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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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搋 ^ 2009年2月 经济法 的社会 法属性 声 玮 (上海政法学院图书馆,上海201701) 【摘要】 就经济法的本质界定而言,可谓学说繁多,似乎经济法有着变幻无常、琢磨不定的普洛透斯面相。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理 性阐析,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热点。笔者以为,社会法分析路向是我们可供取舍的诸多视域中的较优抉择,通过经济法的社会法回归,可以 较为清澈地厘清其内在规定性,还经济法社会公共性之本原脸颊。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法;社会公共利益;调节机制 进入2O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和社会大生 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 产的不断完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间日益密切起来,个体之间、地区之间、 性,具体为:社会稳定、制度选择、基础设施、宏观调控、环境保护、资源利 国家之问的依赖性目益增强,整个社会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伴随产 用、公共服务等。社会法是法律社会化的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生的是当今社会公、私法的相互渗透,就此现象一些学者认为是一种私法 它随着社会利益观念的建立而建立,随着政策性平衡这一调节方式产生 公法化的过程,亦或公法私法化的过程。但我个人认为,所谓公法与私法 而产生。经济法与社会法在各自领域中,通过不同方式协调各种利益关 的“融合”只是表面现象,只是绝对的公权观念和绝对的私权观念各自向 系,以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对方作出的微弱让步,呈现出一种社会倾向,是私法与公法的社会化过 其次,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现为保障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程,现代社会传统两大法律体系结构要素逐渐显露出不适应社会发展的 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经济自由,营造一种平等、 要求,因此法律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就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产生了第三 有效、自由的经济秩序,经济法调整目的亦在于此,舍此则国家调节和经 种法律体系结构要素——社会法。 济法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经济法看来,个体行为的法律价值,只有符 “经济法”概念,最早是由l8世纪的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 合社会经济的整体功利条件下,才能获得肯定性的评价,这就要求经济主 的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摩莱里根据自 体行为的实现必须体现为有助于社会整体利益效率的实现,倘若与此目 己的共产主义理论提出了三条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恶习和不幸的基本 标相悖必将受到经济法的否定,正如罗斯福所指出那样,“任何这种制度 的和神圣的法律:“第一条,社会上的任何东西都不是单独地或作为私有 都必须提拱有效的方法去分配国家资源和为在这种制度下生活的一切人 财产属于任何一个人,但每个人用来满足生活需要,用来享乐,用来进行 的幸福康乐去服务”。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是国家所有的经济调节和 日常劳动的物品除外。第二条,每个公民都将是有工作和依靠社会供养 管理行为以及经济法立法和司法都必须追求的目标,遵循的准则、环绕的 的公务人员。第三条,每个公民都要根据自己的力量才能和年龄促进公 中心,体现的表现,而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社会公益则必须是一种具有典型 益的培养,摩莱里的三条神圣法律很大程度揭示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社会法属性的整体利益、公众利益、平等利益和社会福利。在人类社会 “经济法”一词出现在立法条文中则源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当时在 中,不仅需要以市场调节机制为特征的竞争机制,更需要以社会调节机制 德国,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战时经济政策,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立 为特征的合作机制,以实现社会生活的健康、稳定和有序。所谓社会调节 法活动和法律现象。在战后,有开始出现了有关战时经济复兴的法令,以 机制,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或社团(非政府组织)以社会公信力 及在《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体制下的社会化法和其它新术语和概念,由此 为媒介完成的一种社会生活交往模式”。经济法与社会法通过社会调节 可以得知,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一般是以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现象为基 机制,实现各自的宗旨和目标:在经济法中,通过确立社会团体等非政府 础的,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也适应了德国当时的学术土壤。 组织(机构)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外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地位,赋予其 首先。经济法的主体是一种社会实体,或者说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 定的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职能,辅助和制约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以促 在社会法中,通过“团体契约”、“三方机制”等方 社会实体是指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者,能以自身行为享受权利, 进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承担义务,并对其行为的社会后果承担后果的国家机关,同时也包括在经 式,体现公众的参与,保障杜会法目标体系的实现。 济法法律关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的企业,涵盖了除国家机关和企业以外的 【参考文献】 其它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此外,公民也应被认为是社会 【1】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J】.法学家,2002,(1). 【2】陈国钧。社会政策及社会立法【M】.台北:三民书局,1984.112. 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宽泛性决定了的社会性,经济法代表国家、 【3】朱传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6.2. 企业和社会个体等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它这种特殊性直接导致了经济 【4】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833. 法在调整正常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不能趋向于任意一个个体,而应在各方 【5】潘念之。法学总论【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1. 利益中找到其内在的共同性,寻找一种衡平,经济主体的公益性决定了经 【6】李昌麟,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学研究,1999,(3). 济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而不是任何微观层面的私人和个体利益。经济法 【7】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105. 主体的终极目标在于使社会上每个人都成为主体。随着法律的“社会化” 【8】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 进程,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相互融合,出现了以实现 社会安全、社会公平、社会公益和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社会责任。经 济法和社会法在各自领域中,通过惩罚性赔偿等方式,体现社会责任,以 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实施欺诈行为的经 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为内容的双倍赔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与市场秩序的稳定。又如在劳动法中,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劳动 合同解除、又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 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这里的“赔偿金”,是民 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结合,体现出违反劳动基准法后的社会责任。社会 利益是社会法产生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利益是指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 正常生活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目的法学学派的创始人耶林认为, 法律的目的就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根源,所 一一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社会法哲学家庞德对社会 利益作出了更为深刻的理论阐述,他认为,在20世纪应更从地考虑社会 利益。法哲学家们的上述理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利益观念。这种 观念直接导致法律对新的经济价值即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并成为社会 法产生的理论基础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社会法的社会性是指 作者简介:卢玮,上海政法学院图书馆。 亟 } 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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