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各类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设计、施工与检测。 12.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开槽应按管线布置图确定开挖深度,方型涵管的开挖沟槽宽度由外包尺寸确定,圆形管道开挖沟槽的槽底宽度不应小于表12.1.2所列值
表12.1.2 圆形管道开挖沟槽底宽度值 Φ230 Φ300 Φ450 Φ600 Φ800 Φ1000 Φ1200 Φ1350 Φ1500 Φ1650 Φ1800 Φ2000 Φ2200 Φ2400 Φ2700 Φ3000 >Φ3000
<2.00 1400 1450 1750 1950 2200 2.00~2.49 1400 145 1750 1950 2200 2450 2650 2.50~2.99 1400 1450 1750 1950 2200 2450 2650 2800 3000 3150 3350 3.00~3.49 1400 1450 1750 1950 2200 2450 2650 2800 3000 3150 3350 3650 3850 3.50~3.99 1400 1450 1750 1950 2200 2450 2650 2800 3000 3150 3350 3650 3850 4100 4.00~ 4.49 1450 1750 1950 2200 2450 2650 2800 3000 3150 3350 3650 3850 4100 4600 4.50~4.99 1950 2200 2550 2750 2900 3100 3250 3450 3750 3850 4200 4700 4900 5.00~5.49 1950 2200 2550 2750 2900 3100 3250 3450 3750 3950 4200 4700 4900 5.50~5.99 2550 2750 2900 3100 3250 3450 3750 3950 4200 4700 4900 6.00~6.50 2750 2900 3100 3250 3450 3750 3950 4200 4700 4900 >6.50 3000 3200 3350 3550 3850 4050 4300 4800 5000 管径+2000 12.1.3 管道沟槽支护结构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2.5m时,应采用井点降水。
2.采用横列版式支护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3m,开挖期间应采用井点降水。
3.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3m且周边环境条件允许打、拔钢板桩和配置井点降水时,宜采用钢板桩支护。
4.当周边环境条件不允许起拔、回收钢板桩时,可采用混凝土板桩支护。在现浇管道或箱涵工程中,混凝土板桩也可作为永久性结构的一部分。
5.对于环境保护要求高或不允许在沟槽外进行井点降水的工程,宜采用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支护结构。
6.当坑底存在软弱土体时宜采取坑内加固措施,坑内加固的设计、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进行。
12.1.4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宜按照分段、分层原则施工,支撑应及时;支护、开挖、排管、回填等工序应连续作业。
12.1.5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检测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有关规定。
12.2设计计算
12.2.1 放坡开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沟槽放坡开挖必须根据本规范6.2节验算边坡整体稳定性,最大边坡坡度应满足整体稳定要求。边坡坡顶不宜有超载,当坡顶存在施工荷载或材料堆载、堆土时,必须根据实际堆载情况复算边坡整体稳定,必要时应调整边坡坡度。
2.当开挖深度较大时,可采用多级放坡开挖。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和多级边坡整体稳定性。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m;需在台阶上布置井点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 12.2.2 横列版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列版式支护由横列版、竖列板和铁撑柱等构件组成,宜采用标准构件施工。 2.横列版式支护应按照6.3.3条验算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3.必要时,应进行坑底加固。
12.2.3 钢板桩支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5节有关规定。
12.2.4 混凝土板桩支护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5节有关规定,混凝土板桩兼作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尚应满足永久性结构的设计要求。
12.2.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4节有关规定。
12.3 施工与检测
12.3.1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主体结构型式、开挖深度、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工期、气候和地面荷载等有关资料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12.3.2 降水施工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井点类型。井点数量、降水井深度等宜通过计算和现场抽水试验确定。降水施工应在开挖前进行,应待地下水位降至开挖面以下0.5m并稳定后方可进行沟槽开挖。 12.3.3 沟槽开挖的深度、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沟槽轴线应直顺,转角、变坡处应和顺。沟底高程、水平轴线位置、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2.3.3 沟槽开挖允许偏差 检查项目 沟底高程 沟槽水平轴线位置 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 允许偏差 ±20mm 100mm 不小于设计宽度 检查数量 每20m长测1点,且不少于2点;遇拐点及弯段、三通等处必检 检验方法 水准仪及尺量 经纬仪或挂中心线及尺量 挂中心线及尺量 12.3.4 放坡开挖施工及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坡开挖应保证槽底土体不被扰动、破坏,再设计槽底标高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应采取人工挖土和平整,不得超挖。
2.开挖应分段分层进行,并确保连续作业。 3.边坡护坡必须与开挖同步。
4.施工期间不宜在坡顶位置进行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坡顶施工荷载、堆放材料、堆土应符合设计要求。
5.沟槽边坡坡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检验方法:用坡度尺,每10m检验一个断面,沟槽两侧各量测3个点。
12.3.5 横列版支护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列版应水平放置,板缝应严密,板头应整齐。相邻竖列板上下两块搭接位置应错开,最下面的竖列板应插至沟槽槽底。每块竖列板上不应少于2只铁撑柱,铁撑柱托木应固定,铁撑柱钢管套筒不得弯曲,铁撑柱应绞紧;铁撑柱两端应水平,每层高度一致。铁撑柱水平间距应取2m~3m,垂直间距不得大于1.5m,头档铁撑柱距离地面应为0.6m~0.8m。
2.首次挖土至1.2m时,应及时撑好头档撑板,随后挖土与撑板应交替进行。撑板在边坡修整后立即进行,一次撑板刚度宜为0.6m~0.8m,若遇土层松软或天气恶化,应边挖边撑好撑板。
3.当沟槽深度、宽度或铁撑柱间距加大时需加强支撑。 4.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2.3.5 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 序号 1 2 3 检查项目 轴线位置 横列版水平度 竖列板垂直度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100mm 1/100 1/100 检查数量 范围 每10m 每10m 每10m 点数 1 1 1 检验方法 经纬仪及尺量 水准仪及直尺 线锤及直尺 12.3.6 钢板桩支护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钢板桩应满足设计要求,弯曲、损坏的钢板桩不得使用; 2.打桩时应控制桩架和钢板桩的垂直度; 3.沉桩时,应保护好现行沉入的钢板桩; 4.钢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9.5.16规定; 5.钢板桩拔除应符合9.5.14条有关要求。
12.3.7 混凝土板桩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板桩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2.混凝土板桩沉桩时,起始桩与转角桩的桩尖应在桩体中心线上,其他桩的桩尖应偏向起始桩一方。
3.混凝土板桩凹凸榫在沉桩过程中不许咬合; 4.混凝土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17规定。
12.3.8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9.4节有关规定。
14 基坑土体加固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基坑工程的坑内被动区、局部深坑区、放坡开挖边坡区域等位置的软弱土体加固。
14.1.2 基坑土体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见表14.1.2.
