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3)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基金会计、出纳做到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不得记录和保管基金帐簿,不编制、审核记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基金核算实行电算化,一人一个操作密码,严禁以他人密码进行会计核算操作,并安装防计算机病毒软件,必须保证计算机安全运行,做到及时备份数据,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程序使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和密码未经许可不得告知他人或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做好防盗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的医疗费用一律通过银行转帐,不得支付现金或现金支票。对1000元以下的个人结算业务可以支付现金,超标准的应开具现金支票。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应做到日清月结,严禁坐支现金,并严格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库存现金超限额的应及时缴存银行。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部门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把关,原始凭证必须符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其更正补充。如发现原始凭证中金额有误的,应退回出具单位重开。
支出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帐簿登记,须由会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计算机录入。录入后打印出记帐凭证,经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会计共同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会计据此打印出相关明细帐及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部门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同时,银行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每月交稽核科
审计一次。
第三十条 基金预算。年度终了前,基金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基金决算。年终,对各项基金收支及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部门按规定表式和填报要求,编制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决算报表,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基金管理科对全年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分析,经领导审阅后,报送省、市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部门要做好基金的调度和保值增值工作,严格按规定将收入户资金转存财政专户,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结存资金转存定期的计划。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人监交;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单位派人监交。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负责购买银行票据及其它票据,对购买的票据要进行登记,基金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在领取之后要顺序开具,对作废的票据加盖作废章,银行票据应作为当期会计凭证的附件。
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严格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责任。
(一)系统的业务需求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应符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明确防范风险控制的要求,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审核确认。
(二)系统的设计开发由网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医疗保险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核性。
(三)系统(含升级系统和其他商品软件)投入运行前,必须在系统开发商测试基础上,再经过网管、业务部门的试验运行,提供必备的测试资料,正式投入运行应经过业务、网管部门的联合验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法人代表批准。
(四)系统投入运行后,应按照操作管理制度进行经常和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五)购买计算机系统设备,合同中应明确厂商承担的责任,租用公共网络时,应确定经营机构承担的责任。
(六)严禁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对系统的数据资料必须建立备份,异地存放。系统应具备严密的数据存取控制措施,数据录入应依照合法、完整的业务凭证照实输入。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赋予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等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对数据库进行操作,因业务处理需要必须对数据库操作时,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稽核部门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系统网管人员要做好防火、防尘、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第六章 部门协调与控制
第三十八条 与开户银行之间的协调控制。
(一)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核、及时传递基金收付单据,按规定计算各季度基金存款利息,保障基金安全完整;每月终了后,开户银行及时打印“银行存款对帐单”,复印“财政专户存款对帐单”及有关回单。
(二)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到开户银行取回“银行存款对帐单”、银行回单及有关复印件,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之间的协调控制。
(一)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监控、巡查和参与年终考评。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通过医保计算机网络结算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数据实时传输至医保数据库保存。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网络系统实时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控。
(三)医保经办机构在一定时间内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
第四十条 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协调控制。
(一)经办机构依据本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根据月末“支出户存款”余额及次月基金支付计划,填写《社会保险基金月使用计划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并按月与市财政局核对“财政专户”收支和结余情况,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保证账账相符。
(二)接受并配合上级部门的非现场监督。按月向省局、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基金会计报表。接受并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确保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及时地总结分析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并尽快坚决予以整改。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按其分管范围负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内控制度的实施负全面责任,经办人员负具体经办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抽样自查,并建立相应的自查记录,年终进行总结。
第四十三条 稽核部门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
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稽核部门行使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能,有权按规定对单位所有部门及人员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督查,各部门及人员不得拒绝,对督查的情况和问题,负责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四十四条 稽核部门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四十六条 稽核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内控考评工作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稽核部门考评业务部门的形式进行。内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
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内控工作好的医疗保险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医疗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评内容:
(一)单位(部门)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是否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
(二)医疗保险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到位。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医疗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2017-05-09 20:02 | #2楼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店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和服务标准,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特制订以下制度,
1、热爱本职工作,对自己的工作职责负全责; 2、努力提高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
3、对本职工作应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4、待人接物态度谦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营销氛围。 5、作好他人医疗证卡代购药品登记记录
6、不得诱导参保职工在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进行有奖销售、销售积分卡、馈赠等活动。
7、不得留压参保人员医疗证卡进行事后输机。 8、参保职工在刷医疗保险卡时不得串换药品。
9、参保职工在刷医疗保险卡时不得拒开发票或开虚假发票,不得拒绝提计算机小票。
10、不得用医疗保险卡变相销售生活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等非药品
各位店员从即日起遵照本制度认真执行。 201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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