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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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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验收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成果鉴定由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以及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学院教务处组织科技成果的验收,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验收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新发现、新认识、新理论,对科学技术发展、教育教学改革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软件、新产品等;

(三)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中及推广应用中有重大发展和创新的成果;

(四)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软科学、管理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验收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议,并实事求是地对其科学价值、技术水平、成熟程度、使用条件与范围、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前景等做出相应的结论,以利科技成果的完善、提高和推广应用。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验收结论,应作为成果奖励、推广应用、申报技术出口项目等的重要依据。

二、验收形式

第五条 根据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按科技成果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下列几种形式组织验收。不同形式的验收具有同等效力。

(一)会议验收

由学院教务处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召开专门验收会议,对被验收的科技成果进行验收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会议验收形式,主要适用于涉及多个技术领域,需要各方面专家讨论和评价的技术成果;以及需要到现场演示、考察,并要求研究人员进行答辨的科技成果。

(二)书面验收

由组织验收单位将被验收科技成果的有关学术、技术资料送同行专家审查、评价,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由验收委员会主任或专家组长汇总后做出综合验收结论。

书面验收形式,主要适用于通过学术、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即可进行评价的科学理论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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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测验收

由法定或上级有关部门指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被验收成果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和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验收形式,适用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方法等。 重大成果除检测外,仍需聘请少数同行专家进行会议验收。

第六条 对同类成果,有条件的可一起组织验收,以便进行横向对比和综合评价,提高验收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并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视同验收。

(1)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济效益须有财务部门的证明,如在本单位实施应用,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经济效益须有应用方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济效益须有财务部门的证明)。

(四)通过专业技术审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视同验收与其他验收具有同等效力,但须经教务处认定。

第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归口组织管理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验收工作。 (一)学院教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申请上级鉴定、验收计划;归口上报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或验收项目的有关材料。

(二)与我学院教师合作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由外单位组织鉴定验收的,课题组应提前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不予参加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第九条 下列科技成果由学院教务处组织验收。 (一)上级部门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子课题。 (二)学院科研基金项目成果。

(三)横向课题结束后,一般由合同甲方所在局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部分横向课题及自选课题成果可由学院或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三、验收申请条件及资料要求

第十条 申请验收的科技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并经生产实践证明其技术先进、经济实用、性能稳定可靠。

(二)科技成果的实验方法和验收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正确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成果的权属、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等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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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题组必须有足够的鉴定经费。 (五)科学技术资料齐全:

(1)理论成果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主要科研报告、图表,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成果全面对比情况报告,应用效果以及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发表情况、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2)应用技术成果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有关设计图表、研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实验报告、质量标准、国内外水平检索、查新证明、推广应用的技术标准等。

(3)软科学成果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情况对照材料、采用单位应用情况的证明等。

四、验收小组的组成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由学院教务处提出名单,人数视项目大小由五至九人组成。验收小组由同行专家和熟悉情况的科技管理人员组成。

五、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凡申请上级组织鉴定、验收和申请学院组织验收的科技成果,必须提前二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教务处报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或验收申请表》,主要学术、技术资料,检索查新报告及应用报告等,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及鉴定证书初稿等。

申请视同验收还要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及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

第十三条 验收审批。学院教务处聘请同行专家、教授3-5人,对申请验收的材料进行初审。凡同意验收的项目,学院教务处最后下达验收通知。

经审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批复申请验收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成果验收。

(一)验收小组对科技成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的全面的审查,并实事求事地对其科学价值、创造性、技术水平、难易程度、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应用前景、存在问题等作出验收结论并签名。

(二)验收小组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不同意见。不同意见应该在验收结论中予以记载;验收过程中如有重大分歧,学院教务处有权暂停验收。

(三)学院教务处应对验收证书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如发现有重大缺陷,应当责成原验收小组进行补充验收和评价;发现弄虚作假的,有权取消验收或另外组织验收委员会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颁发验收证书。通过验收的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在验收后两个月内印刷验收证书,用于归档、成果登记、奖励和技术贸易等。为便于长期保存,验收证书必须正规印刷。验收证书需经学院教务处或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归档、登记

科技成果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和验收证书,要及时由成果完成单位交学院档案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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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六、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大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总体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的设计者; (二)技术创新点、科学理论、新认识的提出者; (三)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四)关键技术文件、研究技术报告的主要撰写者; (五)在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重要技术问题的解决者; (六)大型科技系统工程杰出的组织管理者。 主要完成人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十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七、验收委员会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验收小组对验收结论正确性、公正性负责。

凡在验收中弄虚作假、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其直接责任者要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验收小组对被验收科技成果的技术保密承担责任。验收小组无权要求被验收项目完成人公布成果的核心技术。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单位应给验收小组成员支付适当的酬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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