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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层面看建国初期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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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9卷第6期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2009年11月 Vo1.19 No.6 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Journal(Socila Science Edition) Nov.2009 从立法层面看建国初期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 陈兴丽 (西华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四川南充637009) 【摘要】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从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和家庭关系三个方面对传统婚姻家庭 制度进行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婚姻家庭制度;婚姻法;建国初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248(2009)o6—0o43-03 建国初期,传统的婚姻家庭结构仍普遍存在,旧的婚 烈的学习倾向,婚姻法也不例外。四是基础。当时宪 姻家庭习俗仍相沿未改,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 法未制定,起临时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 制度,确立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势在必行。1950 同纲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 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 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 立,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一大成就,而它的确立具有各 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总 方面的基础。 之,新民主主义时期,各方面的立法构成了新中国成 立后第一部婚姻法律的立法基础。 一、建国初期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 3.经济政治基础 基础 1952年土改基本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消灭了几千 1.社会历史基础 年的封建剥削制度,铲除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赖以存在的 受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的影响,中国封建婚姻家庭制 物质基础即私有制经济,建立起了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经 度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长期存在。作为宗法思想和制 济。这就从经济上消除了男女不平等的根源,打碎了私有 度全部代表的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等四种权力,“是束缚 制对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束缚,消除了历史上形 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其中,政权是 成的“夫权制婚姻”的经济基础,为广大妇女在经济、政 基干。如所说:“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地 治、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男子真正平等的权利创造了有利条 主政权既被打翻,族权、神权、夫权便一概跟着动摇起 件。一是妇女广泛就业,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地位。妇女作 来。”…中国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正是建立在这一封建地 为一个的人,有参加劳动的权利,为社会创造价值而 主政权之上,同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相适应。它具有包办 能获得一定的劳动收人。二是妇女取得了参政权、选举权 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等特征。因此,废除旧的封 与被选举权。恩格斯曾说过:“当我们取得政权时,一定要 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 使妇女不仅参加选举,而且被选为代表,发表演说。” 如 婚姻家庭制度,是中国党关于和建设的一项重要 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有占 任务。 全体代表10.45%的69名妇女出席了会议。其中,宋庆龄 2.立法基础 被当选为副。 三是妇女取得了受教育 一是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各级人民民主 权利。据统计,1951年全国在校女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 政权机构颁布了大量关于婚姻的法令和,为瓦解封建 比例,小学为28%,普通中学为25.5%,高等院校为 婚姻制度和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婚姻立法积累了宝贵经 23%。‘。 其中主要分布在城市中。 验。其中1931年12月同志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成为了当时主要的法律依据。 二是 二、建国初期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 国民于1931年5月5日施行的《中华民法》“亲 内容 属编”,在形式上也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到近 1.结婚制度的确立 现代型的转变,对此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三是我国 总体上废除了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确立了“实行 建国前后在向前苏联学习的过程中,法律方面表现出了强 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 【收稿日期】2o08~12—29 【作者简介】陈兴丽(1977一),女,重庆忠县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政治学理论研究。 43 2009年第6期 陈兴丽:从立法层面看建国初期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 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并对旧婚姻制度中产 等,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对家庭 生的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 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 索取财物等一并予以禁止。 利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对父母子女关系作了较 结婚条件的确立。为了的连贯性和符合建国初 为简略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 期的实际情况,婚姻法对结婚年龄仍采取中华苏维埃 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这其中 规定的男20岁、女l8岁。结婚禁止男女为直系血亲,或 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非婚生子女)。并禁止溺婴或 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而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问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有生 对于非婚生子女,确认后的生父应有责任负担子女必需的 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 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分,直到l8岁为止。 患麻疯或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不得结婚。 4.少数民族和涉外婚姻制度的确立 取消婚约。婚约并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现实 关于少数民族婚姻,党和国家考虑到境内少数民族地 生活中订立婚约的现象较普遍,由此引起的婚姻纠纷案也 区由于经济落后和宗教影响,产生各种婚姻习俗的存在 较多。因此,法制委员会在其解释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 (如早婚现象严重,一些民族结婚采取宗教仪式等),本着 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 照顾少数民族地区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 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 地区,大行政区(或军政委员会)或省 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 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 2.离婚制度的确立 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对离婚的条件、程序和后果作了规定。婚姻法始终体 初期,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实行封锁,与其交流 现保障离婚自由的原则。对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 不多。因此,对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涉外立法较少,尤其是 坚决要求离婚但经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的,都准 1950年《婚姻法》几乎未直接涉及。只是在1950年l1月 予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和子女问题作了妥善处 8日法制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人与外侨、 理的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采取诉 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和1951年1O月l6日内务 讼离婚的方式,这是国家对婚姻问题实施干预而进行的司 部发布的《关于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间婚姻问题的 法控制行为。准予离婚的双方还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暂行处理意见》中,提出了一些关于涉外婚姻的处理原则, 登记。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 即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同时,婚姻法 对军婚进行了特别保护,规定现役军人与家庭有通讯 三、建国初期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贯彻 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 实施与影响 离婚后,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没有消失,其权利和义务 1.