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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农业补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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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农业补贴规则

WTO《农业协定》是规范世界各国农业国内支持与补贴措施的准则。概括而言,WTO《农业协定》将农业国内支持措施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不要求各国作削减承诺的措施,另一类是要求各国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措施。协定还专门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农业国内支持与补贴的特殊差别待遇。

1.《农业协定》不要求约束和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与补贴措施,主要指的是“绿箱”措施(第6.1条)。农业协定规定: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农产品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被认为是“绿箱”措施,属于该类措施的补贴被认为是“绿色补贴”,任何国家均可免除削减义务。

“绿箱”措施主要包括:(1)一般农业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2)粮食安全储备补贴;(3)粮食援助补贴;(4)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5)收入保险计划;(6)自然灾害救济补贴;(7)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8)农业资源储备补贴;(9)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10)农业环境保护补贴;(11)地区援助补贴。

2.WTO要求各国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国内农业支持措施,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措施,包括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一般称“黄箱”。属于“黄箱”范围的农业支持与补贴,叫“黄箱”补贴。《农业协定》规定用综合支持量(简称AMS)来衡量“黄箱”补贴的大小,并要求在约束该类补贴的基础上,逐步予以削减。

但是,《农业协定》对“黄箱”也作了一些例外的规定,使下述“黄箱”补贴不受《农业协定》的约束和:

一是第6.2条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所采取的下述支持和补贴措施可免予削减承诺,简称“发展箱”。主要包括:(1)农业投资补贴;(2)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3)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一般称此为“发展箱”措施。

二是第6.4条规定了农业支持与补贴的“微量允许标准”,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种情况区别对待,(1)对发达国家而言,第6.4(a)条规定,如果“黄箱”补贴(AMS)不超过农业总产值的5%,则无须进行削减,此称对发达国家农业支持与补贴的“微量允许标准”。(2)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第6.4(b)条规定,如“黄箱”补贴不超过农业总产值的10%,则也无须进行削减,不受《农业协定》的约束,一般称此为发展中国家农业支持与补贴的“微量允许标准”。《农业协定》还规定,没有超过“微量允许标准”的补贴,可以不纳入农业支持与补贴额AMS的计算。

三是《农业协定》第6.5条,规定一些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的“黄箱”(如休耕补贴等)可纳入“蓝箱”,免予削减承诺,不受《农业协定》的约束和。这些措施在发展中国家很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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