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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四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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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贵 州 省 第 四 次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实 施 细 则

( 修 订 版 )

贵 州 省 林 业 厅 2 0 1 5 年 1 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制定依据 ................................................................................................... 1

第二条 调查目的与任务 ........................................................................................ 1 一、调查目的 .................................................................................................... 1 二、调查任务 .................................................................................................... 1

第三条 调查范围与内容 ........................................................................................ 1 一、调查范围 .................................................................................................... 1 二、调查内容 .................................................................................................... 2

(一)基本内容 ............................................................................................. 2

(二)专项内容 ............................................................................................. 2

第四条 调查会议制度 ............................................................................................ 2

一、第一次调查会议 ......................................................................................... 2

(一)县级行政区域 ...................................................................................... 2 (二)县级森林经营单位 ............................................................................... 2 二、第二次调查会议 ......................................................................................... 3

(一)县级行政区域 ...................................................................................... 3 (二)县级森林经营单位 ............................................................................... 3

第五条 调查资格管理 ............................................................................................ 3

一、调查单位资质 ............................................................................................. 3 二、调查员资格 ................................................................................................. 3 第六条 调查周期及调查工作完成时限 ................................................................ 3 第七条 主要精度要求 ............................................................................................... 3 一、抽样调查 .................................................................................................... 3 二、小班调查 .................................................................................................... 4

(一)小班调绘面积精度 ............................................................................... 4 (二)总体活立木蓄积精度 ........................................................................... 4

第二章 技术标准 .................................................................................................... 5

第 地类划分 ................................................................................................... 5 一、分类原则 .................................................................................................... 5 二、技术标准 .................................................................................................... 5

1

(一)林地分类 ............................................................................................. 6 (二)非林地分类 ......................................................................................... 8 第九条 森林分类 ................................................................................................... 9

一、森林类别 .................................................................................................... 9 (一)生态公益林 ......................................................................................... 9 (二)商品林 ............................................................................................... 11

二、林种分类 .................................................................................................. 12 (一)分类系统 ........................................................................................... 12 (二)技术标准 ........................................................................................... 12

(三)林种优先级 ....................................................................................... 15

第十条 树种(组)、优势树种(组)、树种组成 ............................................. 15 一、树种(组) ............................................................................................... 15 (一)乔木树种(组) ................................................................................ 15

(二)竹林树种(组) ................................................................................ 16 (三)经济树种(组) ................................................................................ 16 (四)其他灌木树种(组) ......................................................................... 16

二、优势树种(组) ....................................................................................... 17 三、树种组成 .................................................................................................. 17

第十一条 龄级、龄组与竹度、生产期 ................................................................ 17

一、龄级、龄组 ............................................................................................... 17 二、竹度 ......................................................................................................... 18 三、经济林生产期 ........................................................................................... 18 第十二条 郁闭度、覆盖度 ...................................................................................... 19 一、郁闭度 ...................................................................................................... 19 二、覆盖度 ...................................................................................................... 19

第十三条 起源 ............................................................................................................. 20 第十四条 森林生态因子 ...................................................................................... 20

一、森林群落结构 ........................................................................................... 20 二、林层结构 .................................................................................................. 20 三、树种结构 .................................................................................................. 20 四、森林自然度 ............................................................................................... 21

五、森林健康 .................................................................................................. 21

2

(一)森林灾害类型 .................................................................................... 21 (二)森林灾害等级 .................................................................................... 21 (三)森林健康等级 .................................................................................... 22

六、生态功能等级 ........................................................................................... 22 第十五条 立地因子 ................................................................................................. 23 一、地形因子 .................................................................................................. 23

二、土壤因子 .................................................................................................. 23 三、土壤母质分类 ........................................................................................... 24 四、基岩裸露率等级 ....................................................................................... 24

第十六条 林地功能分区、主体功能区 ................................................................ 24

第十七条 林地保护等级 ...................................................................................... 24 第十 林地质量等级 ...................................................................................... 25 第十九条 石漠化程度等级和成因 ........................................................................... 25

一、岩溶地区土地类型 .................................................................................... 25 (一)石漠化土地 ....................................................................................... 25 (二)潜在石漠化土地 ................................................................................ 25

(三)非石漠化土地 .................................................................................... 25 二、石漠化程度等级 ....................................................................................... 25

三、石漠化成因 ............................................................................................... 26

第二十条 土壤侵蚀强度等级与水土流失隐患等级 ............................................. 26 一、土壤侵蚀强度等级 .................................................................................... 26 二、水土流失隐患等级 .................................................................................... 26 第二十一条 其它因子 ............................................................................................. 27 一、林地所有权 ............................................................................................... 27 二、林木所有权 ............................................................................................... 27

三、可及度 .......................................................................................................... 27 四、工程类别 .................................................................................................. 27

五、天然更新等级 ........................................................................................... 27 六、林木质量 .................................................................................................. 28 七、径阶与径级组 ........................................................................................... 28 八、立木类型 .................................................................................................. 28

九、林地交通区位等级 .................................................................................... 28

3

十、商品林经营等级 ....................................................................................... 28 十一、经营措施建议 ....................................................................................... 29 第二十二条 散生木、四旁树和城镇林、四旁林 ................................................ 29

一、散生木 .......................................................................................................... 29 二、四旁树 .......................................................................................................... 29 三、城镇林、四旁林 ....................................................................................... 29

第二十三条 森林覆盖率和林木绿化率................................................................. 29 第二十四条 调查使用数表类型 .............................................................................. 30 一、抽样调查蓄积计算 .................................................................................... 30

二、小班调查蓄积计算 .................................................................................... 30

第三章 外业前工作准备 ....................................................................................... 31

第二十五条 组织管理 ............................................................................................. 31

一、省级领导机构 ........................................................................................... 31

二、市(州)、县级领导机构 ......................................................................... 31 三、县级工作流程 ........................................................................................... 31 第二十六条 县级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编制 ......................................................... 31

一、县级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 31 二、县级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 ....................................................................... 32

第二十七条 技术资料准备 .................................................................................. 32

第二十 仪器工具准备 .................................................................................. 33 一、外业调查仪器和用品 ................................................................................ 33 二、内业处理设备、软件 ................................................................................ 33 第二十九条 技术培训 ............................................................................................. 33 一、培训对象和时间 ....................................................................................... 33 二、培训内容 .................................................................................................. 33

(一)室内培训 ........................................................................................... 33 (二)实际操作 ........................................................................................... 34

(三)野外练习 ........................................................................................... 34 三、考试考核 .................................................................................................. 34 第四章 总体抽样调查 ........................................................................................... 35

第三十条 抽样调查设计 ...................................................................................... 35

4

一、抽样总体 .................................................................................................. 35 二、抽样样地数的计算和确定 ....................................................................... 35 三、样地布设 .................................................................................................. 35

(一)样地间距计算 .................................................................................... 35 (二)样地布设 ........................................................................................... 36 第三十一条 样地调查 ............................................................................................. 36

一、样地定位与设置 ....................................................................................... 36 (一)样地定位及航迹采集 ......................................................................... 36 (二)样地设置 ........................................................................................... 37

二、样地调查 .................................................................................................. 37

(一)样地地类判定 .................................................................................... 37 (二)样地拍照 ........................................................................................... 37 (三)样地因子调查 .................................................................................... 38

(四)样地每木检尺及计算 ......................................................................... 39 (五)样地测树因子计算 ............................................................................. 40 (六)活立木分布情况 ................................................................................ 41

(七)目测样地记载 .................................................................................... 41 第三十二条 统计分析 .......................................................................................... 41

一、抽样特征数计算 ....................................................................................... 41

(一)森林蓄积抽样特征数计算 ................................................................ 41 (二)森林面积抽样特征数计算 ................................................................ 43 二、补设样地 .................................................................................................. 44 三、控制修正各小班蓄积 ................................................................................ 44 第五章 森林经营区划 ........................................................................................... 45

第三十三条 森林经营区划系统与原则................................................................. 45

一、森林经营区划系统 .................................................................................... 45 二、区划原则 .................................................................................................. 45

第三十四条 林班划分 .......................................................................................... 45 第三十五条 小班划分 .......................................................................................... 45 一、小班划分条件 ........................................................................................... 45 二、小班面积 .................................................................................................. 46

第三十六条 森林分类区划 .................................................................................. 46

5

第三十七条 小班区划 .......................................................................................... 46 一、建立二类调查小班区划基础图层数据库 .................................................. 46 二、建立二类调查小班区划调查数据库 ......................................................... 47

三、小班区划 .................................................................................................. 47 (一)小班区划步骤 .................................................................................... 47 (二)质量要求 ........................................................................................... 47

第六章 小班调查 .................................................................................................. 48

第三十 地物调绘和注记 .................................................................................. 48 一、地物调绘注记的内容 ................................................................................ 48

二、地物调绘注记的要求 ................................................................................ 48

三、地物调绘的方法 ....................................................................................... 48

四、区划调绘的符号 ....................................................................................... 48

第三十九条 小班界线调绘 ...................................................................................... 48

第四十条 小班调查内容 ...................................................................................... 48 第四十一条 小班调查记载 .................................................................................. 50 一、空间位置 .................................................................................................. 50

二、立地因子 .................................................................................................. 50 (一)调查方法 ........................................................................................... 50

(二)因子记载 ........................................................................................... 50

三、管理因子 .................................................................................................. 50 (一)调查方法 ........................................................................................... 50 (二)因子记载 ........................................................................................... 50 四、林木因子 .................................................................................................. 52 (一)基本因子 ........................................................................................... 52 (二)有蓄积的乔木林、疏林小班测树因子调查 ....................................... 54

第七章

建立县级森林资源数据库 ......................................................................... 55

第四十二条 数据库内容 .......................................................................................... 55

第四十三条 数据库更新 ...................................................................................... 55 一、变更数据的采集 ....................................................................................... 55 (一)数据库年度变更 ................................................................................ 55 (二)图形未发生变更的小班 ................................................................... 55

6

(三)图形发生变更的小班 ....................................................................... 55 二、数据变更的方法 ....................................................................................... 56 (一)线状地物数据层的变更 ................................................................... 56

(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小班数据层.................................................... 56 (三)行政区和行政界线数据层 .................................................................. 56 第四十四条 数据库使用与管理 ........................................................................... 56

一、数据库的运行与维护 ................................................................................ 56 (一)数据库成果移交 ................................................................................ 56 (二)数据库的运行 .................................................................................... 56

(三)数据库的维护 .................................................................................... 56

二、数据库的管理和数据安全保护 ................................................................ 57 (一)设立安全机构和管理制度 ................................................................ 57 (二)数据的安全保护 ................................................................................ 57

第八章 成果编制 ........................................................................................................ 59 第四十五条 成果编制要求 .................................................................................. 59 第四十六条 森林资源统计表编制 ........................................................................ 59

第四十七条 成果图编制 ...................................................................................... 59 一、编图要求 .................................................................................................. 59

二、基本图编制 ............................................................................................... 60

三、林相图编制 ............................................................................................... 60 四、森林分布图编制 ....................................................................................... 60 五、森林分类区划图和专题图编制 ................................................................ 60 第四十 调查报告编写 ...................................................................................... 61 第九章 质量管理 .................................................................................................. 62

第四十九条 管理制度 .......................................................................................... 62

第五十条 质量检查 ................................................................................................. 62 一、质量检查体系 ........................................................................................... 62

(一)县级自查 ........................................................................................... 62 (二)市(州)级检查 ................................................................................ 62 (三)省级检查验收 .................................................................................... 62 二、外业质量检查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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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内容与质量标准 ....................................................................... 63 (二)检查数量 ........................................................................................... (三)检查样本抽取 .................................................................................... 65

(四)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 65 三、数据质量检查验收 .................................................................................... 65 (一)数据质量检查的内容 ......................................................................... 65

(二)检查的数量 ....................................................................................... 65 (三)数据检查质量标准 ............................................................................. 66 (四)数据质量检查方法 ............................................................................. 67

(五)数据质量检查验收评定 ..................................................................... 67

四、图面资料检查 ........................................................................................... 67 五、调查报告检查 ........................................................................................... 68 第五十一条 质量检查责任 ................................................................................. 68

第十章

调查成果管理 ........................................................................................... 69

第五十二条 调查成果资料 ..................................................................................... 69 一、表格材料 .................................................................................................. 69

二、图面材料 .................................................................................................. 69 三、文字材料 .................................................................................................. 69

四、电子文档 .................................................................................................. 69

第五十三条 成果上报 .......................................................................................... 69 附件 1 贵州省土壤分类系统表 ........................................................................... 70 附件 2 水土流失评价方法 .................................................................................. 73 附件 3 县级森林资源数据库建库要求 ................................................................. 75 附件 4 圆形样地调查记录表 ............................................................................ 115 附件 5 小班调查记录表 ...................................................................................... 118

附件 6 疏密度 1.0 断面积(G)、蓄积量(M )标准表 ............................................... 119 附件 7 各类统计表格式 ...................................................................................... 120

8

第 一 章

第 一 条 制 定 依 据

为 统 一 贵 州 省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 以 下 简 称 “ 二 类 调 查 ” ) 的 技 术 标 准 、 方 法 和 要 求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 、 《 贵 州 省 森 林 条 例 》 、 《 贵 州 省 林 地 管 理 条 例 》 、 《 贵 州 省 生 态 文 明 促 进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技 术 规 程 》 ( GB /T 224 — 2010 )等 规 程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 二 条 调 查 目 的 与 任 务

一 、 调 查 目 的

二 类 调 查 是 以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或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 国 有 林 场 、 自 然 保 护 区 、 森 林 公 园 等 ) 为 调 查 总 体 的 森 林 资 源 清 查 。 调 查 成 果 是 更 新 森 林 资 源 档 案 、 编 制 森 林 经 营 方 案 、 制 定 森 林 采 伐 限 额 、 实 行 森 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和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化 管 理 的 基 础 ; 也 是 制 定 林 业 发 展 规 划 、 区 域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 考 核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落 实 保 护 发 展 森 林 资 源 目 标 责 任 制 , 建 立 体 现 生 态 文 明 要 求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评 价 体 系 、 考 核 办 法 、 奖 惩 机 制 , 评 价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成 效 的 重 要 依 据 。 二 、 调 查 任 务

二 类 调 查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查 清 森 林 、林 地 和 林 木 资 源 的 种 类 、数 量 、质 量 、 结 构 、 功 能 、 效 益 及 分 布 , 掌 握 森 林 、 林 地 和 林 木 资 源 动 态 变 化 , 综 合 分 析 评 价 森 林 资 源 与 经 营 管 理 现 状 , 提 出 森 林 资 源 培 育 、 保 护 和 利 用 的 意 见 。

第 三 条 调 查 范 围 与 内 容

一 、 调 查 范 围

1 . 以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进 行 调 查 的 , 调 查 区 域 内 所 有 的 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 2 . 以 有 固 定 经 营 界 线 的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国 有 林 场 、 自 然 保 护 区 、 森 林 公 园 等 ) 进 行 调 查 的 , 调 查 经 营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森 林 、 林 木 和 所 有 土 地 。

1

二 、 调 查 内 容

( 一 ) 基 本 内 容

1 . 核 实 森 林 经 营 区 划 和 林 地 区 划 界 线 。 2 . 调 查 各 类 林 地 面 积 。 3 . 调 查 各 类 森 林 、 林 木 蓄 积 。

4 . 调 查 与 森 林 资 源 有 关 的 自 然 地 理 环 境 和 生 态 环 境 因 素 。

5 . 调 查 各 类 森 林 资 源 数 量 、 质 量 、 结 构 、 功 能 、 效 益 状 况 , 并 分 析 变 化 动 态 。

6 . 调 查 各 级 行 政( 县 、 乡 、 村 ) 单 位 准 确 名 称 、 驻 地 坐 标 , 各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 事 业 单 位 准 确 名 称 及 所 在 地 坐 标 等 地 理 信 息 ; ( 二 ) 专 项 内 容

专 项 调 查 以 及 调 查 的 详 细 程 度 , 由 各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根 据 自 身 需 要 提 出 。

第 四 条 调 查 会 议 制 度

一 、 第 一 次 调 查 会 议

( 一 )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调

查 工 作 开 展 前 ,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由 上 一 级 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主 持 ,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派 人 参 加 , 召 开 第 一 次 调 查 会 议 。 第

一 次 调 查 会 议 应 召 集 县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辖 区 内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 调 查 承 担 单 位 参 与 , 组 织 、 协 调 、 确 定 调 查 重 大 事 项 , 明 确 相 关 部 门 、 单 位 任 务 和 责 任 , 审 定 工 作 方 案 、 技 术 方 案 并 报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备 案 。 ( 二 ) 县 级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县 级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的 第 一 次 调 查 会 议 , 由 该 单 位 和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组 织 , 省 林 业 厅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参 加 , 审 定 工 作 方 案 、 技 术 方 案 。

2

二 、 第 二 次 调 查 会 议

( 一 )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调

查 结 束 后 ,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调 查 成 果 , 由 上 一 级 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主 持 ,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派 人 参 加 , 召 开 第 二 次 调 查 会 议 , 对 调 查 成 果 进 行 审 定 。

审 定 合 格 的 调 查 成 果 ,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省 林 业 厅 备 案 。

( 二 ) 县 级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调

查 结 束 后 , 县 级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的 调 查 成 果 , 由 该 单 位 和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组 织 、 省 林 业 厅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参 加 审 定 , 并 报 省 林 业 厅 备 案 。

第 五 条 调 查 资 格 管 理

一 、 调 查 单 位 资 质 二

类 调 查 必 须 由 具 有 丙 级 以 上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设 计 资 格 证 书 的 单 位 承 担 。 对 非 持 证 单 位 完 成 的 调 查 成 果 , 森 林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不 予 承 认 。 二 、 调 查 员 资 格

参 加 调 查 的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经 过 技 术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

第 六 条 调 查 周 期 及 调 查 工 作 完 成 时 限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的 间 隔 周 期 一 般 为 10 年 。在 间 隔 期 内 ,可 根 据 需 要 重 新 调 查 或 补 充 调 查 。

各 调 查 总 体 每 次 调 查 工 作 完 成 时 限 , 从 准 备 工 作 至 提 供 成 果 资 料 不 超 过 1 年 , 其 中 外 业 调 查 不 跨 年 度 。

第 七 条 主 要 精 度 要 求

一 、 抽 样 调 查

1 . “ 十 三 五 ”采 伐 限 额 编 制 估 算 活 立 木 蓄 积 ≥ 200 万 m 的 调 查 总 体 ,必 须 进 行 总 体 蓄 积 抽 样 调 查 , 抽 样 精 度 ≥ 85 % ( 可 靠 性 95 %) ; 小 于 200 万 立 方 米 的 调 查 总 体 , 由 市 ( 州 ) 、 县 ( 区 、 市 )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是 否 进 行 总 体 蓄 积 抽 样 调 查 ,需 要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的 ,抽 样 精 度 不 得 低 于 80 %( 可 靠 性 95 %)。