贯彻实施 照样适用。婚姻法对离婚仍采取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原则 1950年4月30日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 对于哺乳期的子女,采取随母亲的原则,如女方抚养子女 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贯彻执行反对封建婚姻 的,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分,负 制度和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但这一的 担费用的时间长短由双方协商而定。费用支付的办法,采 实施发展极不平衡,导致包办强迫、干涉婚姻自由与买卖 取支付现金、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考虑到离 婚姻等侵害妇女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特别在 婚后双方经济状况有可能变动,规定离婚时,有益于子女 农村仍大量存在,致使全国各地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被杀 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 或自杀。[’ 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如女方再行结 1953年2月18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婚姻法 婚后,新夫如愿负担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 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规定以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 或一部分时,子女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对于 月。在这个运动月中,要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少数 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应采取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 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宣传婚 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除此之外 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内务部于当年9月5 的其他家庭财产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 日发出了《关于建立婚姻登记工作的统计报告制度的通 决。对于债务的清偿,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共 知》,规定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要求各省、市民政厅(局) 同债务由共同财产偿还;一方所负债务,由一方本人偿还。 每半年向内务部汇报一次。这次婚姻法贯彻运动,巩固和 离婚后,一方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 发展了建国初期婚姻制度改革成果,使1950年《婚姻法》 生活,帮助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 得以贯彻执行,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习俗受到了 院判决。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揭露和批判,新思想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得到健 3.家庭关系的确立 康成长和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 对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夫妻有“互爱互 后,我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离婚案件竟高达120万 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养子女” 多件。 1953年后~段时间内,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 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间还享有在家庭中地位平 制度稳定有序健康地发展着。 44 陈兴丽:从立法层面看建国初期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 2009年第6期 2.影响 建国初期,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从立 法层面看,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第一,1950年婚姻法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赞扬。曾 有外国朋友对该法的颁布实施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它是 婚姻家庭的第三次(第一次是1789年法国大,第 二次是十月,第三次是中国)。《美国大百 法奠定了基础。对此,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社论 说:“从此,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将被彻底 废除,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将普遍实行于全国。这是一 项伟大的社会改革工作,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必将 获得广大人民,特别是妇女群众的热烈拥护,使中国人民 的社会生活前进与提高一步”。 然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还存在着许 多不足。一是重婚姻关系轻家庭关系,在家庭关系中主要 重人身关系而轻财产关系,这时家庭财产主要实行夫妻共 同所有制。二是有关的立法过于粗糙,如1950年《婚姻 法》中规定了夫妻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但没对 财产的范围和权利的具体行使做出规定。三是许多婚姻 关系不具体。如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没有涉及。这 些都有待于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科全书》在“婚姻法”这一词条中专为该法写了一节,特别 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和保护妇女、子女 的合法利益等基本原则,倍加赞扬。《英国大不列颠百科 全书》对该法也给予很高评价,认为是一个有普遍意义的 婚姻法,它给予配偶男女双方对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和管 理权。 第二,对普通大众具有很大的影响。在社会观念上, 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观念逐渐瓦解,男女平等、 婚姻自由等现代观念逐渐深得人心;妇女有了参加各种社 会活动的自由权;婚姻的目的不再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 后世”的家族本位;婚姻择偶观从“门当户对”发展以政 治、经济和感情等为基础的多元择偶观;结婚方式也由“父 母之命,媒妁之言”转变到以婚姻自主为主要形式;消除了 繁琐的“六礼”程序,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在家庭关系 上,封建家长制逐步减弱,家庭成员基本上实现了平等待 遇和平等地位,建立了民主和睦、团结友爱的新式家庭。 [1]选集(第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1. [2]中国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 (第4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790—791. [3]法制委员会编.法令汇 编(1949—1950)[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18.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72. 第三,提高了整个国民素质,尤其保护了妇女和儿童 的合法权益。初期,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极其低下, 经济不发达,妇女还处于相当弱势的条件下,还不能充分 就业,其收入不高。为了提高妇女的地位和收入,就必须 使她们广泛就业,对此,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 高潮>按语》中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 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 家而奋斗”。 ’ [5]梁旭光.民主政治进程与妇女参政[M].济南:济南 出版社,2003:149. [6]巫昌祯.婚姻法学资料选编[M].北京:广播电 视大学出版社,1988:166—167. [7]张培田.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1卷)[M]. 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3:825. [9]戴伟.中国婚姻性爱史稿[M].北京:东方出版社, 1992:449. 第四,为此后的婚姻家庭立法奠定了基础。新中国婚 姻家庭制度的立法,完成了废旧立新的任务,实现了 妇女、推翻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奋斗目标,为中国改革婚 姻家庭制度迈出了第一步,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 度具有自由、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本质特征,并基本 上涉及了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为其后的婚姻家庭立 [1O]建国以来文稿(1955年1月一1955年12 月)(第5册)[M].北京:文献出版社,1991:518. [责任编辑何霖】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in the Early Time of China in Legislative Layer CHEN Xing—li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Nanehong Sichuan 637009,China) Abstract:In 1950,the Marriage Law was promulgated that reformed the traditional conjugal family system from such three aspects as the marriage system,the divorce system and the household relations.Meanwhile,it symboliz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 iage and famifly system which has had a great influence on our socil laife. Key words: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the Marriage Law;the initil periaod of the founding of he People’s Repubhe of China t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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