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会计期末如何调账

会计期末如何调账

来源:化拓教育网


会计期末如何调账

调账的几个基本方法

1、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即,应当计算会计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相应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首先,累计影响数;第二,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调账),对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还包括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调账;第三,调整相关的会计报表,在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要对受影响的各该期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第四,在表外进行披露,即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说明。

其中,累计影响数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三种不同角度给出了三种定义: (1)变更后的会计对以前各项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2)指它是假设与会计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在初次发生时即采用新的会计,而得出的变更年度期初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额之间的差额;

(3)指它是变更会计所导致的对净损益的累积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2、未来适用法: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时,新的会计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即,不计算会计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也不必调整变更当年年初的留存收益,只在变更当年采用新的会计。根据披露要求,企业应计算确定会计变更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数。

3、红字更正:又叫红笔订正、赤字冲账法。它是指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或金额发生错误,且已入账。更正时,用红字填制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冲销原有错误记录,并用蓝字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据以入账的一种更正错帐的方法。

4、补充登记法:适用于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所填的金额的金额小于正确金额的情况。采用补充登记法时,将少填的金额用蓝字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补充第×号凭证少计数”,并据以登记入账。这样便将少记的金额补充登记入账簿。

5、不能按错误额直接调整的调账方法:税务检查中审查出的纳税错误数额,有的直接表现为实现的利润,不需进行计算分摊,直接调整利润账户;有的需经过计算分摊,将错误的数额分别摊入相应的有关账户内,才能确定应调整的利润数额。后一种情况主要是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的核算中发生的错误,如果尚未完成一个生产周期,其错误额会依次转入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销售成本及利润中,导致虚增利润,使纳税人多缴当期的所得税。因此,应将错误额根据具体情况在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本期销售产品成本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则一旦全部调增利润后就会造成虚增利润,征过头税。

如某企业某月多计材料采购成本20000元,生产领用一批,所领材料部分加工完成产成品一批,完工产品销售一部分,其10000元的错误额此时已进入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销售成本之中。因此应按比例计算确定各部分相应的错误额,相应调整各有关账户,而不能将10000元的错误额全部调增当期利润。

原则上讲,分摊时应按产品成本核算过程逐步剔除挤占因素。但具体操作起来困难很大,计算麻烦,效率很低,不易推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较多地采用“按比例分摊法”。其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分摊率

查出的错误额分摊率=期末材料成本+期末在产品成本+期末产成品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说明:上式是一个基本计算公式,具体运用时,应根据错误发生的环节,相应选用某几个项目进行计算分摊,不涉及的项目则不参加分摊。一般说来应在出错环节或由出

错以后的各环节进行分摊。如:在材料账户借方查出的问题,即多记或少记材料成本,要在上边公式中分母的四个项目之间分摊。在材料账户贷方查出的问题,即多转或少转成本的错误,应在公式中分母的后三个项目之间分摊。在“基本生产成本”账户借方查出的错误额,也须在上述三个项目之间分摊,在“生产成本”账户贷方,“产成品”账户借方查出的数额,只需要在期末产成品,本期销售产品成本之间分摊。 第二步:计算分摊额

(1)期末材料应分摊的数额=期末材料成本×分摊率 (2)期末在产品成本应分摊的数额=期末在产品成本×分摊率 (3)期末产成品应分摊的数额=期末产成品成本×分摊率 (4)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数额=本期销售工厂成本×分摊率 第三步:调整有关账户

将计算出的各环节应分摊的成本数额,分别调整有关账户, 使企业的错误账务处理改正过来。需要说明的是,在期末结账后,当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错误数额, 应直接调整利润数。

哪些跨年度应计未计税费不需调账

每到年底,企业都要对一年的账务进行盘点和调整。那么,对于那些2009年度内应计未计的税费,且在缴纳当日作了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是否需要作账务调整呢?对此,结合以下实例来说明。

2010年1月5日,某企业申报缴纳了所属期为2009年12月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计30万元,印花税1万元;2009年度应缴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等计8万元。2009年度内该企业均未计提上述税费,而在缴纳的当日作了费用支出的账务处理。那么,上述税费哪些需要作账务调整,哪些不需要作账务调整呢?

第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30万元,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等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得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因此,该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所属期为上年度的应缴税费,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费用中予以列支。

第二,房产税5万元、土地使用税1万元、车船使用税1万元、印花税1万元等计8万元,不需要作账务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既然管理费用属于“费用”,而费用只有在发生时才能计入成本。因此,该企业在预先未将应缴未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预提计入2009年度有关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就可以在缴纳的当月把它作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而不必区分其税款所属期,不需要作账务调整。这似乎与上述税前扣除应遵循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有矛盾,但这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指的“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跨年度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在上年度应计未计的情况下,可以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必作账务调整。除此以外,跨年度缴纳的其他税费即使费用所属年度并未计提,也不得计入缴纳当期的管理费用,如果已经计入了当期的管理费用,必须将这部分费用作账务调整,否则,把不属于本期的费用作为费用支出,就是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