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
资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阜阳市 • 【公布日期】2009.06.26 • 【字 号】阜政办[2009]52号 • 【施行日期】2009.06.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阜阳市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
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9]5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统一,现将《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阜阳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全面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列入年度科技研发经费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万元。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国外专利资助申请,审批各县市区
专利管理部门集中申报的国内专利资助申请。
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申请,并负责审核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受理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五条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 2、国外专利申请费用。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第七条费用资助的标准:
1、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后,按照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10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每项发明创造申请不同国家专利资助不超过两次。
第专利资助申请每年两次集中申报。上半年为次年的元月1日至10日,下半年为6月1日至10日,下,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专利费用资助材料: (一)填写《阜阳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 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交费复印件;
(三) 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的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或社会团体、组织的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非职务发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除全额追回资助费用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