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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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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

时间: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构,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股东 , 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期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期限1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的公司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缴付并经公司登记关依法登记的出则资额。

第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

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验。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二份,股东和公司各一份,出资证明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股东名称,记载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以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者等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权力: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半一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额,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

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他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

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张,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席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停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和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坏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有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绝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改变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 对发行公司债务做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二、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四、 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五、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六、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每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

事。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坏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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