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公司应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措施。
1、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企业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加强动态监管,并监督建立应急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
2、下到班组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加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4、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日常维护保养的管理,杜绝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人员操作和使用特种设备。
5、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进行归档。 6、和班组签订责任书、承诺书落实责任。
7、在对厂区现场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中,做好记录,发现重大违章行为或事故隐患时,对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全程监督。
8、 建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做到及时到位进行监管,如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9、做好企业内重大危险源和特种设备的安全专项检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10、定期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培训,明确各自职责,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做好奖惩措施。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赠品不喜欢可以删除)
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