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提高小微授信业务制
度执行力,促进小微授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相关制度,并结合小微授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符合本行规定的小微客户表内外授信业务,小
微客户指符合四部委监管口径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具体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符合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
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接受的处罚等进行评议、审核及实施的全过程。
第四条 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尽职免责、不尽职问责”原则。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在无主观故
意的前提下,按照本行有关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可视为合规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免于承担合规责任。
小微授信业务经尽职调查认定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应根据违规失职行为性质、情
节及造成的后果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二) 相关性原则。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不尽职行为与事项产生原因之间的
关联程度,虽存在不尽职行为,但并不直接导致被调查事项产生的,不予问责。
(三) “回避”原则。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益
相关方应当回避该事项的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四) “公平、公正”原则。尽职调查和问责应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遵循统一
的依据和评价尺度,做出恰当合理的结论或判断,严禁主观臆断、包庇偏袒或打击报复。
(五) “不溯及既往”原则。尽职调查和问责的依据为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制度。除特别规定外,事项发生后生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制度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六) “情节与后果兼顾”原则。尽职调查和问责最终处罚结果的确定,应充分
考量违规行为的情节以及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并根据情节及后果的程度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条 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的范围包括:(一)资产风险分类形
态为可疑或损失类的;
(二) 不良资产已列入当年呆账核销计划的; (三) 在未形成不良前已化债的; (四) 发生案件的;
(五) 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项或总行认定为严重违规的。
第六条 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的适用对象为授信业务责任人,具体可划分为
授信操作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包括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授信后管理等授信业务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实行总行、分行两级管理体系,分别按权限履
行相应职权范围内的尽职调查和问责管理职能。
(一) 以下事项由总行负责实施:
1.风险分类形态为可疑或损失类、次级类已列入当年呆账核销计划、在未形成不良前已化债的的单户业务余额 200万元以上个人经营类、10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类授信业务;
2.风险分类形态为可疑或损失类、次级类已列入当年呆账核销计划的、在未形成不
良前已化债的,且业务办理环节涉及总行人员的个人经营类及小微企业类授信业务;
3.发生案件的;
4.总行认定为严重违规的。
(二) 以下事项由分行负责实施: 1.风险分类形态为可疑或损失类、次级类
已列入当年呆账核销计划的、在未形成不良前已化债的单户业务余额 200万元
(含)以下个人经营类、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类授信业务,且业务办理环节不涉及总行人员的; 2.分行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事项。 总行有权监督、检查分行的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第 总行设立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问责管理领导小组”),
由总行行长任组长,分管法律合规的副行长任副组长,总行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群监察部、审计部负责人参加,负责管理全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建立健全本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体系; (二) 负责评议总行权限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结论及处罚意见; (三) 负责审议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总行设立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问责管理办公室”),设在总行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贯彻落实高级管理层和问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
查和问责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 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本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体系的建立;
(三)负责牵头组成尽职调查组,开展总行权限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四) 负责监督、检查分行权限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五) 负责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六) 负责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分行参照总行模式设立相应的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
负责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
第十一条 在开展小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和问责评定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遇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尽职调查和问责评定工作:
(一)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得作
为尽职调查组和评议会成员;
(二)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有充分理由,并能证明尽职调查组和评议会
成员可能对其做出不公正结论的,可向问责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如情况属实,由问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二条 在尽职调查和问责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对尽职调查和问责的情况进行保
密,未经允许,不得向尽职调查组、问
