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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矿权变相非法转让问题的思考1

来源:化拓教育网
关于私营企业采矿权变相非法转让问题的思考

王海涛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山东 枣庄 277100

摘要:国家对矿业权的转让制定了严格的转让制度,合法的矿业权转让需要保护,但隐蔽的非法的转让还有一定形式的存在,本文就采矿权非法转让的形式和对策进行形研究。

关键词:私营 采矿权 非 法转让

引言

为实现矿业规模化经营、节约化发展,全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解决了矿政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矿业开发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山东省各地市自2006年底以来实施了两次大规模资源整合。使各类矿山企业数量由大幅度减少。但是,由于采矿权的转让手续较复杂,必须省厅才有权批复转让申请,因此个别采矿权人特别是私营企业的采矿权人(因采矿许可证一般不注明投资人姓名)在眼前利益的驱使下,采取各种隐蔽手段,私下倒卖采矿权,从中牟取暴利,给矿政管理造成新的难题。

一、采矿权合法转让的主要形式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该规定第四十条至四十四

条对这几种类型作了如下解释:

1、矿业权的的出售是指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该行为是将矿业权作为一个整体一次性转让 ,转让的具体可以是协商、拍卖、挂牌等。

2、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是将矿业权部分出售。

3、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该行为也是将矿业权部分出售。

4、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二、变相非法转让采矿权的主要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采矿权的非法转让特别是私营探矿权的非法转让时有发生,并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形式有:

1、以承包经营方式私下整体转让。采矿权人将矿山企业采矿权连同附属设施整体转包给他人,自身完全退出经营。已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仅凭一纸承包合同就擅自将自己排他性占有使用的采矿权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开采活动,自身坐收渔利(收取承包人的承包费,低价收购矿产品和分享利润)。

2、以承包方式分割转让。采矿权人将采矿权分成若干区块,分别转包他人(实属采矿权分割转让),对外仍沿用原采矿权人名称。即采矿权人以聘请或劳务合同形式允许其他采矿者在自己的矿区范围内采矿,采矿权人既不投资,也不负责采矿活动中的各种风险,不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反过来却以低价收购矿石和分享利润。

3、有的采矿权人搞多级转包,不仅自己不直接从事采矿活动,反而多次更换矿主,连续转包,变相倒卖采矿权。

4、为扩大经营,采矿权人投资建立矿产公司,对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实际已企业重组改制,但采矿权人仍然是原私营企业的采矿权。

由于非法转让方式隐蔽,情况复杂,司法确认难,严重影响采矿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违法行为很难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有以下危害。一是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现有采矿经营者不是合法主体,而原采矿权人早已不见踪影,很难找到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二是采矿权私下交易逃避了应缴的各种税费,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解决非法转让采矿权问题的对策建议

采矿权私下转让的大量存在,已经影响到矿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家尚未对变相非法转让采矿权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管理,切实有效解决采矿权私下转让问题。

1.实行严格的采矿权人登记制度。对于私营采矿企业进行严格管理。首先,第一在办理各种证件时要求矿山企业法人代表亲自办理。其次,在矿山企业缴纳各项税、费、金,缴款单位负责人同时填写本采矿权人的法人代表姓名和矿山企业名称。第三,在年检各类

证件、签订用工合同时,均要提供与采矿权人相符的有关证件,包括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第四,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采矿权已转让处理:股份转让或占股比例变化的(以占股比例最大者为采矿权主体);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法人代表和采矿许可证档案里的投资人不一致的;采矿权人和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符的。第五在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采矿权人名称里加入法人代表名称,如红星石料厂(孙红星)。第六严格执行采矿权抽检制度,不定期对采矿权人进行检查。

采取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遏制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督促相关采矿权人及时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且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便于查清责任主体,为妥善处理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提供保障。

2.构建部门联动机制。一是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与煤炭、安监、经贸、环保、公安、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的协作。在矿山企业年检、验照、换证过程中,相互沟通。不论哪个环节发现与采矿权人法人代表身份不符的情况,均应告知其他相关部门,停办有关手续,彻底堵死采矿权私下转让的漏洞。二是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与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严厉打击采矿权非法转让行为,实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查处。对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一经查实,应从严从重处罚,吊销采矿许可证。

3.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不断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一个矿区只保留一家采矿权。

4.建立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长效机制。继续保持矿业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的高压态势,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查处非法转让行为,开辟守法、安全、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2]《中国矿业》2008年第5期《矿业权不同转让形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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