3

3

2 . 国 家 级( 省 级 ) 自 然 保 护 区 、 公 益 性 国 有 林 场 不 进 行 总 体 蓄 积 抽 样 调 查 , 但 其 应 纳 入 所 在 县 ( 市 、 区 ) 的 抽 样 调 查 范 围 。 二 、 小 班 调 查

( 一 ) 小 班 调 绘 面 积 精 度 小

班 调 绘 面 积 与 实 际 面 积 误 差 ≤ ± 5 %。

( 二 ) 总 体 活 立 木 蓄 积 精 度

小 班 调 查 累 计 值 与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对 比 , 以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中 值 为 准 : 1 . 凡 调 查 总 体 小 班 累 计 值 在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置 信 区 间 内 ( 即 M

m

) ,

则 以 小 班 调 查 蓄 积 为 各 项 资 源 统 计 的 依 据 , 对 小 班 调 查 蓄 积 不 作 修 正 。

2 . 凡 调 查 总 体 小 班 累 计 值 在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 2 倍 抽 样 误 差 范 围 内 ( 即

M

2 m

) , 则 以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为 准 , 修 正 小 班 蓄 积 , 以 小 班 修 正 蓄 积 进 行

统 计 。

3 . 凡 调 查 总 体 小 班 累 计 值 超 过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 2 倍 抽 样 误 差 的 , 重 新 调 查 小 班 蓄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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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技 术 标准

第 八 条 地 类 划 分

一 、 分 类 原 则

1 . 以 土 地 覆 盖 类 型 分 类 为 主 、 土 地 规 划 利 用 分 类 为 辅 。 2 . 尽 量 与 已 有 土 地 分 类 兼 顾 、 衔 接 。 二 、 技 术 标 准

二 类 调 查 的 土 地 类 型 , 按 土 地 用 途 分 为 林 地 和 非 林 地 两 类 。 分 类 系 统 详 见 表 1 。

表 1

地 类 划 分 表

二 级 乔 木 林 地 竹 林 地 疏 林 地 乔 木 林 地 竹 林 地 疏 林 地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灌 木 林 地 一 般 灌 木 林 地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林 地 苗 圃 地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苗 圃 地 采 伐 迹 地 迹 地 火 烧 迹 地 其 它 迹 地 一 级 三 级 宜 林 地 造 林 失 败 地 规 划 造 林 地 其 它 宜 林 地 耕 地 牧 草 地 水 域 未 利 用 地 非 林 地 耕 地 牧 草 地 水 域 未 利 用 地 工 矿 建 设 用 地 城 乡 居 民 建 设 用 地 建 设 用 地 交 通 建 设 用 地 其 它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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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林 地 分 类

林 地 是 用 于 林 业 生 态 建 设 和 生 产 经 营 的 土 地 , 地 类 划 分 的 最 小 面 积 为 667 m 。

林 地 划 分 为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迹 地 ( 采 伐 迹 地 、 火 烧 迹 地 、 其 他 迹 地 )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苗 圃 地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划 的 宜 林 地 。

1 . 乔 木 林 地

乔 木 林 地 是 由 乔 木 树 种 组 成 的 片 林 或 林 带 ( 林 带 行 数 应 在 2 行 以 上 且 行 距 ≤ 4 m 或 林 冠 冠 幅 水 平 投 影 宽 度 在 10 m 以 上 ; 当 林 带 的 缺 损 长 度 超 过 林 带 宽 度 3 倍 时 , 应 视 为 两 条 林 带 ; 两 平 行 林 带 的 带 距 ≤ 8 m 时 , 按 片 林 调 查 ) ,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1 ) 郁 闭 度 ≥ 0 .2 。

( 2 ) 人 工 造 林 到 成 林 年 限 ( 见 表 2 ) 后 郁 闭 度 < 0 .2 , 但 幼 树 生 长 稳 定 、 每 亩 保 存 株 数 ≥ 造 林 设 计 株 数 的 80 %。

2 . 竹 林 地

附 着 有 胸 径 2 cm 以 上 的 竹 类 植 物 ,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1 ) 郁 闭 度 ≥ 0 .2 。

( 2 ) 人 工 造 林 到 成 林 年 限 ( 见 表 2 ) 后 郁 闭 度 < 0 .2 , 但 幼 竹 生 长 稳 定 、 每 亩 保 存 株 ( 丛 ) 数 ≥ 造 林 设 计 株 ( 丛 ) 数 的 80 % 。

3 . 疏 林 地

由 乔 木 树 种 组 成 、 郁 闭 度 0 .10 ~ 0 .19 的 林 地 。 4 . 灌 木 林 地

附 着 有 灌 木 树 种( 包 括 因 生 境 恶 劣 或 人 工 栽 培 矮 化 成 灌 木 型 的 乔 木 树 种 ) 或 胸 径 小 于 2 cm 的 小 杂 竹 丛 , 以 培 育 灌 木 林 为 目 的 或 起 防 护 作 用 , 灌 木 覆 盖 度 ≥ 30 % 的 林 地 。 其 中 , 灌 木 林 带 行 数 应 在 2 行 以 上 且 行 距 ≤ 2 m; 当 灌 木 林 带 的 缺 损 长 度 超 过 林 带 宽 度 3 倍 时 , 应 视 为 两 条 灌 木 林 带 ; 两 平 行 灌 木 林 带 的 带 距 ≤ 4 m 时 , 按 片 状 灌 木 林 地 调 查 。

灌 木 林 地 又 分 为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和 一 般 灌 木 林 地 : ( 1 )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① 乔 木 垂 直 分 布 线 以 上 的 灌 木 林 地 。本 省 乔 木 分 布 上 限 为 :威 宁 韭 菜 坪 、 铜 仁 梵 净 山 海 拔 2200 m 以 上 。

26

② 岩 溶 地 区 灌 木 林 地 。

③ 以 生 产 油 料 、 干 鲜 果 品 、 工 业 原 料 、 药 材 及 其 它 副 特 产 品 为 主 要 经 营 目 的 的 灌 木 林 地 。

( 2 ) 一 般 灌 木 林 地

除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以 外 的 灌 木 林 地 为 一 般 灌 木 林 地 。 5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人 工 造 林 ( 包 括 植 苗 、 穴 播 或 条 播 、 分 殖 造 林 ) 后 不 到 成 林 年 限 或 者 达 到 成 林 年 限 后 ( 见 表 2 ) , 造 林 成 效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分 布 均 匀 、 尚 未 郁 闭 但 有 成 林 希 望 的 林 地 , 包 括 乔 木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竹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灌 木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 1 )人 工 造 林( 不 含 林 冠 下 造 林 、疏 林 地 造 林 ,下 同 )后 不 到 成 林 年 限 , 成 活 率 ≥ 85 % 。

( 2 ) 人 工 造 林 后 不 到 成 林 年 限 , 成 活 率 41 %~85 %( 含 41 % ) , 待 补 植 的 人 工 造 林 地 。

( 3 ) 造 林 更 新 达 到 成 林 年 限 后 , 未 达 到 乔 木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标 准 , 保 存 率 41 % ~80 %( 含 41 % ) , 待 补 植 的 造 林 地 。

表 2

不 同 造 林 方 式 成 林 年 限

营 造 方 式 单位:年

乔 木 桉 树 1 2 3 ~ 5 3 ~ 8 灌 木 竹 林 人 工 造 林 植 苗 、 分 植 ( 含 人 工 萌 生 ) 短 轮 伐 期 用 材 林 2 ~ 4 2 ~ 6 3 ~ 5 其 它 树 种 其 它 林 种 直 播 造 林 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乔木经济林按乔木取值,灌木经济林按灌木取值。 大苗造林为经过 1 个生长季以上且生长稳定。

6 . 苗 圃 地 固 定 的 林 木 、 木 本 花 卉 育 苗 用 地 。 不 包 括 临 时 育 苗 用 地 、 母 树 林 、 种 子 园 、 采 穗 圃 、 种 质 基 地 等 种 子 、 种 条 生 产 用 地 以 及 种 子 加 工 、 储 藏 等 设 施 用 地 。 苗 圃 地 应 依 据 《 苗 圃 建 设 规 范 》 ( LY /T 1185 -2013 )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7 . 迹 地 包 括 采 伐 迹 地 、 火 烧 迹 地 和 其 它 迹 地 。 ( 1 ) 采 伐 迹 地

乔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采 伐 后 3 年 内 活 立 木 达 不 到 疏 林 地 标 准 、 尚 未 人 工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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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的 林 地 。

( 2 ) 火 烧 迹 地

乔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火 灾 后 3 年 内 活 立 木 达 不 到 疏 林 地 标 准 、 尚 未 人 工 更 新 的 林 地 。

( 3 ) 其 它 迹 地

① 竹 林 经 采 伐 或 者 火 灾 发 生 后 , 郁 闭 度 达 不 到 0 .2 的 林 地 。

② 灌 木 林 经 采 伐 、 平 茬 、 割 灌 等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火 灾 发 生 后 , 覆 盖 度 达 不 到 30 % 的 林 地 。

8 . 宜 林 地 宜 林 地 指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划 用 于 发 展 林 业 的 土 地 。 包 括 造 林 失 败 地 、 规 划 造 林 地 和 其 它 宜 林 地 。

( 1 ) 造 林 失 败 地

① 人 工 造 林 后 不 到 成 林 年 限 , 成 活 率 低 于 41 %, 需 重 新 造 林 的 林 地 。 ② 造 林 更 新 到 成 林 年 限 后 , 未 达 到 乔 木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标 准 , 保 存 率 低 于 41 %, 需 重 新 造 林 的 林 地 。

( 2 ) 规 划 造 林 地 未 达 到 乔 木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标 准 , 经 采 取 营 造 林( 人 工 造 林 、封 山 育 林 等 )措 施 后 可 以 成 林 ,规 划 为 林 地 的 土 地 。

( 3 ) 其 它 宜 林 地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规 划 ,用 于 发 展 林 业 的 其 它 土 地 。包 括 培 育 、生 产 、 存 储 种 子 的 设 施 用 地 ; 贮 存 木 材 和 其 它 生 产 资 料 的 设 施 用 地 ; 集 材 道 、 运 材 道 ; 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 护 林 、 森 林 病 虫 害 防 治 、 森 林 防 火 、 木 材 检 疫 、 林 业 科 学 研 究 与 试 验 设 施 用 地 ; 有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权 属 证 明 , 供 水 、 供 热 、 供 气 、 通 讯 等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等 。 ( 二 ) 非 林 地 分 类

指 林 地 以 外 的 耕 地 、 牧 草 地 、 水 域 、 未 利 用 地 和 建 设 用 地 。 1 . 耕 地 : 指 种 植 农 作 物 的 土 地 。

2 . 牧 草 地 : 指 以 草 本 植 物 为 主 , 用 于 畜 牧 业 的 土 地 。

3 . 水 域 : 指 陆 地 水 域 和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 包 括 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 坑 塘 、 苇 地 、 滩 涂 、 沟 渠 、 水 利 设 施 、 冰 川 和 永 久 积 雪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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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 利 用 地 : 指 未 利 用 和 难 利 用 的 土 地 , 包 括 荒 草 地 、 沼 泽 地 等 。 5 . 建 设 用 地 : 指 建 造 建 筑 物 、 构 造 物 的 土 地 。 包 括 以 下 四 类 : ( 1 ) 工 矿 建 设 用 地 : 指 工 厂 、 矿 山 等 建 设 用 地 。

( 2 )城 乡 居 民 建 设 用 地 :指 城 镇 、农 村 居 民 住 宅 及 其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 ( 3 ) 交 通 用 地 : 指 各 类 道 路 ( 铁 路 、 公 路 、 农 村 道 路 )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和 民 用 机 场 用 地 , 不 含 集 材 道 、 运 材 道 。

( 4 )其 它 用 地 :除 以 上 地 类 以 外 的 建 设 用 地 ,包 括 旅 游 设 施 、军 事 设 施 、 名 胜 古 迹 、 墓 地 、 陵 园 等 。

第 九 条 森 林 分 类

一 、 森 林 类 别

森 林 类 别 的 划 分 以 林 地 为 区 划 对 象 , 按 生 态 区 位 、 主 导 功 能 的 不 同 将 林 地 分 为 生 态 公 益 林 和 商 品 林 两 类 。 ( 一 ) 生 态 公 益 林

生 态 公 益 林 以 保 护 和 改 善 人 类 生 存 环 境 、维 护 生 态 平 衡 、保 存 物 种 资 源 、 科 学 实 验 、 森 林 旅 游 、 国 土 保 安 等 为 主 要 经 营 目 的 , 包 括 特 种 用 途 林 和 防 护 林 。

生 态 公 益 林 按 事 权 等 级 划 分 为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 地 方 公 益 林 。 1 .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 1 ) 划 分 标 准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指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划 定 , 经 国 务 院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查 认 定 , 生 态 区 位 极 为 重 要 或 生 态 状 况 极 为 脆 弱 、 对 国 土 生 态 安 全 、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和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以 发 挥 森 林 生 态 和 社 会 服 务 功 能 为 主 要 经 营 目 的 的 重 点 防 护 林 和 特 种 用 途 林 。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划 分 标 准 按 《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办 法 》 执 行 。

① 江 河 源 头

— 重 要 江 河 沅 江 干 流( 贵 州 境 内 为 清 水 江 ):源 头( 都 匀 市 谷 江 乡 西 北 ), 自 源 头 起 向 上 以 分 水 岭 为 界 、向 下 延 伸 20 km、汇 水 区 内 江 河 两 侧 20 km 以 内 的 林 地 。

— 重 要 江 河 长 江 流 域 面 积 在 10000 km 以 上 的 一 级 支 流 乌 江( 流 域 面 积 在 10000 km 以 上 源 头 )( 威 宁 县 盐 仓 镇 香 炉 山 ),自 源 头 起 向 上 以 分 水 岭 为 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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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下 延 伸 10 km、 汇 水 区 内 江 河 两 侧 10 km 以 内 的 林 地 。

— 重 要 江 河 珠 江 流 域 面 积 在 10000 km 以 上 的 一 级 支 流 都 柳 江 源 头( 独 山 县 独 山 林 场 北 面 ),自 源 头 起 向 上 以 分 水 岭 为 界 ,向 下 延 伸 10 km、汇 水 区 内 江 河 两 侧 10 km 以 内 的 林 地 。

② 江 河 两 岸 。长 江( 包 括 金 沙 江 )、珠 江( 包 括 红 水 河 )水 系 流 程 300 km 以 上 、流 域 面 积 2000 km 以 上 的 一 级 支 流 两 岸 ,干 堤 以 外 2 km 以 内 从 林 缘 起 , 为 平 地 的 向 外 延 伸 2 km、 为 山 地 的 向 外 延 伸 至 第 一 重 山 脊 的 林 地 。 具 体 有 : 乌 江 、 赤 水 河 、 清 水 江 、 红 水 河 、 北 盘 江 、 南 盘 江 、 都 柳 江 。

③ 森 林 和 陆 地 野 生 动 物 类 型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地 内 的 林 地 。

④ 重 要 水 库 。 重 要 水 库 周 围 2 km 从 林 缘 起 , 为 平 地 的 向 外 延 伸 2 km、 为

2 2 山 地 的 向 外 延 伸 至 第 一 重 山 脊 的 林 地 。

重 要 水 库 指 已 建 和 在 建 的 库 容 6 亿 m 以 上 的 水 库 ,包 括 :乌 江 水 库 、红 枫 湖 、 东 风 水 库 、 天 生 桥 水 库 、 洪 家 渡 水 库 、 龙 滩 水 库 、 光 照 水 库 、 三 板 溪 水 库 、 构 皮 滩 水 库 、 思 林 水 库 、 沙 坨 水 库 、 彭 水 水 库 、 平 寨 水 库 等 。

⑤ 石 漠 化 及 水 土 流 失 严 重 地 区 , 集 中 连 片 30 hm 以 上 的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山 体 坡 度 ≥ 36 º。

— 岩 溶 地 区 基 岩 裸 露 率 ≥ 35 % 。

( 2 ) 保 护 等 级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保 护 等 级 划 为 3 级 : ① 属 于 下 列 范 围 的 , 划 为 一 级 保 护 :

—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地 、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 国 家 级 森 林 公 园 、 江 河 源 头 的 林 地 。

— 山 体 坡 度 46 º 以 上 江 河 两 岸 的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 重 要 水 库 周 边 、 山 体 坡 度 46 º 以 下 江 河 两 岸 , 属 于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按 照《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HJ /T3 38 -2007 )》 标 准 确 定 ) 内 的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 云 贵 高 原 区 山 体 坡 度 46 º 以 上 的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② 属 于 下 列 范 围 的 , 划 为 二 级 保 护 :

— 山 体 坡 度 46 º 以 上 江 河 两 岸 的 疏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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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水 库 和 山 体 坡 度 46 º 以 下 江 河 两 岸 , 属 于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的 疏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不 属 于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的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 云 贵 高 原 区 山 体 坡 度 46 º 以 下 地 区 的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以 及 山 体 坡 度 46 º 以 上 地 区 的 疏 林 地 。

③ 一 级 、 二 级 以 外 的 划 为 三 级 。 2 . 地 方 公 益 林

地 方 公 益 林 指 由 各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 划 定 , 并 经 同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查 认 定 、 未 列 入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和 商 品 林 的 林 地 。

地 方 公 益 林 保 护 等 级 划 分 为 重 点 公 益 林 、 一 般 公 益 林 :

( 1 ) 重 点 公 益 林 位 于 生 态 地 位 重 要 和 生 态 环 境 脆 弱 的 重 点 保 护 区 域 , 具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① 坡 度 36 º 以 下 、 土 壤 瘠 薄 、 岩 石 裸 露 、 森 林 采 伐 后 难 以 更 新 或 森 林 生 态 环 境 难 以 恢 复 的 森 林 或 林 地 。

② 海 拔 1000 m 以 上 的 主 山 脊 两 侧 各 300 m 范 围 内 的 森 林 或 林 地 。 ③ 省 道 两 旁 自 然 地 形 第 一 层 山 脊 以 内 ( 陡 坡 地 段 ) 或 平 地 100 m 以 内 的 森 林 或 林 地 。

④ 按 生 态 区 位 划 分 未 进 入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的 森 林 公 园 、 风 景 名 胜 区 、 旅 游 胜 地 的 森 林 旅 游 区 和 省 级 、 县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森 林 或 林 地 。

⑤ 位 于 名 胜 古 迹 和 革 命 纪 念 地 的 森 林 或 林 地 。

( 2 ) 一 般 公 益 林 除 区 划 为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 地 方 重 点 公 益 林 外 的 地 方 公 益 林 均 区 划 为 一 般 公 益 林 。

( 二 ) 商 品 林

商 品 林 指 以 生 产 木 材 、 竹 材 、 薪 材 、 干 鲜 果 品 和 其 它 工 业 原 料 等 为 主 要 经 营 目 的 的 森 林 或 林 地 , 包 括 用 材 林 、 薪 炭 林 和 经 济 林 。

商 品 林 分 为 重 点 商 品 林 和 一 般 商 品 林 , 其 中 重 点 商 品 林 为 国 家 和 地 方 建 设 的 重 点 用 材 林 和 经 济 林 基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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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林 种 分 类

