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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6收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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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6收藏版)

2016-03-21民商事实务

来源丨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作者:廖华 龙华江

2016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面整理)

⽴立案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转交下级⼈人民⽴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

⼈人民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286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

【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〸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

【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〸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14条)(民诉124条)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应当受理。(民诉解释345条)

诉前财产保全。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

申请财产保全

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

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解释163条)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10,民诉解释171条)

申请证据保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规定,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〸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23条)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

(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

诉讼时效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351条)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374条)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起诉。

(民诉法181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

(民诉法194条)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起诉。

(民诉223条)

国内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

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

委托送达。受委托⼈人民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民诉解释134条)

【实现担保物权】⼈人民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解释36)

【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将和公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告(民诉解释2条)

与【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送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达

⽉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185条)

【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〸十七条第⼋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534条)

【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

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民诉解释536条)

国内。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

答辩期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293条)

【⼩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提出上诉,上级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简易程序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〸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依照《证据规定》第⼗〸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调查。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

(民诉131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

举证期限

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〸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书⾯面申请复议,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

27条指对⼈人民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应该准许。

(合同法解释⼀一30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解释73条)

事⼈人的期限证据交换提交新证据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

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期限

(民诉136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民诉解释227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5、47条)

民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〸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罚款、

(民诉解释180条)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民诉115条)

拘留及复议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和当事⼈人。

上级⼈人民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民诉解释185条、18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合议庭告知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民诉83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民诉12)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

特别程序。⼈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诉180条)

⼈人民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182

⼀一审审限

条)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9条)

【审限延长】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请。(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2条);对于下级⼈人民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4条)

笔录阅读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

(民诉147条)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4)

⼈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

判决书送达

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与结案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审限若⼲干规定第10条)

⼆二审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上诉期间

(民诉1条)

涉外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民诉269条)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民诉166条)

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

(民诉167条)

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5⽇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6条)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解释341条,民诉176条,审限管理规定2条)

再审

当事⼈人向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当事⼈人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期限

再审申请的;⼈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民诉209条)(民诉解释384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〸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诉解释422条)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申请再审。

(民诉解释423条)

民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民诉解释385条)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审查再

(民诉203条)

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如需延长,应经本

审期限

院院长批准。

(民诉204条,民诉解释129条)

⼈人民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

(民诉解释419条)

⼈人民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略)条件的,⼈人民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

(民诉211条,民诉解释417条)

再审审限再审中⽌止执⾏行再审申请撤回后的再申请

⼈人民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诉解释421条)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

(审限管理规定第)

⼈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民诉解释396条)

⼈人民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〸十⼆二项、第⼗〸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民诉解释401条)

督促程序

⼈人民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

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民诉解释42)(民诉215条)

基层⼈人民受理的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民诉解释429条)的⽀支付令申请,应在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符合规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429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民诉216条)

⼈人民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民诉解释430条)

⼈人民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民诉解释432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提出。

(民诉解释440条)

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诉219条,民诉解释445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民诉219条,民诉解释449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民诉解释452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中⽌止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执⾏行

程序若⼲干解释,第3条)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9

条)

⼈人民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民诉解释482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7条)

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下称执

⾏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不审查异议。(执⾏行⼯工

作规定61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期限】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在⾃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由执⾏行⼈人民管辖。⼈人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解释304/305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期限】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由执⾏行⼈人民管辖。⼈人民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诉解释304/306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执⾏行异议

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上,第9条)。(民诉225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民诉227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3

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执⾏行

程序若⼲干解释25条)(民诉解释511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程序若⼲干解释第26条,民诉解释5

12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

执⾏行措施期限

的期限。(民诉解释487条)

⼈人民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民诉解释316条)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人民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民诉解释465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〸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民诉解释469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民诉解释514条)

执⾏行宽限期

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拍卖、变卖规定第10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程序

【保证⾦金的处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3⽇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3⽇日内退还竞买⼈人。(拍卖、变卖规定13条)

【拍卖裁定期限】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人民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7、2)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

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执⾏行期限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不计⼊入执⾏行期限】中⽌止执⾏行⾄至恢复执⾏行的期间;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审限若⼲干规定第9条)

【申请上级执⾏行期间】⼈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申请执⾏行。(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

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其他执⾏行

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委托执⾏行】委托的⼈人民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受委托的⼈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30⽇日内执⾏行完毕;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民诉229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5条)

不受期限执⾏行妨碍的排除

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民诉254条)

在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〸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民诉解释521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〸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

注意

⼗〸十四条、第三百⼋八⼗〸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〸十⼆二条、第四百⼆二⼗〸十三条规定的6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〸十三条规定的1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民诉解释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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