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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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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介绍甘肃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保护对策,以实现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战略效应,促进农业产业化,进而形成甘肃省特色农产品的“品牌”,保证甘肃省特色农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地理标志;特色农产品;甘肃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商标、专利、著作权都是人们熟悉的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还有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既能够表示产品的产地,又能表征产品的质量。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WTO-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的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的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005年7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生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地理标志管理合二为一。地理标志在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受到了、相关专家和企业的重视。

要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就要重视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一个产品进行了地理标志命名,那么就表明这个产品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已经具有了市场认可度,拥有相对稳定的销售市场,这些产品大多是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名、优、特”产品。产品获得地理标志命名需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一个地区拥有地理标志命名的产品,能够有力地促进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延伸农产品产业链。改善农业结构。一方面,当地企业乐于开发与地理标志命名产品相关的产品,因为可以利用命名产品已经拥有的市场及其在消费者心目中已建立的良好品牌形象,减少前期打造品牌和开拓市场的人力、物力投入;另一方面,由于地理标志在某种产品品质、质量、信誉等内涵形成过程中的事实无主体性,使得这类知识产权属于一个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不但当地企业会大力发展相关的产业,外地企业也会参与开发,地理标志在吸引投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生产力,越来越受到重视。

1 甘肃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保护现状

甘肃省面积狭长,横跨亚热带、暖温带、温带3个气候带,处于青藏、蒙古、黄土三大高原交汇处,分属长江、黄河、内陆河三大流域,特殊的气候和地形,孕育了甘肃省丰富的特色农产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品种如表1所示。甘肃省自身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点,使其具有发展特色农产品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

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断增大,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生产中的重要性逐渐被重视。近年来,甘肃省各级立足当地优质特色农产品,积极申报和推广农产品地理标志,对已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目前,水花牛苹果、临泽小枣、兰州百合、天庆阳黄花菜、礼县大黄、临挑大丽花、武都油橄榄、西和半夏、龙神茶、静宁苹果等通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审查,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兰州百合、平凉金果、靖远羊羔肉、苦水玫瑰注册了证明商标,获得了商标保护。

国外保护地理标志的主要模式有3种:一是美国式的商标注册保护模式;二是法国式的通过制定单行法加以专门保护模式;三是德国式的通过商标注册和同时设立地理标志权予以保护模式。目前,由于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本土法律资源不足,不可避免地要借鉴或移植国外的保护模式。我国现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适用法律及管理体系实际上存在2个部门机构、2种管理方式。因此,应借鉴美国的管理经验,以商标法为依据,工商管理机构将地理标志纳入到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体系之中进行保护;借鉴法国管理模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原产地域产品及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

1.2 存在的问题

与甘肃省大量的特色农产品相比,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仍然很小,保护力度仍然不够,这些产品在省内外已享有名气,但甘肃省的地理标志申请和保护仍然很滞后,尤其是土特产没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效应不大,而且使一些外来假冒产品鱼目混珠,严重损坏了甘肃省产品的信誉和质量。甘肃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2.1 保护措施的实施力度明显不够。目前,随着地理标志宣传力度的加大,地理标志受到、行业协会、生产者的重视,地理标志注册人及有资格使用地理标志商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非常清楚地知道,要利用地理标志这种知识产权进行市场经营。就甘肃省而言,虽然认识到地理标志的重要意义,但是在具体保护措施实施上缺乏力度,在国家质检部门保护的3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问,甘肃省仅有10个,占1.7%。

1.2.2 缺乏甘肃省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资源的权威调查数据,对于可能受保护的资源总量及分布状况不清楚。甘肃省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现状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只有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资源总量、品质特征、分布、生产、加工、销售的现状,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保护,使地理标志保护建立在科学依据的基础之上。

1.2.3 双重保护制度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明显不到位。由于商标保护与地理标志的管理有2个部门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和2种管理方式,如果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既要申请证明商标,其所标示的产品又要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就必须分别向上述2个行政部门申请。这样的申报方法不但增加了工作的中间环节,加大了工作量,而且延长了申报时间,给申报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目前,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管理部门尚未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导致出现一个部门认定为地理标志而另外一个部门给予处罚的现象。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某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已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但又被他人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应该明确的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只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登记人无权对抗他人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当某一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得商标保护,其所标示的产品又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先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而后再获得商标保护,这样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权利(利益)主体不同,出现商标权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权利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结构性质、管理体系上的不合理因素是制约甘肃省乃至全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性因素。

