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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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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00223中国法制史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 【单选】氏族社会晚期,应运而生了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的暴力手段,即刑。 【简答】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夏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习惯转变为奴隶社会的法律,使得中国法的起源具有如下特色: (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2)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 (3)法律具有早熟性。 中国法起源的这些特色因素在中国法的形成中交互作用,并决定了日后中华法系的形成。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是夏朝。 【简答】《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由于年代久远,《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无定论,其具体内容现也无法详考。根据一些史料记载,大体可知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多选】“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 【单选】夏朝最高司法长官为“大理”。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单选】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朝代是商朝。 【简答】商朝的刑罚制度。 (1)商朝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但处罚的方式较为多样,从甲骨文资料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有一定随意性,未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刑罚制度。 (2)商朝还有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 (3从殷墟和其他商朝陵墓及坟墓的遗址发掘中可以发现大量的人祭、人殉现象,表现商朝盛行“人祭”“人殉”。 【单选】在商代的继承制度上,继承的对象主要是爵位。 【名词解释】内服、外服: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 【多选】商朝的审判制度可以概括为“天罚”“神判”。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多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多选】周礼中“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简答、论述】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 第二节 西周的法制概况 【名词解释】周公制礼:为真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即“周礼”,历史上称这次事件为“周公制礼”。 【单选】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修刑书,史称《吕刑》。 【名词解释】《吕刑》: (1)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2)强调用刑适中,德慎刑,确立了赎刑制度。 【多选】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礼、刑、誓、诰、命等。 第三节 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多选】西周时对犯罪人“三赦”的对象包括幼弱、老耄、蠢愚。 【单选】西周时把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状态称之为非眚、眚。 【单选】西周时把惯犯称之为惟终。 【简答】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4)世轻世重原则。 【多选】西周的流刑主要用于处罚犯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罪、故意违约罪的三种行为。 【论述】西周的行制。 (1)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之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国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诸侯除保留“公室”直辖封地外,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封者为“士”。士是贵族的最低层,西周还通过分封异姓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3)通过分封构建起全国的统治秩序的同时,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也确立起来,其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周王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是全国的大宗,其他领主是小宗;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是大宗,对自己领地范围内的事务有相对自主权。 (4)在这种政治与血缘紧密结合的统治模式中,官吏的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地位与职位的高低,父死子继,世代相传,保证夺取政权的家庭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统治,实现了“家天下”。这样一来,礼制的“亲亲”“尊尊”原则不仅在一个家族之内,在整个国家内部也得到了体现。 【单选】西周奴隶社会中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所使用的买卖契约称为“剂”,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所使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 【单选】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简答】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1)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单选、多选】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 第四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单选】西周时期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司寇。 【单选】西周时期的刑事诉讼称为“狱”,民事诉讼称为“讼”。 【多选】西周时期的审理方法“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名词解释】三刺之法:即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 【名词解释】读鞫:案件审理完毕后,会制作判决书,并由法官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 【多选】西周的监狱称为園土或囹圄。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单选】春秋末期,撰写“竹刑”的是邓析。 【名词解释】竹刑: (1)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 (2)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故称竹刑。 (3)原为私人所作,后为国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单选】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子产。 【单选】春秋时期提出“国将亡,必多制”的是叔向。 【多选】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有晋国和郑国。 【多选】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成为潮流。对此持反对态度的是叔向、孔子。 【简答】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受到,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 【单选】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家的主张成为战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 【论述】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作为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认为法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法还能够禁止恶民乱臣犯罪,制民胜民,通过法律使民众致力于农业与战争,以求富国强兵。