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艳军,李万君
来源:《湖北农业科学》 2012年第17期
李艳军,李万君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武汉 430070)
摘要:对荷兰蔬菜种业发展状况作了简要介绍,总结了荷兰蔬菜种业的运营模式,并详细分析了其特点:以大型种业集团为龙头、以创新和专业化为根本、以需求为导向、全面实行质量管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大而完善的流通体系以及充分行使服务职能等。通过对比分析,得出荷兰蔬菜种业运营模式对我国蔬菜种业发展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荷兰;蔬菜种业;模式;启示
中图分类号:F306.6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17-3882-05
Vegetable Seed Industry Mode of Holland and Revelation
LI Yan-jun,LI Wan-ju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ubei Rur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Wuhan 430070,Chin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vegetable seed industry of Holland was briefly introduced at first, then the mode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were analyzed, with the large-scale seed company as the leader, taking innovation and specialization as fundamental, demand oriented,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the stric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werful and perfect circulation system as well as government exerting service functions well, and so on. At last, some revelations to China’s vegetable seed industry development through comparing it with Dutch vegetable seed industry mode were got.
Key words: Holland; vegetable seed industry; mode; revelation
荷兰种业在世界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100多年来,荷兰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种子、种苗生产和出口国之一。全世界规模最大的22家种子公司中有3家出自荷兰[1]。荷兰有许多良种闻名于世,如“米克”、“塔兰多”、“肯德”和荷兰7号等。据不完全统计,荷兰马铃薯种子占世界薯种市场的60%以上,80多个国家引种荷兰的马铃薯种子,并购买其生产的马铃薯成品[2]。
荷兰也是世界著名的蔬菜种子、种苗生产出口大国。荷兰陆地总面积仅400多万公顷,但有超过1 200 hm2的土地用于培育蔬菜种子和种苗,培养的品种多达4 900个[1],其产品销往世界一半以上的国家,出口量位居世界前列,全世界种植甜菜的50多个国家中,超过90%的使用荷兰的种子[3],令许多农业大国难以望其项背。因此,分析荷兰蔬菜种业运营模式无疑对中国蔬菜种业发展壮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 荷兰蔬菜种业模式及特点
1.1 荷兰蔬菜种业模式简介
20世纪初,荷兰的个体蔬菜种植者逐渐开始进行种子、种苗的选育工作。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飞速发展,荷兰种业形成了独特的运营模式,包括研究、繁育、种苗生产、销售一体化模式;以营销种子为导向的育、产、销一体化模式;以营销苗木为主、其他环节外包的模式;研发、种子繁育、种子加工、包装、销售各环节相分离以及订单种业模式等。其中育、繁、销一体化为其主要运作模式,主导着荷兰的蔬菜种业,并对世界蔬菜种业的发展产生着巨大影响。
1.2 荷兰蔬菜种业模式的特点
目前,荷兰大型蔬菜种业集团都实行育、繁、销一体化运营,这些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种业“巨人”主导着荷兰种子产业,这中间既有老牌种业劲旅,如瑞克斯旺种业集团和安莎种子公司等,也有随着育种技术新发展诞生的种业新秀,典型代表如必久(Bejo)种业集团;此外,荷兰还拥有大量的专业种子公司,他们根据农业高度专业化发展的需要,专门从事种子繁育、加工、包装或是销售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荷兰共有180多家专业种子公司[4]。这些种业实体合理分工,密切合作,共同构成了荷兰蔬菜种业现代化运营体系。长期的发展使荷兰种业模式逐步形成了以下主要特点。
1.2.1 以大型种业集团为龙头 富有特色的龙头种业集团占据了荷兰蔬菜种业的大半壁江山,引领其蔬菜种业的走向,在荷兰蔬菜种业市场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但这些种业“巨人”与专业种子公司并行不悖、各取所需:种业集团并无刻意压制小型专业公司之嫌;小型专业种子公司又很好地弥补了大型种业集团所遗留下的市场空隙。他们各自发挥自身的特长,共同满足荷兰乃至世界蔬菜种子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如瑞克斯旺、安莎和必久等大型种业集团集育、繁、销于一体,凭借其先进的育种技术、强大的创新能力和雄厚的资本成为荷兰蔬菜种业界的标杆,引领荷兰其他种子公司进军欧盟乃至世界市场。从未来发展方向上看,荷兰大多数种业公司均倾向于打造成为育、繁、销一体化的现代种业集团,如J&C Van Geest农场10多年来以销售番茄和甜辣椒苗为主,目前这个农场除育苗外,也逐渐进入品种选育的领域[1]。
1.2.2 以创新和专业化为根本 从新品种培育角度来看,荷兰蔬菜种子公司十分重视研发创新工作,尤其是龙头种业集团,不仅设有专门的研发部门,而且与荷兰惟一的农业大学瓦赫宁根大学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这就保证了新品种研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以阿德文塔集团为例,早在1998年其每天的科研经费投入就超过150万元人民币[5];从生产过程来看,荷兰蔬菜种子公司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化水平,尤其是大型种业集团表现更为明显,其
