况,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例如

有些乡村,其村内从未有过养殖场,却在村规民约

中写到“猪牛羊,要围养”;一些城中村没有耕地,

村规民约中却写到“不乱堆,不乱烧,秸秆还田肥

效高”,严重脱离实际。这些村规民约模板化现

民约是否合法而引起争议的司法案件,在“北大 法宝”上以村规民约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搜索,一

共得到案例20 255篇。笔者用两个案例简述村 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1. 承德县下板城镇胡杖子村所有权纠纷一案 河北承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关晴文对承德县下板城镇胡杖子村第三村民组的起诉。该村村委 会于2013年做出有关胡杖子村西区浅山征地补

偿款实施方案,第六条规定“有儿有女户,女儿外

嫁户口能迁出未迁出的户,不分配土地款和人头 钱。”该条款非法剥夺了关晴文的成员权,侵犯了

原告关晴文所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法院依此支

持了关晴文对村规民约不合理的控诉要求。2. 建德市大同镇寻芳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

审理一案原告聂荣土认为该村村规民约的审议程序不 合法,且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侵犯了村民 合法权益,因此,聂荣士在2015年对该村村委会 提起诉讼。而法院以村规民约系村民自治行为,

而非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从这两种案例的明显区别可以看出,有法院

倾向于认为村规民约其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司法

不宜过多干涉、判决;也有法院认为只要证明村规

民约制定程序违法的,就应该支持村民对村规民

约不合理的控诉,显然造成了司法的不统一 [7]o

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正是由于现行法律规范文

本的不明确性,再加上法官在办理涉及村规民约 的案件中一定会自然而然地运用自身工作经验和

价值观,从而造成了有些法院对村规民约表现出

完全不同的司法态度。三、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下村规民约的 困境成因分析村规民约的问题,其实就是村民自治之中所

4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20 卷存在的问题。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而村民自

治存在问题的成因就是村民对自我管理中的自身 定位不清晰,主要可以归结于目前社会自我管理

赖政府管理,致使村规民约的制定难以获取民心,

乡村振兴战略更是难以顺利实施,。村民自治制度被异化、农村人口外流、村民主

两大误区:乡村治理依赖政府管理,社会管理脱离

国家法律。体性缺失、这些情况致使乡村治理严重依赖政府,

限制了村规民约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从而导致

村民自治难以继续发展,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

( 一) 乡村治理依赖政府管理在目前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实施下,很多村庄

治理体系更难以健全。(二)乡村社会管理脱离国家法律笔者通过对在北大法宝搜寻的20 255篇案 例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都是因村规民约条例侵

都出现了“政府动、村民不动”的局面。村民作为

乡村治理主体和最终受益者,但大多数村民认识 不到自身在乡村治理中应扮演的角色,其主人翁

意识缺乏,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淡薄,将所 有的问题归结于政府,依赖政府。乡村社会管理

依赖政府管理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 村民自治制度被异化在调研中,仅有72. 41%的乡村能按照规定

如期举行村民代表大会,有27. 59%的乡村甚至 做不到按规定如期举行村民代表大会。而且在

72.41%的乡村中还有58. 62%的乡村村民代表 大会并不能切实履行其所应履行的职责,只是应 付上级工作。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将本属村民会议执行机构的村委会定性

为村集体自治组织,导致村委会及主任僭越村民 自治权。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村规民约都是由 乡镇政府统一制定而不是村民共同商定的,村民

自治严重依赖于国家的管理能力。2. 农村人口外流据《2018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来看,目前全国 农村从业人员一共35 178万人,其中文化程度在

高中(包括中专)以上的仅占12.3%[8]o以往的

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城乡发展不平 衡,农村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抑或是个人发展前 景等方面都和城市有着极大差距,从而导致乡村 文化程度偏高的人群流失。而他们的离开也带动

了资本外流,导致留村人口构成结构较差,留守的

人口大多文化程度较低,劳动能力较弱。留守村

民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中,一直将自己定位

为被管理的对象,而不是村庄的管理者,这种情况 使得村民对政府的社会管理依赖更是严重。3. 村民主体性缺失在目前乡村振兴背景下,有一些地方,无论是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还是具体计划实施都是由政 府及其官员操作,村民压根不知情[9]。村民没有

意愿和途径参与计划的制定,所以往往出现了政

府人员大包大干,村民冷眼旁观的情况。村民依

犯人权等违法情况而出现的。村民自治作为一种 社会参与管理明显脱离了国家法律,变成了无秩

序的自我管理。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乡村

自身特殊性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1. 村规民约的制定仍然受到封建思想中糟粕

影响村规民约是建立在对历史习惯的继承和对现

实客观情况的研判之上,充分体现了我国民间智 慧的特点[10]o其支撑正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

提到的我国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礼”是社会公认

合适的行为规范[11]o而这“礼”之中必有传统文

化中的封建糟粕,例如“男尊女卑” “嫁出去的女

儿泼出去的水”等等,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2. 乡村法治理念淡薄长期以来,受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治理结构及

历史文化等条件的限制,村民对国家法律的了解

甚少,主动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是不 易[12]o笔者对基层法律的了解情况进行的调查

发现,对基层法律不了解或是知道一点的村民占 到了 70. 11% ,占绝大多数,仅有29. 89%的村民

对基层法律有一定程度了解,而这种了解也仅限 于与自己利益切身相关的方面。村民更多是使用 村规民约作为保护自己权益的武器,可殊不知所 使用的村规民约明显违背法律,脱离了国家管理。3. 司法权力的有限性目前当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相悖时,根据现在

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不能找到授予法院在 审查村规民约确有违法行为后直接宣布村规民约