表14.1.2 基坑土体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
双轴水泥土搅拌桩 三轴水泥搅拌桩 高压喷射注浆 注浆 降水 对各类地基土的适用情况 淤泥质土、黏性土 ○ ○ ○ ▲ - 粉性土 ○ ○ ○ ○ ○ 砂土 ▲ ○ ○ ○ ○ 注:▲表示慎用,○表示可用,-表示不适用。
14.1.3 基坑土体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土质条件、基坑支护形式、施工要求等因素,合理选择加固方法和确定加固范围。
14.1.4 基坑土体加固措施应根据设计要求、现场条件、工期要求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加固宜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基坑开挖前进行。
14.1.5 基坑土体加固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相关检测。
14.1.6 基坑土体加固施工工艺与加固方法等本节未列之内容,可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的要求执行。
14.2 设计
14.2.1 基坑土体加固设计需确定加固布置、置换率、水泥掺量、加固体强度等参数指标。 14.2.2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宜现场试验确定加固工艺的适用性和水泥掺量等参数,并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14.2.3 基坑土体加固28天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P.O 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量和水灰比宜根据工程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轴水泥土搅拌桩的水泥掺量不宜小于13%,水灰比宜为0.5~0.6,水泥土加固体的28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宜低于0.8MPa。
2.三轴水泥土搅拌桩的水泥掺量不宜小于20%,水灰比宜为1.2~1.5,水泥土加固体的28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宜低于0.8MPa。
3.高压喷射注浆水泥掺量不宜小于25%,水灰比宜为0.7~1.0,水泥土加固体的28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u不宜低于1.0MPa。
4.注浆加固水泥掺量不宜小于7%,水灰比宜为0.45~0.55。注浆加固应考虑加固体的不均匀性影响,注浆加固区域的外围宜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或高压喷射注浆封闭 14.2.4 在含少量有机质或淤泥的土层中,进行基坑土体加固应适当增加水泥掺量;当采用新型固化剂材料时,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可掺加外掺剂改善水泥土加固体的性能和提高早期强度。
14.2.5 采用降水加固土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降水加固适用于砂土、粉性土,并应考虑降水加固对环境的影响。
2.当有环境保护要求时,基坑周边应设置封闭的、可靠的隔水帷幕,隔水帷幕的底部应满足抗渗流稳定性的要求,并应位于降水井底部以下不小于1m;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隔水帷幕应进入隔水层。
3.降水加固土体时,开挖前预降水时间不宜少于20天,降水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不宜小于坑底面以下4m。
4.降水期间应对坑内、坑外地下水位及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 5.降水加固后应采取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效果进行检验。 14.2.6 坑内被动区的土体加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加固体的宽度、深度和平面布置应根据土质条件、开挖深度、环境保护要求、基坑支护形式、基坑开挖方式等确定;加固体的宽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0.4倍,并不宜小于4m;加固体的深度不宜小于3m;加固体的平面布置可采用墩式加固、裙边加固、抽条加固、满堂加固等形式。
2.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被动区土体加固宜采用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或高压喷射注浆。
3.加固桩体宜用格栅布置,相邻加固桩应有效搭接,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50mm,并使被加固土体在平面和深度范围内连成整体。
4.紧贴坑壁一排加固体应连续布置,当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时。加固体与围护墙之间的空隙宜采用高压喷射注浆或注浆等措施进行加固。
5.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时,在坑底面以上需进行水泥土回掺,回掺高度和回掺量宜结合搅拌工艺及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
14.2.7 局部深坑的土体加固应根据深坑的深度、范围、与围护墙关系、土层特性、基坑支护形式及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14.2.8 放坡开挖的边坡区域土体加固应根据开挖深度、范围、土层条件、环境条件综合确定。在大面积放坡、坡顶临近施工道路、坡体位于或临近暗浜区等软弱土层等情况时宜采用土体加固;放坡开挖较深且坡脚位于淤泥质黏土层时,宜对坡脚部位采取土体加固措施。
14.3 施工与检测
14.3.1 对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先进行基坑围护墙施工,再进行坑内土体加固措施。
14.3.2 双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8.3节有关要求;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9.4节的有关要求。 14.3.3 搅拌桩桩顶标高以上部分宜进行低掺量回掺,双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水泥回掺量宜为6%~8%,三轴水泥土搅拌桩加固的水泥回掺量宜为8%~12%。
14.3.4 高压喷射注浆法可采用旋喷、定喷和摆喷形式。应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单管法、双管法和三管法进行施工。高压喷射注浆法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情况,确定高压喷射注浆的孔位。
2. 高压喷射注浆宜采用水泥浆,可根据需要在水泥浆液中加入速凝剂、悬浮剂等,掺和料与外加剂的种类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 施工高速搅拌机的水泥浆搅拌时间不宜小于30s,使用普通搅拌机的水泥浆搅拌时间不应少于90s,水泥浆从制备到使用完毕的时间不应超过4h。
