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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

来源:化拓教育网
8.1 一般规定

8.1.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

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2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

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

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的戊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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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

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 ;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

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1.4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

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 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8.1.5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

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

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8.1.6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

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8.3.1除符合本规范第8.3.4 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 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的厂房(仓库);

2 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 超过5 层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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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超过7 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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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火灾种类

3.1.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3.1.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 A 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

2. B 类火灾: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3. C 类火灾:指气体火灾。 4. D 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型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二氧化碳型灭火器、灭B 类火灾 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 类火灾应场所应选择灭B 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型灭火器、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型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型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5 灭火器的设置 5.1 一般规定

5.1.1灭火器不应设置在不易被发现和黑暗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5.1.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5.1.4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亦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1.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2.1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m)

推车式灭火器 15 20 25 30 40 50 手提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5.2.2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 的规定。

表5.2.2 B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m) 手提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推车式灭火器 9 12 15 18 24 30 5.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6 灭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规定

6.1.1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6.1.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50 (m2/A) 75 100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3A 2A 1A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89B 0.5 55B 1.0 21B 1.5 (m/B) 26.2.3 D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

6.2.4E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7.1 一般规定

7.1.1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7.1.2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得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7.1 一般规定

7.1.1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7.1.2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得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7.2 计算单元

7.2.1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7.2.2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区应按堆垛、贮罐的占地面积计算。

7.3 配置设计计算

7.3.1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KS/U (7.3.1)

式中:Q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A 或 B); S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m);

U -- A 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A 或m/B); K --修正系数。

7.3.2修正系数应按表7.3.2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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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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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3.2 修正系数 计算单元 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设有灭火系统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0.3 可燃气体贮罐区 7.3.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1.3KS/U (7.3.3)

7.3.4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e=Q/N (7.3.4)

式中:Qe --计算单元中每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 B );

N --计算单元中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K 1.0 0.9 0.7 0.5 4. 确定各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各单元和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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