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制节目的现状与发展研究
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整体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得到了较大发展,已经成为电视节目中有其自身独特特点的节目类型。法制节目在宣传普及基本法律知识,提高普通大众的法律素养上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法制节目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论文在对法制节目产生、发展过程研究的基础上,将我国的法制节目与国外法制节目相比较,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分析法制节目的现状,总结出了现阶段法制节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节目本身存在明显的雷同化与同质化倾向,节目在报道中对道德问题的深入探讨涉及的较少,对事件背后隐藏的社会成因、心理因素、人文因素等剖析的不够深入;我国法制节目创作团队缺乏深厚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造成节目中出现法律“盲点”,产生了一些侵犯公众隐私的现象;部分节目过度采用故事化的叙述方式,降低法制节目的严谨性;过度干涉司法活动,影响司法公正。论文还提出了创新发展法制节目的发展策略,主要包括不断吸收国外成功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对内容的挖掘;更新理念,选取新颖的题材,加强人文关怀,创建节目品牌等。
关键词: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创新发展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whole social legal consciousness unceasing enhancement, our country TV legal program got greater progress, it has become the television has its own uniqu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ypes of programs. Legal system propaganda and popularization of basic legal knowledge, improve the general public 's legal quality has an important role, but in the process of its development, legal programs also appeared a few problems. On the legal program generation, development process on the basis of the study, will be China's legal programs and foreign legal program is compared, the union current our country social development,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legal programs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es and summarizes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the main problems are: the show itself was identical with homogeneous tendency, programs on the coverage of ethical issues and thorough discussion involves less, for events hidden behind the social factors, psychological factors, cultural factors analysis is not thorough; our country law program team lacks profound legal knowledge and knowledge of law, resulting in the show law\" blind spot\produced a number of violations of public the privacy of the phenomenon; some programs over using story narration, reduce law program is rigorous; excessive interference in judicial activities, the impact of justice. The paper also puts forward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legal programs development strategy, including constantly absorbing foreign successful experience;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nd continually enhances the web content mining; renew ideas, select the novel theme, strengthening humanistic care, create program brand.
Key words:Legal program; existing problems;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目 录