4. 钻机与高压泵的距离不宜过远;钻机孔位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0mm。 5. 喷射注浆管插入孔内,喷嘴达到设计标高后方可喷射注浆,喷射注浆应由下往上进行作业;喷射注浆参数达到规定值后,可按照单管法、双管法和三管法施工工艺要求提升注浆管,注浆管分段提升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6.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复喷施工技术措施,复喷施工应先喷一遍清水再喷一遍或两遍水泥浆。
7. 相邻两桩施工间隔时间不应小于48h,先后施工的两桩间距不应小于4m~6m。 14.3.5注浆法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注浆孔的孔径宜为70mm~110mm,垂直度偏差应小于1%,注浆孔有设计角度时应预先调节钻杆角度。
2.浆液应采用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搅拌应缓慢不停顿,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搅拌均匀后的浆液应经筛网过滤后进行泵送注浆。
3.当钻到设计深度后,应通过钻杆注入封闭泥浆,知道孔口溢出泥浆方可提杆;当提杆至中
间深度时,应再次注入封闭泥浆。
4.注浆可采用塑料阀管注浆、花管注浆和压密注浆等方法。 5.浆液黏度应控制在80s~90s范围内,试块7d抗压强度应控制在0.3MPa~0.5MPa范围内。 6.注浆可根据需要掺入粉煤灰、外加剂,粉煤灰掺入量不宜超过水泥重量的30%。
7.注浆流量宜为7L/min~10L/min;充填型注浆流量可适当加大,且不宜大于20L/min。 8.注浆管上拔时宜使用拔管机,塑料阀管注浆的注浆芯管每次上拔高度以为330mm;花管注浆每次上拔或下钻高度宜为500mm。
14.3.6 高压喷射注浆法土体加固的质量检测宜采用钻孔取芯的方法。检查点的数量不宜少于施工桩数的1%,且不少于5点。钻孔取芯质量检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本规范8.3节的有关要求。
14.3.7 注浆法加固结束28d后,宜采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土层进行检测。检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每100m2检测一点,且不应少于5点。检测点位置宜根据注浆加固布置和现场条件确定。
15 地下水控制 15.1 一般规定
15.1.1 地下水控制包括基坑开挖影响深度内的潜水、微承压水与承压水控制,采用的方法包括隔水、集水明排、基坑降水以及地下水回灌等。 15.1.2 地下水控制方案应根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制定,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15.1.3对于设计微承压水、承压水控制的基坑工程,应进行专项基坑降水设计。降水设计前,应按4.2.5条的要求进行基坑工程水文地质勘查,并通过现场水文地质抽水试验,获取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含水层或含水层组的水文地质参数。
15.1.4 基坑开挖前应进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疏干降水,预抽水时间根据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决定,不宜少于15天。对于分层、分块开挖的基坑,开挖前坑内自由水位线应降至开挖面以下0.5m~1.0m。 15.1.5 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对坑内外地下水控制效果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指导施工。
15.2 隔水
15.2.1 基坑工程隔水可采取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地下连续墙、小齿口钢板桩等。当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复杂时,可联合采用多种隔水措施。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可采用地层冻结技术阻隔地下水。
15.2.2 除环境条件允许时,基坑工程应设置可靠的隔水帷幕.隔水帷幕在设计深度范围内应保证连续,在平面范围内宜封闭。隔水帷幕的自身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抗渗性能应满足自防渗要求。
15.2.3 隔水帷幕的插入深度应满足坑内疏干、地基土抗渗流稳定性的要求,若遇有含砂性、粉性土层宜隔断。
15.2.4 在基坑预降水期间应根据坑内外水位观测结果检验隔水帷幕的可靠性,当存在渗漏时,应采取渗漏封堵措施。
15.2.5 当基坑抗承压水稳定性不满足要求,且承压含水层底板埋深较浅时,隔水帷幕宜隔断微承压含水层、承压含水层。
15.3 集水明排
15.3.1 基坑外侧的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基坑外侧场地设置集水井、排水沟等地表排水系统;
2.集水井、排水沟宜布置在基坑外侧一定距离;有隔水帷幕的基坑,排水系统宜布置在隔水
帷幕外侧,且距离隔水帷幕的距离不宜小于0.5m,无隔水帷幕的基坑,排水系统宜布置在基坑边外侧,且不宜小于0.5m的距离。
15.3.2 基坑内的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阶段应根据基坑特点在合适位置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应随土方开挖过程适时调整;
2.留置时间较长的临时边坡,可在坡顶、坡脚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 3.基坑采用多级放坡开挖时,可在放坡平台上设置排水沟和集水井;
4.土方开挖至坑底后,宜在坑内设置排水沟、盲沟、集水井;排水沟、盲沟、集水井与坑边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15.3.3 基坑外侧的排水沟、集水井应有可靠的防渗措施,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并应及时排除积水;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对坑内外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15.3.4 坑内外的排水系统应能满足雨水、地下水的排放要求;基坑内的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基坑明排水的排放要求;抽水设备应能满足排水流量的要求;对于深度较大的基坑也可采用分级抽水接力排放的方法。
15.4 基坑降水
15.4.1 基坑开挖过程中宜采用基坑降水措施,降水后的坑内自由水位线应低于基坑开挖面0.5m~1.0m
15.4.2基坑降水应根据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各土层的渗透性等,选择合理的降水井类型、设备、和方法。常用降水井类型和适用范围见表15.4.2
