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济南市
• 【公布日期】2008.02.01
• 【字 号】济政字[2008]9号
• 【施行日期】2008.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济南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济政字〔2008〕9号)
各县(市)、区,市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6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20元。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7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3元。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济政字〔2006〕37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
二OO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