一、前言...................................................................................................................4二、法制节目中存在的问题..................................................... .............................4(一)法制节目本身存在的问题 ........................................ ............................4 (二)节目制作团队的法律素养有待提高….....................................................5(三)故事化叙述导致娱乐化倾向明显.............................................................5(四)节目细节处理存在侵权行为.....................................................................6(五)法制节目报道过度介入司法.................................................. ... ..............6 三、创新发展我国电视法制节目.........................................................................7(一)深层次的挖掘和探讨...... .................................. .......................................7(二)拓宽报道题材
....................................... .............. ................................8
(三)法制节目重视人文关怀................................................. ...........................8(四)强化法制节目专业性和法制性................................... .............................9 四、结语.................................................................................................................9
一、 前言
经过长期发展,法制节目已成为了继新闻节目、娱乐节目之后的第三大类节目,收
视率逐渐提高,逐步受到观众的关注。法制节目的壮大与发展离不开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与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法制节目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传播特点和传播规律,并在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上起着显著的作用。法制节目在报道过程中选取的题材通常来自于公众的日常生活,或选取与公众平时的生活相接近的题材,在报道中不仅注重节目的娱乐性、服务性,更注重节目的教育性、实用性。
电视法制节目自产生以来,借助其特有的传播方式和手段及独特的题材内容,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并且法制节目的实用性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又提升了其节目的公信力。法制节目以其自己的影响力积极的推动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提升公众的法制意识。法制节目与公众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报道题材多涉及与公众相关的法律事件,对事件中包含的法律基本知识、法律常识进行普及、教育,并对事件背后隐藏的社会成因、人文因素、社会心理等进行深入的剖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需求不断增加,对法制节目的要求也更高。但是对节目娱乐性的尺度把握不够,过度追求节目刺激性和收视率,很容易让节目走向低俗化,只能满足观众寻求刺激的心理,无法起到真正意义上的普法作用,实现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培养公众法律素养的宗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提高节目的竞争力,必须不断改进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摒弃低俗的内容,不断树立与时俱进的节目理念,积极提升节目的品牌,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法制节目中存在的问题
在加快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电视这一传播媒介充分有效地发挥了其积极推动作用。在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强化公众法律意识、开展民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电视法制类节目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电视类法制节目也在不断的壮大、繁荣。就其不同的节目形态来划分,我国电视类法制节目可分为法制纪录片、法制资讯节目、法制谈话节目、法制专题节目、法制庭审节目和法制娱乐节目。愈来愈多的法制节目出现在荧幕上,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欢迎。但是单纯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法律事实的报道对民众进行教育已经不能满足受众的需求,法制节目需要不断的提升节目的品味追求,增强节目的可视性、法理性、人文关怀,以适应日益提高的大众需求。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快速发展,法制节目在承担法律启蒙功能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法制节目本身存在的问题
通常人们认为电视法制节目就应该是警钟长鸣的,对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的处罚应加以详说,以起到对其他人的警告作用。[1]因而在这样的形势下,电视法制节目对道德问题的关注则比较少。尤其喜欢对一些有动作感、有刺激场面的事件进行着重报道,甚至是专题报道或系列报道,并对案件中的犯罪过程、犯罪手法、犯罪场面进行细致入微、详细全面的报道,以吸引观众,提高收视率。但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的道德批判,道德警示比较少。对于事件主人公背后的犯罪心理,情感因素,社会因素也没有过多的阐述。
1.雷同化与同质化倾向明显
许多电视法制节目往往对一些优秀的品牌栏目有过多的吸收和采纳,但并没有很好的与自身的节目融合,导致模仿痕迹明显。有些更是简单的复制与克隆,给人千篇一律、毫无新意的感觉。有的甚至是整体的照搬,从叙事方式、创作手法到音乐的选择,主持
人的说话语气、动作神态。电视法制节目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现象,严重阻碍着法制节目的壮大发展,以及品质化的提高。