( 一 ) 分 类 系 统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根 据 经 营 目 标 或 所 发 挥 效 益 的 不 同 , 划 分 为 5 个 林 种 , 23 个 亚 林 种 。 见 表 3 。 ( 二 ) 技 术 标 准 1 . 防 护 林

以 发 挥 生 态 防 护 功 能 为 主 要 经 营 目 的 。

表 3

林 种 分 类 系 统 表

林 种 防 护 林 水 源 涵 养 林 水 土 保 持 林 防 风 固 沙 林 农 田 牧 场 防 护 林 护 岸 林 护 路 林 森 林 类 别 亚 林 种 生 态 公 益 林 其 它 防 护 林 国 防 林 实 验 林 母 树 林 特 种 用 途 林 环 境 保 护 林 风 景 林 名 胜 古 迹 和 革 命 纪 念 林 自 然 保 护 林 短 轮 伐 期 用 材 林 用 材 林 速 生 丰 产 用 材 林 一 般 用 材 林 薪 炭 林 薪 炭 林 果 树 林 食 用 原 料 林 经 济 林 林 化 工 业 原 料 林 药 用 林 其 它 经 济 林 商 品 林 ( 1 ) 水 源 涵 养 林 以 涵 养 水 源 、 改 善 水 文 状 况 、 调 节 区 域 水 分 循 环 , 防 止 河 流 、 湖 泊 、 水 库 淤 塞 , 以 及 保 护 饮 用 水 源 为 主 要 目 的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① 流 程 在 500 km 以 上 的 江 河 发 源 地 汇 水 区 ,干 流 和 一 级 、二 级 支 流 两 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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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地 自 然 地 形 第 一 层 山 脊 以 内 。

② 流 程 在 500 km 以 下 ,但 所 处 地 域 雨 水 集 中 、对 下 游 工 农 业 生 产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河 流 发 源 地 汇 水 区 以 及 干 流 、 一 级 支 流 两 岸 山 地 自 然 地 形 的 第 一 层 山 脊 以 内 。

③ 大 中 型 水 库 与 湖 泊 周 围 山 地 自 然 地 形 第 一 层 山 脊 以 内 或 平 地 1000 m 以 内 , 小 型 水 库 与 湖 泊 周 围 自 然 地 形 第 一 层 山 脊 以 内 或 平 地 250 m 以 内 。

④ 保 护 城 镇 饮 用 水 源 。

减 缓 地 表 迳 流 、 减 少 冲 刷 、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 保 持 和 恢 复 土 地 肥 力 为 主 要 目 的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山 体 坡 度 ≥ 36 °, 森 林 采 伐 后 会 引 起 严 重 水 土 流 失 。

— 因 土 层 瘠 薄 、 岩 石 裸 露 、 采 伐 后 难 以 更 新 或 生 态 环 境 难 以 恢 复 。 — 土 壤 侵 蚀 严 重 的 侵 蚀 沟 、石 质 山 区 沟 坡 、地 质 结 构 疏 松 或 泥 石 流 严 重 地 段 。

— 主 要 山 脊 分 水 岭 两 侧 各 300 m 范 围 内 。

防 止 江 河 库 湖 岸 冲 刷 崩 塌 、固 定 河 岸 为 主 要 目 的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主 要 河 流 两 岸 各 200 m 及 其 主 要 支 流 两 岸 各 50 m 范 围 内 的 ,包 括 河 床 中 的 雁 翅 林 。

— 堤 岸 、 干 渠 两 侧 各 10 m 范 围 内 。

保 护 铁 路 、 公 路 免 受 风 、 沙 、 水 、 雪 侵 害 为 主 要 目 的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林 区 、山 区 国 道( 含 高 速 公 路 )、干 线 铁 路 的 路 基( 设 有 防 火 线 的 在 防 火 线 以 外 )与 两 侧 山 坡 第 一 层 山 脊 以 内 或 平 坦 地 区 各 200 m 以 内 ,非 林 区 、 丘 岗 、 平 地 国 道 ( 含 高 速 公 路 ) 、 干 线 铁 路 的 路 基 ( 设 有 防 火 线 的 在 防 火 线 以 外 ) 与 两 侧 ( 设 有 防 火 线 的 在 防 火 线 以 外 ) 各 50 m 内 。

— 林 区 、山 区 省 、县 级 道 路 、支 线 铁 路 的 路 基( 设 有 防 火 线 的 在 防 火 线 以 外 )与 两 侧 山 坡 第 一 层 山 脊 以 内 或 平 坦 地 区 各 50 m 以 内 ,其 他 地 区 10 m 范 围 以 内 。

( 2 ) 水 土 保 持 林 以

( 3 ) 护 岸 林 以

( 4 ) 护 路 林 以

( 5 ) 其 它 防 护 林 以 防 火 、 防 雪 、 防 雾 、 防 烟 、 护 渔 等 其 它 防 护 作 用 为 主 要 目 的 。 2 . 特 种 用 途 林

以 保 存 物 种 资 源 、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国 防 、 森 林 旅 游 、 科 学 实 验 等 为 主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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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以 掩 护 军 事 设 施 和 用 作 军 事 屏 障 、 军 事 物 资 储 备 为 主 要 目 的 。

提 供 教 学 或 科 学 实 验 场 所 为 主 要 目 的 ,包 括 科 研 试 验 林 、教 学 实 习 林 、 科 普 教 育 林 、 定 位 观 测 林 等 。

培 育 优 良 种 子 为 主 要 目 的 , 包 括 母 树 林 、 种 子 园 、 子 代 测 定 林 、 采 穗 圃 、 采 根 圃 、 树 木 园 、 种 质 资 源 和 基 因 保 存 林 等 。

布 在 城 市 及 城 郊 结 合 部 、 企 事 业 单 位 内 、 居 民 区 与 村 镇 绿 化 区 , 以 净 化 空 气 、 防 止 污 染 、 减 低 噪 音 、 改 善 环 境 为 主 要 目 的 。

布 在 风 景 名 胜 区 、 森 林 公 园 、 度 假 区 、 滑 雪 场 、 狩 猎 场 、 城 市 公 园 、 乡 村 公 园 及 游 览 场 所 内 , 以 满 足 人 类 生 态 需 求 , 美 化 环 境 为 主 要 目 的 。

于 名 胜 古 迹 和 革 命 纪 念 地 ( 包 括 自 然 与 文 化 遗 产 地 、 历 史 与 革 命 遗 址 地 ) 内 的 森 林 , 以 及 文 化 林 、 古 树 名 木 等 。

于 各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 自 然 保 护 小 区 , 以 保 护 和 恢 复 典 型 生 态 系 统 和 珍 贵 、 稀 有 动 植 物 资 源 及 栖 息 地 或 原 生 地 , 或 者 保 存 和 重 建 自 然 遗 产 和 自 然 景 观 为 主 要 目 的 。

3 . 用 材 林 以 生 产 木 材 ( 含 竹 材 ) 为 主 要 经 营 目 的 。

( 1 ) 国 防 林 经

( 2 ) 实 验 林 以

( 3 ) 母 树 林 以

( 4 ) 环 境 保 护 林 分

( 5 ) 风 景 林 分

( 6 ) 名 胜 古 迹 林 和 革 命 纪 念 林 位

( 7 ) 自 然 保 护 区 林 位

( 1 ) 短 轮 伐 期 用 材 林 以 生 产 木 ( 竹 ) 浆 材 及 特 殊 工 业 用 木 ( 竹 ) 质 原 料 为 主 要 目 的 , 按 照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 采 取 集 约 经 营 定 向 培 育 。

过 使 用 良 种 壮 苗 和 实 施 集 约 经 营 ,缩 短 培 育 周 期 ,获 取 最 佳 经 济 效 益 , 森 林 生 长 指 标 达 到 相 应 树 种 速 生 丰 产 林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

短 轮 伐 期 用 材 林 、 速 生 丰 产 用 材 林 外 的 其 他 用 材 林 为 一 般 用 材 林 。

( 2 ) 速 生 丰 产 用 材 林 通

( 3 ) 一 般 用 材 林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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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薪 炭 林 以 生 产 热 能 燃 料 为 主 要 目 的 。 5 . 经 济 林

以 生 产 油 料 、 干 鲜 果 品 、 食 用 原 料 、 工 业 原 料 、 药 材 及 其 它 副 特 产 品 为 主 要 目 的 。

( 1 ) 果 树 林 以 生 产 各 种 干 、 鲜 果 品 为 主 要 目 的 。

( 2 ) 食 用 原 料 林 以 生 产 食 用 油 料 、 饮 料 、 调 料 、 香 料 等 为 主 要 目 的 。

( 3 ) 林 化 工 业 原 料 林 以 生 产 树 脂 、 紫 胶 、 木 栓 、 单 宁 等 非 木 质 林 产 化 工 原 料 为 主 要 目 的 。 ( 4 ) 药 用 林 以 生 产 药 材 、 药 用 原 料 为 主 要 目 的 。

( 5 ) 其 它 经 济 林 以 生 产 上 列 产 品 外 的 其 他 林 、 副 、 特 产 品 为 主 要 目 的 。

( 三 ) 林 种 优 先 级

当 某 地 块 同 时 满 足 一 个 以 上 林 种 划 分 条 件 时 , 应 根 据 先 生 态 公 益 林 、 后 商 品 林 的 原 则 区 划 。 商 品 林 按 适 地 适 树 原 则 确 定 , 生 态 公 益 林 按 以 下 优 先 顺 序 确 定 : 国 防 林 、 自 然 保 护 区 林 、 名 胜 古 迹 和 革 命 纪 念 林 、 风 景 林 、 环 境 保 护 林 、 母 树 林 、 实 验 林 、 护 岸 林 、 护 路 林 、 水 土 保 持 林 、 水 源 涵 养 林 、 其 他 防 护 林 。

第 十 条 树 种 ( 组 ) 、 优 势 树 种 ( 组 ) 、 树 种 组 成

一 、 树 种 ( 组 ) 为

统 计 汇 总 方 便 , 根 据 树 种 生 物 学 特 征 、 生 态 学 特 点 和 主 要 用 途 , 将 树 种 划 分 为 乔 木 树 种( 组 )、竹 林 树 种 、经 济 树 种( 组 )、其 他 灌 木 树 种( 组 )。

外 业 调 查 时 , 人 工 林 ( 含 人 工 灌 木 林 ) 和 天 然 起 源 的 纯 林 ( 含 天 然 灌 木 林 ) 记 载 至 树 种 。 树 种 复 杂 的 天 然 混 交 林 ( 含 灌 木 林 ) 应 尽 量 识 别 记 载 , 确 实 不 能 识 别 的 可 记 载 到 树 种 组 。

( 一 ) 乔 木 树 种 ( 组 )

乔 木 树 种 指 有 明 显 主 干 、 成 熟 后 树 高 5 m 以 上 、 胸 径 5 cm 以 上 的 林 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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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如 下 :

1 . 针 叶 树 种 ( 组 )

( 1 ) 杉 木 ( 组 ) : 杉 木 、 柳 杉 等 。

( 2 ) 马 尾 松 ( 组 ) : 马 尾 松 、 火 炬 松 、 湿 地 松 等 。 ( 3 ) 华 山 松 ( 组 ) : 华 山 松 、 葵 花 松 等 。 ( 4 ) 云 南 松 ( 组 ) : 云 南 松 、 黑 松 等 。

( 5 ) 柏 木 ( 组 ) : 柏 木 、 红 豆 杉 、 三 尖 杉 、 铁 杉 、 冷 杉 、 油 杉 等 。 2 . 阔 叶 树 种 ( 组 )

( 1 ) 软 阔 类 : 泡 桐 、 杨 、 柳 、 檫 木 、 楝 、 喜 树 、 枫 杨 、 桤 木 、 珙 桐 、 木 兰 、 楸 树 、 梓 木 、 桦 木 、 香 椿 、 枫 香 、 桉 等 。

( 2 ) 硬 阔 类 : 榆 树 、 槐 树 、 木 荷 、 栎 类 、 青 冈 、 柞 木 、 楮 、 栲 、 樟 、 楠 等 。

3 . 混 交 树 种 ( 组 ) 分 为 针 叶 混 、 阔 叶 混 、 针 阔 混 三 类 。

( 二 ) 竹 林 树 种 ( 组 )

1 . 毛 竹 。

2 . 杂 竹 : 指 胸 径 大 于 2 cm、 除 毛 竹 以 外 的 其 他 竹 类 。

( 三 ) 经 济 树 种 ( 组 )

1 . 果 树 ( 组 ) : 桃 、 梨 、 李 、 柑 桔 、 板 栗 、 杨 梅 、 枣 、 柿 、 柚 、 橙 、 枇 杷 、 苹 果 、 葡 萄 、 猕 猴 桃 等 。

2 . 食 用 原 料 树 种( 组 ) : 油 茶 、 核 桃 、 茶 叶 、 粗 壮 女 贞( 苦 丁 茶 )、 花 椒 、 刺 梨 等 。

3 . 工 业 原 料 树 种( 组 ):油 桐 、乌 桕 、棕 榈 、漆 树 、山 苍 子 、黄 栀 子 等 。 4 . 药 用 树 ( 组 ) : 杜 仲 、 厚 朴 、 银 杏 、 黄 柏 、 金 银 花 、 盐 肤 木 、 吴 茱 萸 等 。

5 . 其 他 经 济 树 种 组 : 蚕 桑 等 。

( 四 ) 其 他 灌 木 树 种 ( 组 )

经 济 灌 木 树 种 以 外 的 灌 木 树 种 , 如 : 车 桑 子 、 火 棘 、 胸 径 小 于 2 cm 的 小 杂 竹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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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优 势 树 种 ( 组 )

1 . 在 乔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中 , 按 蓄 积 量 组 成 比 例( 散 生 木 不 参 与 组 成 比 例 计 算 ) 确 定 优 势 树 种 ( 组 ) , 蓄 积 量 占 总 蓄 积 量 比 例 最 大 的 树 种 ( 组 ) 为 优 势 树 种 ( 组 ) 。

林 分 平 均 胸 径 小 于 5 cm 的 乔 木 幼 林 地 、竹 林 地 、灌 木 林 地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以 及 经 济 林 小 班 , 按 株 ( 丛 ) 数 组 成 比 例 确 定 , 株 ( 丛 ) 数 所 占 比 例 最 大 的 为 小 班 的 优 势 树 种 ( 组 ) 。

树 种 组 成 比 例 相 同 , 以 经 营 目 的 确 定 优 势 树 种 ( 组 ) 。

2 . 乔 木 、 竹 类 混 生 或 乔 木 用 材 树 种 与 经 济 树 种 混 生 , 依 生 长 优 势 或 经 营 目 的 确 定 其 类 型 。 优 势 不 明 显 且 经 营 目 的 相 同 的 , 划 为 乔 木 林 , 竹 类 作 为 散 生 、 经 济 树 种 作 为 特 征 记 载 。 如 杉 木 和 竹 、 杉 木 与 山 苍 子 混 交 , 均 划 为 杉 木 林 。

3 . 油 茶 与 杉 木 、 马 尾 松 等 树 种 混 生 时 , 应 依 据 经 营 目 的 准 确 判 断 优 势 树 种 。

三 、 树 种 组 成

指 各 树 种 ( 组 ) 蓄 积 量 或 株 ( 丛 ) 数 所 占 比 例 。 乔 木 林 、 竹 林 按 十 分 法 确 定 树 种 组 成 。 复 层 林 分 别 林 层 按 十 分 法 确 定 树 种 组 成 , 组 成 不 到 5 % 的 树 种 不 记 载 。 第 十 一 条 龄 级 、 龄 组 与 竹 度 、 生 产 期

一 、 龄 级 、 龄 组

乔 木 林 龄 级 与 龄 组 根 据 优 势 树 种( 组 )的 平 均 年 龄 确 定 。主 要 树 种( 组 ) 的 龄 级 期 限 和 龄 组 划 分 标 准 见 表 4 . 1 、 表 4 . 2 。

表 4 . 1 龄 级 及 龄 组 划 分 表

树 种 ( 组 ) 龄 组 划 分 ( 年 ) 起 源 龄 级 过 熟 林 幼 龄 林 中 龄 林 近 熟 林 成 熟 林 2 6 ~ 3 5 期 限 5 杉 木 、 柳 杉 、 水 杉 、 秃 杉 人 工 ≤ 1 0 11 ~ 2 0 2 1 ~ 2 5 3 1 ~ 4 0 ≥ 3 6 ≥ 6 1 天 然 马 尾 松 、 华 山 松 、 云 南 松 及 各 类 松 ≤ 2 0 2 1 ~ 3 0 11 ~ 2 0 4 1 ~ 6 0 3 1 ~ 5 0 1 0 1 0 人 工 ≤ 1 0 ≤ 5 2 1 ~ 3 0 11 ~ 1 5 ≥ 5 1 ≥ 2 6 泡 桐 、 杨 、 柳 、 檫 、 楝 等 软 阔 类 人 工 6 ~ 10 2 1 ~ 4 0 1 6 ~ 2 5 5 1 ~ 7 0 5 1 0 喜 树 、枫 杨 、楸 、桤 、梓 、木 兰 、珙 桐 、 天 然 ≤ 2 0 ≤ 1 0 4 1 ~ 5 0 2 1 ~ 3 0 ≥ 7 1 ≥ 5 1 桦 木 、 香 椿 、 枫 香 、 桉 等 软 阔 类 人 工 11 ~ 2 0 4 1 ~ 6 0 3 1 ~ 5 0 8 1 ~ 1 20 1 0 2 0 榆 树 、槐 树 、木 荷 、栎 类 、青 冈 、柞 木 、 天 然 ≤ 4 0 6 1 ~ 8 0 ≥ 1 21

17

楮 、 栲 、 樟 、 楠 等 硬 阔 类 人 工 ≤ 2 0 2 1 ~ 4 0 4 1 ~ 5 0 5 1 ~ 7 0 ≥ 7 1 1 0 2 0 天 然 柏 木 、 铁 杉 、 冷 杉 、 油 杉 等 树 种 ≤ 4 0 4 1 ~ 6 0 6 1 ~ 8 0 8 1 ~ 1 20 ≥ 1 21 ≥ 8 1 人 工 ≤ 2 0 2 1 ~ 4 0 4 1 ~ 6 0 6 1 ~ 8 0 2 0

表 4 .2

短 轮 伐 期 用 材 林 、 速 生 丰 产 用 材 林 树 种 龄 组 划 分 表

龄 组 划 分 ( 年 ) 龄 级 成 熟 林 树 种 ( 组 ) 幼 龄 林 中 龄 林 近 熟 林 1 1 ~ 1 5 过 熟 林 划 分 5 杉 木 、 马 尾 松 、 国 外 松 ≤ 5 6 ~ 10 4 ~ 6 1 6 ~ 2 0 ≥ 2 1 ≥ 1 3 杨 树 、 桉 树 、 其 它 速 阔

≤ 3 7 ~ 9 1 0 ~ 1 2 3 二 、 竹 度

竹 林 的 龄 级 按 竹 度 划 分 , 2 年 称 为 1 度 。 竹 度 1 度 、 2 ~3 度 、 4 度 分 别 对 应 幼 龄 林 、 中 龄 林 、 成 熟 林 。 见 表 5 。

