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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农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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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农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张坤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

摘 要 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强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扶持和财力支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侵犯农民、农村利益,涉农犯罪案件不断攀升,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发展,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鉴于此,本文认真分析了涉农犯罪案件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涉农犯罪 治理对策 思考

作者简介:张坤淑,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10-02 一、涉农犯罪案件成因

涉农犯罪是指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转让,农用地、耕地的合理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国家重点工程中涉及农民利益事项,农业生产资料等领域中,侵犯农业、农村、农民利益的犯罪。涉农犯罪案件的成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究其根本,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涉农犯罪主体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政治素养低

一方面,受文化教育程度的限制,涉农犯罪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忽视相关法律、政策学习,不能正确区分违法与犯罪界限,虽知侵吞国家、集体资产要受党纪国法惩处,但仍心存侥幸。另一方面,多数涉农犯罪主体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把村民集体赋予的权力,当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工作不负责任、不顾大局,做事不讲原则、不经诱惑,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村委班子组建不利,村务公开不够

在村组织建设方面,一些地方的村委班子选举,因受多种因素影响,选出的村干部并非最合适人选,其个人能力的欠缺,导致村组织“先天不足”、软弱涣散,无法凝聚民心;同时通过不正当途径上任后的村官,突击致富、趁机捞钱的心态严重,根本没有明确的村集体发展目标和方略,搞短期效应,管理混乱无章,为谋取私利,置政策、法律法规于不顾。

虽然《村委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委会要定期召开村务会议,定期村务公开,重大事项经村民集体讨论决定。但是在涉及村土地补偿款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务活动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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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嫌疑人均无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搞“暗箱操作”,为个人利益而造假舞弊。

(三)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监管缺失

在村财务管理方面,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工作不规范,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有些村干部分工不明,甚至村会计出纳由一人兼任,既管收钱,又管批钱,还管用钱;有些村财务的人员不懂财务管理,不守原则,一味听从村支书、村主任的决定,给村干部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因村务不公开,或者是走过场,致使财务开支不透明,群众无法看到每笔资金的用途,无法监督村委会的各项工作;同时迫于某些村干部的势力压制,村民多是不敢于也不善于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再者农村的各方面工作均有相关的主管部门监管,因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一定程度上让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 二、涉农犯罪的治理对策及建议

涉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因此,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预防和惩治涉农犯罪,迫在眉睫、任重道远。具体讲,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涉农犯罪预防和惩治工作:

(一)以涉农检察为支点,促进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构建制度防线 1.完善两委班子选举工作,加强对村级干部的管理

党支部和村委会是村组织心脏的心室和心房,一脉相通,牵系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完善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选举工作,一方面,要推选党性强、作风好、素质高的优秀党员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明确党支部在农村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村委会选举制度,监督选举工作依法进行,保障群众选举出顺民心、合民意,认真负责、为民服务的村委会主任及成员。再者,规范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保证党支部在基层农村的领导地位,使得村民自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有序进行。同时,针对选举村党支部书记困难,无法选举出高素质、高能力的村党支部书记的情形,可适用由“乡镇党委向村派驻第一书记”的模式。 农村换届选举时期,往往会暴露农村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是农村发展的不稳定时期,易引发群众性事件,甚至导致违法犯罪事件的产生。对此,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农村“两委”班子巡视巡查制度,联合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共同保障农村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开展,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防止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2.强化两务公开、民主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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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两务公开,实现村务、事务工作的透明化,将新农村建设各项资金、政府支农惠农资金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使用情况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纳入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杜绝损害村民利益的暗箱操作行为的产生。同时,落实重大村务、事务集体决策制度,对于关系到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重大村务活动实现民主管理,事前听取村民意见,事中告知村民信息,事后公布处理结果的民主决策程序,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保障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检察机关应主动向相关部门了解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放情况,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使用情况,向农民了解各项政策、资金、补贴的落实情况,切实将村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督查视野,清除监管盲区。 3.规范村级财政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人员往往对村组织资金的收入、支出、流向等了如指掌,近些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财务人员,也成为涉农犯罪的高危群体,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村级财政管理制度。一是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加大财务公开力度,推行阳光财务,保障财务收支公开、政府对农民直接补贴公开等;同时规范村级财务会计制度,实现会计和出纳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二是完善村帐镇管制度:严格审计乡村各项财务收支,对其所报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审查,强化对任期内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4.落实监督制度,遏制村官犯罪

不受约束,权力必致膨胀;不受监督,权力必生腐败。因此,要在农村构建监督网络,打造涉农检察公众参与机制,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乡镇政府、审计部门、农业部门、司法部门等各职能部门,对各村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取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审核稽查等多种方式,检查村务内容是否公开、公开内容是否真实,民主决策是否有效运行,财务管理是否合理,集体财产和资源管理是否合法,各项制度是否成功落实。

二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监督村干部切实维护广大村民最现实、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实现对村干部的执行监督,根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纠正社会管理中错位、越位的现象。

(二)教育和警示相结合,筑牢预防防线 1.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其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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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政治素养,使其真正做到政治上靠得住,为党分忧解难,让政府放心;加强对村干部的技能培训,提高其领导水平,使其真正做到工作上有本事,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让群众满意。

2.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强化法治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第一,做好农村人员的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村民是构建预防涉农犯罪的主力军,在送法下乡的活动中,要告知村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增强其维权意识,使其积极提供案件线索,监督村干部的管理行为;同时可以在村里建起检察园地、法制园地,由检察机关提供素材,定期更换内容,定期召开普法宣传,向干部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避免村民自身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第二,提高村干部依法行使权力的意识。一方面通过开展村干部法律培训班的活动,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抗腐防变的能力,实现其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的双重提高。另一方面,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宣传工作,利用典型案例,针对犯罪高发领域,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课,做好警示教育宣传工作,减少涉农犯罪发生。

第三,针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极易产生矛盾,诱发犯罪的现象,建议设立城中村改造法律服务站,为拆迁改造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以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服务区域经济规划。

(三)加大查处力度,延伸检察职能

1.重视涉农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工作,形成预防合力

检察机关在严厉查办涉农犯罪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涉农犯罪预防的治本要求,加强涉农犯罪的调研分析工作,积极结合查办案件情况,认真分析一段时期以来本地区涉农犯罪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研究预防对策,不断调整改进涉农犯罪预防的思路,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密切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执法部门和土地、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惩治预防涉农犯罪的合力,做到查办一件,教育一片,有效震慑犯罪,实现案件查办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充分延伸办案功能,消除社会矛盾隐患

检察机关通过查处和办理涉农案件,及时发现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向发案单位、相关部门发放检察建议,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机制、完善措施,既能亡羊补牢,又可未雨绸缪;同时监督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其自身开展警示教育、建章建制,并将教育结果、改造成效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防止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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