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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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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经人民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的管辖

二、行政处罚管辖的原则

1、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

2、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含县级。

3、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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