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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银行业银团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化拓教育网
为了规范安徽省银⾏业银团贷款市场有序发展,实现银团贷款操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安徽省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等有关法规、制度,参照国内银⾏间通⾏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本细则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成员⾏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途、额度、利率、担保⽅式、风险偏好等相同的贷款条件和约定的时间、⽐例,采⽤同⼀贷款协议,通过代理⾏向同⼀借款企业或项⽬提供贷款或授信。

  银团贷款业务包括银团贷款资⾦安排和相应的融资顾问服务两部分。

  第⼆条 银团贷款业务适⽤于客户的⼤额融资需求,包括项⽬融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过程中的结构性融资及过渡性融资等。

  第三条 符合《安徽省银⾏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中第九条约定的银⾏贷款,均应筹组银团贷款。

  第四条 成员⾏应⾃觉遵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共同维护⾦融市场秩序,以避免同业间⽆序竞争。

  第五条 成员⾏组团操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执⾏国家信贷,各成员银⾏应恪守信⽤,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第⼆章 组团规则

  第六条 银团贷款组团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为基础。所有成员⾏均享有牵头和参与组建银团贷款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银团贷款组团可由借款企业指定或委托⼀家成员⾏发起。

  第⼋条 借款企业拟通过银团贷款形式进⾏融资或按相关规定应该组建银团贷款的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银⾏竞争牵头⾏的,参加银⾏应通过协商的⽅式依次按照以下条件确定牵头⾏,协商未能达成⼀致的,任何⼀家参加⾏有权申请安徽省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委员会)审议确定。

  (⼀)借款企业指定⼀家成员⾏牵头⾏的,以正式的《银团贷款委托书》确定。借款企业向多家成员⾏出具多份《银团贷款委托书》的,按时间顺序排列,以第⼀份《银团贷款委托书》确定牵头⾏。如果在银团贷款未确定前(即在未正式提交安徽省银团贷款委员会审议前),若借款企业根据项⽬需要,重新指定牵头⾏的,并在《银团贷款委托书》注明对此前委托事项⽆效,以该新出具的《银团贷款委托书》为准。

  (⼆)在叙做银团贷款前,成员⾏已对该项⽬开⼯前期基础建设发放短期“过桥”贷款,在其他成员⾏对该项⽬⽆融资情况下,则由已发放贷款的成员⾏牵头,如有两家以上成员⾏发放贷款的,则以已放贷款⾦额较⼤的成员⾏优先。

  (三)在该项⽬正式批准开⼯后,已对该项⽬签订借款合同的,则由已签订借款合同成员⾏牵头。如有两家以上成员⾏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则以签订借款合同⾦额较⼤的⾏优先。借款企业项⽬在续建期间,成员⾏已对项⽬发放贷款的,则由已发放贷款的成员⾏牵头。如有两家以上银⾏发放贷款的,则以已放贷款⾦额较⼤的⾏优先。

  (四)项⽬正式⽴项批准后,对于贷款评估尚未完成的,按照成员⾏正式贷款的⾦额⼤⼩和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牵头⾏;在正式组团前完成审批⼿续的银⾏中,贷款⾦额⼤的银⾏作为牵头⾏,有两家或两家以上银⾏⾦额相同或相近时,按照审批时间在先原则确定牵头⾏。

  (五)对该项⽬已经⽴项或达成意向性协议,并已报上级⾏待批的,按照“谁先批准,谁牵头”;

  (六)如未达到上述五项条件的,同⼀项⽬多家银⾏提出作牵头愿意,且客户放弃选择牵头⾏,则由银团贷款委员会按各⾏实际情况,结合平等互利原则,确定成员⾏牵头。  第三章 银团贷款流程和职责

  第九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分⼯和职能,分为牵头⾏(副牵头⾏)、代理⾏、参与⾏等⾓⾊。  第⼗条 牵头⾏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主要操作流程为:

  (⼀)按照《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企业或贷款项⽬进⾏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企业进⾏前期谈判,商定贷款的⽤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式和相关费⽤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确定拟邀请参加银团的银⾏名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贷款银团的筹组策略,安排贷款⽇程,采取路演、推介会或通过银团贷款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协调会等⽅式向参与银⾏介绍借款企业(或项⽬)情况;

  (三)对有意参加银团的银⾏,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四)负责“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银⾏间合作协议”、“银团贷款担保合同”等银团⽂本的谈判、起草、签署⼯作,商定各成员银团贷款的份额;