某一条款无效并撤销的条文,而只能在具体案件

中认定某一村规民约违法而不使用该条文。在这些情况下,乡村治理可能会严重脱离政

府管理,村规民约发展也会受到严重限制,将难以

承担健全党组织领导下“三治”结合的现代基层

社会治理机制的责任。国家与社会并存的二元架

第1期刘伟安等乡村振兴背景下村规民约的功能检视、现实困境及应然走向45构是一种历史现象,更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 化等诸多问题。这并不是村规民约所应有的形

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力量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但 态,村规民约应该是在法律规范下,对法律的补 充,并且根据地域特殊性,因地制宜。1. 村规民约的拟定要结合村域特色村规民约延续和发展的基础就是其乡土特

同时亦不可脱离国家管理,两者兼容并蓄,在乡村

治理中建立政府和社会力量均衡互动的关系。四、乡村振兴背景下下村规民约发展

的应然走向“治理有效”作为乡村振兴的子目标之一,地

质,适用范围相对狭小,由于其于地方风俗、农民

习惯、传统规则紧密相连,在一些个案中,甚至有 国家法律所不能达到的效果[15]o因此,村规民约

制定最重要就是要因地制宜,结合本村特质,保持

位十分重要,而村规民约作为实现乡村“治理有

效”的重要路径之一,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乡村特色,结合村域不同的发展阶段,深入开展调

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应当向自治型治 理、精细化治理、权威型治理转变。(一) 自治型治理村规民约是自治的主要方式之一。制定村规 民约的主体是村民会议,执行村规民约的规定也 应由村干部带领村民执行,然后村民还要对执行

小组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因此,提高村民自治的

水平,才是村规民约发展的必然方向。1. 明确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如今的村规民约大多数都脱离了广大村民的 意见,从笔者在北大法宝上以“村规民约”为主题

搜寻的20 255篇案例来看,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 是以村干部为主的少数人,这是明确违反法律的行 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村民会议是制定村规民约

的唯一主体,而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 民构成。因此,必须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严 格按照法律规定由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13]。2. 提高村民素质教育水平和法制意识村民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清楚的 认知,更不用说对村规民约的建议和履行。政府

应加大对村民素质教育的投入, 重视村民的文化 知识教育等,使村民在治理过程中能够发挥作用,

成为真正的参与者。同时政府应该继续深入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村民 养成遵守法律、依靠法律的习惯[14]。3. 发挥本土新乡贤组织协调作用目前来看,如果只是村干部牵头的话,村民的

参与意识并不强烈,必须要村理事会等组织的配

合,带动村民积极性。新乡贤可组织协助村两委

协调村民代表开会讨论本村问题,还可再利用自 身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工作经验为村规民约的制定

提供一定的参考性建议,推动村规民约的落实。(二) 精细化治理现如今村规民约的发展出现了模板化、口号

查研究,围绕“找短板、解难题”,作为村规民约制 定重点。2. 创新表现形式综合考虑村规民约的内容、村民的文化水平 和生活习惯,充分运用戏曲、快板、歌曲等群众喜

闻乐见的方式,把村规民约转化成为群众语言,同

时依托墙画、标语、口袋本等灵活多样实用的宣传

载体,提高群众知晓率,进行精细化治理。3. 完善执行机制为避免村规民约口号化,政府层面应当制定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村规民约适用范围、实施程

序、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等,丰富“规” “约”内涵,

亮明“尺子”,确保公平公正和可操作性。以新乡

贤群体为主组建村规民约执行小组,做好宣传监 督劝解工作,并按乡村区域分组设立乡村带头户,

由带头户带动本区域其他农户履行村规民约。在

村民会议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对履行村规民约良 好的村民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 给予一定的补贴 或荣誉称号。( 三) 权威型治理村规民约强制力主要表现在社会道德评价的 降低和一定物质利益的减少[16]o但在当今熟人

社会逐渐消散的情况下,村规民约的生存基础被

打破,权威性也遭到众多质疑。要继续发挥村规 民约的积极作用,就需要给村规民约树立新权威, 由国家法律强制力作为村规民约在乡村振兴背景

下新的保障,并在法律指引下规范新的村规民约。1.确立法律地位村规民约目前的法律地位十分模糊,国家法

律层面,仅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十条,第 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村规民约的制定人员和

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此以外,无论是中央

还是地方,都是对村规民约的一些指导意见,并不

具备法律效力。应该通过立法来确立村规民约的

46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20 卷法律地位,在有法可循的基础上对村规民约进行 统一规范,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效力才能得

进行定期的法治宣传,又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和

内容合法性进行检查,有效地增强了基层干部和

以提升。2.提高法律引导,健全合法性审查村民的法治意识和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

也加强了村民对村规民约的归属感和认同感。3.强化协同治理区、镇、村三级纵向联动,区级层面发挥督促

指导作用,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镇级领

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也出台意见表示为了 确认和保障村规民约的效力,要对村规民约制定

进行指导和审查。 其中村规民约中的审查过程, 也不能仅限于事前审查。目前村规民约的制定虽 然要报乡镇政府备案和审查,但是单单这种事前 审查模式在现实情况难以起到事前预防的效果。

导班子驻村挂点联系,采取“领导联村、干部入

户”方式,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村“两委”广泛征求村民的诉求,利用党代表联系

点、村民代表联系户等,促进各治理主体横向协

应该建立定期审查制度,例如广东惠州“ 一村一

法律顾问”模式,每个村一个法律顾问,既对乡村作,确保村规民约的效力。参考文献:[1 ]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18,12(1):62 -88.[2] 黄永林,袁渊.论村规民约治理的形成及其与现代法治的关系[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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