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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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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预缴

近⽇,税务部门在对⼀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为进⾏审核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6⽉完成⼀股权变更⼿续并取得收⼊600万元,但企业在2季度申报时,未将该笔收⼊计⼊季度收⼊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原来该企业财务⼈员考虑到下半年将⽆⼤笔收⼊产⽣,若将600万元收⼊在2季度计算预缴,那么企业2季度税负较重,同时年终汇算清缴时会出现应交税款⼩于已预缴税款的情况。因此将该笔收⼊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计⼊收⼊总额计算税款,税务⼈员指出这样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四条规定分⽉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法预缴。预缴⽅法⼀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上述企业事前并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其他预缴⽅式,因此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企业所得税预缴。

⽽年度汇缴清缴时,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已预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总、分⽀机构就地预缴有章法

江宁某市政混凝⼟集团公司这⼏年随着市场向周边的辐射,先后在省内外设⽴了16家分公司,财务经理钟先⽣为了集团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问题常常搞不清在哪申报,为此经常到税务局讨教。

像钟先⽣遇到的情况具有⼀定普遍性。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不具有法⼈资格分⽀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统⼀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机构间分摊,各分⽀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或季度终了后15⽇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机构应分摊的⽐例,在各分⽀机构之间进⾏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机构;各分⽀机构应在每⽉或季度终了之⽇起15⽇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规定的预缴分摊⽅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法⼀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这⾥最关键的是分⽀机构仅指具有主体⽣产经营职能的⼆级分⽀机构,三级以下的分⽀机构不实⾏就地预缴,应纳⼊⼆级分⽀机构管理。

未过户房屋销售收⼊在所得税预缴时需确认收⼊

近⽇,栖霞地税的税务⼈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报表显⽰该单位2014年度⼆季度将⼀栋⾃有房产对外销售,并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房屋售价为3400万元,买⽅已⽀付了3000万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2014年7⽉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该公司对该项收⼊未进⾏申报,理由是企业财务⼈员认为应当等到产权过户后才需要确认收⼊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此,税务⼈员解释,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的⾦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以发⽣或将发⽣的销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对于该公司⾃有房产的处置,⼆季度虽未过户,即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上未发⽣改变,但根据权责发⽣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符合上述通知中的收⼊确认条件,应作为财产转让收⼊计⼊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总额。

查账征收⼩微企业所得税需区分情况预缴

今年7⽉1⽇起,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启⽤。南京某图⽂设计公司为查账征收企业,符合⼩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国庆长假后公司办税⼈员向秦淮地税局咨询,上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10⽉份预缴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8万元,那么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填写新的申报表呢?秦淮地税⼯作⼈员向其解释,查账征收的⼩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分清具体情况。如果上⼀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采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如果上⼀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以及上⼀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上⼀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该公司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8万元,根据上述规定,预缴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8万元的15%,需要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实际利润额8万元的10%,也就是8千元。同时⼯作⼈员提醒,新预缴申报表将“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在14⾏中被单列出来,⼩微企业需将减免的所得税额填于此列。

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型微利企业优惠

近⽇,浦⼝地税局在“纳税⼈学校”举办了⼩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培训,重点解读了减免税、征收管理和如何填写申报表。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王会计了解到新后,追问税务⼈员:“您快帮我看看,我们企业是不是符合条件,我没有填减免税怎么办啊?能重新申报吗?”

税务⼈员核实了企业情况后,告诉王会计:“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你们企业各项指标符合⼩型微利企业,以前年度因为核定征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不过从今年开始,国家扩⼤了享受优惠的范围,你们也可以享受⼩型微利企业优惠啦!”

王会计⽴刻打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计算起来。2014年1—6⽉应纳税所得额15520元,减免税⾦额为

15520×15%=2328(元)。填表时,应该将申报表第6⾏“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第12⾏“减: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对符合预缴减免条件但未申报减免的企业,企业可以申请办理退税,也可以在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进⾏抵扣,或者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计算享受。⼩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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