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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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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 地 址 商 标 №

联系人 电 话 邮 编 电 话 邮 编 电 话 邮 编 样 品 □合格品 等 级 □ 检测报告编号: 产品代码:

单位信息受 检 单 位 地 址 生 产 单 位 地 址 样 品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批 号 /编 号 样品信息样品状态描述 □完好 □说明: 检测资质 类 别 接 待 评审签名 □CMAF □CMA □CAL 第一联生产日期 样 品 数 量 限用日期 样品处理 □自取 □弃样 检测结果□报告 □目击试验 报告发送 □自取 □邮寄 要求 □仅原始记录 承检方(白) 检测依据 判定依据 第二联 检测项目 及 检测要求 备 注 分 包 项 目 委托方(黄) □委托方送样 □委托抽样 □买样 样品获取方式 □邮寄到样 □其它 ________ □CNAS □其它______ 接 待 日 期 检测费 预定完成 日 期

注意事项:

1. 委托方保证对提供的样品及其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

性负责,承检方有疑问时,可通知委托方中止检测。 2. 对委托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报告收到之日起15

日内向本质检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 凭本单领取检测报告及检测后未消耗的样品。 4. 领取检测报告前须结清检测费用。

5. 样品自取时,须在检测报告领取后15日内取回,逾

期则视为认可由本院(中心)代为处理。 6.

户名: 帐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委托方对委托书及客户须知 内容确认签名:

第二联背面: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委托检测客户须知

各位客户:

在委托本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前,请仔细阅读本须知。 1、委托方应当与本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2、委托方对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不真实时,本机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3、委托方应提供与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盖有企业印章的介绍信或企业营业执照或委托销售合同等,同时提供工作证或身份证)。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他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本机构不在委托检测结果的报告中填写生产者名称及其商标,不出具结论性报告,只出具实测值报告。

4、涉及投诉争议的样品,委托方应表明该争议样品是否经过其他机构检测或鉴定,对于其他机构已经实施检测或鉴定的,原则上不受理。

5、涉及投诉争议的样品未经过其他机构检测或鉴定的,可以通过12315或12365等投诉受理部门确定经销商或生产企业,由争议双方共同委托检测或由投诉受理部门委托检测。该类委托检测需要填写本机构《复杂合同评审表》,经我院市场业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测。为有助于后续维权,希望不以个人单方委托。

6、争议双方共同委托的,委托书上委托方应当为双方(应提供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并由双方签名确认。投诉受理部门委托的,委托书上委托方应当为投诉受理部门(应提供相应的受理证明材料)。个人单方委托的,委托书上委托方为消费者个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7、样品数量和样品状况应当能满足检测及争议复检的要求。

8、委托方需告知检测项目等相关检测要求,不能笼统要求检测样品质量好坏。委托方应明确或提供用于检测的依据(如标准、技术条件、检测方法等),并签名或加盖公章确认。

9、当依据检测项目不能对样品做出综合判定时,本机构不出具综合判定结果。

10、委托检测的结果仅能证明样品本身的检测项目与所依据标准的符合情况的,本机构不出具证明样品所属批次产品的质量报告。

11、委托方一般应在检测前支付检测费用。特殊情况,双方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涉及投诉争议的样品,必须在检测前支付检测费用。由投诉受理部门确定或争议双方协商确定付费方,抬头应与付费方一致。

12、检测报告领取时,委托方应在检测报告发放记录上签字确认。

对委托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报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质检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3、样品自取时,须在检测报告领取时或领取后15日内取回,逾期则视为认可由本机构代为处理。 涉及投诉争议的样品,应当留存样品在本机构,直至检测报告异议期满,以备争议复测、复检。样品须在检测报告异议期满后15日内取回,逾期则视为认可由本机构代为处理。

14、未经本机构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检测结果进行不当宣传;不得用于企业广告;不得用于媒体宣传和报道。

15、根据规定,在委托检测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以及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息时,本机构将向有关质量监督检测检疫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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