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人: 监 理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合同”)概况如下: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监理范围: 项目范围内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包含前期三通一平工程、总包工程、各分
项分包工程、交楼标准精装修工程、零星工程等;项目红线边界的施工工程:市政排水接驳、围墙边界的处理、配合销售开放区域园建绿化、配合销售的道路改造工程等。具体监理范围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4.1. 建筑与装饰工程:包括地质勘查、土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地面
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示范区(含售楼处、样板间)的室内精装修工程、会所室内精装修工程、配套用房(居委会、物业办公室、老年活动室等)的室内精装修工程、公共部分(大堂、电梯前室、走道等)精装修工程、住宅室内精装修工程、可售公建的室内精装修工程等,包括总承包和委托人分包工程,包括室外的机械车位或架空停车位(机械停车或架空停车面积不计入监理费用结算面积,此费用包含在监理费用综合单价中);
4.2.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给水、室内排水、室内采暖、室内燃气、室内电气(含通讯及
智能化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等,包括总承包和委托人分包工程;
4.3. 园区市政、园林配套工程:包括小区给排水工程、小区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小区电气
(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小区道路工程、小区绿化及园建工程、小区围墙(包括组团围墙)工程等;
4.4. 委托人为销售需要所安排的售楼处、样板间精装修施工及其临时工程; 4.5. 红线外在代征道路上的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的引入; 4.6. 项目用地范围内委托人委托投资建设的所有其它配套工程;
4.7. 总、分包项目竣工结算和资料审核。做好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
息管理以及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审核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资料与结算资料。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互相矛盾时,
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件; 3. 本合同标准条件;
4. 委托人的《监理单位工作指引》; 5. 分工与监理工作范围。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
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六、监理服务期:本合同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具体监理业务自委托人通
知监理人进场实施监理之日开始实施,至
1、 若本项目带标准精装修交楼,监理期到交楼后三个月内为止; 2、 若本项目为毛坯交楼,监理期到交楼后二个月内为止;
3、 若本项目带标准精装修交楼,但精装修监理工作由委托人另外委托监理,监理期到毛坯交楼场地完整移交给精装修单位后两个月内为止; 交付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
4、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 5、 附件
附件1监理考评及奖罚细则 附件2 实测实量表格
(本页无正文,仅供签署)
委 托 人:(签章)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 2012年 月 日
监 理 人:(签章)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 2012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文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
负责人。
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
内容。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
增加的工作内容;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
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
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并对监理人员要求如下:
1. 在监理人员进场前,应服从委托方的专业技能、综合协调等能力考核,经委托方考核
合格,确认后的主要成员名单,方可驻场。
2. 在合同期内,如监理人员变动,监理人需提前一个月报委托方,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后,方可变动。否则视为监理方违约。
3. 在合同期内,施工项目出现赶工,监理人应无条件配合,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轮休
一天,需安排监理人员值守。委托人不对此项工作做额外补偿。
4. 在合同期内,监理人需服从委托人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实行委托人监控打卡计时,保
证不少于5小时工地工作时间;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
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
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
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
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
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
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1.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监理人应根据委托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国家标准、相关规
