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用房使用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其他动物诊疗机构所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
米,且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
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兽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
6.建立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
管理制度;
7.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8.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医院,除应符合上述1至6项条件外,还
应当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对新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已经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重新向诊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填报《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各地按照有关要求,重新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要求的,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注销其原有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2011年
8月1日起,全省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动物诊疗机构从业过程中,变更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领取和填写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已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发送到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发证时,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附件3)要求填写。
(五)《动物诊疗许可证》相关档案管理。动物诊疗许可实行一证一档。动物诊疗许可应当将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报告等纳入档案保存。
(六)《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情况备案。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动物诊疗机构汇总表》(附件4)及电子版报省农业厅(LUX@fjagri.gov.cn)备案。
三、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工作
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管理职能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严格许可条件,合理规划布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作。要组织开展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和业务素质;应设立并公布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根据工作需要,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细化管理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执业规则,健全制度,履行动物重大疫病报告
义务,规范从业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强化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 4.动物诊疗机构汇总表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机构名称 动物 诊疗 法人代表 机构 情况 场所使用 面积(㎡) 话 执业兽执业 姓 名 兽医 资格证 医师 号 联系电 地 址 身份证 号 执业兽医师 姓 名 资格证号 执业兽医师 姓 名 资格证号 从业地点 诊疗活 动范围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数 (一)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 ) (二)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 申请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 材料 (四)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审核 (五)设施设备清单; ( ) 情况 (六)管理制度文本; ( ) (七)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八)社区居委会出具同意开办的书面凭证。( ) 发证 机关 意见 年 月 日 福建省农业厅制 附件2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 动 物 法人代表 诊 疗 场所使用面积 号 联系电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地 址 身份证 机 构 情 (㎡) 话 执业兽医师 姓 名 况 资格证号 执业 姓 名 兽医 资格证号 执业兽医师 姓 名 资格证号 从业从业人地点 员数 诊疗活 动范围 执业兽医师 申请变更事项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地 址 身份证法人代表 号 场所使用面积 变 更 后 姓 名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情 况 姓 名 资格证号 从业人员地点 数 从业 执业 姓 名 兽医 资格证号 执业兽医师 资格证号 执业兽医师 (㎡) 话 执业兽医师 联系电 诊疗活 动范围 申请人 (签章) 发证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福建省农业厅制 附件3 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 一、正本填写规范 (一)关于许可证号 动物诊疗许可证号由“注册机构+流水号”组成。 例: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颁发的证书编号“闽榕融动诊证[2010]第001号 (二)关于正本内容 1.诊疗机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如“××动物诊物医院”。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当与其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 3.诊疗活动范围。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条件的,应当在诊疗活动范围一栏中填写“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具备规定手术条件的诊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范围中填写“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4.从业地点,为持证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信地址,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号。
(三)关于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日期
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应当加盖县级农业(畜牧兽医)局公章。 发证日期,汉字书写,例: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二、副本填写规范
(一)关于许可证号、诊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应当正本内容一致,发证日期采用汉字书写。
(二)关于诊疗活动情况报告记录
1.报告时间填写格式为××年××月××日,例:二O一二年三月十日。
2.发证机关确认后,在“发证机关确认”一栏加盖发证机关确认印章,或填写“已确认”和确认者签名(章)。
附件4
动物诊疗机构汇总表
执
动物诊
业
市、县(区)
疗
兽
机构全
医
称
数
面用使
动范围
所
诊疗活
动物诊疗许可证号
场
量 积 合计:本市、县(区)共有动物诊疗机构 所,其中动物诊所 所,动物医院 所
农业(畜牧兽医)局(公章):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
福建省农业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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