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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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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以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增进

经营效能,开拓供热市场,提高顾客满意度,树立企业优质供热品牌。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长春市关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生产服务、信息管理、测温管理、

用户投诉、用户退费、用户回访、停供管理等所有服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生产服务

第三条;企业所属供热分公司应设立用户接待室,安排专人负责接待

用户供热咨询、用热投诉及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第四条;服务人员应熟悉供热生产运行工作程序,经过相关的供热服

务知识培训,掌握、企业的供热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做到文明服务、规范服务。

第五条;根据规定,企业要建立用户测温台账,按要求对用户进

行室温监测,并做好记录,每月整理汇总存档备查。

第六条;制作、发放企业的用户服务信息卡片,建立用户与企业沟通

的桥梁,让用户了解企业的信息,增强用户对企业的信任。

第七条 ;企业所属供热分公司应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听取用户的

意见和建议,接受用户的监督,更好的提高用户服务质量。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了解、掌握及主管部门关于供热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合企业实际工作特点,进行学习运用。

第九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接收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供热

工作的通知、公告等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关注新闻媒体对于供热行业相关的报道和信息,尤其是投诉

信息,要给与及时的反馈和处理。

第十一条;与各新闻媒体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准确发布企业的相关

信息,提高正面宣传效果,提升企业的优质供热品牌。

第四章 测温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测温工作在采暖期进行。具体分为固定测温、移动测温、

随机测温。固定和移动测温要求每月进行两次,随机测温随时根据工作的需要和用户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测温标准:测温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进行,测量房

间非冷墙及门、窗0.5m以外的距房间地面1.0m――1.5m范围内的家具或墙面上,测温表在5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第十四条 ;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及上级主管部门测温要求后,应于当

日4小时内入户测温(居民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检测人员应据实记录室内温度。测温时间为早6时至晚21时。

第十五条 ;到用户家测温时,应由两名以上专业测温人员出示证件

并入户测温。测温时须持具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的测温仪器,按照《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规定的测温方法对室内空气温度进行检测,详细记录测温时间和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企业所属供热分公司应对所有测温记录进行分类整理、汇

总,装订归档,定期进行分析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投诉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要耐心倾听用户投诉,能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需要

到现场的,指派工作人员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现场解决不了的详细填写《顾客问题处理表》并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告知用户。

第十;办理12345和12319电话投诉件,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

认真记录投诉人姓名、电话、地址、投诉内容及要求反馈时间,按时交办工作人员及时到投诉人家解决问题,并认真填写《顾客问题处理表》,按时向12345和12319信息中心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如有用户反映家中室内暖气不热,服务人员

要马上对该用户家的不热情况进行核实,并对邻居家进行测温走访,详实、准确填写《用户室温检测记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用户的不热问题。

第二十条 ;用户在新闻媒体发生的投诉,各供热分公司要在第一时

间了解详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给予解决,做好用户的解释工作,并及时反馈给新闻发布单位。

第六章 用户退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供热分公司在接到有退费意向用户的投诉时,要对

用户进行测温,每周不少于两次,实际测量的温度达不到18℃,应同意退费。低保户退费工作要严格按的相关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供热分公司要积极、主动的对室温不达标用户进行原

因查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用户解决不热问题。不热原因属产权单位问题应向用户说清,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晚供和由于产权单位原因造成不热所涉及退费的,或

由于停水、停电及电厂故障原因造成用户不热的,应依照及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用户投诉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要求退费的,

由所属供热分公司对用户的室温情况进行跟踪检测,确属企业供热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用户室温不达标,根据市相关退费规定处理。

第七章 顾客回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12345、12319、供热办下达的供热投诉单,在办理

反馈后,有针对性的进行回访,在提高用户满意度的同时,及时掌握重点区域,重点用户的动态,避免出现集体上访投诉事件。

第二十六条;所有回访的情况必须有相应的记录,并进行整理。便于

企业对服务工作的加强和改进,利于企业创造服务品牌。

第二十七条; 回访工作要求。回访时要求佩戴企业标志,衣着整齐,

举止文雅,语言文明,用词准确,业务熟练。

第二十;与社区建立良好的互助关系,利用社区与居民交流方便

的优势,发放征求用户意见书,了解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意见与建议,掌握用户需求动向,做好延伸服务,降低投诉量。

第八章 停供用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停供的用户须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属供热分公司提

交停供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办理停供热用户需持本人身份证,用户信息卡、产权证、产权证的复印件到供热分公司办理。

第三十条 ;各供热分公司按规定认真填写《热用户停供申请表》,此

表一式两份。用户一份,单位一份,表格为统一印发,每份为联号印刷,不允许丢失,此表要与用户停供档案相符。

第三十一条 ;各供热分公司对停供热用户要及时进行断管处理,拆

下的管件,要标明用户详细地址,断管部位,统一封存管理,待用户恢复时再用,断管时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章收费问题的发生,对责任人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生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供热分公司稽查科,对停

供用户的断管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违章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要求恢复供热时,必须保证没有陈欠热费,已

交纳20﹪的基本热价,采暖设施符合恢复供热技术标准,方可申请恢复用热。由分公司审核后报企业生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停供用户违章用热的处罚:

用户办理停供后,不得私自连接,一经发现将按《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的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顾客服务工作检查,或与

集团公司组织其它检查任务同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企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零一零年六月八日起实

施。

生产技术部

2010年6月8日

附: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测温管理办法 退费管理办法 停供用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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