表15.4.2 降水井类型和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降水井类型 情形井点(多级轻型井点) 渗透系数(cm/s) 水位降深(m) 适用土层 粉砂、砂质粉土、粘质粉土、含薄层粉砂的粉质粘土和淤泥质粉质粘土 粉砂、砂质粉土、粘质粉土、粉质粘土、含薄层粉砂的粉质粘土和淤泥质粉质粘土 粉砂、砂质粉土、粘质粉土、含薄层粉砂的粉质粘土、富含薄层粉砂的粘土和淤泥质粘土 粘土、淤泥质粘土、粉质粘土、淤泥质粉质粘土 1×10-7~1×10-4 ≤6(6~10) 喷射井点 1×10-7~1×10-4 >10-5 >10-6 8~20 降水管井 真空降水管井 >6 电渗井点 <10-7 根据选用井点确定 15.4.3 基坑降水设计与施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前应掌握拟建场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基坑支护设计资料及周边环境资料等; 2.设计应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分析、水位降深控制标准、降水后承压水位预测、降水井群的平面布置、降水井深度与井的结构、降水井质量验收标准、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评估等; 3.降水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降水方法,降水井施工工艺与设备,达到降水井质量验收的措施,降水运行方案、工期安排、质量目标与安全技术措施,降水对环境影响的控制措施等。
15.4.4 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设计微承压水、承压水控制获取降水影响深度内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包括渗透系数k、储水系数S或给水度μ、导水系数α、越流参数B、影响半径R以及各向异性渗透特征参数kD等。抽水试验中的地下水测量宜采用自动监测手段。抽水实验结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试验孔进行封填。 15.4.5 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拟建场地的地质条件、设计要求等、制定合理的疏干降水方案。各类降水井的疏干降水技术要求宜参照表15.4.5中的规定。
表15.4.5 疏干降水技术要求 降水井类型 轻型井点 技术要求 井点管排距不宜大于20.0m,过滤器顶端宜位于坑底一下1.0m。井管内真空度应小于65kPa 井点管排距不宜大于20.0m,过滤器顶端宜位于坑底一下1.0m。井管内真空度应小于65kPa 井点管排距不宜大于40.0m,井点深度与井点管排距有关,应比基坑设计开挖深度打3.0m~5.0m,基坑开挖深度应不大于17.0m。 粉质粘土、淤泥质粉质粘土、粘质粉土中,井管轴心间距为10.0m~15.0m;砂质粉土、粉砂中,井管轴心间距为15.0m~20.0m,井径不宜小于600mm,坑底以下的过滤器长度不宜小于4.5m,井底沉淀管长度不宜小于1.0m 利用降水管井并采用真空降水,井管内真空度应不小于65.0kPa 利用喷射井点或轻型井点,配合采用电渗法降水。电极、工作电压及电压梯度应满足15.4.15条的规定。 多级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降水管井 真空降水管井 电渗井点 15.4.6 当微承压含水层、承压含水层顶板埋深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应将微承压水、承压水水位降低至基坑开挖面和坑底一下0.5m。
15.4.7 当按6.7.1条验算抗承压水稳定性,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将微承压水、承压水水头降低至安全埋深一下。降水前应进行专项承压水减压降水设计。 15.4.8 微承压水、承压减压降水设计应满足一下要求:
1.根据拟建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确定基坑内的微承压水水头、承压水水头的安全埋深以及微承压水水头、承压水水头的降深设计值;
2.根据基坑开挖深度、隔水帷幕深度与微承压、承压含水层埋深的相对关系等,选用合适对的、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减压降水方案,包括降水井群的平面布置形式、井的结构等; 3.结合开挖工况,根据“按需减压”的原则,确定降水运行的要求。 15.4.9 减压降水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选用的减压降水方案,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水文地质渗流计算。基坑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可建立数据模型进行分析与计算,也可按工程经验估算。
2.当隔水帷幕对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渗流影响较小或其影响可忽略不计时,承压含水层可作为近似水平向无线延伸的无界承压含水层考虑,其渗流可以作为半无限承压井流予以分析。 3.当隔水帷幕对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渗流具有明显的阻隔效应,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
地质条件、隔水帷幕结构特征等,建立三维地下水非稳定渗流数值模型,分析、预测承压水渗流场内的水位降深。
4.计算减压井的设计出水量时,应考虑井损失、井壁渗透速度不超过允许井壁渗透速度等因素,并控制井内干扰动水位高于水泵进水口2m以上。
5.降水设计应考虑一定数量的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不宜小于满足降水设计要求所需开启的减压井数量的20%。
15.4.10 减压降水井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填砾过滤器周围的滤料应为磨圆度好、粒径均匀且不均匀系数Cu<3的石英砂,其粒径应按下式确定;
D50=(8~12)d50 (15.4.10) 式中:D50——滤料的平均粒径(mm) d50 ——含水层土的平均粒径(mm)。
2.井管与过滤器直径应根据所选用水泵的外径确定。井径应大于井管与过滤器外径300mm以上。
3.底端沉淀管长度应不小于1m。
4.井管选用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 15.4.11 减压降水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遵守“按需减压”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减压降水运行方案;当基坑开挖工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或修改降水运行方案。
2.现场排水能力应考虑到所有减压井全部启用时的排水量,所有减压井抽出的水体应排到基坑影响范围以外。
3.减压井全部施工完成、现场排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一次群井抽水试验或减压降水试运行。
4.降水运行正式开始前1周内应测定基坑监测背景值,监测内容包括基坑内外的初始承压水位、基坑周围相邻地面沉降初值、保护对象以及基坑围护体的变形等。降水运行过程中,应及时整理监测资料,绘制相关曲线,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5.为保证降水运行安全,施工现场应配置双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组,并保证两路电源能及时切换。
15.4.12应设置地下水位观测井对基坑内、外地下水位进行全程监控。不同承压含水层中地下水位观测井应分别单独设置,坑外同一含水层中观测井之间水平间距不宜超过50m,坑内水位观测井数量宜为同类型降水井总数的1/7~1/5。地下水位测读精度应不低于10mm。 15.4.13 轻型井点施工符合以下规定:
1.井点管直径宜为38mm~55mm,井点管水平间距宜为0.8m~1.6m。 2.成孔孔径不小于300mm,成孔深度应大于过滤器底端埋深0.5m。
3.滤料应回填密实,滤料回填顶面与地面高差不宜小于1.0m。滤料顶面至地面之间,须采用粘土封填密实。滤料粒径应符合15.4.10条的规定。
4.当井点呈圈状布置时,总管应在抽汲设备对面处断开;采用多套井点设备时,各套总管之间宜装设阀门隔开。