  (五)确定银团的副牵头⾏、代理⾏和参与⾏;

  (六)组团结束后,向银团贷款委员会报送银团贷款项⽬申报表  (七)组织、协商其它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或事项。

  第⼗⼀条 代理⾏为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接受委托对银团资⾦进⾏管理的银⾏,原则上由牵头⾏确定,也可以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主要操作流程为:

  (⼀)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的要求,审查、督促、落实借款企业前提贷款条件,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管理⼯作;

  (⼆)开⽴专户管理银团贷款资⾦,根据约定放款⽇期或借款企业的⽤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对贷款专户资⾦的变动情况进⾏逐笔登记;

  (三)划收银团贷款利息和代收相关费⽤,并按承贷⽐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四)按合同规定回收贷款本⾦,并按照贷款⽐例和合同约定划到各成员⾏指定的账户;

  (五)负责银团贷款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贷后管理⼯作,银团贷款存续期间,有义务向所有银团贷款成员通报银团贷款发放、收回和贷后管理等情况;

  (六)关注借款企业财务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各参与⾏;

  (七)借款企业出现违约事项时,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主动、及时对违约贷款进⾏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应⽴即通知牵头⾏及参与⾏,及时成⽴银⾏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民提起诉讼;

  (九)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条 代理⾏应勤勉尽责,严格执⾏银团贷款协议,按照协议保障银团利益,公平地对待银团各成员⾏,不得利⽤代理⾏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因代理⾏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成员⾏有权要求召开银团会议或委托银团贷款委员会,根据银团贷款协议载明的约定,提议更换代理⾏和要求损失赔偿。

  第⼗四条 参与⾏是指按照银团贷款协议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企业提供贷款的银⾏,主要操作规程是:

  (⼀)按照“信息共享、独⽴审贷、⾃主决策、风险⾃担”的原则,根据牵头⾏提供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及《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在全⾯掌握借款企业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

  (⼆)当《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以满⾜审批要求时,可向牵头⾏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作建议乃⾄直接进⾏相关调查。

  (三)银团贷款签署协议后,要严格按照约定及时、⾜额划拨资⾦⾄代理⾏指定的账户;

  (四)在银团贷款续存期间,参与⾏应了解掌握借款企业的⽇常经营与信⽤状况的变化情况,发现的异常及时通报牵头⾏和代理⾏。

  第四章 银团贷款委员会⼯作规则

  第⼗五条 银团贷款委员会是⾃律性专业组织,主要操作规程是:

  (⼀)倡导银团贷款理念,监督实施《安徽省银⾏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为成员⾏提供协调、服务;  (⼆)收集和披露具备组团条件的贷款项⽬信息,为提供银团贷款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三)推进银团贷款的操作和流程的规范化;

  (四)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律⼯作,维护和促进银团贷款市场公平;  (五)协调处理银团贷款与交易中⾏际间发⽣的问题和争议事项;

  (六)受理银团贷款成员举报和反映,对违反本合作公约的⾏为依照《安徽省银⾏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进⾏处罚;  (七)对违约情节严重的借款企业做出同业制裁的决定;  第五章 监督和约束

  第⼗六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建⽴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负责银团贷款的⽇常管理⼯作。

  第⼗七条 各成员⾏应定期向银团贷款委员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存量、增量,银团贷款的利率⽔平、费率⽔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企业信⽤评级等(银团贷款统计表报送制度另⾏制订)。考试⼤-全国教育类站(www.Examda。com)本⽂来源:考试⼤来源:考试⼤

  第⼗⼋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为的,可以提请银团贷款委员会,依据《安徽省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第三章罚则第⼗九条对其进⾏处罚:

  (⼀)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额划付款项的;  (⼆)银团贷款成员擅⾃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银团贷款委员会已明确牵头⾏的贷款项⽬,其他成员⾏再擅⾃⼈员营销,影响牵头⾏组团⼯作;  (四)借款企业已归还银团贷款本息⽽代理⾏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

  (五)⼲扰银团统⼀⾏动,在谈判期间,降低贷款条件,擅⾃向借款企业(同⼀项⽬)发放该贷款或新增贷款;  (六)银团贷款存续期间,向同⼀项⽬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七)违反合作公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为。  第⼗九条 本合作公约由安徽省银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条 本实施细则⾃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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