因此,法家强调厉行法治,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也就是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管爵位贵贱,只要违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论罪处刑。 (2)法律公开。法家主张用来治国的法律必须是向百姓公开的。一方面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法为教”,让官吏与民众都明白法律,“以吏为师”,由通晓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众传授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法令为主要内容。 (3)轻罪重罚。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商鞅认为: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在社会动荡的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步成为最主流的思想。 【多选】《法经》共有六篇,除《盜法》外,还有《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单选】《法经》类似于今天刑法“总则”的篇目是《具法》。 【简答】《法经》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法经》被誉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它所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典的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以盗、贼为立法宗旨。《法经》把侵犯官私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作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并将其列为篇首,充分体现封建法律制度的本质,成为后世封建律典奉行的指导原则。 其次,贯穿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在当时固然有乱世推行变法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出封建政权是建立于残酷的刑事的基础之上的。 再次,编纂体例与编纂思想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一方面,《法经》本身篇章结构有內在的逻辑关系,具有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从《法经》的编纂思想来看,具有明显的刑事性,即通过立法打击危害政权及社会的行为来维护统治,这种刑事性立法的特色成为日后各朝代主要的立法思路,对中华法系以刑为主特色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简答】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 (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简答】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晩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与经济制度等,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事皆决于法。秦王朝建立后,确立“事皆决于法”的原则。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2)法令由一统。秦始皇确立“法令由一统”的立法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即“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的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3)轻罪重刑。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重刑主义原则。秦王朝建立后,更是将严刑峻法推向极致。秦朝统治者将法家重刑理论诉诸实践,迷信刑罚,导致用刑的残酷和刑罚的滥用,这成为秦朝仅二世灭亡的直接导因。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名词解释】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至秦朝的墓葬,从其中的11号墓中出土了大量秦朝竹简。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共得秦简1155支。这批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 【单选】秦朝司法审判的成例叫廷行事。 【简答】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1)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3)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4)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5)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简答】秦定罪量刑的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共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刑。 (6)诬告反坐。 (7)犯罪连坐。 【单选】秦律中区分故意和过失,其中称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名词解释】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和制度。 【单选】秦律规定,私自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盗徙封罪。 【多选】秦律中破坏经济秩序罪的罪名有逋事、乏徭罪,匿户罪,盗徙封罪。 【简答、论述】秦朝有关劳役刑的规定。 劳役刑是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刑罚。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 (1)城旦春。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春,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 (2)鬼薪、白粲。即强制罪犯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类的劳役。鬼薪,指男犯为祭祀鬼神而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3)隶臣、隶妾。即强制犯人从事不同场所劳役的刑罚。男犯为隶臣,女犯为隶妾。 (4)司寇。即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伺察窃盜”兼服劳役的刑罚。 (5)候。秦时最轻的劳役刑,是将犯人发往边地伺望敌情的刑罚。 【多选】秦朝设置的“三公”即太尉、御史大夫、丞相。 【单选】秦朝负责皇宫内廷的安全警卫的是郎中令。 【多选】秦朝选任官吏的方式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单选】秦规定出售的商品上必须标明价格的是《金布律》。 第四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简答】秦朝的司法机关。 (1)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重大案件均由皇帝亲自裁决。 (2)皇帝之下,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主要有两个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3)地方行政机关为郡、县两级,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司法机关,由郡守、县令(长)兼掌司法职能,下置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 (4)县以下设乡,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这些基层机构也有一定司法权。 【名词解释】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将告发案件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公室告”,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名词解释】乞鞫:判决后,若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1)黄老“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2)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①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中国逐渐形成大一统的局面。