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消保法的实施现状看普法的重要性
印象中,法律是庄严圣神、不可侵犯的。法律有其本身的骄傲,它象征并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有时法律的这份骄傲却显得分外苍白无力。
相信很多人都有自带食物进KTV、饭店及影院等场所被拒,而该场所内部物价又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经历。绝大多数时候我们都选择忍气吞声、无奈接受,甚至有些消费者自身都认为商家这种行为是天经地义的;少数维权意识较强的的消费者会选择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工商管理局投诉;只有极少数人才会选择走法律途径、提起一场诉讼。其实,商家的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平等交易权。类似的霸王条款还包括某些商家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诸如“如发生特定情况,商家概不负责”、“本商品离柜后概不退换”、“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本酒店包房最低消费**元”等等。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按理说,今天已有法可依,当我们再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义正言辞地站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新消保法的实施现状或者说消费者用法律武器维权的现状却不尽人意。
那么,可以说对全民有利的新消保法为什么施行起来却如此困难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何以用法?我曾问起其他专业的同学,很多人
表示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外,很少有人知道、关注新消保法。作为高素质群体的大学生都如此,更何况普通民众?二、牵扯利益过小,加之中国人传统的厌诉心理,大多数消费者对此不屑一顾。其实不然,一个人的利益或许只有几百元、几十元,但是全民的利益是巨大的。最重要的是,商家的此类行为已触犯法律,民众对侵权行为的放纵或许会省去很多麻烦,但却是对法律的践踏,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破坏。三、当事人双方实力悬殊,甚至有些不法商家会采用威胁、强迫、诱骗等方式组织消费者维权。四、维权困难,途径少,成本高。此类侵权行为所牵扯的诉讼标的金额大都较小,如果个人采取诉讼,所需成本远远高于诉讼标的额,有些得不偿失;如果采取公益诉讼,法律又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消协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诉讼门槛又太高,将消费者挡在了门外。现今,随着小额诉讼的逐渐施行,这种情况可能会有所改观。
要改变目前这种法律实施僵局,我个人认为不是通过制定更多的法律或者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来完成,而是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让法律深入人心,帮助公民树立维权意识,知法、懂法、学会用法。首先,我希望国家能够未雨绸缪,把案件发生后投入的巨大的亡羊补牢的钱,抽出一部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法活动,让弱势的公民知道法律的存在以便用以维权,让潜在的犯罪分子明确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从而把违法犯罪的恶苗扼杀在摇篮中。其次,我觉得当代大学生应该担当起让法律走出高阁、走向基层、走遍农村的重任,响应国家号召,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西部去,将普法进行到底!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很值得赞赏的。我们国人要做这一点,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潮的推动下,在越来越多的公民的参与下,相信这一天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