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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办理存款过户引发纠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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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办理存款过户引发纠纷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客户来到网点要求支取其伯父名下的一笔定期存款,柜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发现其伯父的这笔存款未写进客户的继承权公证书,故拒绝支付。但客户称,他曾到此网点进行过存款查询,未查到,银行负有责任。经查具体情况是:客户的父亲是客户伯父的合法继承人,客户父亲继承了上述定期存款后,在网点办理了存单挂失,后又办理了挂失开户,挂失开户除账号变更外,新存单保留原存单的所有内容,户名仍为客户的伯父。二周前,客户父亲突然身故,其合法继承人客户到网点查询其父亲的存款,只查到了其父亲名下的所有存款,这笔存款因户名仍为伯父而没能查到。是客户在处理父亲的遗物时,才发现了这张存单及父亲继承伯父存款的公证书。客户认为挂失开户后应及时过户,不过户导致未查到,未查到不仅意味着重新公证,更有可能因存单不慎销毁导致财产损失。

二、案例分析

(一)《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人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案例中如客户父亲所继承的存单没有挂失,客户父亲也没有向银行申明遗产继承过程,银行不知情,自然不会为客户父亲办理“由伯父到客户父亲”的过户,客户查询不到客户父亲的继承款,银行不承担责任。

(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在此案例中,客户父亲已经持本人证件及公证书到网点办理了挂失手续,网点既已见到了公证书,知晓继承关系,在挂失新开后,就应立即为其办理过户,过户后存单户名为客户父亲,一方面符合关于“死亡——继承——过户”之规定,另一方面也符合实名制要求,是谁的存款以谁的姓名开户,也就不会产生后续的查询纠纷。

三、案例启示

(一)通读《规定》,我们对于过户的认知应该是:是否办理过户以合法继承人是否向银行申明继承关系为标准,客户不申明,银行无须办理,也无依据办理。客户申明,则应该办理。案例中,客户父亲已经在挂失时向银行申明。

(二)挂失不影响过户,挂失只意味着单据的丢失,不改变存款所有权,所以当我们考虑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时,不应受到挂失的影响,补制单据后应立即改变存款所有人,

使存单户名符合客观事实,在客户父亲向银行申明继承权的那一刻我们就已经知晓了“存款合同对应主体已经变更”这一情况。

(三)挂失补开是恢复单据的过程,网点的做法仅是恢复了客户伯父的存款单据,客户父亲持有伯父的存款单据看似回复到了未向银行申明继承关系前的状态,但此案例中,客户父亲的继承关系不是未向银行申明,他通过挂失已将变更手续展现到了银行面前,银行不应以不知情者的身份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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