在题材选择上,电视法制类节目都倾向于选择故事情节曲折、动人的事件。或是感情纠葛、或是凶杀案件,或是有关名人的案件。许多法制节目都喜欢选择那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吸引起人们好奇心的事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窥视心理,造成电视法制类节目雷同化情况显著。经过调查研究,发现《社会经纬》、《今日说法》等法制专题栏目,《》、《焦点访谈》、《法制前线》等谈话性节目在内容题材选取上都相似,倾向于选取凶杀案件和刑事案件,很少选择一般的民事案件。
2.法律节目中存在法律“盲点”
迄今为止,很多电视法制节目受到过新闻官司的困扰,因侵犯他益,损害他人名誉而造成节目信誉受损的事件常有发生。在电视法制节目中,存在有较明显的法律盲点。新的诉讼法实施后,仍不断有法制节目在报道中把未经审判的当事人成为犯罪分子、案犯、不法分子,这种低级错误常常被人们所忽视,但也是人们最应该重视的问题。作为法制节目的主持人对最简单、基本的法律术语都很模糊,让人质疑法制节目的准确性、真实性,甚至是对节目质量的整体怀疑。对于未经最终审判处决的事件,应尽量避免报道,犯罪事实的不清楚,很容易导致在报道中出现只报道了片面事实的现象,引起更大的猜疑与误会。
(二)节目制作团队的法律素养有待提高
与国外的电视法制节目相比,我们电视法制节目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不论是从团队制作的法学素养、法律实践经验来看,还是从法制节目的品牌质量上看,我国都需要不断的改进,认真学习、吸收国外经验。国外法制节目的制作人或是主持人通常都是法律专业人士,有深厚的法学知识,以及丰富的法律经验。这样的创作团队,才能在整体上提高法制节目的质量和水平。而我国法制节目现阶段的制作人员缺乏一定的法学知识和法律素养。美国法制频道Court TV的主持人通常都是具有专业、深厚法律知识的,且法律经验十分丰富,多是著名的犯罪心理学家、法官、侦探等,如《蛛丝马迹》的主持人是刑事鉴定专家,《总结陈词》的主持人也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法律经验。
节目制作团队法律知识、法律素养的缺乏,直接导致法制节目内容缺乏专业性,致使在法制节目报道中频频出现法律错误。很多法制节目中常常出现一些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概念,或是在措辞上为表达出自己的新意而超越司法程序滥下法律新语,在叙事中感情色彩浓烈有余而严密性、缜密性、客观性不足。比如:有些法制节目把民事诉讼中的专业术语“原告”、“被告”与刑事诉讼中的专业术语“被告人”、“公诉人”这几个概念相混淆,严重影响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认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依法判决为有罪的人才能称为罪犯,在不同的阶段,事件当事人有着不同的称谓,不能混为一谈,模糊不清。开庭结束应称为毕席,而在有些节目中则出现“散庭”这样的说法,极其不严谨。
从业人员法学知识的欠缺与法律素养的不足,难以挖掘出法制节目中案情、事件的深度,难以提升节目的实用价值。团队在节目制作中,更专注于案件的事发过程、情节的曲折描述,对法制事件背后的社会成因、文化结构、人性、犯罪心理等挖掘不够,甚至是对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框、审判程序等法律知识的解读也不全面、深入。[2]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法制节目不可能方方面面都涉及到,这就要求团队制作人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深谙公众生活的法律需要,避免叙事有余而阐释法律不足。
(三)故事化叙述导致娱乐化倾向明显
法制节目通常注重对案件的故事叙述,以提高观众的兴趣,保证节目的收视率,但一些法制节目过于倾向对案件进行故事化的叙述,在报道中常设置一些引人入胜的悬念。
这本身并不是问题,但法制节目应该更多是关注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意识以及道德评价,对于整个案件发生的状况只需要做基本叙述即可。
法制节目制作人为引起观众的好奇心,常在节目制作前期就积极捕捉案件中容易吸引人的情节或是细节、场面,并在节目报道中充分运用故事叙述的技巧,设置一系列的悬念,铺设情节,渲染或沉重、或压抑、或恐怖、或紧张的叙事氛围,不断强化节目中案情的故事化效果,以满足受众对事件的好奇心。[4]这种叙事手法过于强调案情的发生情形,侧重于向观众呈现案件发生的详细过程,固然可以增强节目的可视性,提高收视率,但也容易偏离内容的主题,影响法制节目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喧宾夺主。法制节目中血腥杀戮、暴力色情、恐怖凶杀的场面往往充斥在其中,通常还不断的对这些场面进行重复播放,无形中把社会中的不安定因素放大了,虽然满足受众的普遍心理,增强了节目可视性,但是也容易混淆节目的法制宣传作用,使节目不断娱乐化,背离了法制节目的宗旨。辽宁电视台《法制时空》节目于2006年6月报道了一起恶劣的凶杀案件,罪犯将受害人先奸后杀,并将其尸体烹煮,其犯罪情节十分恶劣,手法极其冷酷、残忍。记者在调查访问中不断追问其吃人肉的感觉,甚至模拟作案现场,一再强调案情重现。这种报道方式,严重损害受害者名誉,而只顾追求刺激性、娱乐性,也影响节目的品味追求,妨碍观众对法制节目的正确认识、定位。
(四)节目细节处理存在侵权行为
法制节目制作团队法学知识的缺乏,法律素养的欠缺,导致法制节目中常出现一些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有些创作团队为追求高收视率,满足广大受众寻求刺激、追求感官享受的需求,而盲目选择一些凶手案件、情感纠缠事件,并对案件中的受害人、受害过程和受害场面进行过多的详述。或是因为法制节目制作者本身对法律的漠视,或是因为对一些具体法律的不了解而出现这样的情形,但对法制节目的发展和品牌的创建都是一种极大的阻碍。
部分法制节目在报道过程中任意公布未成年人的信息,包括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住所以及其他一些隐私问题,统统在报道中出现。这严重损害了未成年的利益,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3]由于我国法律对新闻记者在采访中的权责划分的不是很清楚,导致报道中常出现一些侵犯未成年利的现象。尤其是通过细节报道,为吸引广大受众,严重违背道德伦理。即使是罪犯也应该受到人格尊重,法制节目应该做到最起码的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对人格的维护。