种子、种苗生产的高度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产的蔬菜作物种子种类的高度专业化,一般而言,荷兰大多数种子公司都主要经营某一种类的蔬菜种子;二是育种与种苗生产的高度专业化,一般专业种子公司只研究开发新品种及实现种子商品化,而育苗则由专门的育苗公司来负责,他们先从菜农那里得到订单,再从信任的种子公司购买种子,然后育苗、交货;从种子加工和包装来看,具有高度自动化特征,荷兰的蔬菜种子公司尤其是龙头种业集团都有一套严格的加工、包装体系,如选择、清洗、检测、加工和包装等均实现了自动流水线作业,加工和包装质量好、效率高,实现了高度规范化和标准化。
1.2.3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无论是早些年成立的瑞克斯旺和安莎等种业巨头,还是后来才崛起的种业新秀必久等以及众多的专业种子公司,在经营中它们始终秉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理念。荷兰蔬菜种业之所以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享有盛誉,与其强大的满足菜农需求的能力是息息相关的。它们十分重视市场需求的变化,不仅设有专门的部门从事市场研究,而且注重从下游环节收集市场需求信息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育种和生产,以确保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2.4 全面实行质量管理 首先,从大的经营环境而言,荷兰有着完善的种子法律法规,对种子质量做出了明文规定:于1966年颁布,1984、1999年修改的《种子与植物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欧盟质量标准的种子才可以在市场上流通[6];各级法规也对种子质量及事故责任做出了明文界定。另外,最重要的是荷兰有一套严格的种子质量认证体系,该体系由农业部依照欧盟相关标准制定,并要求所有涉种单位都必须按种子认证体系办事,尤其是种子生产和检验必须严格遵守此认证体系的规章制度。
从产业链纵向来看,种子产品从研发直至最终到达农户手中,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质量管理措施严格把关:公司对种子生产、加工的每个环节把关,并辅以严格的随机检验制度,突出表现在种子质量检验员重点检查种子公司各个生产环节的技术人员是否合格,并随机抽取任何环节的产品或是工艺进行检查或监督。此外,荷兰种子生产和加工的高度自动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即流水线作业也为种子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横向来看,各涉种实体均对种子质量负责,一方面是企业,尤其是龙头种业集团,他们严格贯彻质量战略,视种子质量为企业生命,其良好的信誉为种子质量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保障。如必久公司拥有规模庞大的种子质量控制中心,中心有很大一部分人从事种子的收集、提纯和整理工作,并运用现代种子加工技术对种子进行分析、加工、消毒、除杂、分级和包装等工作,从而保证来自全球各生产基地的蔬菜种子都符合欧盟质量标准。对于中小型专业种子公司而言,荷兰成立有种子检验协会,公司自愿申请成为会员,而协会对会员所提供的产品有明确规定,进行约束,保证质量;另一方面是种子质量认证体系严格把关,荷兰在1898年就成立有种子检验站,对种子进行检测和认证[7]。目前,种子检验站将蔬菜等种子的常规检验交给了荷兰蔬菜和花卉种子检验总局(NAKG),其质量管理以田间试验和实验室测定为依据,主要负责对要列入荷兰蔬菜品种名录和欧盟关于化学品法规的EC名录的新蔬菜品种进行注册以及根据种子生产商要求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等[7];再者,法律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对质量不合格品种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实施严厉制裁,如仲裁法庭可以视具体情况对质量不合格的种子公司进行全面监控,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1.2.5 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荷兰种业在十分重视研发的同时,也建立起了严格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荷兰制定并实施了与欧盟及国际组织的规定相一致的品种保律、法规,以保护品种所有权人的利益,规范种子市场主体的行为。
荷兰的农作物品种保护是和品种注册结合在一起的。首先,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品种注册申请,注册的品种包含两部分: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按规定必须注册但不能授予品种权的品种。农业部注册处根据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1周至两个月的时间内做出准予登
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一旦注册成功,就受到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同时,欧洲专利法对农作物新品种的延伸保护也进行了规定,如对于生产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变异种,仍属原品种保护范围,生产者不能申请专利,这一法律条文在荷兰同样适用。当然,荷兰也设计了一些配套措施来保证注册品种的质量,如品种注册有严格的程序;更重要的是,申请注册的品种必须经过测试。测试单位由植物育种者权利委员会审查决定,对于蔬菜品种,要测定品种的稳定性(新品种在不同地区的适应性)、一致性(新品种群体中个体间的整齐度)和特异性(新品种与已审定品种的性状差异性)即DUS测试,测试工作在全国30多个试验站进行,测试期一般是1~3个生长周期,测试内容涉及形态学和生理学方面的指标,同时还必须进行多点农艺性状测试,测试费用由申请者根据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8]。
1.2.6 强大而又完善的流通体系 荷兰土地资源少,耕地面积更小,能用于蔬菜种子繁育和生产的耕地十分有限,加之劳动力成本高,因此很多蔬菜种子公司都把繁种基地建在国外,生产出种子和种苗之后,再销往意大利、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而这一切的实施需要依靠强大而又完善的流通体系。比如,必久蔬菜种子主要在法国、意大利、美国和澳大利亚生产,生产的所有种子都运到荷兰,在那里进行严格的质量测试和处理,经检验合格的种子再销往世界各地。荷兰具有闻名于世的拍卖市场和物流网络系统,海运和空运四通八达,从而保证了荷兰种子种苗面向全球的营销和分销,同时每一家大型种子公司在国外都有完整的营销网络,这样就确保了种子种苗产品能够准确及时地到达客户手中。2004年必久蔬菜种子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专门的办事处,负责中国市场的营销和分销以及市场信息的收集工作[9]。目前,必久的蔬菜种子产品通过进口代理商的强大销售网络已在中国各地销售,覆盖了中国的主要蔬菜种植区。