范,对承包人所报建的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品牌、原产地及单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核查,如出现监理人监督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但现场抽检、复检不合格时,监理人将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
2. 如因监理个人失职、不作为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监理人将承担主要责任,承
担违约金20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监理人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包括不履行合同
及不能履行合同),监理人应无条件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暂定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委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如委托人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委托人应无条件向监理人支付已完工程结算造价10%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允许调离项目现场或在其他项目兼职,每次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贰万元。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有兼职,或未经委托人允许调离项目的,监
理人每发生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
第三十四条 若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未经委托人许可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进行分包或转包,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监理人应无条件按合同暂定价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凡监理人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违约行为,且在委托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在支付给监理人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第三十六条 因监理人原因终止合同时,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损失,委托人保留向监理人索赔合同暂定价10%的违约金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限内中出现的所有属于监理人责任的违约金/罚款,监理人必须在当期款项中予以确认并即时扣除,结算时相应扣减款项。
第三十 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应赔偿给发包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第三方服务费、差旅费、拍卖费及税费等。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中的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方面的风险不同,双方确认将根据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各自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且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将不会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作为不履行本合同或违约责任条款的抗辩理由。
第四十条 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作为特别结算和清理事项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
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金。
第四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之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 合同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由监理人聘用的专业工程师必须由委托人认可后才能上岗,在监理过程中,委托人有权无条件更换不及格地监理人。
第五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五十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五十九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总则:本专用条件是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补充、删除或修改,其顺序与标准条件的条款一一对应,未作改动的条款按标准条件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 适用法规
1.1.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79号)及其有关法规;
1.2. 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颁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的建筑法规和条例; 1.3. 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办法、如《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 监理依据 2.1. 本监理合同。
2.2. 委托人和设计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
2.3. 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材料设备销售
及安装合同,以及委托人及其他方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协议书、合同、备忘录。 2.4. 经委托人审查并经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
记录、有关工程的技术洽商记录、设计修改的变更文件。