责管理办公室、评议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尽职调查和问责情况。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程序包括:启动、尽职调查
实施、追究评议、反馈申辩、追究决策、追究实施等六个环节。
第十四条 启动环节。
(一) 即时启动。
根据总行行长室要求,总行问责管理办公室可立即组织启动尽职调查和问责程序。 分行认为需要立即启动尽职调查和问责程序的,经分行行长审批同意后,启动尽职
调查和问责程序。同时,于启动当日,将开展的尽职调查和问责事项向总行问责管理办公室报备。
(二) 定期启动。
总行问责管理办公室按季梳理纳入可疑和损失类不良资产,组织或责成分行启动尽
职调查和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实施环节。
(一) 组成尽职调查组。根据尽职调查和问责权限,由总行或分行问责管理办
公室组成尽职调查组。尽职调查组成员可由法律合规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调整、补充调查人员。
(二) 开展调查。尽职调查组采取适当、必要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包括
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访谈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查阅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等。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以尽职调查组成员能力无法准确衡量判断的有关事项,尽职调查组可组织行内相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作出专业判断或技术鉴定。
(三) 形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尽
职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事由、调查人员、调查方法及依据、被调查事项情况、调查结论等。
(《尽职调查报告》模板详见附录1)
(四) 移交尽职调查材料。尽职调查组在调查报告完成后,应将当事人、证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的复印件等移交本级问责管理办公室。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度依据充分的事项,可适当简化调查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问责评议环节。
(一) 初步审核。问责管理办公室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充调查
或修改完善意见。经审核通过后,根据本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二) 召开评议会。问责管理办公室向问责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召开尽职调查和
问责评议会,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初步处罚意见及相关资料送交评议会成员审阅。评议会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所有成员部门参加,尽职调查组成员列席。
评议会听取尽职调查组及问责管理办公室相关情况汇报,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访谈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接受询问。评议会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由尽职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修改完善尽职调查报告,重新提交评议会评议;评议会应形成调查结论及处罚意见。对于评议会成员就调查结论及初步处罚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不得投弃权票,有效表决结果以全体评议会参加人数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反馈申辩环节。
问责管理办公室将尽职调查结论及初步处罚意见向当事人进行反馈(《反馈意见书》
模板详见附录2)。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有权就尽职调查结论与初步处罚意见中相关内容进行书面的申辩或确认,并将书面意见送交问责管理办公室。当事人逾 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尽职调查结论及初步处罚意见。
第十 问责决策环节。
问责管理办公室将尽职调查报告、有关调查资料、初步处罚意见、当事人申辩或确
认材料报有权决策人进行审批。有权决策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分行启动的尽职调查事项,有权决策人为分行主要负责人。但对于涉及
人员处理决定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以及处理决定超出分行授权范围的,各分行应事先报总
行问责管理办公室,经报请总行行长同意后,分行再行组织实施。
(二) 总行启动的尽职调查事项以及超出分行权限的事项,有权决策人为总行
行长。
第十九条 问责实施环节。
(一) 认定结论为尽职免责的,由问责管理办公室通知当事人、其所在机构及
相关部门,并通过召集所在机构或部门会议,或将尽职调查结论以一定载体公布等必要形式,为其消除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
(二) 认定结论为不尽职需进行追究处罚的,由问责管理办公室将经有权决策
人批准的处罚意见按照本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问责实施部门应按季将处罚情况书面报问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在尽职调查和问责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按照本行
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不尽职人员的处理决定不包括党纪处分。如涉及党纪处
分的,由有关党组织按照党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建立统一的追究处罚标准,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明确相应
的处理方式,确保追究处罚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违规行为情节和后果的认定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问责管理办公室可根据管理需要制定追究处罚标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建立问责处罚与积分管理相结合的合规绩效考核体系,对不予追
究处罚的违规事项给予积分处理,综合运用问责与积分管理工具,强化合规约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和问责人员在开展尽职调查和问责工作过程中有不尽职行为
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相
关程序和要求,报总行问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尽职调查报告》模板 2.《反馈意见书》模板
附录1:
关于**(单位名称)**(违规事项名称)的尽职调查报告
一、前言(包括调查原因、调查组织成员、调查方式等)二、事项基本情况(事项发生经过,后续处置措施,目前事项现状等)
三、 尽职调查情况(涉及的各岗位人员,违规环节与事实,事项的后果及影
响,主要依据的制度、条款等)
四、 初步问责处理意见(对各岗位人员的处罚意见,减轻
(从轻)、加重(从重)情形等)五、改进完善建议
附录2:
反馈意见书
**(当事人):
针对**事项,**单位(问责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了尽职调查和问责评议,并形成了对你的初步评议结论和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一、初步评议结论(违规事项或不尽职行为)
二、初步处理决定(处理方式)
请对上述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进行确认,并于 年 月 日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
联系人: 电话:
单位名称: 日期:
﹉﹉﹉﹉﹉﹉﹉﹉﹉﹉﹉﹉﹉﹉﹉﹉﹉﹉﹉﹉﹉﹉﹉﹉﹉ ﹉﹉确认意见(可附页):
当事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