5.一台机组携带的总管最大长度;真空泵不宜超过100m;射流泵不宜超过80m;隔膜泵不宜超过60m。每根井管长度一般为6m~9m。
6.过滤器采用与井点管相同规格的钢管制作,长度为1m~2m,过滤器底端封闭。过滤器表面的进水孔直径10mm~15mm,中心距30mm~40mm。紧贴过滤器外壁采用双层滤网包裹。 7.每套井点设置完毕后,应进行试抽水,检查管路连接处以及每根井点管周围的密封质量。管内真空度应满足15.4.5的要求,并用高灵敏度的真空压力表监测。抽出的地下水应肉眼不
见泥砂、避免浑浊。
15.4.14 喷射井点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井点管直径宜为75mm~100mm,井点管水平间距一般为2.0m~3.0m。 2.成孔孔径不应小于400mm,成孔深度应大于过滤器底端埋深1.0m。 3.滤料回填应符合15.4.10条的规定。
4.每套喷射井点的井点数不宜超过30根,总管直径不宜小于150mm,总长不宜超过60m。如果多套井点呈环圈布置,各套进水总管之间宜用阀门隔开,每套井点自成系统。 5.每根喷射井点沉设完毕后,必须及时进行单井试抽,排除的浑浊水不得回入循环管路系统,试抽时间持续到水由浊变清为止。 6.喷射井点系统安装完毕,亦需进行试抽,不应有漏气或翻砂冒水现象。工作水应保持清洁,在降水过程中应视水质浑浊程度及时更换。 15.4.15 电渗井点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阴、阳极的数量宜相等, 必要时阳极数量可多于阴极数量,阳极设置深度宜比阴极设置深度大于500mm,阳极露出地面的长度宜为200mm~400mm,阴极利用轻型井点管或喷射井点管设置。
2.电压梯度可采用50V/m。工作电压不宜大于60V,土中通电时的电流密度宜为0.5A/m2~1.0A/m2。
3.采用轻型井点时阴、阳极的距离宜为0.8m~1.0m;采用喷射井点时宜为1.2m~1.5m。阴极井点采用环圈布置时,阳极应布置在圈内侧,与阴极并列或交错。 4.电渗降水宜采用间歇通电方式。
15.4.16 降水管井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井管外径不应小于200mm,且应大于抽水泵体最大外径50mm以上,成孔孔径应大于井管外径300mm以上。
2.成孔施工可采用泥浆护壁钻进成孔,钻进中保持泥浆比重为1.10~1.15,宜采用地层自然造浆;钻孔孔斜不应超过1%;终孔后应清孔,直到返回泥浆内不含泥块为止。
3.井管安装应准确到位,不得损坏过滤结构;井管连接应确保焊接完整,井管不得脱落或渗漏;应保证井管周围填砾厚度基本一致,应在过滤器上、下部各加一组扶正器,过滤器应刷洗干净,过滤器缝隙应均匀。
4.井管安装结束后沉入钻杆,将泥浆缓慢稀释至比重不大于1.05后,将滤料徐徐填入,并随填随测填砾顶面高度。在稀释泥浆时井管管口应密封。
5.宜采取活塞和空气压缩机交替洗井。洗井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的验收指标予以验收。 6.抽水泵应安装稳固,泵轴应垂直。连续抽水时,水泵吸口应低于井内干扰动水位2.0m。 15.4.17 真空降水管井施工除满足15.4.16条的各项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真空泵抽气集水,深井泵或潜水泵排水。井管应严密封闭,并与真空泵吸气管相连。 2.单井出水口与排水总管的连接管路中应设置单向阀。
3.对于分段设置过滤器的真空降水管井,应对开挖后暴露的井管、过滤器、填砾层等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4.井管内真空度应满足表15.4.5的要求,宜在井管与真空泵吸气管的连接位置处安装高灵敏度的真空压力表监测。
15.4.18 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井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基础底板浇筑前已停止降水的管井,浇筑底板前可将井管切割至垫层面附近,井管内采用粘性土填充密实,然后采用钢板与井管管口焊接、封闭。
2.对于基础底板浇筑前后仍需保留并持续降水的管井,应采取以下封井措施:
(1)基础底板浇筑前,首先应将穿越基础底板部位的过滤器更换为同规格的钢管,钢管外
壁应焊接多道环形止水钢板,其外圈直径应不小于井管直径200mm。
(2)井管内可采取水下浇灌混凝土或注浆的方法进行内封闭。内封闭完成后将基础底板面以上的井管割除。
(3)在残留井管内部,管口下方约200mm处及管口处应分别采用钢板焊接、封闭,该两道内止水钢板之间浇灌混凝土或注浆。
(4)预留井管管口宜低于基础底板顶面40mm~500mm。井管管口焊缝后,用水泥砂浆填入基础板面预留孔洞、抹平。
15.5回灌措施
15.5.1 当基坑周围存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或地下管线且基坑外地下水位降幅较大时,可采用地下水人工会馆措施。浅层潜水回灌宜采用回灌砂井和回灌砂沟,微承压水与承压水回灌宜采用回灌井。实施地下水人工回灌措施时,应设置水位观测井。
15.5.2当采用坑内减压降水时,坑外回灌井深度不宜超过承压含水层中隔水帷幕的深度,以免影响坑内减压降水效果。当采用坑外减压降水时,回灌井与减压井的间距不宜小于6.0m。回灌井的深度、间距应通过计算确定。
15.5.3 回灌井可分为自然回灌井与加压回灌井。自然回灌井的回灌压力与回灌水源的压力相同,宜为0.1MPa~0.2MPa。加压回灌井的回灌压力宜为0.2MPa~0.5MPa,回灌压力不宜超过过滤器顶端以上的覆土重量。
15.5.4 回灌井施工结束至开始回灌,应至少有2~3周的时间间隔,以保证井管周围止水封闭层充分密实,防止或避免回灌水沿井管周围向上反渗、地面泥浆水喷溢等。井管外侧止水封闭层顶至地面之间,宜用素混凝土充填密实。
15.5.5 为保证回灌畅通,回灌井过滤器部位宜扩大孔径或采用双层过滤结构。回灌过程中,为防止回灌井堵塞,每天应至少进行1~2次回扬,至出水由浑浊变清后,恢复回灌。 15.5.6 采用的回灌水不得污染回灌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15.5.7 在回灌影响范围内,应设置水位观测井,并根据水位动态变化调节回灌水量。
16 基坑开挖 16.1一般规定
16.1.1 基坑开挖施工方案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场地条件、基坑平面尺寸、开挖深度、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因素,临水基坑尚应考虑最高水位、潮位等因素。
16.1.2 基坑开挖应按照分层、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基坑开挖前,支护结构、基坑土体加固、降水应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
16.1.3 施工管道布置、材料堆放、挖图顺序、挖土方法等应减少对周边环境、支护结构、工程桩等的不利影响。 16.1.4 土方挖掘机、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保证坡道稳定的措施,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坡道的宽度应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16.1.5 施工栈桥应根据周边场地环境条件、基坑形状、支撑布置、施工方法等进行专项设计;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栈桥的荷载进行控制。 16.1.6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临近建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并应及时外运。
2.基坑开挖应采取用全面分层开挖或台阶式分层开挖的方式;分层厚度不应大于4m,开挖过程中的临时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1.5.