2.5. 国家和当地现行的设计规范(程)、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2.6. 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7. 委托人发出的工程指令。
第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1. 施工准备阶段
1.1. 根据委托人部署制订监理工作程序及监理计划。 1.2. 配合委托人审定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1.3. 根据审定的施工总平面图督导承包商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临时设施。 1.4. 协助委托人及承包商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负责提供足够的注册监理
工程师及相关资质,达到报建要求
1.5. 熟悉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监理公司在每次收到图纸后7
日内提交审图意见,各个监理工程师审图意见分别罗列,对于无审图能力或每次提出意见少于20条者(总监代表不得少于50条),自动淘汰。 1.6. 检查标高及轴线位置。 2. 施工阶段
2.1 协助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 2.2 审查、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
2.3 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2.4 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并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
位的资质。
2.5 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标准。 2.6 调解委托人与承包商之间的争执。
2.7 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对严重违反规范
施工者,必要时签发停工通知单。 2.8 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2.9 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验收并提出竣工验
收报告。
2.10 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2.11 对重要工序作业条件如对现场砼下料计量、搅拌、输送,必须派专人全程监控。(若
为商品砼,则需不定期派人到商品砼供货商进行抽验。)如浇筑砼作业,必须全程进行旁站检查(监理公司务必做好旁站工作,确保夜间混凝土浇筑全程旁站,2次以上被委托人发现脱岗的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处理,总监代表处罚500元/次),监督施工方随机制作砼试块。所有轴线、结构构件标高及定位均须现场认真复核,做好记录。 2.12 对质量不稳定的工作向承包商下达监理通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13 检查材料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证明,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和产品严格禁
止其进场。
2.14 严格按照材料见证送检制度对进场材料取样、送检,检查施工试验及材料检验报告。 2.15 对现场施工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发放监理通知或监理整改通知单或停工令,并及时跟
进相关问题整改进度及质量,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处理意见。
2.16 检查和审核承包商提交的进度控制报告以满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 2.17 分析进度偏差将带来的影响并进行工程进度预测,提出有效的书面修改措施并给施
工方下发监理通知,当进度偏差超过7天时,必须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提供有效整改意见和补救措施。
2.18 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每周一次的现场监理例会,及时通报、分析工程施工中安
全、质量、进度状况,形成例会纪要。 2.19 按时提交工程监理月报、周例会纪要。
2.20 监理公司每周一和周五分别组织质量和安全大检查并于次日形成检查PPT,在工
程例会上公示检查和关闭情况,对超整改期限的单项进行处罚牵头发起。
2.21 监理公司每日晚10:00前向对口的委托人工程师提交电子版监理日志,详细记录
当日现场进度、人力、设备、技术、材料等全面动态报告。 2.22 监督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督促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23 必须每天检查现场施工工序,检查工程质量,工程施工进度,检查工程整改效果及
整改完成时间,形成监理日志;并在监理日志上认真如实记录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协调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处理办法,让相关监理人员及时跟进;监理日志应由相关监理人员填写并签字,总监或总监代表必须每天审查监理日志并签字确认。监理日志每周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审查。
2.24 工程施工中发现的图纸问题(错、缺、漏、矛盾等问题)应及时以图纸会审记录形
式提交给委托人、设计方解决。
2.25 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违反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施工工序及违反安全文明施工
的现象应及时现场拍照取证。
2.26 每周六周日,监理公司不得少于4人值班,若经委托人查实有缺人、脱岗情况,
按照1000元/人/次处罚,处罚款在最近一次付款中予以兑现,周一上午由总监代表向委托人项目经理做值班专项汇报并提交书面记录。
2.27 每周五下班前向委托人提交按委托人公司制度及项目部要求比例进行抽检的实测
实量记录,该记录是申请监理费必须的附件,如逾期上报实测实量记录超过3天或实测实量记录数据存在虚假情况,委托人有权对逾期上报或数据虚假处以每次2000元的罚款,罚款在当期监理费用中扣除,同时在申请监理费时如实测实量记录欠缺,委托人有权暂不支付当月进度款,待补齐后再支付。 3. 验收阶段
3.1. 以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为标准对工程进行
验收,配合委托人起草并向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2. 督促工程承包商按国家建档标准及验收备案制的要求收集整理齐全的技术档案资料