有些法制节目制作团队为满足普通受众窥探隐私的需求,为抓住观众的注意力,提高收视率,对拐卖、诱骗、强奸案件中受害女性进行大篇幅报道,直接公布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姓名或照片。或者常选取一些具有强烈感官性的案例,如凶杀案、情感纠纷案、打斗案,对事故中的人物的隐私进行大量曝光。某些法制节目甚至是对案件受害人进行详细描述,频繁播出受害人的画面,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一些不应该被报道出来的信息被大量的曝光。
(五)法制节目报道过度介入司法
电视法制节目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其监督作用也在逐步扩大,法制节目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把握不够,致使其行为有时过度介入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对司法活动造成干扰。法制节目在客观上通常都是要求能够促进司法公正,但是法制节目的报道并不总是起着积极正面的作用。[5]
法制节目过度介入司法活动,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在节目中大量报道犯罪嫌疑人的负面新闻,陈述较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件;在对案情进行报道时发表带有明显主观倾向的言论,有失公正、客观;在司法机关进行案情宣判前就对案件做带有决断性的
报道,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甚至是迫不及待的对片面性的事实进行广泛传播。2000年发生了一起儿子残杀母亲的家庭暴力案,各类传播媒体都对此作了报道,在未对该案件进行判决前就认定嫌疑人杀害了他人。多家媒体大肆报道犯罪现场,公布案件中当事人的隐私资料,公开宣称犯罪嫌疑人是犯罪凶手,在判决之前就认定嫌疑人杀害了其母亲,并情绪强烈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从重从严处罚,致使在审判中承受了很大的压力。[6]如在尹冬桂事件中:尹冬桂因受贿而被,一些法制节目在报道中为提高其娱乐性,满足大众对隐私的好奇窥探之心,大肆的报道尹冬桂的私生活,称尹冬桂为“女张二江”,在报道中还指明“其与100多个男人有染”,[7]公开报道与其有着不正当关系的人,使观众难以容忍其堕落、的生活要求加重对其的审判。
三、创新发展我国电视法制节目
法制节目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为了满足其与生俱来的好奇心,但是法制节目的法律启蒙功能不可忽视,其对犯罪行为的揭露和批判以及对法律常识的宣传、法律知识的普及都对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有着极大的作用。电视法制节目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而如何借用这个先进的传播平台,合理利用观众的好奇心,实现法制节目的自身价值,是目前法制节目应该思索的问题。[8]法制节目不需要成为法律知识传播的专门课堂,更不需要成为单纯的法律常识的讲解和描述的工具。法制节目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要明确其应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沦为低俗的娱乐大众的工具。法制节目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地掌握受众的法律需求,以深厚的法学知识为基础,创造公正、透明的审判环境,普及公众的法律意识。
(一)深层次的挖掘和探讨
事件的形成总是有着一定的前因后果的,法制节目在报道中需要不断地进行层层深入的挖掘和解剖,从多角度、多侧面进行探讨,对案情背后的社会成因、社会环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因素等进行剖析,以冷静、客观的理性思维去探析事件发生的症结,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审判程序的法律知识作理性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法制建设日益完善,法律实践更加深化,为电视法制节目提供了广阔的题材内容,也对法制节目提出了新的挑战与压力。电视法制节目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打造出自己的特色,就要善于抓住现实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脱离单纯披露犯罪过程、描述犯罪现场、呈现犯罪细节的报道误区,将案件的报道和讨论引向事件背后的经济因素、文化民族心理甚至是整个社会个体的生存现状的呈现。归纳整理类似的事件,找出其中隐含的深层次的社会、人文、心理因素,挖掘类似事件蕴含的典型性本质,实现由整体到个别,再由个别到整体的扩展、伸缩过程,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9]电视法制节目的功能不能停留在简单的传播法律知识上,用某条法律条文去应对具体的案例,要从整体上对法律作系统把握,不断挖掘事件隐藏的社会背景、犯罪动机、犯罪心理。
挖掘案件的深层次影响因素,就必须把握事件在各个阶段发生的本质现象,不再是简单的就事论事、就法说法,而是要注重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犯罪心理、文化结构、生存境遇等。拓宽关注视点,关注当事人的生存状态,对个体生存环境的思考,凸显出法制案例的深层内涵。法制节目要不断展现出对深刻的社会问题的积极思考,改变落后的思维模式和价值取向,树立积极进步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10]
(二)拓宽报道题材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公众不再满足于对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而需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要求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在选择报道题材时,法制节
目制作人更应抓住公众的法律需求,选取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件。选题范围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机关、、,可以对、机关等,甚至可以是超越国界、超越时间,关注典型的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案件,追溯历史,提升节目的厚重感。 现阶段我国法制节目中存在着严重的同质化和雷同化现象,法制节目要想获得发展,就要避免走入同质化的死胡同。同类型的节目在选材上往往趋于相似,选取的资源具有较高的重复率。如《今日说法》与《经济与法》在选题上的重复率高达70%。[11]这就要求法制节目要不断地拓宽报道题材,选取不同的关注视角,剖析事件。在选取内容时不一定要追求大案要案,这类案件大都是各类媒体争相报道的范例,相反往往生活中的小题材所蕴含着深刻的内涵。