表 5

竹 度 划 分 表

幼 龄 竹 1 度 < 3 2 度 3 - 4 壮 龄 竹 3 度 5 - 6 单 位 : 年

老 龄 竹 4 度 ≥ 7 生 长 阶 段 竹 度 年 龄

三 、 经 济 林 生 产 期 经

济 林 划 分 为 产 前 期 、 初 产 期 、 盛 产 期 、 衰 产 期 , 分 别 对 应 幼 龄 林 、 中 龄 林 、 成 熟 林 、 过 熟 林 。 详 见 表 6 。

对 表 6 中 未 列 出 的 经 济 林 树 种 , 各 调 查 单 位 应 上 报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确 定 其 生 产 期 。

表 6

经 济 林 生 产 期 划 分 表

苗 木 类 型 产 前 期 单 位 : 年

生 产 期 树 种 初 产 期 盛 产 期 衰 产 期 ≥ 3 1 油 桐 实 生 苗 ≤ 3 4 ~ 10 11 ~ 3 0 11 ~ 5 0 乌 桕 实 生 苗 ≤ 5 6 ~ 10 8 ~ 15 ≥ 5 1 ≥ 5 1 漆 树 实 生 苗 ≤ 7 ≤ 2 1 6 ~ 5 0 5 ~ 15 山 苍 子 实 生 苗 实 生 苗 3 ~ 4 4 ~ 10 ≥ 1 6 ≥ 2 1 黄 栀 子 ≤ 3 ≤ 4 11 ~ 2 0 11 ~ 2 0 棕 榈 实 生 苗 实 生 苗 5 ~ 10 6 ~ 10 ≥ 2 1 ≥ 8 1 油 茶 ≤ 5 11 ~ 8 0

18

杜 仲 实 生 苗 ≤ 4 5 ~ 10 11 ~ 3 0 ≥ 3 1 ≥ 2 1 黄 柏 、 厚 朴 实 生 苗 ≤ 1 0 11 ~ 1 5 1 6 ~ 2 0 5 ~ 20 金 银 花 扦 插 苗 ≤ 2 3 ~ 4 4 ~ 7 ≥ 2 1 ≥ 1 8 盐 肤 木 实 生 苗 ≤ 3 ≤ 2 8 ~ 17 5 ~ 15 吴 茱 萸 实 生 苗 嫁 接 苗 3 ~ 4 6 ~ 15 ≥ 1 6 ≥ 5 1 银 杏 ≤ 5 ≤ 3 1 6 ~ 5 0 6 ~ 20 花 椒 实 生 苗 嫁 接 苗 4 ~ 5 5 ~ 15 ≥ 2 1 ≥ 3 1 核 桃 ≤ 4 ≤ 4 1 6 ~ 3 0 11 ~ 2 0 板 栗 嫁 接 苗 嫁 接 苗 5 ~ 10 5 ~ 10 ≥ 2 1 ≥ 2 1 柑 桔 、 柚 橙 类 梨 、桃 、李 、樱 桃 、葡 萄 、 ≤ 4 11 ~ 2 0 嫁 接 苗 蓝 莓 、 刺 梨 ( 含 金 刺 梨 ) ≤ 3 4 ~ 6 7 ~ 20 ≥ 2 1 枣 、 枇 杷 、 杨 梅 嫁 接 苗 ≤ 3 4 ~ 10 11 ~ 3 0 ≥ 3 1 ≥ 3 1 桂 圆 、 荔 枝 、 石 榴 嫁 接 苗 ≤ 5 6 ~ 10 11 ~ 3 0 11 ~ 5 0 柿 树 嫁 接 苗 ≤ 5 6 ~ 10 6 ~ 10 ≥ 5 1 ≥ 2 1 猕 猴 桃 嫁 接 苗 ≤ 5 ≤ 2 11 ~ 2 0 5 ~ 20 粗 壮 女 贞 ( 苦 丁 茶 ) 扦 插 苗 扦 插 苗 3 ~ 4 4 ~ 9 ≥ 2 1 ≥ 2 6 茶 叶 ≤ 3 ≤ 2 1 0 ~ 2 5 6 ~ 20 蚕 桑

嫁 接 苗 3 ~ 5 ≥ 2 1 第 十 二 条 郁 闭 度 、 覆 盖 度

一 、 郁 闭 度

指 林 分 树 冠 覆 盖 林 地 的 程 度 , 为 树 冠 垂 直 投 影 面 积 与 林 地 面 积 之 比 。 郁 闭 度 等 级 划 分 见 表 7 。

表 7

郁 闭 度 等 级 划 分 表

高 郁 闭 度 郁 闭 度 等 级 中 郁 闭 度 低 郁 闭 度 0 .20 ~ 0 .3 9 郁 闭 度

≥ 0 .7 0 0 . 4 ~ 0 .69 二 、 覆 盖 度

指 灌 木 覆 盖 林 地 的 程 度 , 为 灌 木 树 冠 覆 盖 面 积 与 林 地 面 积 之 比 。 灌 木 林 覆 盖 度 等 级 划 分 见 表 8 。

表 8

灌 木 林 覆 盖 度 等 级 划 分 表

密 覆 盖 覆 盖 度 等 级 中 覆 盖 疏 覆 盖 3 0 ~ 4 9 % 覆 盖 度 ≥ 7 0 % 5 0 ~ 6 9 %

19

第 十 三 条 起 源

指 形 成 林 木 的 主 要 方 式 。 将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起 源 分 天 然 和 人 工 两 类 :

1 . 天 然 : 指 天 然 下 种 、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 天 然 萌 生 。

2 . 人 工 : 指 植 苗( 包 括 植 苗 、 分 殖 、 扦 插 ) 、 直 播( 穴 播 或 条 播 )、 飞 播 、 人 工 林 采 伐 后 萌 生 。

第 十 四 条 森 林 生 态 因 子

一 、 森 林 群 落 结 构

乔 木 林 的 群 落 结 构 划 分 为 3 类 , 划 分 标 准 见 表 9 。

表 9

群 落 结 构 类 型 划 分 标 准 表

划 分 标 准 群 落 结 构 类 型 完 整 结 构 较 完 整 结 构 简 单 结 构

具 乔 木 层 、 下 木 层 、 地 被 物 层 ( 含 草 本 、 苔 藓 、 地 衣 ) 3 个 层 次 的 林 分 具 乔 木 层 和 其 它 1 个 植 被 层 的 林 分 只 有 乔 木 1 个 植 被 层 的 林 分 注 : 划 分 乔 木 林 群 落 结 构 时 , 下 木 ( 含 灌 木 和 层 外 幼 树 ) 或 地 被 物 ( 含 草 本 、 苔 藓 和 地 衣 ) 的 覆 盖 度 ≥ 2 0 % , 单 独 划 分 植 被 层 ; 下 木 ( 含 灌 木 和 层 外 幼 树 ) 和 地 被 物 ( 含 草 本 、 苔 藓 和 地 衣 ) 的 覆 盖 度 均 在 5 % 以 上 , 且 合 计 ≥ 2 0 % , 合 并 为 1 个 植 被 层 。 竹 林 按 乔 木 林 对 待 。

二 、 林 层 结 构

指 乔 木 林 的 林 冠 层 次 结 构 , 分 单 层 和 复 层 两 类 。 复 层 林 的 划 分 应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4 个 条 件 :

1 . 各 林 层 公 顷 蓄 积 量 ≥ 30 m ; 2 . 主 林 层 、 次 林 层 平 均 高 差 > 20 %; 3 . 各 林 层 平 均 胸 径 ≥ 8 cm;

4 . 主 林 层 郁 闭 度 ≥ 0 .30 , 次 林 层 郁 闭 度 ≥ 0 .20 。 三 、 树 种 结 构

反 映 乔 木 林 分 的 针 阔 叶 树 种 组 成 , 分 7 级 , 见 表 10 。

表 10 树 种 结 构 类 型 类 型 1 类 型 2 类 型 3 类 型 4 3树 种 结 构 划 分 标 准 表 划 针 叶 纯 林 ( 单 个 针 叶 树 种 蓄 积 ≥ 9 0 % ) 阔 叶 纯 林 ( 单 个 阔 叶 树 种 蓄 积 ≥ 9 0 % ) 针 叶 相 对 纯 林 ( 单 个 针 叶 树 种 蓄 积 占 6 5 % ~ 9 0 % ) 阔 叶 相 对 纯 林 ( 单 个 阔 叶 树 种 蓄 积 占 6 5 % ~ 9 0 % ) 分 标 准

20

类 型 5 类 型 6 类 型 7 针 叶 混 交 林 ( 针 叶 树 种 总 蓄 积 ≥ 6 5 % ) 针阔混交林( 针叶树种或阔叶树种总蓄积占 35% ~65% ) 阔 叶 混 交 林 ( 阔 叶 树 种 总 蓄 积 ≥ 6 5 % ) 注 : 对 于 竹 林 和 竹 木 混 交 林 , 确 定 树 种 结 构 时 将 竹 类 植 物 当 乔 木 阔 叶 树 种 对 待 。 若 为 竹 林 纯 林 , 树 种 类 型 按 类 型 2 ( 阔 叶 纯 林 ) 记 载 ; 若 为 竹 木 混 交 林 , 按 株 数 和 断 面 积 综 合 目 测 树 种 组 成 , 参 照 树 种 结 构 划 分 比 例 标 准 确 定 树 种 结 构 类 型 , 按 类 型 4 、 类 型 6 或 类 型 7 记 载 。 无 蓄 积 的 针 阔 混 交 林 按 株 数 比 例 确 定 树 种 结 构 。

四 、 森 林 自 然 度 按

照 现 实 森 林 类 型 与 地 带 性 原 始 顶 极 森 林 类 型 的 差 异 程 度 , 或 次 生 森 林 类 型 位 于 演 替 中 的 阶 段 , 将 乔 木 林 、 竹 林 、 特 殊 灌 木 林 自 然 度 分 为 5 级 。 划 分 标 准 见 表 11 。

表 11

自 然 度 等 级 划 分 表

划 分 标 准 自 然 度 I 原 始 或 受 人 为 影 响 很 小 而 处 于 基 本 原 始 状 态 的 森 林 类 型 。 有 明 显 人 为 干 扰 的 天 然 森 林 类 型 或 处 于 演 替 后 期 的 次 生 森 林 类 型 , 以 地 带 性 顶 极 适 应 值 较 高 的 树 种 为 主 , 顶 极 树 种 明 显 可 见 。 人 为 干 扰 很 大 的 次 生 森 林 类 型 , 处 于 次 生 演 替 的 后 期 阶 段 , 除 先 锋 树 种 外 , 也 可 见 顶 极 树 种 出 现 。 人 为 干 扰 很 大 , 演 替 逆 行 , 处 于 极 为 残 次 的 次 生 林 阶 段 。 人 为 干 扰 强 度 极 大 且 持 续 , 地 带 性 森 林 类 型 几 乎 破 坏 殆 尽 , 处 于 难 以 恢 复 的 逆 行 演 替 后 期 , 包 括 各 种 人 工 森 林 类 型 。 II III IV V

五 、 森 林 健 康

( 一 ) 森 林 灾 害 类 型 森

林 灾 害 类 型 包 括 森 林 病 害 、 虫 害 、 火 灾 、 气 候 灾 害 ( 风 折 、 雪 压 、 滑 坡 泥 石 流 、 干 旱 、 低 温 凝 冻 等 ) 、 人 为 灾 害 ( 过 度 放 牧 、 毁 林 开 荒 、 过 度 砍 伐 、 乱 砍 滥 伐 、 盗 伐 ) 、 生 态 性 灾 害 ( 水 土 流 失 、 沙 化 、 风 蚀 ) 、 洪 涝 、 地 震 、 其 他 生 物 性 灾 害 等 。

( 二 ) 森 林 灾 害 等 级

森 林 灾 害 等 级 指 林 木 遭 受 灾 害 的 严 重 程 度 , 按 受 害 立 木 株 数 分 为 4 级 , 评 定 标 准 见 表 12 。

表 12

森 林 灾 害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表

评 定 标 准 气 候 灾 害 和 其 它 未 成 灾 受 害 立 木 20 % 以 下 等 级 森 林 病 虫 害 无 轻 受 害 立 木 10 % 以 下 受 害 立 木 10 ~ 2 9 % 森 林 火 灾 未 成 灾 受 害 立 木 20 % 以 下 , 仍 能 恢 复 生 长

21

中 重 受 害 立 木 30 ~ 5 9 % 受 害 立 木 60 % 以 上 受 害 立 木 20 ~ 4 9 % , 生 长 受 到 明 显 抑 制 受 害 立 木 50 % 以 上 , 以 濒 死 和 死 亡 木 为 主 受 害 立 木 20 ~ 5 9 % 受 害 立 木 60 % 以 上

( 三 ) 森 林 健 康 等 级

根 据 林 木 的 生 长 发 育 、外 观 表 象 特 征 及 受 灾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森 林 健 康 状 况 , 分 为 4 级 , 见 表 13 。

表 13

森 林 健 康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表

评 定 标 准 健 康 等 级 健 康 林 木 生 长 良 好 , 枝 干 发 达 , 树 叶 大 小 和 色 泽 正 常 , 能 正 常 结 实 和 繁 殖 , 未 受 任 何 灾 害 。 林 木 生 长 较 好 , 树 叶 偶 见 发 黄 、 褪 色 或 非 正 常 脱 落 ( 发 生 率 10 % 以 下 ) , 结 实 和 繁 殖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响 , 未 受 灾 或 轻 度 受 灾 。 林 木 生 长 一 般 , 树 叶 存 在 发 黄 、 褪 色 或 非 正 常 脱 落 现 象( 发 生 率 1 0 % ~ 3 0 % ) , 结 实 和 繁 殖 受 到 抑 制 , 或 受 到 中 度 灾 害 。 林 木 生 长 不 正 常 , 树 叶 多 见 发 黄 、 褪 色 或 非 正 常 脱 落 ( 发 生 率 3 0 % 以 上 ) , 生 长 明 显 受 到 抑 制 , 不 能 结 实 和 繁 殖 , 或 受 到 重 度 灾 害 。 亚 健 康 中 健 康 不 健 康

六 、 生 态 功 能 等 级 通

过 利 用 反 映 森 林 生 物 量 、 生 物 多 样 性 和 森 林 结 构 的 有 关 特 征 因 子 , 按 相 对 重 要 性 来 综 合 评 定 乔 木 林 、 竹 林 的 生 态 功 能 等 级 。 各 项 评 价 因 子 及 分 类 标 准 见 表 14 。

评 定 森 林 生 态 功 能 时 , 先 按 下 式 计 算 综 合 得 分 :

8

Y

Wi X i

i 1

式 中 X i 为 第 i 项 评 价 因 子 的 类 型 得 分 值( 类 型 I、II、III 分 别 取 1 、2 、3 ), W i 为 各 评 价 因 子 的 权 重 。 然 后 根 据 综 合 得 分 值 按 表 15 评 定 生 态 功 能 等 级 。

另 外 , 将 综 合 得 分 值 的 倒 数 定 义 为 森 林 生 态 功 能 指 数 :

K

1 W X

i

i

表 14

森 林 生 态 功 能 评 价 因 子 及 类 型 划 分 标 准

类 型 划 分 标 准 I I I 3 2 评 价 因 子 1 . 森 林 蓄 积 量 2 . 森 林 自 然 度 3 . 森 林 群 落 结 构 4 . 树 种 结 构 5 . 植 被 总 覆 盖 度

权 重 I I I <5 0 ( m /hm ) 5 3 1 ,2 <5 0 % 3 2 ≥ 1 50 ( m /hm ) 1 , 2 1 6 , 7 ≥ 7 0 % 5 0 ~ 1 49 ( m /hm ) 3 ,4 2 3 , 4 , 5 5 0 % ~ 6 9 % 3 2 0 .20 0 .15 0 .15 0 .15 0 . 10 22

6 . 郁 闭 度 7 . 平 均 树 高 8 . 枯 落 物 厚 度 等 级 ≥ 0 .7 0 ≥ 1 5 . 0 ( m ) 1 0 . 40 ~ 0 .6 9 5 .0 ~ 14 .9 ( m ) 2 0 . 20 ~ 0 .3 9 <5 .0 ( m ) 3 0 . 10 0 .10 0 .05 注 : 竹 林 的 蓄 积 量 统 一 按 类 型 II 确 定 , 自 然 度 的 划 分 标 准 见 第 十 四 条 表 11。

表 15 功 能 等 级 好 中 差

森 林 生 态 功 能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表 综 合 得 分 值 <1 .5 1 . 5 ~ 2 .4 ≥ 2 .5 第 十 五 条 立 地 因 子

一 、 地 形 因 子

1 . 地 貌

表 16

地 貌 类 型 划 分 表

中 山 地 貌 低 山 低 中 山 丘 陵 类 型 划 分 标 准 高 中 山 中 中 山 海拔 1800~3499 米的山地 海拔 1201~1800 米的山地 海拔 1001 ~1200 米的山地 海 拔 ≤ 1000 米 的山地 海拔相对高<100 米的山地 2 . 坡 度 级

表 17 坡 度 级 坡 度 级 划 分 表 平 坡 缓 坡 斜 坡 陡 坡 急 坡 险 坡 ≥ 4 6 ° 坡 度

0 ~ 5 ° 6 ~ 15 ° 1 6 ~ 2 5 ° 2 6 ~ 3 5 ° 3 6 ~ 4 5 ° 3 . 坡 向 、 坡 位 坡 向 分 东 坡 、 南 坡 、 西 坡 、 北 坡 、 东 北 坡 、 东 南 坡 、 西 北 坡 、 西 南 坡 、 全 坡( 无 坡 向 ) 九 个 方 位 。 其 中 :北 坡 为 阴 坡 , 西 北 、 东 北 、东 坡 为 半 阴 坡 ; 南 坡 为 阳 坡 , 西 坡 、 西 南 、 东 南 为 半 阳 坡 。

坡 位 分 山 脊 、 上 坡 、 中 坡 、 下 坡 、 山 谷 、 平 地 、 全 坡 七 个 坡 位 。 二 、 土 壤 因 子

1 . 土 类 名 称

分 红 壤 、 黄 壤 、 黄 棕 壤 、 棕 壤 、 紫 色 土 、 石 灰 土 、 石 质 土 、 粗 骨 土 、 红 粘 土 、 新 积 土 、 沼 泽 土 、 水 稻 土 、 泥 炭 土 、 潮 土 、 山 地 草 甸 土 等 。 分 类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1 。

2 . 土 层 厚 度 等 级

土 层 厚 度 根 据 土 壤 的 A +B 层 厚 度 确 定 , 土 层 厚 度 等 级 划 分 见 表 18 。

23

表 18

土 层 厚 度 等 级 划 分 表

厚 层 土 土 层 厚 度 等 级 中 层 土 薄 层 土 < 4 0 cm 土 层 厚 度 ≥ 8 0 cm 4 0 ~ 7 9 c m 3 . 枯 落 物 厚 度 等 级