及竣工图纸并分别归类,经审核后协助委托人将备案资料提交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机构办理验收及备案手续。 3.3. 协助委托人组织交工验收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监理单位应提交相关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通知、整改通知单、停工令、复工令、开工令、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书面处理意见、放线复核记录、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图纸会审记录等资料)壹份给委托人。 4、装修阶段
4.1. 场地移交阶段监理任务
做好土建总包单位与装修单位之间的场地移交工作,监理必须协助并监督施工单位对每户进行实测实量、每户立档、全数检查,并对场地移交的质量问题负连带责任。实测实量具体表格参见附件。
场地移交具体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卫生间沉箱、阳台落水管闭水检查; (2)窗户及外墙渗水检查; (3)房间及过道方正度检查; (4)门、窗边及梁大小头、方正检查; (5)天花平整度检查;
(6)户内外开裂、空鼓及是否有漏网等缺陷检查; (7)外墙贴砖质量及外观检查;
(8)给水管试压及流量检查,排水管通球以及相关安装质量等; (9)土建完成面地面标高; (10)户内门洞口尺寸;
(11)空调洞口及户内电位底合安装质量; (12)其他土建未完工事项。
要求现场监理按委托人项目部的时间要求对自身及装修单位检查的问题进行跟踪协助监督解决,如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需向项目部如实反映情况并下发相关责令整改单,
督促完成。
4.2、装修阶段质量监理内容
(1)对墙、地砖的平整度、垂直度、拼缝 、空鼓等全数检查; (2)卫生间、阳台地面找坡全数检查;
(3)对腻子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腻底及基底打磨全数检查;在上面漆前需用太阳灯对天花平整度全数检查.对油漆用量按涂布率进行监督; (4)对户内门安装质量全数检查; (5)对卫生洁具安装全数检查; (6) 对木地板基层水平度全数检查; (7) 对成品保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4.3、精装修工程监理自检阶段 (1)木地板质量检查;
(2)橱柜、洗手柜及相关设备质量检查; (3)铝合金、栏杆质量检查; (4)墙面及天花油漆质量检查; (5)水电运转是否正常质量检查; (6)淋浴屏质量检查; (7)厨卫天花吊顶质量检查; (8)小五金安装质量检查; (9)入户门、户内门质量检查; (10)成品保护检查;
(11)弱电系统的使用功能质量检查;
(12)户内渗漏情况质量检查; (13)水电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14)其他装修及土建存在的质量问题。
精装修工程监理自检阶段是指精装修工程完成后监理自检,以上检查的问题必须监督一户一表跟踪整改,必须严格检查并切实解决相应问题。
4.4、交楼阶段
带业主交楼,如业主提出的问题可以马上解决的,需协调施工单位立即予以解决,建立相关的收楼质量记录表,协调所有质量问题的跟踪解决,以确保收楼率,降低投诉率。
陪验工作职责:
(1)项目集中交付时按照项目部要求负责带业主进行收楼,记录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联系整改,保证交付顺利完成
(2)跟进交付后续遗留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跟进落实,保证业主提出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高质解决;
(3)跟进项目部安排参与业主开放日,并记录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跟进落实整改。 4.5、遗留问题处理阶段
全程跟踪处理业主提出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5、本项目各阶段监理人员配置要求
5.1 监理人必须按照《现场监理人员配置表》配置人员,各阶段配备人数不得少于下表要
求。
5.1.1. 监理单位驻场人员配置原则 土建阶段:
1)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少于1人; 2) 质量及进度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5万平米;
3) 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10万平米; 4) 信息监理员不少于1人;
5) 工程实测自检员不少于1人/5万平米 6) 旁站监理员不少于1人/5万平米; 精装修阶段:
1)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少于1人; 2) 质量及进度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100户; 3) 水电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500户; 4) 工程实测自检员不少于1人/250户;
5) 另外约定如遇到精装修集中交付监理工程师需提供陪验工程师不少于15人;
5.1.2. 监理单位驻场人员配置明细表
监理人员各阶段配备(土建阶段以20万建面为例;精装修以500户为例) 基础阶工程阶段 段 总监 总代 质量/进度3 监理 安全员 实测员 旁站监理 1 0 2 1 4 4 1 4 4 1 4 4 0 2 0 0 0 0 4 4 4 6 0 1 1 段 1 1 段 1 1 段 1 1 段 1 1 段 1 1 主体结构阶砌筑阶抹灰阶精装修阶集中交付阶资料员 陪验工程1 1 1 1 0 0 0 师 合计 注: 9 0 0 0 0 15 16 16 16 10 17 1、当项目进入精装修与土建并行阶段,则监理单位人员配置需同时满足上表对土建、精装修阶段约定的人员配置,不得减员; 2、上表各项人员配置应结合《监理单位人员配置原则》共同使用;
5.2 监理单位将派 为本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 5.3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全部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必须专职并常驻现场,在本合同约定监
理期间,不得再兼任委托人其他监理项目经理部及其他公司监理项目经理部的任何职务;
5.4 监理公司项目经理部人员变动,须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申报,待委托人批准
后方可实施,且应代之以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同时到岗。
5.5 若监理人员履行合同不力,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公司相关人员,监理公司在接到
