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依法打击非法
采砂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绥化市 • 【公布日期】2020.11.08
• 【字 号】绥政发〔2020〕15号 • 【施行日期】2020.11.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绥化市
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知
绥政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全市河道采砂行为综合治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经市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紧迫性和使命感
全市上下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
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和要求,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统一思想,认真履行好政治责任、政治要求,切实把河道采砂综合治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要吸取“408”、“501”、“808”等涉黑案件中都不同程度的涉及河道非法采砂问题这一教训,充分认识到河道采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及恶劣影响,增强紧迫性和使命感,坚决把河道采砂问题整治到位,坚决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二、完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市目前有采砂需求的河流为呼兰河、通肯河、努敏河、欧根河,其中呼兰河、通肯河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并组织审批相关工作;努敏河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务局组织编制,由市批复;欧根河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庆安县水务局组织编制,由庆安县批复。全市所有河流(段)实行属地管理,河道采砂管理由河流(段)所在县(市、区)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市水务局负责呼兰河、通肯河、努敏河、欧根河采砂工作的监督指导和采砂许可证备案,欧根河河道采砂规划备案;市水务局每年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定期对河流采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水务局负责呼兰河、通肯河、努敏河、欧根河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报县级批复;各县(市、区)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及采砂现场作业、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等环节的监管。
三、强化依法管理,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坚决做到管河有责、管河担责、管河尽责,要切实承担起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加强统一监督管理。一是加强采砂许可管理。各地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采砂许可,发放采砂许可证要符合已经批复的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要求,实行一户(一船或一车)一证,且在同一年份内,不允许跨
年度许可。二是加强河道采砂监管。遵循“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把强监管贯穿于河道采砂管理的采、堆、运、销全过程,强化监管。严格按照“六个务必”和“六个不准”的要求,做到“务必落实采砂管理责任人、务必采取旁站式管理、采砂现场务必设置明显标志、务必集中停靠作业船只、务必强化日常巡查、务必整改到位”,“不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植被的滩地采砂、严格规范采砂不准超采、不准以工程性名义采砂、未经许可不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不准垄断砂石营销市场”,做好河道采砂监管。三是确保河湖“清四乱”常态化。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问题排查和整治,尤其是河道采砂管理乱象,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增量、清空存量,切实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四、发挥河长作用,切实增强河长河道采砂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落实落靠有河道采砂需求河流(段)的河湖长责任,充分发挥河湖长作用,提升河道采砂管理质效。一是逐级落实河湖长责任。总河湖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负总责,各河流(段)河湖长为相应河流(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违法采砂问题进行清理整治。二是明确河湖长采砂管理职责。要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在各级河湖长开展巡河中,要注重对河道采砂方面的监督和巡查。要及时整治乱采、滥采影响河势稳定行为,要及时制止采砂过程中的乱堆乱放淤积河道行为。要严格查处违法采砂行为,杜绝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量开采等情况的发生。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要针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河段进行细致排查,一旦发现问题,要逐级上报上一级河湖长,同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置,发现一例解决一例。 五、发挥警长作用,形成河道采砂部门监管执法合力
要把河道警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河道警长的作用。各级河道警长要担负起所辖河流(段)门的工作职责,负责维护河道水域治安秩序、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查处河道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等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警员,将门河道违法采砂执法工作延伸至村屯,做好市县与乡村河道采砂查处的工作衔接。
建立健全河湖长挂帅,水务部门牵头,、检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协同联动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河道采砂共同监管的执法合力。
各级河道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巡查检查和现场监管,有效实施《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积极开展违法采砂执法行动,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六、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渠道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河道采砂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努力营造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市县河湖长公示牌上公布河湖长办公室电话号码,在乡村河湖长公示牌上公布河湖长电话号码,市县两级水务局要设立河道采砂管理监督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广泛搜集和掌握违法线索。要认真做好举报线索的登记和转交工作,凡涉及河道采砂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线索均应予以受理,并及时给予答复,确保河道采砂举报投诉案件,件件有受理,事事有回应。 七、压实落靠责任,严肃河道采砂违法行为追责问责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流(段)逐级逐段落实河湖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的“四个责任人”,由各县(市、区)水务局向社会公告,并向市水务局备案。
要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逐河段、逐乡、逐村的区域管理细化,逐段落实相应的河湖长管理责任,对河道采砂实行点式监管。县级水务局要逐点审批和发放采砂许可证,要细化采砂许可范围,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县级河道管理部门负责许可采砂区现场日常监管工作,采取旁站式管理方式,向采砂现场派驻采砂现场监管人员,时时对采砂现场进行监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定职责,全力配合好各河段河湖长的监察执法工作。河道采砂管理的“四个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对履职不到位的要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绥化市 202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