总结起来,荷兰种子流通体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现代种业物流中心,荷兰充分利用高新信息技术成果,建立了高度发达的营销平台和信息中心,能够及时了解世界各个市场的需求,并能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反应。二是具备发达的物流基础设施,凭借高度发达的交通和畅通无阻的营销网络,荷兰的种子公司可以把产品准确而又及时地供应到世界各地。三是积极发展种子供应链,高度重视每一个环节的运营质量以及供应链上下游单位之间的衔接和合作,保证有及时充足的货源,并能保证种子种苗产品准确及时地到达客户手中。四是重视对种子营销和分销人员的培训,荷兰的种子公司在每个目标市场上都拥有一支素质很高的营销和分销队伍,这在根本上保证了其高度现代化的蔬菜种业物流体系的正常运营。
1.2.7 充分行使服务职能 荷兰出台的一系列措施都是为蔬菜种业高度市场化和现代化服务的。比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各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严格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蔬菜种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投入巨资展开基础研究,这为种子研发单位进行应用研究奠定了基础,使得它们与其他国家的育种单位相比能够站在较高的平台上;另外,荷兰规定了严格的质量检验检测体系,每个品种都要经过严格的检验才能注册,注册后才能享受法律保护,这就为荷兰蔬菜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假冒伪劣产品无处立足。不难看出,荷兰并没有直接介入种业的运营过程,即便种子质量检测也是委托其他单位或是专家进行,更没有直接参与种业利益分配,始终以一种服务的姿态和角色出现在蔬菜种业的发展过程中,为其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和宏观环境。
2 荷兰蔬菜种业发展模式对我国种业发展的启示
2.1 充分重视蔬菜种子产业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耕地面积较少,新中国成立后直至前些年温饱问题一直是各方面关注的头等大事。因此,水稻、小麦和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种业发展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给予了很大的扶持,并采用各种措施促进其发展。而所谓的副产品,如蔬菜等作
物的种业发展则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10]。所以,面对国外种业“巨人”的挑战,我国蔬菜种子产业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据了解,目前,“洋品种”以其产量高、品质好、抗性强等优势占领了我国蔬菜之乡寿光种子市场的80%左右,而这对于我国的蔬菜种业安全乃至关系社会稳定的粮食安全是极为不利的。所以,我国必须充分重视蔬菜种业的发展,使其尽早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2 完善质量监督体系,规范蔬菜种业准入制度
荷兰拥有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蔬菜种子质量检测和控制体系,与此相对应,其蔬菜种业准入制度也比较规范,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其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相比之下,我国蔬菜种子的质量检测和控制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蔬菜种子质量管理、监督、检测体系不健全[11],由于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操作缺乏经费保障,导致一些环节缺失;二是检测和监督不到位,很多应该检测和监督的方面存在“真空”[11];三是相关部门直接从事这一工作,为其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权力寻租活动的存在导致执行标准不一致,执行力度不统一,影响了质量检测和监督的权威与可信度;四是部分从事质量检测和监督的人员专业知识远远没有达到相关要求,与荷兰等国际水准相差甚远,因此难以完全胜任检测和监督工作[11]。正是由于我国蔬菜种业质量监督体系还有待完善,从而造成我国蔬菜种业准入制度不规范,各种不合格的经营主体和质量存在瑕疵的品种大量进入市场运营,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菜农对民族蔬菜种子品牌的信心,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蔬菜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完善质量监督体系、规范蔬菜种业准入制度刻不容缓。
2.3 推动一体化经营,构建现代蔬菜种业流通体系
荷兰种业成功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其拥有大型的种业集团作为龙头企业,如瑞克斯旺、埃德瓦塔、安莎和必久等,这些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强大的营销网络,构建起了发达的种业流通体系,实施一体化经营,在种业营销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带动作用。虽然我国蔬菜种子经营主体不少,但真正有实力的却屈指可数,而且可以和国际知名蔬菜品种一较高下的产品少之又少。随着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种子市场,大型种子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丰富的营销经验以及强势的蔬菜品种不断蚕食我国的蔬菜种业市场,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们必须加大对蔬菜种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企业逐步进入蔬菜种子行业,组建集科研、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一体的大型蔬菜种业集团,以顺应国际种业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同时重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蔬菜种业流通体系,保证蔬菜种子销售畅通。这样才能保证我国蔬菜种子公司面临国外种业集团的巨大冲击时不至于垮掉,继而在逆境中逐渐成长壮大起来。
