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矿井防灭火检查制度

矿井防灭火检查制度

来源:化拓教育网


矿井防灭火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矿井消防火措施、设施可靠,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吉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消防火检查工作。

第三条建立矿消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矿消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消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担任。

第四条井上下绞车房、材料库、主要通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变电所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应保证灭火需要。

第五条开采有发火危险的煤层,应当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有消防火、防止漏风和其他气体泄露的预防措施;掘进工作面的冒顶区应及时进行消防火处理。

第六条对残存火区要定期采集气样,进行气体分析。

第七条矿组织安全检查,应同时检查消防火工作。由主管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火工作专项检查。

第在有消防火设施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责任区域内消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火设施不足、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处理不

了的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安全检查工应对责任区域内的消防火密闭、高温火点等,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安全检查员和其他有职责的人员检查中发现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统、消防火设施等偏离标准,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对有发火倾向的煤层、工作面、采空区和其他高温火点,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消防火记录。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未认真进行消防火检查、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桦甸市桦郊英明煤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