委托人书面通知后5日内予以更换同等技能的人员, 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同时到岗。 5.6 监理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未得到委托人书面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撤离委托人项目现场。 5.7 对于监理公司的人员配置、进场时间要求,若有变动,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 5.8 上述监理人数、人员质量为最低要求,实际情况必须以满足项目经理部管理需要进行
监理人员配置,且人数的增加不作为监理费补偿的依据,结算时不作调整。 5.9 所有监理工程师(包含总监或者总监代表)须经过项目部面试合格后方可派驻进场;监
理过程中,若委托人认为驻场监理工程师(含总监或者总监代表)实际能力不胜任,监
理人须无条件配合委托人进行人员更换,直至监理工程师实际工作能力满足委托人要求为止。
5.10 若出现专业工程师10天内未按时到场工作,委托人工程部有权要求监理公司负责
人到场解释原因,约谈之后有关人员未到场,每延迟1天处罚1000元/人次,总监代表工作时间未经过委托人允许擅自离场超过24小时者,视为自动放弃岗位,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立即予以撤换,新的人选要求在原总代离场后7日内经委托人工程部负责人面试后进场接手工作,该工作交接每延期1天,委托人索赔1000元/天,不允许委托人安排在场专业工程师暂代总监代表岗位。
5.11 监理人员须积极完成项目工程师分派的任务,委托人各标段的工程师对各所属标段
监理人员进行每月考核,考核分数决定每月奖金数额。对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5.12 监理人员须积极发现现场问题并及时向所属委托人项目工程师汇报,监理工程师须
按委托人的重点检查表格对各分项工程作100%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13 监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我司的公司检查,对出现的问题整改必须积极推进完成。区
域检查及公司检查的结果直接跟监理公司本月奖金额度挂钩。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
1. 由委托人负责完善以下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
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 (1)设计条件;
(2)项目规划方案已批准;
(3)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工程设计委托合同; (4)施工图出图计划。
2. 规划报建资料。应具有城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
审核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四至红线图、计委的《投资许可证》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3. 向有关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包括质量监督和市政配套设施费,向教育局缴纳教育基金
配套费等。
4. 施工阶段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 5. 选择或委托总包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6. 按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委托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订购材料设备。 7. 按竣工计划办理建管验收工作和门牌申报工作。 8.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时办理工程移交。
第四条 对于第三条中有关资料和副本,委托人应按约定的份数无偿提供给监理人。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条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若在特殊情况下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驻场实施监理之日前七个工作日,将指派的委托人代表及其职能、权限书面通知监理人。
第七条 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写明监理人的机构名称和权限,若合同中未注明,应有补充通知给第三方,该补充通知中应写明监理人的机构名称和权限。
第 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不少于3m2/人(驻场人员)的办公用房,委托人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在同一办公区办公以便于交流,利于沟通。监理人的办公制度及办公设施需满足以下要求:
1. 监理公司考勤要求: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我公司
其他监理项目部及其他公司监理项目部的任何职务(总监及总监代表周一至周五8:30-20:00、周六及周日9:30-17:30须在现场,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如上述时
间内需离开现场1小时以上,须向委托人驻现场代表请假;)其他监理人员工作日作息时间为:8:30-18:00,如发现迟到,早退或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离场的处以300元/次的罚款。双休日须安排人员值班,在工程进度紧张时,双休日监理人员必须全部在现场值班,具体安排由委托人通知。国家法定节日值班须提前报值班表给委托人审批。
2.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合作总分包单位吃饭住宿,违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现场监理公司
在缴纳相关增加设施的费用后可在委托人食堂搭伙,伙食标准与委托人人员一致,按食堂规定定期向委托人按照实际用餐记录缴纳费用。
3. 办公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监理人必须在进场后一个月内现场备齐以下仪器设备及办公
用品。
监理仪器设备列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名 称 水准仪 激光垂准仪 激光测距仪 砼回弹仪 工程检测仪 接地电阻表 兆欧表 电脑 打印机 传真机 数码相机 数 量 2 6 6 1 1 1 1 5 1 1 2 序号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名 称 对讲机 游标卡尺 5米钢尺 靠尺 标准贯入仪 焊接检验尺 30皮卷尺 刻度放大镜 扫描仪 DV摄像机 其他检测工具 数 量 8部 4 30 6 1 1 10 1 1 1 一套 *用于现场使用的实测实量工程组合检测工具不得少于5套 4.
