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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爱心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化拓教育网
“蓝爱心”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蓝爱心”公益基金会公益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保障捐赠人和受 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慈善公益效益,增强社会公信度,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蓝爱心”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规定,符合基金会章程 规定的宗旨、目的和业务范围,同时考虑受益人的需求。

第三条 项目选择与实施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最大限度 地发挥慈善公益效应;法律规定应当招投标或法律虽未规定但具备招 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投标形式;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通过议 标或多方比对的方式确定实施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基金会通过其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社会 组织或机构可通过基金会网站、书面途径等方式向基金会申请项目。 第五条 社会组织或机构申请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机构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 (二)拟申请的项目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 (三)有详细科学的项目可行性计划书;

(四)有健全的项目实施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管理机制; (五)设立项目专账,专款专用。

第六条 社会组织或机构申请时须填写基金会项目建议书,项目建 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申请组织或机构介绍,包括组织或机构的类型、 第 66 页

性质、使命与愿景、受助对象、组织架构、人员情况、正在开展的项 目和已经完成的项目情况介绍等;

(二)项目执行团队介绍,包括申请组织或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简历和在项目中的责任与分工等;

(三)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实施地点、时间、方法、受助人群、 所要达到的慈善公益目的等;

(四)项目预算和项目执行时间表;

(五)项目实施所要达到的预期社会公益效果; (六)其它事项

第七条 社会组织或机构向基金会申请项目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体资格文件,包括注册登记证书、税务证书、组织或机 构章程等;

(二)项目可行性计划书; (三)其它文件

第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应考虑如 下因素:

(一)申请组织或机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二)项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

(四)项目的可实施性和项目的可推广性;

(五)对项目慈善公益效果的预期评价。 初审是项目评审的关键 环节,秘书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应通过约谈、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 进一步了解申报项目的详细情况。 对首次资助的项目,应重点审核项 目团队的执行能力和预期慈善公益效果。

第九条 秘书处对项目初审通过后,会签财务处和法务处;财务处 和法务处从财务、法律合规性的角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 67 页

第十条 根据项目额度的大小,对秘书处初审通过的项目逐级上报 审批: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报秘书长,秘书长审核 后报理事长审批决定;人民币 5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秘 书处报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理事长审核后提交基金会投 资审核委员会审批决定;人民币 8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属重大投资项目, 由秘书处报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理事长审核后提交理事 会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中,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要求申报的社会组织或 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交补充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评审后,由基金会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或机 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签订项目资助协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建立精干高 效的项目执行团队,认真履行项目资助协议。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一年期以上的项目,执行机构 应以季度为单位向基金会提交季度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报告,年度结 束后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 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结案报 告和结案财务报告;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期的项目,应提交项目中期 进展报告和中期 财务报告,完成后应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和结案财务报 告;不足三个月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应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和结案财务 报告。

下列财务报告应经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报告、资助 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项目的结案财务报告、金额虽不到人民币 50 万元但持续时间三年以上项目的结案财务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如 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执行情况、受益人情况、慈善公益效益评估 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设项目经理岗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调查、筛 选、项目编制、签约、实施和监督管理等事宜。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资金原则上分期分批支付,首期资助资金于项 第 68 页

目资助协议签订后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 50%,后 续资金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予以支付,保留资助总金额的 5%至 10% 作为尾款于执行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后予以支付;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 原因发生的资助项目、额度特别小的资助项目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付款的时间、次数及比例。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基金会聘请的慈善大使应通过电话、电邮等

方式与执行机构保持积极有效的日常沟通,及时跟进、了解项目进展 情况,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经理、基金会聘请的慈善大使等基 金会人员可根据需要随 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 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协助,执行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十 项目检查分为不定期检查、中期检查和结案检查: (一)不定期检查:基金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日常监督中发现 的问题对项目进行的检查;

(二)中期检查:基金会在收到项目中期报告后,根据需要对项 目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

(三)结案检查:基金会在收到项目结案报告后,根据需要对项 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完毕后,项目经理应负责撰写检查报告,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报基金会领导审核同意后向项目执行机构 提出并要求落实整改建议。

项目结案检查完毕后,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执行机构 提交的结案报告和财务报告,撰写项目结案报告,报基金会领导审核 同意后予以结案。结案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执行情 况、社会效益评估等。

对项目实施的慈善公益效益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 行。

第四章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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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专人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是在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监督管理过 程中直接形成、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体现为文字、图表、声像、电 子数码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纪录。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档案管理责任人应收 集齐全并及时归档,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至少应包括如下 内容:项目申请文件、评审文件、项目建议书、监督检查报告、结案 报告等。项目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套档案同时备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机构对基金会负有忠诚义务,应忠实履行慈 善公益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慈善公益效用,实现 基金会扶贫济困的宗旨;项目申报、实施中如发现执行机构提交虚假 资料、滥用、挪用资 金等重大问题,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资助协议,并 依法追究执行机构及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人员应忠诚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如发现有不 当行为影响项目申报、评审、实施与管理的,由基金会提出批评,造 成严重后果的,可由基金会解聘、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无须通过执行机构、由自己直接实施的项目, 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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