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f A20L1L7C年I第RC0L1 E期S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研究 张杰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行为常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环境公共利益因此遭 到了严重的侵害。当下,如何通过检察机关来对生态环境侵权现状进行救济,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一个 新领域。在国内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的已针对环境侵权行为提起了多起诉讼,并且起到了良好的社会 效果,这些实践为学者们研究该领域的很好的素材,也为改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侵权;公益诉讼 在我国,关于环境的立法虽然已经相对完善,但是 受制于传统“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资格制度的影响,许 多环境侵权案件因缺乏适格的原告主体而无法进入诉讼 程序。为了解决起诉主体缺位的局面,学者们在充分借 鉴他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呼吁在立法上明确 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主张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 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 2012年8月3 1 El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虽然对 起诉主体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并不明确,缺乏实践操 作性。该条文的出台也标志着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我国 的确立。但其规定过于笼统,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机关”和“有关组织”具体指哪些,更缺乏具体的环境 公益诉讼程序和机制,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操作比较困 难。2014年4月24El修改的《环境保》第58条赋予 了环保组织对环境侵权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 格,但仍没有对《民事诉讼法》中“法律规定的机关” 是否包括检察机关予以明确。随后最高法出台的《关于 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只是对《环境保》中的“社会组织”进行进一步 的限定和解释,将其限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环保组 织,仍然没有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机关”进行明 确。2015年7月最高察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革试点方案》,试点的期限为两年,试点将在13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试行,环境公益诉讼是其中重要的领 域,2016年2月最高院印发的《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提 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主体地 位、是否可以反诉、立案条件、诉讼费的承担等做出了 些简单的规定。至此,我国可以说检察机关已经具有 般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资格问题的讨 论告一段落。 检察机关代表环境公益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诉讼既是 其国家职能的体现,也是对环境公益的一种有效救济。随 着《试点方案》的出台,关于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原告的争论暂告一段落,但其在实践中遇到诸多 问题需要我们加以研究,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该制度在 我国的完善,是司法保护环境的重要一笔。 法律授权不够明确、操作途径不够清晰,这是当前 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亟 待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为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提供法律依据。围绕实践中的难题,从民事公益诉 讼制度构建的角度出发,在此我们给出以下建议:第 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最重要的责任便是作为 社会环境公益的代表人,向提供环境侵权者的侵权 行为和侵权事实,请求依法做出审判,并且对审判 一一一的程序和判决的结果实行法律监督。第二,明确检察机 关和其他诉讼主体的起诉顺位,就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件而言,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由于检察机关的第一顺位的 起诉者,检察机关应该是第二顺位的诉讼主体,其起诉 应当作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坚实的防线,只 有当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如个人、社会环 保组织等无力起诉或者穷尽其他救济的情况下,检察机 关才可作为原告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三,明 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环境公益诉 讼中,环境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环境公益受损一般具有一 定的地域性和群体性。鉴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 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 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审管辖做出了一般性 的规定。因此,所对应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也 应该是市一级。第四,构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 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前,可以先向 环境侵权行为人发出检察建议书,责令其停止对环境利 益继续侵害的侵权行为,排除目前正在对环境利益造成 的危害,并要求相关环境侵权人采取一定的措施将环境 受损的状态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可以在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案件中设置专门的诉前审查程序,即将案件移交法 院之后受理之前,应当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严格的审 查。第五,建立诉前评估机制,在起诉前,对侵犯环境 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一定标准的评估,适当对其案件范 围进行限定,有利于我们更好达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 最终目标。 在我国,授予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 的起诉权,并逐渐在我国构建该项制度已经成为必然 的发展趋势。当然,这一制度的构建,还要有很多问 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完善。目前,试点地区的检察机 关已经着手对这一制度进行探索。试点中的成功做法 和发现的问题将会给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提供很 好的借鉴。此外,检察机关还要多和其他具有起诉资 格的原告诉讼主体多进行交流,运用多种方式来办理 环境案件。 【参考文献】 [1]陈亮.环境公益诉讼研究[H].法律出版社,201 5. [2]齐树洁.民事诉讼法[H].厦门大学出版社,201 5. [3]李挚萍.环境基本法比较研究[M].中国大学出 版社,201 3. ,[4]王树义.环境法学前沿问题研究[M].科学出版 社。201 2. [5]孙洪坤.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时政分析 [J].苏州大学学报,2014(4). 作者简介:张杰,西北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一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