汉初奉行的“清静无为”思想无法适应西汉中期出现的社会局面。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宣扬法自君出、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性,符合汉武帝即位后的政治需求,即进一步巩固集权统治,并实现意识形态方面的大一统。为此,在思想上,汉武帝认可并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 ②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董仲舒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董仲舒主张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设。 第二节 汉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汉高祖刘邦攻克咸阳后,为赢得民心颁布的法令是“约法三章”。 【多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单选】汉初主持制定《九章律》的是萧何。 【简答、论述】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是汉朝基本法律形式,经过一定立法程序修订后颁布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律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以至朝贺礼制等内容。因此,汉朝的律比较齐备,不过汉律是各代君主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进行增损逐渐发展而来的,没有经过全面而系统的整理修订,各律之间存在重复矛盾,内容相当繁杂。 (2)令,是皇帝在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等,具有很大灵活性,非常适合统治者的需要,因此其涉及范围较广。 律、令之间的关系,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即前皇帝所颁布的令在他死后仍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就上升为“律”,在位皇帝所颁布的命令一般称为“令”。而令系皇帝因时制宜所发布,凡律所不及或律需要因时变更的,则用令以补充。令既是有关典章制度的规定,也是处理刑案解决纠纷的依据和贯彻“教民”“导民”的指令性文件。 (3)科,东汉时期比较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是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种条文,称为“事条”或“科条”。大多是弥补律、令不足的专门规定。 (4)比,是汉朝一种的法律形式,亦称“决事比”“辞讼比”。作为司法判例的“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已经判决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判决依据。比,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为适用法律提供范例,从而被广泛采用。 第三节 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简答】矜老恤幼原则的内容。 汉朝法律制度大体继承秦制,但在刑罚的减免等方面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具体表现在: (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 (3)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 (4)女徒顾山。为女徒犯规定专门的赎罪办法。 【名词解释】通行饮食:指为对抗朝廷充当向导、提供食物及传递情报。 【论述】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与意义。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文帝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一是将原来的斩右趾上升为死刑,由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和劓刑分别改为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过多,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人已死。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制定《箠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模,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至此杖刑开始规范化,“自是笞者得全”。 汉文景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多选】汉朝契约的种类较多,主要有买卖、借贷、租佃契约等。 【单选】汉朝借贷契约关系的担保主要采用的方式是抵押。 【论述】汉行政机关及其发展特点。 第一,继续沿用皇帝的称号,进一步将皇权神秘化、制度化。在“君权神授”说的支配下,宣扬皇帝是沟通天与人的中介,皇帝对臣民的统治是天意所为,而且将皇权神圣地位法律化。 第二,实行“三公九卿”。“三公”仍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辅佐天子总理国政,职权甚重;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以副相之职,掌管监察。三公之下为“九卿”,即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分管礼仪祭祀、宫廷禁卫、皇室服务、司法审判、财政赋税、外交等事务。 第三,尚书台的形成与发展。自汉武帝时起,为加强皇权,与国家行政机构相抗衡的皇帝侍从机构开始参政,原本只在内廷掌管图书、奏章的尚书逐渐被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重任,由尚书、中书、侍中等组成的“中朝”决策国家大事。随后建立尚书台,扩充组织。东汉光武帝时,尚书台组织日益庞大,成为“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的主要行政机构,三公形同虚设。 汉朝机构的发展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以皇帝为最高权威,以三公为行政中枢,以九卿分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结构体系基本确立,并成为后来集权政治的基本模式;二是皇权的强化,导致宫廷组织对行政机构权力的侵蚀,掌握实际的决策权,由此演变为外戚和宦官的交相专权。 【多选】汉朝官吏选拔的方式主要有察举、辟举等方式。 【单选】汉朝任官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的专门法规是《三互法》。 【单选】汉朝官吏的退休称为致仕。 【单选】汉朝有权纠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三公的监察官是司隶校尉。 【单选】汉代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叫算赋。 【多选】汉朝时国家专营的对象包括盐、铁、酒。 第四节 汉朝的司法制度 【简答】汉朝的司法机关。 两汉的司法机关,大体由皇帝、廷尉、丞相和御史大夫组成,地方上则由州、郡、县三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1)司法机关。 ①皇帝是国家最高立法者,享有最高的司法决断权,对疑难案件作最后裁决,有时还亲自参加案件审判。 ②廷尉,皇帝之下专设的审判机关,长官亦称廷尉。其主要职责有二:一是受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并审批地方的死罪案件;二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③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御史大夫协助丞相、监察百官,他们都参与司法审判。 (2)地方司法机关。 汉初沿袭秦制,地方司法机关分郡、县两级。汉武帝时期,建立十三个监察区,设置十三部刺史,加强地方控制。东汉末年,改刺史为州牧,州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关,地方同法审级变为州、郡、县三级。郡守和县令兼任主要司法审判官,其下属专职司法佐吏,即郡“决曹掾史”、县“狱掾”等,负责具体的审理办案。 【单选】汉朝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的是廷尉。 【名词解释】读鞫:即司法在判决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犯罪过程和事实加以归纳和总结,并向被告宣读其内容。 【单选】西汉时期请求复审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单选】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建于汉朝。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单选、填空】 “苏老师”有中国法制史的完整考点,可以“免米”领取。 【单选】应该如何取得呢?“LGJ-SH”是他的,我们应该第一时间取得中国法制史考点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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