3.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底的方式挖除,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应采取人工修坡方式挖除,严禁超挖。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应及时进行垫层
施工,垫层应浇筑到基坑围护墙边或放坡开挖的基坑坡脚。 4.邻近基坑边的局部深坑宜在大面积垫层完成后开挖。
5.机械挖土应避免对工程桩产生不利影响,挖土机械不得直接在工程桩顶部行走;挖土机械严禁碰撞工程桩、围护墙、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其周边200mm~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挖除。
6.工程桩应随土方开挖分层凿除设计标高以上部分;工程桩顶处理宜在垫层浇筑完毕后进行。
16.1.7基坑开挖过程中,若基坑周边相邻工程进行桩基、基坑支护、土方开挖、爆破等施工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互之间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
16.1.8 基坑开挖应采用信息化施工呵动态控制方法,应根据基坑支护体系和周边环境的监测数据适时调整基坑开挖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
16.1.9 基坑开挖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要求。
16.2放坡开挖
16.2.1 当场地条件允许并经验算能保证边坡稳定时,可采用放坡开挖。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超过7.0m。基坑开挖深度超过4.0m时,应采用多级放坡的开挖方式。
16.2.2 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应按照本规范6.2.1条的要求验算边坡整体稳定性。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边坡和多级边坡的整体稳定性。基坑坡脚附近有局部深坑时,且坡脚与局部深坑的距离小于2倍深坑的深度,应按深坑的深度验算边坡稳定性。
16.2.3 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坡度应根据土层性能、开挖深度确定,各级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1.5,淤泥质土层中不宜大于1:2.0;多级放坡开挖的基坑,坡间放坡平台宽度不宜小于3.0m,且不应小于1.5m。
16.2.4 放坡开挖的基坑应采取降水等固结边坡土体的措施。单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放坡平台;降水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应设置隔水帷幕。基坑边坡位于淤泥、暗浜、暗塘等极软弱的土层时,应进行土体加固。 16.2.5 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表面应采取护坡措施,护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护坡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面层,也可采用钢丝网水泥砂浆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等方式。 2.护坡面层宜扩展至坡顶和坡脚一定的距离,坡顶可与施工道路相连,坡脚可与垫层相连。 3.现浇钢筋混泥土和钢丝网喷射混泥土护坡面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混泥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面层钢筋应双向设置,钢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 4.钢丝网水泥砂浆护坡面层的厚度不宜小于30mm,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0,垂直于坡面的插筋间距不宜大于1m。
17 环境影响分析与保护措施
17.1 一般规定
17.1.1 基坑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稳定性和承载力要求外,尚应满足基坑周围环境对变形的控制要求。应根据基坑周围环境的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变形控制设计,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7.1.2应根据基坑周围的环境条件确定基坑的环境保护等级,采用相关方法预估基坑工程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基坑周围环境对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确定基坑的变形控制指标。
17.1.3 当基坑周围环境没有明确的变形控制标准时,可根据基坑的环境保护等级参考表17.1.3确定基坑变形的设计控制指标。
表17.1.3 基坑变形设计控制指标
基坑环境保护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围护结构最大侧移 0.18%H 0.3%H 0.7%H 坑外地表最大沉降 0.15%H 0.25%H 0.55%H 注:H为基坑开挖深度(m)。
17.1.4 应从支护结构施工、降水及开挖三个方面分别采取相关措施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可对被影响的建筑物及管线采取土体加固、结构托换、架空管线等防护措施。 17.1.5 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全过程监测,宜根据监测实时提供的数据对设计和施工进行动态调整。
17.2基坑开挖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预估
17.2.1 建筑物对基坑开挖引起的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宜通过环境调查确定。各类建筑物在自重作用下差异沉降与建筑物损坏程度的关系以及基础倾斜允许值,可作为确定建筑物对基坑开挖引起的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的参考。
17.2.2 地下管线对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应考虑管线的材料、管节长度、接头构造、新旧状况、埋深、内压等因素,并宜与管线管理单位协商综合确定管线的容许变形量及监控实施方案。 17.2.3 对于板式支护体系,可采用经验方法预估基坑开挖引起的围护墙后的地表沉降,可根据图17.2.3确定沉降的影响范围,最大沉降的位置及沉降曲线分布;其中可取最大地表沉降δhm=0.8δhm(δhm为围护结构最大侧移) 17.2.4 当有可靠的工程经验时,宜采用数值方法分析基坑开挖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分析时宜考虑如下因素:
1.可采用平面有限元方法进行分析,当基坑的空间效应明显时宜采用三维有限元方法进行分析。
2.宜建立包括土层分层情况、支护结构、分层开挖工况及周围建筑物在内的有限元模型,采用合理的计算域及符合实际情况的边界条件,对基坑开挖进行全过程模拟。