1.2.4 相关部门管理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地理标志注册的申请,部门的审查不严格,使一些地理标志被注册为个人所有的商标,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其长远的发展。一些地理标志由于监管措施不力被滥用,演化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失去了保护的条件。行业缺乏有力监管,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使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逐渐丧失其品牌价值。产品通过《商标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后,其产品质量由注册人自行负责监管。只有当产品上市后,因质量不达标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这种对普通商标的管理方法显然不能够完全满足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要求。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规定由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日常监管,对监管方法、监管不力的处罚并未做明确规定。目前,监督制度的缺失使仿冒和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为了追求眼前利益,片面扩大产量而忽视产品质量甚至粗制滥造,使地理标志产品和普通产品没有区别,甚至成为劣质产品的代名词,最终结果是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整个行业信誉受损甚至被毁。以地理标志保护为例,兰州百合早已被注册为证明商标,而且已经有许多企业被登记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专有使用人。理论上,此后市场上的兰州百合应当都是拥有专有使用权的企业加工的产品。事实上,现在有许多小商店、超市、小商铺销售的兰州百合依然是假货,执法监督不力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此外,地理标志产品被假冒的也很多。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述现象,甘肃省地理标志保护就不可能产生令人满意的效果。

2 甘肃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策

2.1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的申报、使用和保护

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和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使企业和个人自觉保护农产品地理标

志。只有提高全社会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才能充分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优势,将甘肃省特色农产品经济做大、做强。通过宣传和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地理标志是一项工业产权,是一项集体权利的共识,每个使用者都有义务对其进行维护。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中,要有长远的发展眼光,杜绝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不顾产品质量过度开发,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遭到破坏的现象发生目。

充分挖掘和发挥甘肃省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潜力,积极推进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工作。结合当地农产品的特色和生产水平,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产品,由地方和行业协会等牵头,申报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如为河西沙枣、敦煌李广杏、酒泉洋葱等申请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要总结和借鉴其他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的经验,提高申报成功率。

2.2 加快地理标志产品调查研究。整合甘肃特色农产品资源

对于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特色农产品进行普查,掌握其区域分布、数量、品质特征、市场开发前景等相关信息。在调查的过程中,要将重点放在分布广、品质特征突出、市场潜力大的产品上,而不是把所有特色农产品都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历史悠久、分布范围广、市场前景广阔的品种要优先发展,重点调查。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从整体上对甘肃省特色农产品资源有准确的定位。一方面,为甘肃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工作及研究工作提供权威调查数据;另一方面,为部门科学落实“三农”明确了方向,为促进当地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供参考。

2.3 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做好地理标志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工作

关于地理标志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地理标志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地理标志法》起主导作用。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地理标志法》中漏洞和空白进行补充。在加强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的同时,要做好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工作。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时,首先要确定申请的商标没有被其他个人及组织注册过。对未注册的地理标志,应允许地理标志的权利人自由选择,可以选择注册商标权或者注册地理标志权。对于侵犯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个人和组织,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加大打击力度。只要通过立法,对地理商标注册、认证、使用的过程进行监管,做到地理标志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地理标志的滥用现象,真正发挥地理标志的作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2.4 统一地理标志保护的管理机构。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为了避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多个部门管理地理标志,造成管理混乱的现象,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确立明确的执法主体,直接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审核、注册、使用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要建立完善地理标志的确认程序。除了

现有的商标行政程序,还应依司法程序确认地理标志的行政异议程序和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建立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后,制订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旦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要责令整改或进行处罚,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形象。与此同时,密切监视他人对地理标志的不当注册和使用,积极应对针对甘肃省特色农产品的侵权。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严格执法,防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平庸化和通俗化,对于侵犯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一定要严惩不怠,坚决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及推广应用的组织管理和扶持力度,实施名特优产品标准化生产,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长效机制,培育地理标志产品龙头企业,提高名特优产品的知名度、信誉度,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打造一批特色优势产品,开发其所形成的品牌价值对省、市、县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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