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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讲解

来源:化拓教育网


京建法〔2016〕9号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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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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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出现《记分标准》中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评标专家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并将记分结果上传至记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评标专家一次评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累加分值。

评标专家被依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进行记分处理。

第十条 评标专家主动报告其他专家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加分。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积分清零。记分周期内的奖励加分可与违规记分相冲抵。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可以通过记分平台,查询本人积分情况。

第三章 评标专家积分处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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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6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对该专家进行约谈。

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分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其建设工程评标资格的决定。暂停期满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可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作出暂停或恢复建设工程评标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和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一)累计积分达到9分(含9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2分(含12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2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二)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2分(含12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18分(含18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3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三)累计积分直接达到18分(含18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恢复评标后,累计积分达到24分(含24分)的,再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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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计积分直接达到24分(含24分)的,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12个月。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出现下述情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园林绿化局提出对专家的处理建议,市人力社保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2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

(二)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5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依法被暂停或恢复评标、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市人力社保局应当通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及时落实有关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专家记分情况与抽取概率的关联机制,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的积分将影响其抽取概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本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答复评标专家,涉及疑难复杂事项的,可提交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研究。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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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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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裁量基准 口头告诫 责令改正 口头告诫 取消本次评标资格 口头告诫 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 口头告诫 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 口头告诫 取消本次评标资格 口头告诫 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 分值 1 3 1 3 3 9 3 9 3 6 3 9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评标过程中从事与评标无关的1 评标纪律 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活动的 (七)项 出席评标活动不携带专家证2 评标纪律 书、电子身份锁的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未按要求存放或上交通讯工具3 评标纪律 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含电子设备等) (七)项 4 评标纪律 要求压缩评标时间的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四)项 5 评标纪律 未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将评标过程中的文件带离评标6 评标纪律 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室的 (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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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情节轻微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口头告诫 暂停评标资格1个月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给予警告 分值 3 12 6 9 6 12 6 12 6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7 评标纪律 进入其他正在评标的评标室 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8 评标纪律 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五)项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经劝阻9 评标纪律 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仍不改正的 (七)项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不配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10 评标纪律 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督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七)项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11 评标纪律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节严重 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24 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6 12 24 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没有评标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12 评审质量 论或有多个评标结论的 (三)项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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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违法情节 情节轻微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分值 6 12 24 6 12 24 6 12 24 6 12 24 6 12 24 13 评审质量 评分汇总出现计算错误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评标专家个人评分与其他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书面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14 评审质量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明、虽然做出书面说明但不能(三)项 合理解释的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未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15 评审质量 进行评审的 (三)项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应当启动澄清、说明和补正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16 公正履职 序而未启动 (三)项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17 公正履职 说明的 (七)项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9 -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情节轻微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分值 6 12 24 6 12 24 6 12 24 12 24 6 18 24 借鉴或抄袭其他专家打分结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18 公正履职 的 (八)项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将个人已完成的打分结果供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19 公正履职 他专家借鉴或抄袭的, (八)项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影响或干扰其它专家独立评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20 公正履职 的 (八)项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21 公正履职 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22 公正履职 清、说明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项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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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法情节 情节轻微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分值 6 18 24 6 18 24 6 18 24 6 18 24 6 18 24 23 公正履职 应当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24 公正履职 私下接触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主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25 公正履职 的意向 (五)项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发表带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26 公正履职 标人意见的言论的 (八)项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顺从其他专家发表的倾向性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27 公正履职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意见的引导(五)项 意图的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 11 -

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情节轻微 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28 公正履职 决意见 (六)项 情节严重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分值 6 18 24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完成潜在投标人排序后无故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29 公正履职 改评标结果导致排序变化的 (八)项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12个月 24 24 6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30 公正履职 评标活动结束前离开评标区的 (二)项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12个月 24 24 6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情节轻微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31 公正履职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处的 给予警告 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节严重 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24 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情节严重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3 6 32 其他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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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情节轻微 33 其他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为 (八)项 情节严重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 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分值 6 12 24 24 情节特别严重 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34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京未参加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培其他 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第二十条第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项 情节严重 暂停评标资格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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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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