进场后一个月内监理公司现场办公室必须配备一套常用的验收规范、规程、标准(见
下表),供监理部学习、培训及检查验收查阅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名 称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矿渣、火山灰、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园钢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工程测量规范及条文说明》 《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编号或文号 GB50119-2003 GB501-92 JGJ55-2000 JGJ52-92 JGJ53-92 JGJ/T10-95 GB50204-2002 GB1344-99 GB8239-97 JGJ18-2003 JGJ107-2003 GB1499-98 GB13013-98 GB50203-2002 JGJ98-2000 GB50026-93 JGJ/T121-99 JGJ33-2001 GB50194-93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涂饰装修工程及验收规程》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46-2005 GB50300-2001 GB50202-2002 GB50208-2002 GB50108-2001 GB50243-2002 GB50303-2002 GB50242-2002 GB50310-2002 JGJ59-99 JGJ130-2001 JGJ80-91 GB/T50326-2001 GB/T50328-2001 GB50345-2004 GB50207-2002 JGJ/T29-2003 JGJ126-2000 JGJ113-2003 GB502010-2001 JGJ73-91 GB50209-2002 CECS104:99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JGJ3-2002 GB50325-2001 GB18582-2001 GB3095-93 GB12348-90 GB12523-90 全国 全国 建设部 以上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规范、规程、标准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到场,未按要求进
场的,委托人将自行购买或租用并配备给现场监理人员,并从监理费用中扣除实际发生费用(购买或租用设备的成本)+购买(或租用)成本20%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在结算费用中扣除监理人报价单中所含的此部分费用。
第九条 分包单位由监理人认可后报委托人批准。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必须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十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施工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均应先向监理人提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由监理人在受理后28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监理人定期向委托人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月报、监理总结等。委托人代表可随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可向监理人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可会同监理人在现场解决,经双方协商确认制定措施后,由监理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非监理方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有效期,双方可
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监理酬金另行商议。
第十三条 赔偿金计算:赔偿金=由此造成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取费率(扣除税金)。 第十四条 如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已履行其监理责任,但承包人仍然发生违反其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人负责检查工程状况,签订质量问题责任书,督促保修及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如因监理人监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管理不力阻碍工程顺利进行,并经委托人屡次敦促改善仍未有结果,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1. 如果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将按事故的级别对监理公司进行处罚,一级质量事故处罚5
万;二级质量事故处罚2万;三级质量事故处罚10000元;四级质量事故处罚5000元,1-4级别按照委托人《项目运营管控手册》来界定。
2. 如果出现工程安全事故,出现人员死亡,处罚监理公司5万/人/次。
第十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 在本项目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内,监理费用的计算办法:
监理费用按总建筑面积单价包干,包干单价为 元/平方米,包括:完成此项目全过程监理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收费、各种税收费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上涨风险;收费、检验费、利润、税金调整风险;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发生范围增减风险;工程范围内及必然隐含项目的包干风险;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按合同应承担的风险。
2. 总建筑面积暂按 平方米计算,(结算建筑面积在±5%以内不作调整),监
理总费用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元),结算时按实际规划验收面积计算。
3. 总监理费分为三大部分:
1)入场到主体毛坯交楼阶段基础监理费(单价为 元/m2,暂定总价¥ 元,大写 元)。
2)装修阶段基础监理费(单价为 元/m2,暂定总价¥ 元,大写 元)。
3)奖励基金(单价最高为 1元/m2,暂定总价¥ 元,大写 元),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1《监理考评及奖罚细则》。 4.委托人将按下面方式支付:
(1) 每两月为一次支付周期,监理人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委托人要求(委托人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月度评估制度要求完成该周期内完工工程量30%自检并提交检查表单,要求自检真实、准确)完成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后,委托人向监理支付一次款,每次付款金额为______元(大写______元)。监理人在办理每次付款前,需向委托人提供等额,出具帐号、开户行、收款人的帐户证明书等资料,并加盖监理人公章。监理人对于提供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若因监理人不及时提供上述资料,委托人可顺延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 当基础监理费累计支付到总费用的90%时,委托人将暂停监理费用的支付,余下费
用在本项目整体竣工交楼(最后一次移交小业主及物业)后3个月内支付。 (3) 如果从驻场开始到项目整体竣工交楼后三个月(总共 个月)的监理周期延长,
延长期限在2个月内费用不增加,若延长期限超过2个月,则超出2个月后的期限监理费用按 10000元/人月计算。
第十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监理酬金,按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评及奖罚办法:按附件1《监理考评及奖罚细则》。
第二十条 委托人每月对监理人组织月度检查,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月度检查工作的开展。监理人同意月度检查表以委托人项目管理中心颁布的最新版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凡因合同引起的或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任一方可向委托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二十二条 通知:
21.1委托人确认其通知方式和银行帐号如下:
通信地址: xxxxxx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传 真: xxx
开户银行: 帐 号: 21.2监理人确认其通知方式和银行帐号如下: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附件1
监理考评及奖罚细则
附件2:1、土建移交精装修按户实测实量表格
2、水电移交精装修按户实测实量表格
3、精装修按户实测实量表格
表格附图示意: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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