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标识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 的使 用或交付。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料、辅料(含包装材料) 、半成品、成品及出厂产 品所 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三、程序
1、在超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 员直
接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2、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场生产人员
先行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质检人员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
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 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降至确定的可
接受水平;
c) 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 接
受水平。
3、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质检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 安全
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
a)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 证据显示,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整体左右达到预期效
果(即达到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
c) 充分抽样、分析和(或)充分的验证结果证实受影响的批 次
产品符合被怀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4、当认定为不安全产品时
a) 出现的批量不合格或异常不合格产品, 由质检员填写《不
合格品评审记录》 ,上报总经理,处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 由 生产部实施;处置方案有报废、移作他用、返工、让步放 行等; 返工产品应重新进行检验; 让步放行产品应详细记录, 并单独存
放和标识;
b) 当发现个别不合格产品,由生产部确认后作出处置,处 置方
案有:报废、移作他用、返工,并应在相应的检验记录 上作详细 记录;返工产品应重新进行检验。
c) 报废产品需放置到报废区,按规定做好标识,由生产部负 责
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