表 19

枯 枝 落 叶 层 厚 度 等 级 表

等 级 厚 中 薄 枯 枝 落 叶 层 厚 度 ( c m) ≥ 1 0 5 ~ 9 <5

三 、 土 壤 母 质 分 类 土

壤 母 质 划 分 为 :

1 . 岩 浆 岩 组 : 包 括 花 岗 岩 、 玄 武 岩 等 。

2 . 沉 积 岩 组 :包 括 砂 岩 、砾 岩 、页 岩 、紫 色 岩 、紫 色 页 岩 、紫 色 砂 页 岩 、 泥 质 岩 、 石 灰 岩 、 白 云 岩 、 石 英 砂 岩 、 红 砂 岩 、 砂 页 岩 、 沙 页 岩 、 煤 系 砂 页 岩 等 。

3 . 变 质 岩 组 : 包 括 板 岩 、 片 岩 、 板 页 岩 、 片 麻 岩 等 。 4 . 第 四 纪 松 散 堆 积 物 组 : 包 括 第 四 纪 红 土 、 冲 击 母 质 等 。 见 附 件 3 。

四 、 基 岩 裸 露 率 等 级 基

岩 裸 露 率 指 基 岩 裸 露 出 地 表 的 面 积 占 地 表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划 分 为 5 级 , 见 表 20 。

表 20

基 岩 裸 露 率 等 级 划 分 表

Ⅰ 等 级 Ⅱ Ⅲ Ⅳ Ⅴ ≥ 7 0 % 基 岩 裸 露 率

3 0 ~ 3 9 % 4 0 ~ 4 9 % 5 0 ~ 5 9 % 6 0 ~ 6 9 % 第 十 六 条 林 地 功 能 分 区 、 主 体 功 能 区

林 地 功 能 分 区 、 林 地 主 体 功 能 区 划 分 标 准 执 行 《 县 级 林 地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编 制 技 术 规 程 》 ( LY /T 1956 -2011 ) 的 规 定 。

第 十 七 条 林 地 保 护 等 级

林 地 保 护 等 级 划 分 为 4 级 , 划 分 标 准 执 行 《 县 级 林 地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编 制 技 术 规 程 》 ( LY /T 1956 -2011 ) 的 规 定 。

24

第 十 八 条 林 地 质 量 等 级

林 地 质 量 ( 立 地 ) 等 级 分 为 5 级 , 评 价 因 子 和 方 法 执 行 《 林 地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林 地 落 界 技 术 规 程 》 ( LY /T1 955 -2011 ) 的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石 漠 化 程 度 等 级 和 成 因

一 、 岩 溶 地 区 土 地 类 型 岩

溶 地 区 土 地 按 是 否 石 漠 化 分 为 石 漠 化 土 地 、 潜 在 石 漠 化 土 地 和 非 石 漠 化 土 地 三 类 。

( 一 ) 石 漠 化 土 地

基 岩 裸 露 率 ( 或 石 砾 含 量 ) ≥ 30 % ,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 植 被 综 合 盖 度 < 50 % 的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2 . 植 被 综 合 盖 度 < 70 % 的 疏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迹 地 、 宜 林 地 、 非 梯 土 化 旱 地 、 牧 草 地 、 未 利 用 地 、 其 它 用 地 。

( 二 ) 潜 在 石 漠 化 土 地

基 岩 裸 露 率 ( 或 石 砾 含 量 ) ≥ 30 % ,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 植 被 综 合 盖 度 ≥ 50 % 的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2 . 植 被 综 合 盖 度 ≥ 70 % 的 疏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迹 地 、 宜 林 地 、 牧 草 地 、 未 利 用 地 、 其 它 用 地 。

3 . 梯 土 化 旱 地 。 ( 三 ) 非 石 漠 化 土 地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 基 岩 裸 露 率 ( 或 石 砾 含 量 ) < 30 % 的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迹 地 、 宜 林 地 、 牧 草 地 、 未 利 用 地 、 其 它 用 地 。

2 . 苗 圃 地 、 建 设 用 地 、 水 田 、 水 域 。 二 、 石 漠 化 程 度 等 级

1 . 石 漠 化 程 度 评 定 因 子 及 指 标

石 漠 化 程 度 评 定 因 子 为 基 岩 裸 露 程 度 、 植 被 类 型 、 植 被 综 合 盖 度 和 土 层 厚 度 。 各 因 子 及 评 分 标 准 详 见 表 21 ~ 表 24 。

表 21

基 岩 裸 露 度 评 分 标 准

3 0 ~ 3 9 % 4 0 ~ 4 9 % 5 0 ~ 5 9 % 6 0 ~ 6 9 % ≥ 7 0 % 基 岩 裸 露 度

25

评 分

20 26 32 38 44 表 22

植 被 类 型 评 分 标 准

植 被 类 型 乔 灌 草 型 评 分

乔 灌 型 乔 木 型 灌 木 型 草 丛 型 旱 地 作 物 型 苔 藓 型 无 植 被 5 5 5 8 12 16 20 20 表 23

植 被 综 合 盖 度 评 分 标 准

5 0 ~ 6 9 % 3 0 ~ 4 9 % 2 0 ~ 2 9 % 1 0 ~ 1 9 % <1 0 % 植 被 综 合 盖 度 评 分 5 8 14 20 26 注 : 包 括 地 面 附 着 的 乔 、 灌 、 草 、 苔 藓 等 所 有 植 被 的 综 合 盖 度 , 但 不 超 过 100%。 旱 地 农 作 物 植 被 综 合 盖 度 按 30~ 49%计 。

表 24

土 层 厚 度 评 分 标 准

Ⅰ 级 分 级 Ⅱ 级 Ⅲ 级 Ⅳ 级 < 1 0 c m 土 层 厚 度 ≥ 4 0 cm 2 0 ~ 3 9 cm 1 0 ~ 1 9 cm 6 评 分 1 3 1 0 2 . 石 漠 化 程 度 分 级 评 定 标 准 石 漠 化 程 度 根 据 各 指 标 评 分 之 和 分 级 , 见 表 25 。

表 25

石 漠 化 程 度 分 级 评 分 标 准

轻 度 分 级 中 度 重 度 极 重 度 > 7 5 各 指 标 评 分 之 和

≤ 4 5 4 6 ~ 6 0 6 1 ~ 7 5 三 、 石 漠 化 成 因 石

漠 化 成 因 分 为 毁 林 ( 草 ) 开 垦 、 过 度 放 牧 、 过 度 樵 采 、 火 烧 、 采 石 、 不 适 当 的 耕 作 方 式 以 及 地 质 灾 害 ( 泥 石 流 、 滑 坡 、 地 震 等 ) 、 气 候 原 因 ( 连 续 暴 雨 、 干 旱 等 ) 、 其 他 自 然 原 因 等 非 人 为 控 制 的 原 因 。 第 二 十 条 土 壤 侵 蚀 强 度 等 级 与 水 土 流 失 隐 患 等 级

一 、 土 壤 侵 蚀 强 度 等 级

土 壤 侵 蚀 强 度 等 级 分 微 度 、 轻 度 、 中 度 、 强 度 、 极 强 度 、 剧 烈 6 级 。 评 定 指 标 见 附 件 2 。 二 、 水 土 流 失 隐 患 等 级

水 土 流 失 隐 患 等 级 分 为 轻 、 中 、 重 、 极 重 4 级 。 评 定 指 标 见 附 件 2 。

26

第 二 十 一 条 其 它 因 子

一 、 林 地 所 有 权 林

地 所 有 权 分 为 国 有 和 集 体 , 其 中 :

1 . 国 有 林 地 :指 全 民 所 有 制 的 林 地 ,包 括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所 属 单 位 的 林 地 , 中 央 和 地 方 所 属 的 国 营 林 场 、 伐 木 场 等 。

2 . 集 体 林 地 : 指 集 体 所 有 的 林 地 , 按 经 营 组 织 模 式 划 分 为 农 户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 联 户 合 作 经 营 、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经 营 , 其 中 :

( 1 )农 户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即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以 农 户 为 单 位 承 包 经 营 的 林 地 ;

( 2 )联 户 合 作 经 营 :在 落 实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基 础 上 ,承 包 农 户 自 愿 联 合 经 营 或 组 成 股 份 林 场 ( 公 司 ) 、 林 业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等 形 式 经 营 的 林 地 ;

( 3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经 营 :由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经 营 管 理 的 集 体 林 地 。

二 、 林 木 所 有 权 分

国 有 、集 体(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所 有 )、个 人( 农 户 自 营 、农 户 联 营 、 合 资 、 合 作 、 合 股 等 ) 、 其 他 。 三 、 可 及 度

用 材 林 的 近 、 成 、 过 熟 林 根 据 采 伐 运 输 条 件 划 分 可 及 度 , 见 表 26 。

表 26

可 及 度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表

划 分 标 准 可 及 度 即 可 及 将 可 及 不 可 及

已 经 具 备 采 、 集 、 运 条 件 近 期 将 可 具 备 采 、 集 、 运 条 件 因 地 形 或 经 济 原 因 短 期 内 不 具 备 采 、 集 、 运 条 件 四 、 工 程 类 别

对 经 县 级 以 上 林 业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实 施 , 并 有 专 项 资 金 投 入 的 各 类 营 造 林 工 程 建 设 划 分 工 程 类 别 。 具 体 工 程 类 别 见 附 件 3 。 五 、 天 然 更 新 等 级

根 据 幼 苗 各 高 度 级 的 天 然 更 新 株 数 ,将 天 然 更 新 等 级 划 为 3 级 ,见 表 27 。

表 27

天 然 更 新 等 级 表 单 位 : 株 /hm高 度 2

等 级 ≤3 0 c m ≥5 1 c m 3 1 ~ 5 0 c m > 3 00 0 良 好

> 5 00 0 > 2 50 0

27

中 等 3 00 1 ~ 50 00 1 00 1 ~ 30 00 5 01 ~ 250 0 < 5 01 不 良

< 3 00 1 < 1 00 1 六 、 林 木 质 量

根 据 用 材 长 度 占 全 树 高 比 例 , 将 近 熟 以 上 用 材 林 的 林 木 质 量 划 为 3 级 , 见 表 28 。

表 28

林 木 质 量 等 级 划 分 表

等 级 商 品 用 材 树 半 商 品 用 材 树 薪 材 树 材 长 2 m ( 针 ) 或 1 m ( 阔 ) 以 下 。 标 准

材 长 40 % 以 上 。 材 长 2 m ( 针 ) 或 1 m ( 阔 ) 以 上 , 但 不 足 4 0 % 。 七 、 径 阶 与 径 级 组

以 2 cm 为 级 距 , 采 用 上 限 排 外 法 划 分 径 阶 。 各 径 级 组 划 分 见 表 29 。

表 29

径 级 组 划 分 表

小 径 级 组 径 级 组 中 径 级 组 大 径 级 组 特 大 径 级 组 ≥ 3 8 cm 径 阶

6 ~ 12 cm 1 4 ~ 2 4 cm 2 6 ~ 3 6 cm 八 、 立 木 类 型

立 木 类 型 划 分 为 林 木 、 散 生 木 、 四 旁 树 3 类 : 1 . 林 木 : 指 生 长 在 乔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中 的 树 木 。 2 . 散 生 木 : 见 第 二 十 二 条 。 3 . 四 旁 树 : 见 第 二 十 二 条 。 九 、 林 地 交 通 区 位 等 级

林 地 交 通 区 位 由 各 调 查 总 体 自 行 确 定 , 根 据 林 地 与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的 距 离 和 交 通 运 输 条 件 , 将 县 域 内 的 林 地 交 通 区 位 由 好 到 差 划 分 为 5 级 。 划 分 标 准 执 行 《 林 地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林 地 落 界 技 术 规 程 》 ( LY /T1 955 -2011 ) 的 规 定 。 十 、 商 品 林 经 营 等 级

商 品 林 按 经 营 状 况 划 分 为 好 、 中 、 差 3 级 , 评 定 标 准 见 表 30 。

表 30

商 品 林 经 营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表

评 定 条 件 用 材 林 、 薪 炭 林 经 济 林 经 营 等 级 好 措 施 正 确 、 及 时 , 强 度 适 当 , 生 产 力 和 质 量 提 高 。 定 期 修 枝 、施 肥 、防 治 病 虫 害 等 ,生 长 好 ,产 量 高 。 经 营 水 平 介 于 中 间 , 产 量 一 般 。 中 措 施 正 确 、尚 及 时 ,强 度 尚 可 ,生 产 力 和 质 量 有 所 改 善 。 很 少 进 行 经 营 管 理 , 生 产 力 未 得 到 发 挥 , 质 量 较 差 。 差 很 少 管 理 , 处 于 荒 芜 或 半 荒 芜 状 态 , 产 量 很 低 。

28

十 一 、 经 营 措 施 建 议 经

营 措 施 建 议 指 根 据 各 类 林 地 的 现 状 , 应 该 采 取 的 经 营 管 理 措 施 , 分 为 以 下 6 种 :

1 . 人 工 造 林 : 指 对 规 划 造 林 地 、 造 林 失 败 地 采 用 人 工 植 苗 、 播 种 等 方 式 造 林 。

2 . 人 工 更 新 : 指 对 迹 地 采 取 人 工 更 新 或 人 工 促 进 天 然 更 新 等 。

3 . 低 效 林 改 造 : 指 对 低 效 林 采 取 结 构 调 整 、 树 种 更 替 、 补 植 补 播 、 封 山 育 林 、 林 分 抚 育 、 嫁 接 复 壮 等 措 施 。

4 . 封 山 育 林 : 指 对 具 有 天 然 下 种 或 萌 孽 能 力 的 疏 林 地 、 宜 林 地 , 通 过 封 禁 和 人 工 辅 助 保 护 性 措 施 , 利 用 天 然 更 新 能 力 使 其 恢 复 成 林 。

5 . 抚 育 间 伐 : 对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及 郁 闭 度 < 0 .7 的 中 幼 林 进 行 抚 育 ; 对 郁 闭 度 ≥ 0 .7 、 林 分 分 化 明 显 、 自 然 整 枝 占 树 高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中 幼 林 进 行 间 伐 抚 育 。

6 . 管 护 : 除 以 上 类 型 外 , 只 需 进 行 管 护( 防 火 、 防 病 虫 害 、 防 牲 畜 破 坏 等 ) , 不 必 采 取 其 它 经 营 措 施 的 林 地 。

第 二 十 二 条 散 生 木 、 四 旁 树 和 城 镇 林 、 四 旁 林

一 、 散 生 木

指 生 长 在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迹 地 、 宜 林 地 中 , 胸 径 ≥ 5 cm 的 林 木 以 及 幼 龄 林 中 的 上 一 世 代 母 树 。 二 、 四 旁 树

指 在 非 林 地 如 宅 旁 、 地 旁 、 水 旁 、 路 旁 等 栽 植 的 连 续 面 积 不 到 667 m 、 胸 径 ≥ 5 cm 的 各 种 活 立 木 或 胸 径 ≥ 2 cm、 树 高 ≥ 2 m 的 竹 ( 丛 ) 。

2三 、 城 镇 林 、 四 旁 林 达

到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标 准 的 城 镇 林 、 四 旁 林 , 视 其 森 林 类 别 分 别 按 照 商 品 林 或 生 态 公 益 林 的 调 查 要 求 进 行 调 查 。

第 二 十 三 条 森 林 覆 盖 率 和 林 木 绿 化 率

森 林 覆 盖 率 ( % ) =( 乔 木 林 面 积 +竹 林 面 积 +特 殊 灌 木 林 面 积 +四 旁 树 占 地 面 积 ) ÷国 土 面 积 ×1 00 %

林 木 绿 化 率 ( % ) =( 乔 木 林 面 积 +竹 林 面 积 +灌 木 林 面 积 +四 旁 树 占 地 面 积 ) ÷国 土 面 积 ×1 00 %

注 : 四 旁 树 占 地 面 积 按 1650 株 ( 丛 ) / hm 计 。

2

29

第 二 十 四 条 调 查 使 用 数 表 类 型

一 、 抽 样 调 查 蓄 积 计 算 采

用 贵 州 省 杉 木 、 马 尾 松 、 华 山 松 、 云 南 松 、 柏 木 、 软 阔 、 硬 阔 二 元 立 木 材 积 表 地 方 标 准 计 算 抽 样 调 查 样 地 单 株 立 木 材 积 。

二 、 小 班 调 查 蓄 积 计 算

采 用《 疏 密 度 1 .0 断 面 积( G)、 蓄 积 量( M ) 标 准 表 》 计 算 小 班 单 位 面 积 蓄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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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外 业 前工 作 准 备

第 二 十 五 条 组 织 管 理

一 、 省 级 领 导 机 构 省

林 业 厅 成 立 贵 州 省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办 公 室 分 技 术 组 、 质 检 组 、 后 勤 组 ,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 技 术 指 导 、 成 果 验 收 、 后 勤 保 障 等 工 作 。

二 、 市 ( 州 ) 、 县 级 领 导 机 构 各

市 ( 州 ) 、 各 县 ( 市 、 区 ) 及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分 别 成 立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领 导 小 组 , 统 一 领 导 所 辖 区 域 的 调 查 工 作 。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

三 、 县 级 工 作 流 程

1 . 成 立 森 林 资 源 调 查 领 导 小 组 和 办 公 室 , 对 调 查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决 策 , 协 调 并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2 . 编 制 县 级 工 作 方 案 、 技 术 方 案 、 经 费 预 算 和 筹 集 方 案 、 调 查 计 划 。 3 . 召 开 第 一 次 调 查 会 议 , 审 定 方 案 、 计 划 , 明 确 有 关 单 位 的 职 责 。 4 . 落 实 调 查 经 费 , 准 备 调 查 物 资 、 设 备 , 技 术 资 料 。

5 按 程 序 确 定 调 查 队 伍 , 签 订 调 查 协 议 , 明 确 全 程 质 量 监 理 人 员 、 县 级 质 检 人 员 、 当 地 配 合 调 查 人 员 。

6 . 做 好 与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不 同 调 查 总 体 的 协 调 ,衔 接 调 查 范 围 、调 查 任 务 、 调 查 成 果 。

7 . 组 织 所 有 参 加 调 查 的 人 员 参 加 技 术 培 训 。 8 . 开 展 抽 样 调 查 、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 9 . 建 立 县 级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 10 . 开 展 内 业 处 理 和 成 果 编 制 。

11 . 召 开 第 二 次 调 查 会 议 , 对 调 查 成 果 进 行 评 审 验 收 。 12 . 提 交 调 查 成 果 。

第 二 十 六 条 县 级 工 作 方 案 和 技 术 方 案 编 制

一 、 县 级 工 作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1 . 调 查 任 务 、 范 围 和 内 容 。

2 . 工 作 期 限 : 工 作 起 始 和 完 成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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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队 伍 组 织 和 调 查 任 务 分 配 : 包 括 领 导 机 构 成 立 、 调 查 队 伍 组 织 , 后 勤 组 、调 查 组 、检 查 组 的 职 责 、人 员 、资 格 条 件 ,各 调 查 工 组 承 担 调 查 的 乡( 镇 、 工 区 ) 名 称 、 国 土 面 积 等 。