3.应选择合适的土体本构模型及其计算参数,并采用合适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对粘性土宜采用能考虑土的塑性和应变硬化特征、能区分加荷且刚度依赖于应力水平的硬化类弹塑性本构模型。计算参数应结合本构模型的定义、岩土勘察报告提供的相关参数及工程经验综合确定。
4.应在围护墙与土体之间设置接触面单元并确定合理的计算参数,以合理的模拟结构与土体的相互作用。
5.在模拟基坑的开挖过程时,宜先模拟基坑周围既有建筑物初始地应力场的影响。
17.3 减小基坑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措施
17.3.1 基坑围护墙施工中可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板桩围护墙施工时,应采用适当的工艺和方法减少沉桩时的挤土与振动影响;板桩拔出时应采用边巴边注浆等措施。
2.在粉性土或砂土地层中进行地下连续墙施工,宜采用减小地下连续墙单幅槽段宽度、调整泥浆配比、槽壁预加固及降水等措施。
3.灌注排桩施工可选用在搅拌桩中套打、提高泥浆比重、采用优质泥浆护壁等措施提高灌注桩成孔质量以及控制孔壁坍塌。
4.搅拌桩施工过程中应通过控制施工速度、优化施工流程、减少搅拌桩挤土效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邻近古树名木进行有泥浆污染的围护墙施工时,宜采取钢板桩等有效隔离措施。 17.3.2 基坑降水施工时,可采取一下措施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1.应利用经验公式或通过抽水试验对降水的影响范围进行估算,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2.在降水系统的布置和施工方面,应考虑尽量减少保护对象下地下水位变化的幅度。
3.井点降水系统宜远离保护对象,相距较近时,应采取适当布置方式及措施减少降水深度。 4.降水井施工时,应避免采用可能危害保护对象的施工方法。 5.设置隔水帷幕减小降水对保护对象的影响。 6.设置回灌水系统以保护对象下的地下水位。
17.3.3 基坑工程开挖方法、支撑和拆撑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土方宜采用分区、对称开挖和分区安装支撑的施工方法,并应尽量缩短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
17.3.4 同时开工或相继开工的相邻基坑工程,其施工可选择采用以下措施减小相互影响: 1.事先协调双方的施工进度、流程等,避免或减少相互干扰与影响。 2.相邻基坑宜先开挖较深基坑,后开挖较浅的基坑。
3.相邻工程中出现打桩、开挖同时进行的情况时,应控制打桩区域至基坑的距离。对处于开挖期的基坑,距坑边1.5倍桩入土深度距离内不应进行压入式挤土桩和沉桩;距坑边2倍入土深度距离内不应进行锤击式挤土桩的沉桩。
4.相邻基坑应根据相应最不利工况,选择合适的支护结构型式。 17.3.5 对基坑周围的保护对象,可选用下列地基加固方法和措施:
1.在基坑开挖前,对邻近基坑的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等可采用锚杆静压桩或树根桩进行基础托换。
2.基础开挖前,在基坑和保护对象之间设置隔离桩等隔离措施。 3.对于基坑周围埋深较浅的管线,可采取暴露、架空等措施。
4.基坑开挖前,在保护对象的侧面和底部设置注浆管,对其土体注浆预加固。建筑物基础底部以下注浆深度不宜小于5m;地下管线底部以下注浆深度不宜小于2m。加固宜采用自上而下分层注浆的方法施工。
5.基坑开挖前,在基坑与保护对象之间预先设置注浆管,基坑开挖期间根据监测情况采用跟踪注浆保护。跟踪注浆宜采用双液注浆,跟踪注浆期间,除了对保护对象进行监测外,尚应加强对围护墙变形和支撑轴力等的监测。
18 基坑监测 18.1 一般规定
18.1.1 在基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应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有效的监测,并为信息化施工提供参数。基坑监测应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开始,至地下结构施工完成为止,当工程需要时,应延长监测周期。
18.1.2 基坑监测工作开展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基地红线图、地形图及建筑总平面图等工程设计资料。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基坑支护设计资料。
4.基坑工程影响范围的建筑物、地下管线与设施等有关资料。 5.基坑工程施工方案。 6.其他有关资料。
18.1.3 基坑监测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环境保护等级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等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测项目、测点布置和监测方法。 3.监测元件和仪器。 4.监测频率和报警值。
5.资料整理方法及监测成果形式等。
18.1.4监测项目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环境保护等级、场地土特点、基坑支护形式、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确定。基坑支护体系的监测项目宜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参照表18.1.4-1选用;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宜根据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参照表18.1.4-2选用。
表18.1.4-1 基坑支护体系监测项目表 序号 施工阶段 坑内加固体施工和预降水阶段 基坑开挖阶段 符合水泥土重放坡土钉力式围护开挖 支护 墙 三级 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级 √ √ √ √ - - - - - - - ○ √ 三级 √ √ √ ○ - - - - - - - - √ 支护形式和安全等 级 监测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支护体系观察 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水平位移 围护体系裂缝 围护墙侧向变形(倾斜)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 围护墙内力 冠梁及围擦内力 支撑内力 锚杆拉力 立柱竖向位移 立柱内力 坑底龙骑(回弹) 基坑内、外地下水位 - 板式支护体系 一一三级 级 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应测项目;○选测项目2.逆作法基坑施工除应满足一级板式围护体系监测要求外,尚应增加结构梁板体系内力监测和立柱、外墙垂直位移监测。
表18.1.4-2 周边环境监测项目表
施工阶段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 监测项目 基坑外地下水水位 孔隙水压力 坑外 土体深层侧向变形(倾斜) 坑外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地表竖向位移 基坑外侧地表裂缝(如有) 邻近建筑物水平及竖向位移 邻近建筑物倾斜 邻近建筑物裂缝(如有) 邻近地下管线水平及竖向位移 土方开挖前 一级 √ ○ √ ○ √ √ √ √ √ √ 二级 √ - ○ - √ √ √ ○ √ √ 三级 √ - - - ○ √ √ ○ √ √ 基坑开挖阶段 一级 √ ○ √ ○ √ √ √ √ √ √ 二级 √ ○ ○ ○ √ √ √ ○ √ √ 三级 √ - - - √ √ √ ○ √ √ 注:1.√应测项目;○选测项目
