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法律责任相应条例对照)
认定具体行政违法行为依据 第九条 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客运标志牌。 第十一条 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时间、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除外。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坑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二)站外揽客; 行政处罚依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三)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项、第六项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五)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 客运标志牌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不得 转让。 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人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的起止日期; (二)承包经营的起止日期;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三)发包人发包给承包人经营的客运车辆的基本情况; 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人变更投入客运班线的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时承包人享有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聘用驾驶人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建立驾驶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人聘用档案。 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在本站以外设立售票点,或者委托他人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立售票点的,应当到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正,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委托人托运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及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 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使用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单、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建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动车未按照规定签订维修合同或者建立维修档案的,责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未照规定签订维修合同,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建立维修档案的 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第二十九条 第四款规定: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倒卖、转借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场地开展教学和培训。 第三十 第二款 禁止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可以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和设备: 3、无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驶或者暂扣的,应当采取相应措 施将停驶或者暂扣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 接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物品和危险品的 2、营运客货车辆超范围经营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签订维修合同或者建立维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牌证,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 5、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6、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