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东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______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______涉嫌猥亵⼉童⼀案的⼀审的辩护⼈。辩护⼈接受此案委托后依法进⾏了会见、阅卷等⼯作,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关于犯罪的情节
1、被告⼈归案后经侦查机关教育能如实交待罪⾏,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到案后经侦查机关询问主动如实的交待了猥亵⼉童的全部犯罪经过,使本案能够⽐较顺利告破,相对节省了司法资源。
另外,被告⼈深刻认识到⾃⼰⾏为的刑事违法性,对⾃⼰因不懂法、⼀时冲动以致犯罪的⾏为深感悔恨,愿意痛改前⾮。
2、被告⼈当庭认罪未作任何狡辩。
庭审中,被告⼈⼀直能够深刻的认识到⾃⼰的罪刑,认罪伏法,未作任何翻供、狡辩。3、被告⼈积极赔偿受害⼈,并取得了受害⼈的谅解。
被告⼈到案后,经家⼈积极主动的向被害⼈及被害⼈的监护⼈进⾏了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的向受害⼈⽀付了2万多元的精神损害抚慰⾦,并取得了受害⼈及其家属的谅解,受害⼈的监护⼈也请求法院轻判被告⼈。
4、被告⼈系偶犯、初犯。
被告⼈在此之前⼀直是守法公民,从未因违法乱纪⽽受过⾏政或刑事处罚,系初犯;⼜因酒后乱性、⼀时冲动⽽做出的不冷静的犯罪⾏为,系偶犯。
5、被告⼈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相对⼩。
因本案被告⼈酒后失德、偶然犯罪,事后深刻悔罪、并愿痛改前⾮,并主动请求家⼈给受害⼈赔礼道歉、取得谅解;最⼤程度的减少社会负⾯影响。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的犯罪⾏为还是有别于其他普通的性侵犯罪,其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
⼆、关于量刑意见
根据《刑法》及最⾼⼈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东省⾼院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的刑罚可以适⽤缓刑。
1、被告⼈的基准刑期应在⼀年以内。
最⾼⼈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______年___⽉___⽇在试点法院推⼴版本)第12条规定“⾮数额型⼀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上诉⼈⼈⾝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刘某的量刑最⾼也不应当超过12个⽉。况且,现有证据显⽰,上诉⼈⾃案发后⼀直悔罪,⼀直请求被害⼈亲属的原谅,并且对被害⼈亲属的殴打做到了打不还⼿,骂不还⼝,这些都说明上诉⼈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辩护⼈认为即使按刑事案件处理,在6-12个⽉期间内量刑较为合理。
辩护⼈注意到,最⾼⼈民法院的上述意见⾃______年___⽉___⽇起仅在试点法院施⾏,但辩护⼈认为该意见仍然对全国各级法院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法院均应当参照上述原则进⾏量刑。
2、建议⼈民法院对上诉⼈适⽤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根据犯罪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量处缓刑。
结合我国刑法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法⽬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本案仅侵犯了受害⼈的经济利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再结合《⼈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东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第四⼤项缓刑适⽤意见的规定,因被告系初犯、偶犯,且系民间纠纷引起的危害不⼤的犯罪,依法可以适⽤缓刑。另外,对其适⽤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符合刑法关于缓刑适⽤的规定,同时更利于教育被告
⼈,使其⽴志改过⾃新。
综上,根据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及2010年最⾼⼈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东省⾼院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告⼈可以判处9个⽉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缓刑,以给其改过⾃新、回报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处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______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______
______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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