2.土方开挖前是指基坑支护结构体施工、预降水阶段。
18.1.5 当基坑位于轨道交通设施、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以及邻近城市生命线工程或附近存在优秀历史建筑和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厂房时,应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加监测项目。
18.1.6 基坑工程施工开始前应进行周边环境的测量工作,并建立初始记录。 18.1.7 本章未列的内容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范》DG/TJ08-2001执行。
18.2 监测点布置
18.2.1 监测点布置应根据基坑工程等级、周边邻近建筑物状况、地下管线现状、支护体系的类型、基坑形状以及基坑施工方案等因素综合确定,支护体系的类型、基坑形状以及基坑施工方案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18.2.2 在基坑支护结构受力和变形较大处及周边环境保护要求较高处,应加密监测点。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断面上。有条件时,地下管线监测点应布设直接点。
18.2.3 监测点布置应考虑现场监测工作的可实施性,监测点设置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监测过程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影响。
18.2.4监测点设置应稳定可靠,标识清晰。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监测点保护。
18.3监测方法
18.3.1 监测方法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特点、现场条件、设计要求、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后确定。
18.3.2 同一基坑工程的监督,宜固定观测人员和仪器,并应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施测。
18.3.3 监测过程中应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并做好巡视记录。
18.3.4 变形测量点宜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监测点。对通视条件较好的小型工程,可不设置工作基点。基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施工前埋设,并经观测确定其稳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2.在施工场地影响范围外设置,不宜少于3个; 3.监测期间应定期联测,检验其稳定性;
4.整个监测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正常使用。 18.3.5 监测仪器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仪器除了灵敏度和精准度满足设计要求外,必须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孔隙水压力计、土压力计、钢筋应力计、钢筋应变计和文撑轴力计等监测元件在埋设安装之前应进行标定,标定资料和稳定性资料经现场监理审核后方可埋设安装。
3.现场使用的检测仪器、监测元件应有计量部门颁布的质量合格证书和质保书。监测仪器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18.4 检测频率及报警值 施工工况 涂刚开挖前 从基坑开始开挖到结构底板浇筑结构底板浇筑完成后3天到地下结构施工完成 监测项目分类 应测项目 选测项目 影响明显时1次/天,不明显时1~2/周 1次/周 完成后3天 各管道支撑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天 1次/天 2~3/周 一般情况 1次/天 2~3/周 2~3/周 1次/周 18.4.3 监测报警值由变化速率与累计变化值控制,各监测项目的报警值,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基坑支护体系监测项目的报警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当无明确要求时,可参考表18.4.3-1采用。
表18.4.3-1 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确定报警值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监测项目 围护墙侧向最大位移 支撑轴力 锚杆拉力 一级 变化速率(mm/天) 2~4 累计值(mm) 0.4%H 二级 变化速率(mm/天) 3~5 累计值(mm) 0.5%H 三级 变化速率(mm/天) 3~5 累计值(mm) 0.8%H 设计控制值的80% 注:1.H为基坑开挖深度(m); 2.报警值可按基坑各边情况分别确定。
2.周边环境监测项目的报警值应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对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确定。当无明确要求时,围护墙侧向最大位移、地面最大沉降、地下水水位变化可参考表18.4.3-2采用,轨道交通设施、隧道、城市生命线工程、优秀历史建筑、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厂房、市政管线等,应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
表18.4.3-2 根据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确定报警值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监测项目 围护墙侧向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地下水水位变化 一级 变化速率(mm/天) 2~3 累计值(mm) 0.18%H 0.15%H 二级 变化速率(mm/天) 3~5 累计值(mm) 0.3%H 0.25%H 三级 变化速率(mm/天) 5 累计值(mm) 07%H 0.55%H 变化速率(mm/天):300,累计值(mm):1000 注:1.H为基坑开挖深度(m)
2.报警值可按基坑各边情况分别确定。
3.当同一监测项目按以上规定取值不同时,取较小值。
18.2 监测资料及成果文件编制
18.5.1监测技术成果文件应报货监测日报表、中检报告和最终报告,日报表应及时报送相关单位。
18.5.2 现场监测资料应客观、真是、准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正规的监测记录表格,数据应及时计算整理。 2.检测记录应有相同的天气及基坑施工工况描述。 3.应绘制包含挖土信息的时程曲线。 4.对监测值得发展和变化情况应有评述。 18.5.3 应重视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当观测数据出现异常,应进行必要的复测,并分析原因,
指导现场信息化施工。
18.5.4 当监测值接近或达到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基坑工程参与各方及有关部门。当出现危险事故征兆时,应立即报警告知参与各方,紧急协商处理办法,及时采取抢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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