生活的小事件,往往更贴近公众的实际生活,以小见大,更容易激发公众关注法律的积极性。节目题材的拓宽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方面考虑,纵向是指要关注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时间,可以追溯历史;横向上则是关注范围除了机关、、外,还可以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层面,甚至是兼顾国外事件。对历史上发生的重大议案或名案,不管他是否得到破解,都可以进行报道,以此提升公众的观看兴趣。 法制节目制作人要摒弃以往的旧观念,开阔视野、与时俱进,使法制节目成功的扮演一个成熟的引导着,对不同身份的社会人士,采用不同的引导方法,呈现不同的法律案件。从本质上说,法制节目要更关注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再局限于刑事案件的报道,偏重于大案要案,拓宽报道题材,深入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呈现生活中最常见的案件发生、解决。在当今社会,法律与公众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与公众生活、权利与义务相关联的事件愈来愈多,这些与公众生活紧密联系的事件都值得节目进行深入报道与追踪。
(三)法制节目重视人文关怀
人文精神,是在整个人类文化中体现出的最根本的精神。法制节目应从人文角度出发,不断地关注人性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生的使命和意义。加强人文关怀,融入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采访对象的各种权利。关注人性。电视法制节目最起码的一点是要做到对人的尊重,对采访对象人格的尊重,保持平等交流的心态,严格谨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在采访报道中,更多的关注人的命运,关注事件背后的社会成因、人文因素、心理路程,用心捕捉当事人的细微的情感变化,深入了解法制社会中人的生存状态。
法制节目要提升其节目品质,增强竞争力,就要不断导入和彰显人文关怀,关注人物内心世界和情感经历。国家法制化的进程,也是国家人文关怀的不断体现,法制的内涵也要求法制节目体现出人文关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对法律的愈加关注,这都要求法制节目从法制层面上不断弘扬人文精神,关注人的命运,追寻人生的终极意义。重庆电视台《拍案说法》提出节目制作的“三化”,也就是“案件故事化、故事人物化、人物细节化”,[11]节目制作紧紧围绕着人,关注人的发展,法制节目不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更多的是对人性的关怀。改变以往过于关注法律事件过程的报道方式,冷静、客观对待事件当事人,不刻意冷漠,在访问中渗透人文关怀和关爱,尊重个体的人性,尊重。
(四)强化法制节目专业性和法制性
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都需要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技巧性,需要较为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否则很难形成法制节目品牌,也难以在叙事的层层递进中体现法律的程序正义,更难以实现向受众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的节目宗旨。成就好的法制节目,节目制作者必须要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素养和知识。[12]优秀的法制节目要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在案件叙述中要做到逻辑清楚,思维缜密,叙事客观。 法制节目制作团队要不断提升法学素养,丰富法律经验,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
由于法制节目的制作人法学知识的欠缺或是法律意识不够,致使法制节目惹上新闻官司。法制节目制作人要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够减少、避免节目报道中出现法律盲点,提高节目水平,既要做到对节目本身的负责,也要做到对公众的负责。
法制节目的主持人必须要累积相当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13]法律是严肃、规范的,这就使在法制节目中,对主持人要求要不断提高,满足公众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基本要求,保障法制节目的准确性,对基本的法律条款能够做到深入浅出的解读。法制节目不是简单的法学知识的讲解课堂,不需要主持人对所有的法律都掌握熟透,但是要求主持人要有较高的法学素养,不混淆基本术语,不滥下法律新语。法制节目的主持人肩负着很重要的社会责任,通过节目宣传法律知识,既要使节目有较强的观赏性、可视性,又要向观众普及法律常识,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节目的整个创作团队,都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提升团队的整体质量。
四、结 语
创新发展法制节目,首先就要对节目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彻底的清除,树立新的节目理念,选取有新意的题材、内容,不断挖掘内容中隐含的深层次的意义,拓展报道范围。其次,更要重视在节目报道中体现人文关怀,关注事件中人的心理、思想。优秀的法制节目必然有个优秀的创作团队,要加强团队建设,提升团队素养,从根本上保证节目的质量。节目想要获得长期的发展,就要寻找自身区别于其他节目最重要的特质,并将其发扬,打造出自己的品牌。加强品牌建设,是法制节目寻求出路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节目创新注重策划,对选取事案件类型、报道方式、报道重点等进行有新意的思维创作活动。跳出模仿、克隆的制作,摆脱同质化、雷同化,发展自身优势,弘扬自身优点,走可持续化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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