4 . 技 术 资 料 、 调 查 设 备 和 物 资 准 备 : 包 括 调 查 所 需 技 术 资 料 名 称 、 调 查 所 需 的 设 备 、 物 资 名 称 和 数 量 等 。

5 . 工 作 计 划 及 进 度 安 排 : 包 括 各 阶 段 任 务 安 排 及 完 成 时 间 。

6 . 工 作 制 度 : 包 括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技 术 经 济 承 包 责 任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督 促 制 度 等 。

7 . 资 金 筹 集 及 使 用 :分 物 资 设 备 费 、差 旅 费 、培 训 费 、会 议 费 、咨 询 费 、 劳 务 费 等 项 目 , 估 算 调 查 所 需 总 费 用 , 落 实 资 金 来 源 、 数 额 、 资 金 管 理 、 使 用 办 法 等 。

二 、 县 级 技 术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1 . 调 查 任 务 、 范 围 和 内 容 : 明 确 本 调 查 总 体 的 调 查 任 务 、 范 围 和 内 容 , 如 需 增 加 专 项 调 查 内 容 , 应 予 以 明 确 。

2 . 调 查 总 体 划 分 : 明 确 调 查 范 围 , 说 明 与 本 辖 区 内 独 立 调 查 总 体( 如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等 独 立 调 查 的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及 副 总 体 的 调 查 范 围 划 分 情 况 。

3 . 主 要 调 查 精 度 要 求 : 阐 明 本 调 查 总 体“ 十 三 五 ” 采 伐 限 额 编 制 估 测 的 森 林 资 源 具 体 情 况 , 明 确 主 要 调 查 精 度 要 求 。

4 . 总 体 抽 样 控 制 方 案 : 明 确 抽 样 控 制 范 围 、 可 靠 性 指 标 、 特 征 数 计 算 公 式 , 以 前 期 二 类 调 查 系 统 抽 样 特 征 数 为 参 考 、 结 合 森 林 资 源 具 体 实 际 计 算 抽 样 样 地 数 量 。

前 期 二 类 调 查 中 , 小 班 调 查 森 林 面 积 累 计 值 超 过 抽 样 调 查 森 林 面 积 估 测 值 ± 2 倍 抽 样 误 差 的 , 必 须 全 面 分 析 原 因 , 采 用 多 种 抽 样 方 法 计 算 所 需 样 地 数 , 确 保 调 查 数 据 满 足 精 度 要 求 。

5 . 调 查 方 法 : 简 要 说 明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 抽 样 调 查 方 法 , 如 果 增 加 专 项 调 查 , 应 说 明 调 查 方 法 。

6 . 调 查 成 果 的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图 、文 、表 、数 据 库 的 形 式 、内 容 和 份 数 。 7 .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 包 括 质 检 内 容 、 范 围 、 数 量 、 质 量 要 求 以 及 质 量 责 任 等 。

第 二 十 七 条 技 术 资 料 准 备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调 查 前 应 准 备 下 列 技 术 资 料 :

1 . 最 新 1 ∶ 10000 、 1 ∶ 50000 、 1 ∶ 100000 地 形 图 。

2 . 购 置 近 期( 不 超 过 一 年 、 9 -12 月 份 , 如 覆 盖 不 全 , 可 采 用 当 年 植 被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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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季 遥 感 影 像 作 为 补 充 )高 分 辨 率( 不 低 于 3 m)、经 几 何 校 正 及 影 像 增 强 的 假 彩 色 遥 感 影 像 。

3 . 向 国 土 部 门 购 买 至 少 3 对 均 匀 分 布 的 “ 西 安 80 /大 地 2000 ” 基 准 点 坐 标 对 , 用 于 计 算 卫 星 定 位 转 换 参 数 。

4 . 各 级 行 政 界 线 , 国 有 林 场 、 自 然 保 护 区 、 森 林 公 园 等 单 位 权 属 界 线 。 5 . 前 期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成 果 、 林 地 年 度 变 更“ 一 张 图 ”、 生 态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林 权 证 登 记 台 帐 等 相 关 资 料 。

6 . 近 期 各 类 森 林 类 型 样 地 调 查 资 料 。 7 . 苗 圃 建 设 专 项 成 果 。

8 . 2004 年 以 来 的 抚 育 、 采 伐 、 营 造 林 建 设 工 程 资 料 。 9 . 气 象 、 交 通 、 植 被 、 土 壤 、 水 文 等 相 关 资 料 。 第 二 十 八 条 仪 器 工 具 准 备

一 、 外 业 调 查 仪 器 和 用 品

平 板 电 脑 ( 含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 摄 影 功 能 ) 、 备 用 电 源 、 测 高 器 或 激 光 测 距 仪 ( 推 荐 型 号 : Trupulse200 ) 、 角 规 、 计 算 器 、 检 尺 腊 笔 、 皮 尺 、 测 树 围 尺 、 钢 直 尺 、 工 作 袋 、 铅 笔 、 稿 纸 、 橡 皮 、 砍 刀 、 小 刀 、 讲 义 夹 、 工 作 服 、 护 具 、 晴 雨 伞 、 野 外 救 护 用 品 等 。 二 、 内 业 处 理 设 备 、 软 件

微 机( 4 核 处 理 器 、 4 G 内 存 、 160 G 以 上 硬 盘 )、 绘 图 仪 、 打 印 机 、 扫 描 仪 及 “ 贵 州 省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系 统 ” 软 件 等 。

第 二 十 九 条 技 术 培 训

一 、 培 训 对 象 和 时 间 所

有 参 加 调 查 的 技 术 人 员 ( 包 括 外 业 、 内 业 、 质 量 检 查 人 员 ) , 必 须 在 外 业 调 查 工 作 开 展 之 前 , 经 过 技 术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 。 调 查 工 组 长 的 培 训 时 间 不 低 于 10 个 工 作 日 , 调 查 辅 助 人 员 采 取 以 干 代 训 的 方 法 完 成 培 训 。 二 、 培 训 内 容

( 一 ) 室 内 培 训

1 . 细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 2 . 森 林 资 源 调 查 基 本 知 识 。 3 . 质 量 检 查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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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 查 仪 器 的 检 查 、 校 正 和 使 用 。

( 二 ) 实 际 操 作

1 . “ 贵 州 省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系 统 ” 应 用 , 包 括 系 统 样 地 布 设 、 调 查 基 础 数 据 分 发 、野 外 数 据 采 集 、调 查 数 据 逻 辑 检 查 、野 外 调 查 数 据 提 交 等 。

2 .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 包 括 小 班 界 线 调 绘 、 修 正 , 小 班 界 线 控 制 点 定 位 坐 标 采 集 、 小 班 角 规 点 调 查 、 小 班 属 性 因 子 调 查 等 。

3 . 样 地 调 查 , 包 括 样 地 导 航 定 位 、 样 地 因 子 调 查 等 。

4 . 数 据 库 建 立 及 成 果 编 制 ,包 括 野 外 调 查 数 据 逻 辑 检 查 、数 据 统 计 分 析 、 成 果 图 制 作 。

( 三 ) 野 外 练 习

野 外 练 习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培 训 单 位 应 根 据 培 训 内 容 , 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乡( 镇 ),供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应 用“ 贵 州 省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系 统 ” 练 习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 系 统 样 地 调 查 , 确 保 熟 练 掌 握 技 术 要 领 。 三 、 考 试 考 核

室 内 培 训 实 行 笔 试 , 实 际 操 作 、 野 外 练 习 实 行 现 场 考 核 。 笔 试 及 格 、 实 际 操 作 和 野 外 练 习 合 格 项 次 达 80 % 以 上 者 ,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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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总 体 抽样 调 查

第 三 十 条 抽 样 调 查 设 计

一 、 抽 样 总 体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的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抽 样 调 查 范 围 包 括 所 辖 全 部 行 政 区 域( 含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国 家 和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 省 林 业 厅 直 属 林 场 ) 。

前 期 二 类 调 查 森 林 面 积 小 班 区 划 累 计 值 超 过 系 统 样 地 估 测 值 两 倍 误 差 限 的 县 级 调 查 总 体 , 本 期 应 进 行 森 林 面 积 抽 样 调 查 , 并 与 森 林 面 积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累 计 值 进 行 对 比 分 析 。

调 查 总 体 未 进 行 总 体 蓄 积 抽 样 控 制 调 查 的 , 应 以 本 行 政 区 域 为 单 位 , 按 2 km× 2 km 布 设 面 积 为 667 m 的 样 地 进 行 四 旁 树 调 查 ,估 算 总 体 四 旁 树 株 数 、 蓄 积 。

二 、 抽 样 样 地 数 的 计 算 和 确 定

1 . 抽 样 调 查 样 地 数 采 用 系 统 抽 样 计 算 :

2 n

t 2

c E 2

2

B

式 中 : n— 系 统 抽 样 样 地 数

t— 可 靠 性 指 标 , 取 1 .96 C — 变 动 系 数 , 查 前 期 调 查 成 果 确 定 E— 允 许 误 差

B — 安 全 系 数 , 取 1 .1 。

2 . 计 算 抽 样 样 地 数 时 , 必 须 全 面 复 核 前 期 二 类 调 查 抽 样 调 查 结 果 , 并 计 算 森 林 面 积 、 蓄 积 等 主 要 森 林 资 源 的 估 测 值 及 置 信 区 间 , 与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累 计 值 进 行 比 较 分 析 。 如 累 计 值 超 过 估 测 值 ± 2 倍 抽 样 误 差 ( 含 ) , 必 须 全 面 分 析 原 因 , 同 时 采 用 成 数 抽 样 等 方 法 计 算 本 期 抽 样 样 地 数 , 多 方 比 选 后 科 学 确 定 抽 样 方 法 和 样 地 数 量 。 三 、 样 地 布 设

( 一 ) 样 地 间 距 计 算 各

调 查 总 体 根 据 抽 样 样 地 数 与 其 总 面 积 计 算 出 样 地 间 隔 距 离 , 点 间 距 公 式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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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A 10000 n 式 中 : L — 样 地 间 距 ( 单 位 为 m )

A — 总 体 面 积 ( hm ) n — 样 地 数

2

( 二 ) 样 地 布 设

1 . 在 GIS 平 台 上 , 以 1 : 10000 遥 感 影 像 图 为 基 础 , 在 调 查 区 域 内 随 机 确 定 起 点 后 ,以 计 算 出 的 样 地 间 距( L)为 参 照 ,从 上 至 下 、从 左 至 右 按 公 里 网 布 设 样 地 , 记 载 各 样 地 的 图 面 纵 、 横 坐 标 。 样 地 编 码 由 计 算 机 自 动 生 成 , 为 县 代 码 +4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 如 “ 5201030001 ” 。

2 . 在 布 设 时 ,应 注 意 避 免 森 林 资 源 分 布 的 周 期 性 与 系 统 布 设 的 样 地 的 周 期 相 同 , 以 免 出 现 有 偏 估 计 。

第 三 十 一 条 样 地 调 查

一 、 样 地 定 位 与 设 置

( 一 ) 样 地 定 位 及 航 迹 采 集

1 . 将 各 样 地 的 图 面 纵 、横 坐 标 输 入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仪 ,进 行 现 地 导 航 定 位 , 地 定 位 必 须 利 用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仪 采 集 航 迹 。 应 用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时 要 测 定 转 换 参 数 进 行 修 正 , 保 证 定 位 精 度 在 允 许 误 差 以 内 。

2 . 当 样 地 落 于 不 能 实 测 的 险 坡 地 段 或 军 事 禁 区 ,应 逐 级 上 报 到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 由 其 确 定 是 否 采 用 目 测 。 对 其 确 定 采 用 目 测 的 , 应 目 测 填 记 样 地 地 类 等 有 关 属 性 和 主 要 的 林 分 特 征 因 子 ( 平 均 胸 径 、 平 均 树 高 、 公 顷 蓄 积 、 公 顷 株 数 ) 。

未 经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确 定 的 目 测 样 地 , 一 律 为 不 合 格 样 地 。

3 . 当 样 地 落 在 大 面 积 非 林 地 内 , 能 明 确 判 定 样 地 附 近 无 乔 灌 植 被 分 布 , 且 采 用 遥 感 影 像 能 够 准 确 判 别 样 地 地 类 等 有 关 属 性 时 , 用 遥 感 判 读 结 果 参 与 统 计 。

4 . 当 样 地 落 入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以 上 自 然 保 护 区 不 能 实 测 地 段 ,该 样 地 直 接 采 用 该 自 然 保 护 区 内 同 类 型 林 分 的 小 班 角 规 点 调 查 结 果 , 参 与 调 查 总 体 统 计 分 析 。

采 集 样 地 中 心 点 的 定 位 纵 、 横 坐 标 值 ( 西 安 80 坐 标 ) 。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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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样 地 设 置

1 . 样 地 规 格

样 地 规 格 为 半 径 14 .57 m 的 圆 形 样 地 , 面 积 667 m 。 2 . 样 地 设 置

( 1 )以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点 为 样 地 圆 心 ,逐 株 改 平 ,确 定 样 木 是 否 在 样 圆 内 , 防 止 边 界 线 附 近 出 现 漏 测 木 和 多 测 木 。

( 2 )对 中 心 点 667 m 范 围 内 明 显 无 检 尺 对 象 的 样 地 ,只 确 定 样 地 中 心 点 位 置 。

( 3 ) 样 地 中 心 点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 确 保 复 位 。 二 、 样 地 调 查 ( 一 ) 样 地 地 类 判 定

2 21 . 在 样 地 中 心 点 667 m 范 围 内 ,以 面 积 权 重 大 而 且 外 延 面 积 达 到 667 m 2 2 2

以 上 的 地 类 确 定 样 地 地 类 ; 如 在 667 m 内 两 种 地 类 面 积 相 等 , 且 外 延 面 积 均 在 667 m 以 上 , 按 外 延 面 积 大 的 地 类 确 定 样 地 地 类 。

2 . 地 类 划 分 的 最 小 面 积 为 667 m ,连 续 面 积 不 足 667 m 的 地 类 ,应 归 并 于 性 质 相 近 、 地 域 相 邻 的 地 类 , 如 林 地 内 各 地 类 之 间 的 归 类 、 非 林 地 地 类 之 间 的 归 并 , 优 先 于 林 地 各 地 类 和 非 林 地 各 地 类 的 归 并 ; 乔 木 林 地 与 疏 林 地 归 并 优 先 于 乔 木 林 地 与 其 他 林 地 的 归 并 。

先 确 定 是 林 地 还 是 非 林 地 , 然 后 再 确 定 第 二 级 或 第 三 级 地 类 。 如 样 地 内 非 林 地 占 40 %, 林 地 占 60 % , 则 首 先 确 定 为 林 地 。 若 在 林 地 中 又 有 两 个 地 类 , 则 以 面 积 大 的 地 类 确 定 样 地 地 类 ; 若 两 个 地 类 面 积 相 等 时 , 按 外 延 面 积 大 小 确 定 优 势 地 类 。

如 : 某 样 地 40 % 为 采 伐 迹 地 , 35 % 为 规 划 造 林 地 , 25 % 为 造 林 失 败 地 , 则 较 高 一 级 地 类 迹 地 和 宜 林 地 中 , 以 宜 林 地 占 优 势 ( 60 % ) , 而 宜 林 地 中 又 以 规 划 造 林 地 占 优 势 , 则 样 地 地 类 确 定 为 规 划 造 林 地 。

又 如 : 某 样 地 40 % 为 耕 地 , 30 % 为 苗 圃 地 , 30 % 为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则 较 高 一 级 地 类 林 地 和 非 林 地 中 , 以 林 地 占 优 势 ( 60 % ) , 而 林 地 中 两 个 地 类 各 占 一 半 , 可 以 苗 圃 地 和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外 延 面 积 较 大 者 作 为 样 地 地 类 。

2 22 3 . 当 样 地 内 存 在 两 个 以 上 地 类 时 , 确 定 方 法 如 下 : 首

( 二 ) 样 地 拍 照

用 平 板 电 脑 或 照 相 机 拍 摄 样 地 全 貌 、 林 内 结 构 , 以 样 地 为 单 元 , 做 好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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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编 号 , 编 号 为 “ 县 代 码 ( 6 位 ) +样 地 编 号 ( 4 位 ) +相 片 序 号 ” 。

( 三 ) 样 地 因 子 调 查 样

地 因 子 调 查 项 目 不 能 简 化 其 内 容 和 改 变 顺 序 , 必 须 严 格 按 所 列 项 目 、 精 度 要 求 详 细 调 查 填 记 ( 见 附 件 4 ) 。 各 项 因 子 调 查 记 载 方 法 按 顺 序 说 明 如 下 :

1 . 样 地 号 : 填 写 总 体 内 布 设 的 样 地 统 一 编 号 , 不 允 许 出 现 重 号 或 空 号 。 2 . 地 形 图 图 幅 号 :样 地 所 在 的 1 :10000 地 形 图 图 幅 编 号 ,如 G48 G080065 。 3 . 图 面 纵 坐 标 : 样 地 布 设 的 纵 坐 标 值 , 填 写 7 位 数 。 4 . 图 面 横 坐 标 : 样 地 布 设 的 横 坐 标 值 , 填 写 8 位 数 。

5 . 县 ( 市 、 区 ) 、 乡 ( 镇 、 场 ) 、 村 ( 工 区 ) : 记 载 具 体 名 称 。 6 . 林 班 号 、 小 班 号 : 按 样 地 所 在 的 林 班 号 、 小 班 号 填 记 。

7 . 定 位 纵 坐 标 :以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仪 导 航 定 位 ,采 集 样 地 中 心 点 纵 坐 标 值 , 填 写 7 位 数 , 以 m 为 单 位 。

8 . 定 位 横 坐 标 :以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仪 导 航 定 位 ,采 集 样 地 中 心 点 横 坐 标 值 , 填 写 8 位 数 , 以 m 为 单 位 。

9 . 样 地 类 别 : 分 实 测 样 地 和 目 测 样 地 , 用 代 码 记 载 。

10 . 优 势 地 类 比 例 : 填 记 优 势 地 类 占 样 地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 记 载 到 5 %。 11 . 地 貌 : 按 大 地 形 确 定 样 地 所 在 地 貌 , 用 代 码 记 载 。

12 . 海 拔 : 用 海 拔 仪 或 查 地 形 图 确 定 样 地 中 心 点 海 拔 值 , 以 m 为 单 位 , 记 载 到 10 m。

13 . 坡 位 、 坡 向 : 按 中 地 形 确 定 样 地 所 在 坡 位 、 坡 向 , 用 代 码 记 载 。 14 . 坡 度 : 按 等 高 线 垂 直 方 向 测 定 样 地 平 均 坡 度 , 记 载 到 度 。

15 . 基 岩 名 称 : 按 中 地 形 确 定 样 地 所 在 地 貌 的 基 岩 名 称 , 参 照 土 壤 母 质 , 用 代 码 记 载 。

16 . 基 岩 裸 露 率 : 目 测 基 岩 裸 露 面 积 所 占 的 百 分 比 , 记 载 到 1 % 。 17 . 土 壤 母 质 : 调 查 样 地 的 土 壤 母 质 , 用 代 码 记 载 。 18 . 土 壤 名 称 : 调 查 样 地 所 属 土 类 , 用 代 码 记 载 。