2.4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力度
荷兰种子公司尤其是一体化种业集团斥巨资进行科技创新,并适时推出质量高、稳定性好的品种,以保证它们在蔬菜种子研发中的引领地位和在世界蔬菜种子市场中的强大竞争力。而我国由于特殊的经济发展背景和历程,蔬菜品种创新上的投入十分不足,导致蔬菜育种科研工作进展缓慢,科技成果创新能力弱[12]。比如,我国蔬菜种子企业的科研经费投入一般是蔬菜种子销售收入的5%~8%,而发达国家的蔬菜种子企业科研经费的投入是其销售收入的10%~15%[13]。另外,荷兰蔬菜种子科研的主力军是大型种业集团,因此成果转化积极性高,推广速度快,而我国蔬菜种子科研的主力为隶属于相关部门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即使研发出性状良好的品种,市场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渠道也不十分畅通。虽然部门设有专人负责蔬菜种子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但大多为兼职,且其中大部分也从事种子生产或销售工作,因此效果欠佳。为此,我国必须加大蔬菜种业科技创新力度,并及时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度,使得已有的成果能迅速、有效地推广和应用。
2.5 革新种业管理,规范相关部门职能
荷兰种业成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自始至终扮演着“催化剂”的角色,通过规范的职能、良好的管理和健全的服务推进蔬菜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相比之下,我国在蔬菜种子产业管理上存在以下不足:①目前所强化的是管理体系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职能,真正受欢迎的服务职能却遭到忽视;②蔬菜种子行业基层管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③蔬菜种子行业管理政出多门,基层工商部门和种子执法大队对蔬菜种子销售多头领导,部分地方甚至滥发营业执照;④少数地方基层种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或间接从事种业经营活动,既监督管理,又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必须规范相关部门职能,从根本上革新种业管理。
2.6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荷兰的种子市场拥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其蔬菜种业顺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而我国种子市场起步和开放比较晚,虽然《种子法》的颁布宣告我国种子市场运作和种子产业发展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但在种子产业立法和执法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一方面虽然我国有关种子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存在不系统、不配套和操作性差等问题,尤其是各地方法规自成体系,各自为阵,导致同一内容方面的法规重复出现,有些甚至相互矛盾;另一方面,现行的种子产业在管理及运作模式上均与《种子法》的要求相差甚远,如政企关系不清晰、产权模糊、衔接机制不恰当、与区域和国际惯例不接轨等,同时执法不规范,难以在相关种子利益主体群体中树立起权威形象[14]。加之种子行业普遍缺乏法制观念、竞争观念、创新观念、质量观念和服务观念,缺少合作意识、产权意识、品牌意识和保护意识[15],导致种子产业监管法制化难以贯彻执行。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不仅在于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而且要加大执法的彻底性,净化执法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蔬菜种业发展所需的良好法制环境。
2.7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荷兰十分重视蔬菜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且卓有成效。相比之下,虽然我国拥有《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并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这些法律法规或联盟条款中都包含有对蔬菜新品种进行保护的内容,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各行各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观念,缺少新品种产权保护意识。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依然不够,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品种权人的权益,蔬菜种子中出现了许多假冒伪劣产品[16],这给蔬菜种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例如,不少小公司将知名品种(牌)拿过来进行所谓的改良和修正,再改头换面投入市场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我国要加强对蔬菜种子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利益,调动育种人员积极性,促使我国蔬菜种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3 小结
众所周知,种业是农业的重要基础之一,没有种业的现代化,何谈农业的现代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尤其要大力推进种业现代化。蔬菜种业是一国种业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蔬菜种业对于我国蔬菜产业乃至农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并借鉴荷兰等蔬菜种业高度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切实贯彻执行,振兴我国的蔬菜种子产业,从而推动蔬菜种业快速发展,为农业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从源头上保证我国蔬菜产业安全和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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