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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现状及问题论文

来源:化拓教育网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摘要] 农村小额信贷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引入我国,至今已有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已由一种单纯的扶贫政策发展成为商业化的服务于农村,农民的微型金融,在国家政策推动下,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其在发展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推动其进一步发展的对策,给相关部门提供一些政策建议作为参考。

[关键词] 农村小额信贷 发展阶段 现状 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阶段

小额信贷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引入我国,至今已有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在我国的实践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993年底~1996年主要是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利用国外贷款或捐赠资金在我国进行小范围的小额信贷试验, 在技术上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1996年~2000年政府和指定银行开始采用小额信贷的方法开展扶贫, 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 把小额信贷推广到全国多数贫困地区; 以上两个阶段的小额信贷具有扶贫性质。2000年~2005年在促进 “三农”发展的战略背景下, 为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下,开始发放小额信用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这标志着我国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大规模介入小额信贷领域, 而小额信贷的目标也从扶贫扩展到为一般农户以及微小企业服务的广阔空间, 小额信贷在全国推广。2005年之后由私人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在试点

地区出现,随后得到推广和不断发展。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 我国形成了国际发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小额信贷业务、政府开办的政策性小额信贷项目 ( 一般由农行、 扶贫办和扶贫社操作) 和正规金融机构及新建小额信贷公司等经营的商业性小额信贷业务共存且共同发展的局面。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在支农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1.农村小额信贷资金供需矛盾较大

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加快,小额信贷买方市场过大,“三农”对小额信贷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不足,且缺乏持续性。从农村小额信贷的供应主体上来说,由于农村小额信贷本身风险较大,收益较低,金融机构出于自身收益和风险的考虑,缺乏提供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因此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发放主体是主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但这些机构本身资金来源不足,来源渠道狭窄且缺乏持续性。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受自身软硬件制约,金融产品单一,缺乏创新,金融服务水平落后,不能很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明显弱于其他金融机构。而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依靠外部资金注入,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影响了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且这些机构出于自身商业性的驱使,使其更

多转向城市和非农产业,支农性不足,更加剧了农村小额信贷供给不足的状况,使农村小额信贷资金供需矛盾较大。

2.农村小额信贷本身存在较大风险,但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由于农业产业是一个受自然灾害、市场行情、人为因素等诸多环节影响的弱质产业,加上小额农贷的借款主体——农民,大多还属于经济劣势群体,自身本来抗风险能力脆弱,再加上我国现在农业保险的缺失,使农业经营自身存在较大风险。一旦农业生产受灾,就会直接影响农民的还贷能力,产生违约风险。

农村小额信贷本身具有额度小,分散化,缺乏有效担保物的特点,部分农民文化层次较低,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信用观念不强 。在农村小额信贷的发贷组织由于自身的技术落后,人员缺乏且素质较低,再加上农民居住分散,增大了对贷款对象信用调查的难度,征信体系很难建立,加大了信用风险和贷后管理的难度。小额信贷组织的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本地区的几个行业,贷款集中度较高,这些都加剧了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放条件主要是以信用评级为标准来确定的,风险控制更多的集中在贷款发放前,贷款中后期的风险控制在农村小额信贷当中还不成熟。风险控制的缺失是小额贷款机构生存的巨大隐患,

3.小额信贷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困扰其发展,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发展矛盾重重,只有明确功能定位问题,才能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

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尚无完善的小额信贷法律体系,小额信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法律界定不明晰的地方,往往会造成现实中的各种法律纠纷不断 因此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正确的法律框架之下运行。当而我国现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农村小额信贷的合法地位不明确,无法正常吸收民间资本,资本来源缺乏持续性,经营较为困难。同时也不利于相关机构对其监管。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对农村小额贷款进行监管,导致监管不到位。

三、促进我国小额信贷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1.扩大农村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

1.1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适当放开利率限制。

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是金融机构愿意积极参与,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 适当放开小额信贷利率限制,寻求农村信用社利益与农民融资“双赢”,是小额信贷项目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1.2发展多层次的小额信贷载体,利用多样化的资金供给满足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

在利用原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各类新型农

村金融机构,利用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整合本区域的民间资本,增大小额信贷的资金供给。 1.3增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金融服务水平。

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不管是硬件还是软件,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自身的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更好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扩大资金来源。 1.4多元化融资渠道。

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另外,可以尝试改变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风险控制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吸纳存款的限制,确保资金的来源充足。 2.降低农村小额信贷自身风险

2.1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到农户,小额信贷机构和农信社等的风险承担能力,制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第一,建立农户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对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以降低小额信贷机构和农信社的资金风险。第二,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促进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第三,建立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基金 ,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农户还贷风险。 2.2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贷后风险控制。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开办好小额信贷的关键之一。当地政府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要进行大力宣传,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让其意识

到还款的必要性, 强制性和法律性,同时建立对农户的违约惩戒机制,运用各种手段,联合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现象,鼓励诚实守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村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决定小额信贷质量的关键。因此,一是要健全资料档案,系统收集农户的信用信息,包括家庭情况,生产状况及历史借贷信息,逐项认真审查核实,作为信用评级和决定是否发贷的依据,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评估失实的风险。

不仅是要加强贷款前的风险控制,更要加强包括贷款中和贷款后的风险控制。

3.完善农村小额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承认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地位是保证其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前提。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其行为,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有利于相关机构对其的监督管理。

要建立一套从上到下的完整的监管体系和框架,理顺监管机构和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关系,确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功能定位,设立专门金融管理机构来管理农村小额贷款,以使其走上良好发展的轨道并进一步发展扩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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