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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防暑清凉饮料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三公司安质[2013]16号) (2)

来源:化拓教育网


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三公司安质〔2013〕16号

中铁

港航局三公司关于印发防暑清凉饮料费、

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现将防暑清凉饮料费、防暑药品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公布如下,原《铁五局三处防暑清凉饮料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三处安质(2000)83号--2000年5月19日印发)同时废止。

一、防暑清凉饮料费

1、防暑期:海南、广东、广西、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四川、河南、江苏、上海、重庆十二省市境内为5个月,即从5月15日至10月14日,其它地区为4个月,即6月1日至9月30日。

2、费用标准:露天作业每人每月150元,非露天作业人员(含公司机关、医院、厂、站科室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每人每月120元。

3、清凉饮料费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实际出勤天数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超过半月的按全月计发。

4、防暑期防暑药品费用为人均50元。主要用于购买清凉油、仁丹、风油精等防暑药品,发给员工个人使用。

二、保健食品

1、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学徒工、练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计划内用工、合同工均按同工种员工的标准享受保健食品待遇。

2、同一工种在同一时期接触多种有害物质,只能按接触主要有害物质享受一个等级,当天兼做两种以上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作业时间最长的

工种确定享受等级。如果时间相等,按其中最高标准发给保健食品。

3、保健食品的发放,以员工实际接触毒害工作日为计算根据。当日工作不足4小时不发,4小时以上的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4、规定供给保健仪器的各工种员工,凡未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则不予供给保健食品,但矽肺病人的保健食品仍按甲等标准发放。回家休息和离、退休的矽肺病人按现行规定办理。

5、医疗卫生放射人员,按行业及卫生医疗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6、保健食品是用于保护员工健康的特殊需要,原则上要求发放食品。 三、对清凉饮料费用、保健食品的发放,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不得任意扩大和提高标准,对脱产在校学习、非在岗人员,均不得发给清凉饮料费。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制度,由项目经理部(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费用列支安全生产费用。 附件:表一、保健食品发放范围 表二、防暑清凉饮料费审批表 表三、年月保健食品审批表 表四、保健食品发放统计表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职业健康保健标准通知 抄送:公司本部各部门。

中铁港航局三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2013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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