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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抚养费的支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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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抚养费的⽀付司法解释

第四⼗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的实际需要、⽗母双⽅的负担能⼒和当地的实际⽣活⽔平确定。

有固定收⼊的,抚养费⼀般可以按其⽉总收⼊的百分之⼆⼗⾄三⼗的⽐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抚养费的,⽐例可以适当提⾼,但⼀般不得超过⽉总收⼊的百分之五⼗。

⽆固定收⼊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或者同⾏业平均收⼊,参照上述⽐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或者降低上述⽐例。

第五⼗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次性给付。

第五⼗⼀条 ⽗母⼀⽅⽆经济收⼊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条 ⽗母双⽅可以协议由⼀⽅直接抚养⼦⼥并由直接抚养⽅负担⼦⼥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的抚养能⼒明显不能保障⼦⼥所需费⽤,影响⼦⼥健康成长的,⼈民法院不予⽀持。第五⼗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般⾄⼦⼥⼗⼋周岁为⽌。

⼗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其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般⽣活⽔平的,⽗母可以停⽌给付抚养费。第五⼗四条 ⽣⽗与继母离婚或者⽣母与继⽗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继⽗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或者⽣母抚养。

第五⼗五条 离婚后,⽗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或者⼦⼥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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