19 . 土 壤 厚 度 : 调 查 样 地 的 土 层 厚 度 , 以 cm 为 单 位 , 整 数 记 载 。 20 . 地 类 : 按 面 积 优 势 法 确 定 样 地 所 属 地 类 , 用 代 码 记 载 。

21 . 林 种 : 根 据 林 地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 公 益 林 区 划 等 资 料 , 确 定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的 林 种 , 用 代 码 记 载 至 亚 林 种 。

22 . 优 势 树 种 : 按 技 术 标 准 调 查 确 定 乔 木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和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的 优 势 树 种 ( 组 ) , 用 代 码 记 载 。

38

23 . 树 种 组 成 : 按 十 分 法 分 别 记 载 树 种 名 称 和 比 例 。 如 : 样 地 内 杉 木 蓄 积 ( 株 数 ) 占 70 % , 软 阔 蓄 积 ( 株 数 ) 占 30 %, 则 填 记 为 “ 7 杉 3 软 阔 ” 。 24 . 起 源 : 按 优 势 树 种 ( 组 ) 确 定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和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的 起 源 , 用 代 码 记 载 。

25 . 乔 木 郁 闭 度 : 采 用 对 角 线 截 距 抽 样 或 目 测 方 法 调 查 , 记 载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对 于 实 际 郁 闭 度 达 不 到 0 .20 , 但 保 存 率 达 到 80 % 以 上 生 长 稳 定 的 人 工 幼 林 , 郁 闭 度 按 0 .20 记 载 。

26 . 平 均 年 龄 : 调 查 记 载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人 工 灌 木 林 地 和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的 平 均 年 龄 , 其 中 复 层 林 的 平 均 年 龄 为 主 林 层 优 势 树 种 平 均 年 龄 。

27 . 龄 组 : 乔 木 林 根 据 平 均 年 龄 ( 混 交 林 应 综 合 考 虑 优 势 和 次 要 树 种 的 平 均 年 龄 ) 与 起 源 确 定 龄 组 , 毛 竹 林 地 根 据 平 均 年 龄 确 定 竹 度 , 经 济 林 根 据 平 均 年 龄 确 定 生 产 期 。 用 代 码 记 载 。

28 . 灌 木 总 盖 度 : 目 测 调 查 灌 木 树 冠 垂 直 投 影 覆 盖 面 积 与 样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 记 载 到 5 %。

29 . 草 本 覆 盖 度 : 目 测 调 查 草 本 植 物 垂 直 投 影 覆 盖 面 积 与 样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 记 载 到 5 %。

30 . 植 被 类 型 : 确 定 样 地 植 被 类 型 , 用 代 码 记 载 。

31 . 植 被 总 盖 度 :目 测 调 查 乔 灌 草 垂 直 投 影 覆 盖 面 积 与 样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 记 载 到 5 %。

32 . 工 组 长 、 其 他 调 查 人 员 、 调 查 时 间 、 技 术 指 导 、 检 查 人 员 、 检 查 时 间 : 据 实 记 载 。

33 . 备 注 : 主 要 填 记 样 地 照 片 编 号 、 目 测 样 地 的 理 由 等 。

( 四 ) 样 地 每 木 检 尺 及 计 算

1 . 检 尺 基 本 要 求

( 1 ) 每 木 检 尺 对 象 为 乔 木 树 种 ( 包 括 树 种 代 码 表 中 带 “ * ” 号 且 未 矮 化 的 经 济 乔 木 树 种 ) 、 毛 竹 , 起 测 胸 径 为 5 .0 cm。 属 于 单 子 叶 植 物 的 棕 榈 等 不 检 尺 。

( 2 ) 检 尺 前 应 清 除 附 着 在 树 干 上 的 藤 本 、 苔 藓 等 。 ( 3 ) 凡 树 干 基 部 中 心 落 入 样 圆 内 的 , 必 须 检 尺 。

( 4 ) 每 木 检 尺 一 律 用 钢 围 尺 , 读 数 记 到 0 .1 cm, 检 尺 位 置 为 树 干 距 上 坡 根 颈 1 .3 m 高 度( 长 度 )处 。1 .3 m 处 如 遇 到 节 、包 、剥 皮 、采 脂 等 ,可 在 1 .3 m 处 上 下 等 距 ( 如 1 .2 、 1 .4 或 1 .1 、 1 .5 m) 处 分 别 量 测 后 , 取 平 均 值 。

① 分 叉 木 :在 1 .3 m 以 下 处 分 叉 时 ,仍 在 1 .3 m 处 分 株 检 尺 。正 好 在 1 .3 m

39

处 分 叉 时 , 在 1 .5 m 处 按 分 叉 木 分 株 记 数 。 在 1 .3 m 处 以 上 分 叉 , 量 测 1 .3 m 处 , 记 载 单 株 。

② 树 干 基 部 严 重 劈 裂 , 以 劈 裂 部 分 的 二 分 之 一 高 处 往 上 量 1 .3 m 处 检 尺 。 ③ 断 梢 木 : 树 干 残 留 部 分 高 于 同 林 分 同 径 阶 正 常 林 木 树 高 的 2 /3 以 上 者 按 活 立 木 调 查 记 录 , 否 则 不 检 尺 。

( 5 )检 尺 时 应 用 检 尺 蜡 笔 在 样 木 上 编 号 ,确 保 不 重 不 漏 ,并 在 胸 高 位 置 划 线 。

2 . 每 木 检 尺 记 录 说 明

( 1 )样 木 号 :检 尺 样 木 均 应 编 号 。样 木 号 以 样 地 为 单 元 进 行 编 写 ,不 得 重 号 和 漏 号 。

( 2 ) 树 种 名 称 : 记 载 样 木 树 种 名 称 , 用 代 码 记 载 。 ( 3 ) 胸 径 : 胸 径 以 cm 为 单 位 , 记 载 到 0 .1 cm。

( 4 ) 径 级 组 平 均 木 树 高 : 检 尺 记 录 分 别 按 林 木 、 散 生 木 、 四 旁 树 归 类 , 用 平 方 平 均 法 分 别 优 势 树 种 ( 组 ) 、 主 要 组 成 树 种 ( 组 ) 计 算 出 各 径 级 组 平 均 胸 径 , 各 径 级 组 选 择 1 - 3 株 生 长 正 常 的 平 均 木 实 测 树 高 ( 优 势 树 种 、 主 要 组 成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所 在 径 阶 必 须 实 测 3 株 平 均 木 树 高 ) , 记 载 到 0 . 1 m。

( 5 )林 木 质 量 :调 查 近 熟 林 以 上 用 材 林 样 地 中 每 株 检 尺 木 林 木 质 量 ,用 代 码 记 载 。

( 6 )立 木 类 型 :分 别 林 木 、 散 生 木 、四 旁 树 ,用 代 码 记 载 。立 木 类 型 按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

① 样 地 优 势 地 类 为 乔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的 , 除 散 生 木 外 , 立 木 均 确 定 为 林 木 ; 非 优 势 地 类 上 的 立 木 , 根 据 其 所 属 地 类 确 定 为 散 生 木 或 四 旁 树 。

② 样 地 优 势 地 类 不 是 乔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的 , 立 木 根 据 其 所 属 地 类 确 定 为 散 生 木 或 四 旁 树 ; 非 优 势 地 类 上 的 立 木 , 根 据 其 所 属 地 类 确 定 立 木 类 型 。

( 7 ) 所 属 林 层 : 确 定 样 木 所 属 林 层 , 用 代 码 记 载 。

( 8 )备 注 :补 充 记 载 一 些 有 必 要 说 明 的 信 息 。如 :胸 高 部 位 异 常 ,则 注 明 实 测 胸 高 的 位 置 ; 国 家 I、 II 级 保 护 树 种 和 其 它 珍 贵 树 种 、 野 生 经 济 树 种 、 分 叉 木 、 断 梢 木 、 同 蔸 样 木 等 有 关 信 息 。

( 五 ) 样 地 测 树 因 子 计 算

检 尺 记 录 按 立 木 类 型 、 树 种 ( 组 ) 归 类 , 用 平 方 平 均 法 分 别 计 算 平 均 胸 径 , 记 载 到 0 .1 cm。 2 . 平 均 树 高

1 . 平 均 胸 径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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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别 按 立 木 类 型 计 算 各 树 种( 组 )平 均 木 树 高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记 载 到 0 .1 m。 3 . 样 地 蓄 积 、 公 顷 蓄 积

( 1 )对 各 树 种( 组 )检 尺 样 木 按 径 级 组 归 类 ,用 各 径 级 组 平 均 树 高 、各 径 级 组 检 尺 木 胸 径 通 过 二 元 立 木 材 积 式 计 算 各 株 样 木 材 积 , 汇 总 得 到 样 地 蓄 积 , 记 载 到 0 .1 m 。

( 2 )散 生 木 、四 旁 树 单 株 立 木 材 积 可 参 照 林 木 计 算 ,但 对 于 明 显 超 出 二 元 立 木 材 积 表 地 方 标 准 适 用 范 围 的 , 应 采 用 原 林 业 部 颁 发 的 二 元 立 木 材 积 式 计 算 。

( 3 ) 公 顷 蓄 积 ( m / hm ) =样 地 蓄 积 ( m ) ÷ 样 地 面 积 ( hm )

立 木 类 型 计 算 样 地 株 数 、 公 顷 株 数 。 公 顷 株 数 ( 株 / hm ) =样 地 株 数 ( 株 ) ÷ 样 地 面 积 ( hm ) 。

22323234 . 样 地 株 数 、 公 顷 株 数 分

( 六 ) 活 立 木 分 布 情 况 目

测 样 地 内 活 立 木 分 布 情 况 , 确 定 分 布 类 型 。 详 见 附 件 4 。 ( 七 ) 目 测 样 地 记 载

对 于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的 目 测 样 地 , 目 测 记 载 《 样 地 因 子 调 查 记 录 》 , 并 在 备 注 栏 说 明 目 测 原 因 , 对 乔 木 林 样 地 目 测 记 载 《 样 地 测 树 因 子 计 算 》 中 的 树 种 ( 组 ) 、 立 木 类 型 、 平 均 胸 径 、 平 均 树 高 、 公 顷 株 数 、 公 顷 蓄 积 等 。

第 三 十 二 条 统 计 分 析

一 、 抽 样 特 征 数 计 算

( 一 ) 森 林 蓄 积 抽 样 特 征 数 计 算 1 . 样 地 平 均 蓄 积

1 n

x xi

式 中 : x — 系 统 样 地 平 均 蓄 积

n — 实 际 测 设 的 样 地 数

xi

— 第 i 号 样 地 蓄 积

2 . 总 体 蓄 积 标 准 差

2 S

x i 2 n 1 x i n

41

3 . 标 准 误

S

S

xn 4 . 蓄 积 变 动 系 数

C

S 100%

x

5 . 平 均 蓄 积 抽 样 误 差

x t 0 . 05

S x

式 中 : t — 指 以 n-1 为 自 由 度 , 从 t 值 表 中 查 定 。6 . 总 体 抽 样 相 对 误 差

E

x x 100%

7 . 抽 样 精 度

P

1 E

8 . 平 均 蓄 积 置 信 区 间

x x

9 . 总 体 总 蓄 积

M

x

A a

式 中 : A — 总 体 面 积 ( hm 2

a— 样 地 面 积 ( hm 2

10 . 总 体 蓄 积 抽 样 误 差

m

x A

11 . 总 体 蓄 积 置 信 区 间

M

m

42

( 二 ) 森 林 面 积 抽 样 特 征 数 计 算

1 . 森 林 面 积 比 例

p n i i

n

式 中 :

pi— 比 例

n — 总 体 中 各 类 型 地 类 样 地 数 之 和 ni

— 属 于 森 林 的 样 地 数

2 . 森 林 面 积 估 测 值

Ai

Ap i

式 中 : Ai— 森 林 面 积 估 测 值

A—总 体 面 积

3 . 估 测 值 误 差

( 1 ) 森 林 面 积 比 例 估 测 误 差

i 1 pi P t pi

n 1 式 中 :

p — 森 林 面 积 比 例 估 测 误 差

t — 可 靠 性 指 标 。 可 靠 性 95 %, t 取 值 1 .96 。( 2 ) 森 林 面 积 估 测 值 抽 样 误 差

p i 1 p i A tA

i

n 1 式 中 :

A — 森 林 面 积 估 测 值 抽 样 误 差

( 3 ) 森 林 面 积 估 测 值 的 相 对 误 差

E p 1 p i i

E A i

t

p i n 1 式 中 : E p — 森 林 面 积 比 例 估 测 值 的 相 对 误 差

E A i

— 森 林 面 积 估 测 值 的 相 对 误 差

4 . 森 林 面 积 估 测 值 的 置 信 区 间

Ai

Ai

43

二 、 补 设 样 地

抽 样 精 度 未 达 要 求 时 , 应 先 根 据 现 有 样 地 计 算 变 动 系 数 , 重 新 计 算 样 地 数 , 减 去 已 完 成 的 样 地 数 , 作 为 补 设 样 地 数 , 并 按 原 来 的 布 点 方 法 布 点 , 再 按 规 定 调 查 补 设 样 地 。利 用 原 有 样 地 和 补 设 样 地 重 新 计 算 总 体 特 征 数 及 精 度 , 直 至 达 到 精 度 为 止 。

三 、 控 制 修 正 各 小 班 蓄 积 调

查 总 体 小 班 蓄 积 累 计 值 与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比 较 ,±1 倍 抽 样 误 差 范 围 内 不 进 行 修 正 ;±2 倍 抽 样 误 差 范 围 内( 即 M 2 m )的 ,以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为 准 , 将 各 小 班 调 查 蓄 积 乘 以 修 正 系 数 , 得 到 小 班 修 正 蓄 积 , 以 小 班 修 正 蓄 积 进 行 统 计 。 修 正 系 数 按 下 式 计 算 :

修 正 系 数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小 班 调 查 累 计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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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森 林 经营 区 划

第 三 十 三 条 森 林 经 营 区 划 系 统 与 原 则

一 、 森 林 经 营 区 划 系 统

1 .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区 划 系 统 为 县 ( 市 、 区 ) → 乡 ( 镇 、 场 ) → 村 ( 工 区 ) → 林 班 。

2 . 国 有 林 场( 自 然 保 护 区 等 )区 划 系 统 为 场( 自 然 保 护 区 等 )→ 工 区( 管 理 站 ) → 林 班 。 二 、 区 划 原 则

1 . 县 、 乡 、 村 行 政 界 线 以 民 政 部 门 给 定 的 界 线 为 依 据 , 除 有 法 定 文 件 依 据 作 相 应 修 改 外 , 一 般 不 予 变 动 ; 本 次 调 查 以 林 地 “ 一 张 图 ” 行 政 界 为 准 。 没 有 法 定 文 件 , 又 申 请 变 动 的 , 应 提 供 相 邻 县 、 乡 政 府 盖 章 的 协 议 书 和 界 线 图 。

间 隔 期 内 县 ( 市 、 区 ) 、 乡 ( 镇 ) 、 村 行 政 区 域 发 生 变 化 的 , 新 设 立 的 行 政 区 域 应 重 新 编 码 , 原 有 的 行 政 区 域 不 再 重 新 编 码 。

2 . 国 有 林 场 、 自 然 保 护 区 , 以 及 连 片 面 积 200 hm 以 上 的 有 稳 定 经 营 区 域 的 乡 镇 林 场 、工 矿 基 地 林 或 非 林 业 部 门 经 营 管 理 的 森 林 ,应 以 林 权 证 为 准 , 单 独 区 划 经 营 界 。

3 . 未 纳 入 国 有 林 场 、 自 然 保 护 区 经 营 管 理 , 现 由 乡( 镇 )、 村 管 理 的 小 片 国 有 林 以 及 规 模 较 小 、 管 理 松 散 的 集 体 林 场 的 森 林 , 插 花 山 林 和 其 它 分 散 经 营 的 森 林 不 区 划 经 营 界 , 置 于 所 在 地 乡 ( 镇 ) 、 村 统 一 区 划 调 查 。

4 .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区 划 界 线 , 不 作 为 解 决 山 林 权 属 纠 纷 的 依 据 。

2 第 三 十 四 条 林 班 划 分

1 . 林 班 区 划 采 用 自 然 区 划 或 综 合 区 划 。 集 体 林 地 一 般 区 划 到 行 政 村 , 对 面 积 较 大 的 村 , 以 明 显 的 山 脊 、 河 流 、 公 路 等 地 形 地 物 为 界 线 划 分 为 不 同 林 班 。 地 形 平 坦 无 明 显 地 物 的 地 区 , 可 采 用 人 工 主 观 区 划 。

2 . 间 隔 期 内 乡( 镇 ) 合 并 的 , 被 合 并 的 乡( 镇 ) 内 所 有 的 林 班 号 接 保 留 乡 ( 镇 ) 林 班 号 的 尾 号 顺 序 调 整 编 码 。

第 三 十 五 条 小 班 划 分

一 、 小 班 划 分 条 件

小 班 指 内 部 特 征 基 本 一 致 ,与 相 邻 地 段 有 明 显 区 别 ,需 要 采 取 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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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措 施 的 森 林 地 块 或 小 区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应 划 分 小 班 :

1 . 地 类 不 同 。 2 . 林 地 所 有 权 不 同 。 3 . 林 木 所 有 权 不 同 。 4 . 森 林 类 别 不 同 。 5 . 林 种 不 同 。 6 . 起 源 不 同 。

7 . 优 势 树 种 ( 组 ) 比 例 相 差 二 成 以 上 。 8 . 龄 组 ( 经 济 林 产 期 、 竹 度 ) 不 同 。 9 . 工 程 类 别 不 同 。

10 . 生 态 公 益 林 的 事 权 和 保 护 等 级 不 同 。

11 . 商 品 林 郁 闭 度 相 差 0 .2 以 上 ,公 益 林 相 差 一 个 郁 闭 度 级 ,灌 木 林 相 差 一 个 覆 盖 度 级 。

12 . 立 地 条 件 不 同 。

二 、 小 班 面 积

1 . 最 小 区 划 面 积 不 小 于 667 m 。

2 . 商 品 林 地 最 大 面 积 一 般 不 超 过 15 hm , 生 态 公 益 林 地 一 般 不 超 过 35 hm 。

222第 三 十 六 条 森 林 分 类 区 划

1 . 森 林 分 类 区 划 原 则 上 与 已 有 森 林 分 类 区 划 成 果 保 持 一 致 ,界 线 有 变 化 或 有 明 显 错 误 需 要 调 整 的 , 以 现 状 为 准 进 行 修 正 , 但 各 调 查 总 体 应 保 持 公 益 林 控 制 数 据 的 稳 定 。 全 县 ( 市 、 区 ) 公 益 林 数 据 调 整 应 经 省 公 益 林 管 理 中 心 同 意 ,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认 可 后 , 报 省 公 益 林 管 理 中 心 确 认 。

2 . 对 主 导 功 能 、 生 态 区 位 重 要 性 一 致 , 区 划 界 定 为 生 态 公 益 林 的 林 地 , 不 得 划 分 为 不 同 的 事 权 等 级 。

第 三 十 七 条 小 班 区 划

一 、 建 立 二 类 调 查 小 班 区 划 基 础 图 层 数 据 库

以 GIS 为 平 台 ,以 1 :10000 遥 感 影 像 图 、地 形 图 为 基 础 ,叠 加 最 新 林 地 “ 一 张 图 ” 年 度 变 更 林 地 边 界 、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边 界 范 围 、 县 、 乡 ( 镇 ) 、 村 等 各 级 各 类 境 界 图 层 及 道 路 、 水 系 等 基 础 地 理 图 层 , 建 立 “ 二 类 调 查 小 班 区 划 基 础 图 层 数 据 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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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 立 二 类 调 查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数 据 库 以

最 新 林 地 “ 一 张 图 ” 年 度 变 更 数 据 库 、 最 新 生 态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小 班 数 据 库 、 林 权 证 登 记 台 帐 、 日 常 林 业 经 营 管 理 资 料 等 , 建 立 “ 二 类 调 查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数 据 库 ” 。 三 、 小 班 区 划 ( 一 ) 小 班 区 划 步 骤

村 ( 林 班 ) 为 单 位 , 以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为 基 础 , 以 最 新 林 地 “ 一 张 图 ” 年 度 变 更 林 地 边 界 图 层 、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限 范 围 图 层 为 参 考 , 根 据 小 班 区 划 条 件 ,结 合 遥 感 影 像 和 地 形 图 区 划 小 班 界 线 ,形 成 外 业 调 查 使 用 的 新 小 班 图 层 。

划 的 小 班 , 以 村 ( 林 班 ) 为 单 位 , 从 上 到 下 、 从 左 到 右 顺 序 编 号 。

1 . 小 班 界 线 区 划 以

2 . 小 班 编 号 区

( 二 ) 质 量 要 求

1 . 小 班 区 划 界 线 须 与 遥 感 影 像 图 上 不 同 类 型 变 更 线 相 吻 合 ,误 差 不 得 超 过 1 个 像 元 , 但 因 季 节 性 涨 水 、 影 像 校 正 产 生 位 移 等 导 致 的 影 像 边 界 变 化 不 予 修 改 。 小 班 界 线 应 闭 合 , 不 能 交 叉 、 重 叠 、 漏 空 。

2 . 小 班 区 划 界 线 不 得 存 在 拓 扑 错 误 , 规 定 记 载 的 属 性 数 据 不 能 为 空 值 。 相 邻 景 ( 幅 ) 地 物 要 素 在 逻 辑 上 要 保 证 无 缝 接 边 , 接 边 地 物 要 素 的 属 性 和 拓 扑 关 系 均 应 保 持 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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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小 班 调查

第 三 十 八 条 地 物 调 绘 和 注 记

一 、 地 物 调 绘 注 记 的 内 容

1 . 各 种 人 工 构 筑 物 如 水 ( 干 ) 渠 、 铁 路 、 公 路 等 点 线 位 置 。

2 . 各 级 林 业 事 业 单 位 如 国 有 林 场 、国 有 采 育 场 、自 然 保 护 区 、国 有 苗 圃 、 贮 木 场 、 木 材 检 查 站 等 所 在 位 置 和 名 称 。

3 . 各 级 林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所 在 位 置 和 名 称 。 4 . 行 政 村 、 小 地 名 、 山 峰 、 河 流 、 湖 泊 等 名 称 。 二 、 地 物 调 绘 注 记 的 要 求

1 . 按 调 查 底 图 进 行 描 绘 或 注 记 , 新 增 的 地 物 , 应 现 场 补 充 调 绘 。 2 . 线 状 地 物 调 绘 注 记 要 求 :

( 1 ) 河 流 : 凡 图 上 宽 度 达 到 1 mm 以 上 的 应 调 绘 河 岸 线 。 ( 2 ) 道 路 : 铁 路 、 公 路 按 实 地 位 置 调 绘 。 ( 3 ) 水 ( 干 ) 渠 : 按 实 地 位 置 调 绘 。 ( 4 ) 水 库 与 湖 泊 : 按 丰 水 期 水 面 界 线 调 绘 。 三 、 地 物 调 绘 的 方 法

地 物 调 绘 的 方 法 与 小 班 调 绘 的 方 法 相 同 ,即 室 内 区 划 与 实 地 调 查 相 结 合 , 利 用 现 有 资 料 与 现 场 直 接 判 定 相 结 合 。 四 、 区 划 调 绘 的 符 号

各 类 界 线 、 地 物 符 号 , 按 《 林 业 地 图 图 式 》 ( LY /T 1821 -2009 ) 标 示 。

第 三 十 九 条 小 班 界 线 调 绘

1 . 将 外 业 调 查 使 用 的 新 小 班 图 层 、1 :10000 遥 感 影 像 、地 形 图 导 入“ 贵 州 省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管 理 系 统 ” 移 动 端 。

2 . 以 小 班 地 类 现 状 为 准 , 现 地 调 绘 修 正 小 班 界 线 。

3 . 实 地 调 绘 中 新 增 加 的 小 班 , 以 村( 林 班 ) 为 单 位 ,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按 顺 序 编 写 。

第 四 十 条 小 班 调 查 内 容

小 班 调 查 内 容 见 表 32 , 其 中 : “1 ”为 商 品 林 , “2 ”为 公 益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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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各 地 类 小 班 调 查 因 子 表

乔 木 竹 林 地 项 目 疏 林 地 特 殊 灌 木 林 一 般 灌 木 林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迹 地 苗 圃 地 宜 林 地 1 , 2 林 地 1 , 2 空 间 位 置 、 面 积 立 地 因 子 土 地 用 途 、 权 属 工 程 类 别 、 是 否 县 乡 村 绿 化 森 林 类 别 林 地 功 能 分 区 、 质 量 、 保 护 等 级 公 益 林 认 定 依 据 、 事 权 、 保 护 等 级 交 通 区 位 等 级 林 种 优 势 树 种 ( 组 ) 、 起 源 郁 闭 度 /覆 盖 度 成 活 ( 保 存 ) 率 植 被 类 型 、 植 被 总 盖 度 平 均 年 龄 龄 组 /产 期 /竹 度 平 均 胸 径 、 树 高 公 顷 株 数 公 顷 蓄 积 枯 落 物 厚 度 群 落 结 构 、 树 种 结 构 林 层 结 构 森 林 自 然 度 森 林 灾 害 、 健 康 等 级 天 然 更 新 等 级 商 品 林 经 营 等 级 经 营 措 施 建 议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1 , 2 1 , 2 1 1 , 2 1 , 2 1 , 2 1 1 , 2 1 , 2 1 1 , 2 1 1 , 2 1 , 2 1 1 , 2 1 , 2 1 1 , 2 1 1 , 2 1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2 2 2 2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1 , 2

49

第 四 十 一 条 小 班 调 查 记 载

小 班 调 查 记 载 因 子 分 为 空 间 位 置 、 立 地 因 子 、 管 理 因 子 、 林 木 因 子 等 , 具 体 见 附 件 5 。 一 、 空 间 位 置

记 载 小 班 所 在 的 县 ( 市 、 区 ) 、 乡 ( 镇 、 场 、 自 然 保 护 区 ) 、 流 域 、 村 ( 工 区 、 分 场 ) 、 林 班 号 、 小 班 号 、 地 貌 、 海 拔 、 坡 位 、 坡 度 、 坡 向 , 用 代 码 填 记 。 二 、 立 地 因 子

( 一 ) 调 查 方 法 实

地 调 查 确 定 。各 小 班 必 须 利 用 卫 星 导 航 系 统 采 集 小 班 界 线 控 制 点 坐 标 , 其 中 :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2 个 控 制 点 , 其 他 林 地 1 个 控 制 点 。 不 按 规 定 布 设 采 集 控 制 点 的 小 班 , 直 接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

( 二 ) 因 子 记 载

1 . 基 岩 名 称 : 调 查 小 班 基 岩 名 称 , 参 照 土 壤 母 质 划 分 , 用 代 码 记 载 。 2 . 基 岩 裸 露 率 : 目 测 小 班 内 基 岩 出 露 地 表 面 积 的 比 例 , 记 载 到 1 % 。 3 . 土 壤 母 质 : 按 土 壤 母 质 代 码 记 载 。 4 . 土 壤 名 称 : 按 土 壤 分 类 代 码 记 载 。

5 . 土 层 厚 度 : 调 查 土 壤 A ﹢ B 层 厚 度 , 记 载 至 1 cm。

6 . 枯 枝 落 叶 厚 度 : 对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小 班 , 调 查 枯 枝 落 叶 平 均 厚 度 , 记 载 至 1 cm。 三 、 管 理 因 子

( 一 ) 调 查 方 法 以

现 地 调 查 的 小 班 属 性 数 据 为 基 础 , 室 内 充 分 结 合 林 地 “ 一 张 图 ” 年 度 变 更 、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城 乡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 林 权 登 记 台 帐 及 其 它 现 有 资 料 确 定 。

( 二 ) 因 子 记 载

1 . 土 地 用 途 : 分 林 地 和 非 林 地 , 室 内 查 对 相 关 档 案 资 料 确 定 。 其 中 : ( 1 )林 地“ 一 张 图 ”范 围 内 的 小 班 ,其 现 状 符 合 各 类 林 地 地 类 划 分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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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土 地 用 途 确 定 为 林 地 。

( 2 )不 在 林 地“ 一 张 图 ”范 围 ,现 状 地 类 满 足 乔 木 林 地 、竹 林 地 、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区 划 条 件 的 , 分 别 按 以 下 方 法 处 理 :

如 果 属 于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确 定 的 耕 地 、 农 民 承 包 责 任 地 或 者 《 城 乡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 并 有 相 关 权 属 证 明 的 , 土 地 用 途 确 定 为 非 林 地 , 填 记 到 三 级 。 地 类 按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调 查 记 载 。

如 果 不 属 于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确 定 的 耕 地 、 农 民 承 包 地 或 者 《 城 乡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 土 地 用 途 确 定 为 林 地 , 地 类 按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调 查 记 载 。

2 . 地 类 : 按 土 地 分 类 系 统 最 后 一 级 地 类 调 查 , 用 代 码 记 载 。 3 . 面 积 : 由 GIS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记 载 至 0 .01 hm 。

4 . 权 属 :室 内 查 阅 相 关 林 权 登 记 台 帐 ,按 林 地 所 有 权 、林 木 所 有 权 记 载 。 5 . 林 地 功 能 分 区 、主 体 功 能 区 、交 通 区 位 等 级 、 林 地 质 量 等 级 、林 地 保 护 等 级 : 室 内 查 对 林 地 “ 一 张 图 ” 年 度 变 更 数 据 记 载 , 新 增 小 班 结 合 相 邻 林 地 小 班 确 定 。

6 . 工 程 类 别 : 室 内 查 对 历 年 营 造 林 工 程 建 设 档 案 , 确 定 小 班 工 程 类 别 , 若 出 现 工 程 类 别 重 复 , 以 实 施 在 前 的 营 造 林 工 程 为 准 。

7 . 是 否 县 乡 村 绿 化 : 室 内 查 阅 县 乡 村 绿 化 规 划 档 案 , 确 定 疏 林 地 、 一 般 灌 木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迹 地 、 造 林 失 败 地 、 规 划 造 林 地 小 班 是 否 属 于 县 乡 村 绿 化 规 划 对 象 , 用 代 码 填 记 。

8 . 森 林 类 别 :生 态 公 益 林 以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成 果 确 定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按 国 家 核 定 范 围 确 定 ;对 以 往 区 划 错 误 的 地 方 公 益 林 ,可 按 技 术 标 准 重 新 调 整 ; 商 品 林 按 林 地 “ 一 张 图 ” 年 度 变 更 数 据 确 定 , 用 代 码 记 载 。

9 . 林 种 : 按 以 下 方 法 确 定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的 亚 林 种 , 用 代 码 记 载 :

( 1 )属 于“ 林 地 一 张 图 ”年 度 变 更 、生 态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的 小 班 ,按“ 林 地 一 张 图 ” 年 度 变 更 、 生 态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确 定 的 林 种 填 记 。

( 2 )不 属 于“ 林 地 一 张 图 ”年 度 变 更 、生 态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的 小 班 ,室 内 查 阅 林 权 证 登 记 台 帐 , 有 林 权 证 的 按 林 权 证 记 载 , 并 按 技 术 标 准 确 定 亚 林 种 。 无 林 权 证 的 小 班 , 属 各 项 营 造 林 工 程 范 围 的 , 查 阅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确 定 林 种 ;对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营 造 及 农 民 利 用 承 包 地 营 造 的 ,以 其 经 营 目 的 确 定 林 种 ; 对 自 然 因 素 形 成 的 , 按 技 术 标 准 确 定 林 种 。

10 . 公 益 林 生 态 区 位 认 定 依 据 、 公 益 林 保 护 等 级 : 按 “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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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据 库 ” 确 定 , 用 代 码 记 载 。

11 . 公 益 林 事 权 等 级 : 根 据 “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数 据 库 ” 确 定 , 分 补 偿 和 未 补 偿 两 类 , 用 代 码 填 记 。

12 . 可 及 度 : 调 查 确 定 近 熟 林 以 上 的 用 材 林 可 及 度 , 用 代 码 记 载 。 13 . 商 品 林 经 营 等 级 : 调 查 森 林 类 别 为 商 品 林 的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的 经 营 等 级 , 用 代 码 记 载 。

14 . 石 漠 化 类 型 : 调 查 岩 溶 地 区 石 漠 化 土 地 类 型 , 用 代 码 记 载 。 15 . 石 漠 化 成 因 : 调 查 岩 溶 地 区 石 漠 化 林 地 小 班 形 成 的 主 要 原 因 , 用 代 码 记 载 。

16 . 石 漠 化 程 度 等 级 : 通 过 相 关 调 查 因 子 计 算 生 成 , 用 代 码 记 载 。 17 . 水 土 流 失 隐 患 等 级 、 土 壤 侵 蚀 强 度 等 级 : 通 过 相 关 调 查 因 子 计 算 生 成 , 用 代 码 记 载 。

18 . 经 营 措 施 建 议 : 针 对 各 小 班 的 特 点 , 从 森 林 培 育 、 保 护 、 利 用 等 方 面 提 出 相 应 措 施 , 用 代 码 记 载 。 四 、 林 木 因 子

( 一 ) 基 本 因 子

1 . 优 势 树 种( 组 ): 调 查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的 优 势 树 种 ( 组 ) , 用 代 码 记 载 。 其 中 : 人 工 林 和 天 然 纯 林 应 填 记 到 树 种 , 树 种 组 成 复 杂 的 混 交 林 按 树 种 ( 组 ) 填 记 。

2 . 树 种 组 成 : 调 查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的 树 种 组 成 ,按 十 分 法 填 记 。比 例 低 于 5 % 的 树 种 并 入 生 物 学 特 征 相 近 的 树 种 ( 组 ) 。

3 . 平 均 年 龄 、 龄 组 : 平 均 年 龄 由 优 势 树 种 的 平 均 木 年 龄 确 定 。 龄 组 按 标 准 确 定 。

4 . 平 均 胸 径 : 调 查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优 势 树 种( 组 )、 组 成 树 种 ( 组 ) 的 平 均 胸 径 , 记 至 0 .1 cm。 其 中 :

( 1 ) 有 蓄 积 的 乔 木 林 、 疏 林 小 班 , 按 角 规 调 查 点 的 计 算 值 填 记 。 ( 2 ) 平 均 高 低 于 2 米 的 乔 木 林 小 班 , 不 填 记 平 均 胸 径 。

5 . 平 均 树 高 : 调 查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优 势 树 种( 组 )、组 成 树 种( 组 )的 平 均 树 高 ,记 至 0 .1 m。其 中 有 蓄 积 的 乔 木 林 、 疏 林 小 班 , 按 角 规 调 查 点 的 计 算 值 填 记 。

6 . 起 源 :根 据 优 势 树 种( 组 )的 主 要 生 成 方 式 ,确 定 乔 木 林 地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的 起 源 , 用 代 码 记 载 。 其 中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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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源 一 律 确 定 为 人 工 起 源 。

7 . 郁 闭 度 : 调 查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的 郁 闭 度 , 记 载 至 0 .01 。 其 中 :

( 1 )郁 闭 度 低 于 0 .20 、株 数 达 到 林 分 标 准 的 乔 木 林 及 竹 林 幼 林 ,其 郁 闭 度 一 律 按 0 .20 记 载 。

( 2 )复 层 林 应 分 层 测 定 郁 闭 度 ,并 测 定 林 分 总 郁 闭 度 ,林 分 总 郁 闭 度 不 大 于 1 .0 。

8 . 灌 木 覆 盖 度 : 目 测 灌 木 覆 盖 度 , 记 至 1 % 。

9 . 植 被 综 合 盖 度 :目 测 小 班 内 乔 木 、灌 木 、草 本 的 综 合 盖 度 , 记 至 1 %。 10 . 造 林 成 活 ( 保 存 ) 率 : 调 查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 造 林 失 败 地 以 及 郁 闭 度 低 于 0 .2 、 株 数 达 到 林 分 标 准 的 乔 木 林 或 竹 林 幼 林 的 成 活 ( 保 存 ) 率 。 记 至 1 % 。

11 . 公 顷 株 ( 丛 ) 数 : 调 查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疏 林 地 、 未 成 林 造 林 地 的 公 顷 株 ( 丛 ) 数 , 其 中 有 蓄 积 的 乔 木 林 地 、 疏 林 地 小 班 , 按 角 规 调 查 点 的 计 算 值 填 记 。

12 . 植 被 类 型 : 确 定 小 班 植 被 类 型 , 用 代 码 记 载 。

13 . 树 种 结 构 、 森 林 群 落 结 构 、 林 层 结 构 : 对 于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目 测 调 查 上 述 反 映 森 林 结 构 的 因 子 , 用 代 码 记 载 , 其 中 树 种 结 构 等 级 的 确 定 应 与 乔 木 林 的 优 势 树 种 协 调 一 致 。 确 定 竹 林 地 的 群 落 结 构 、 林 层 结 构 、 树 种 结 构 时 , 将 竹 类 植 物 视 为 乔 木 树 种 , 其 中 树 种 结 构 按 株 数 目 测 。 对 于 特 殊 灌 木 林 地 ,也 应 调 查 森 林 群 落 和 树 种 结 构 ,其 中 树 种 结 构 参 照 阔 叶 树 种 标 准 执 行 。

14 . 森 林 自 然 度 : 调 查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的 自 然 度 , 用 代 码 记 载 。 其 中 人 工 林 的 自 然 度 直 接 填 记 为 V 级 。

15 . 森 林 灾 害 类 型 和 灾 害 等 级 : 调 查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和 灌 木 林 地 的 主 要 灾 害 类 型 , 并 根 据 受 害 样 木 株 数 确 定 灾 害 等 级 , 用 代 码 记 载 。

16 . 森 林 健 康 等 级 : 调 查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的 健 康 等 级 , 用 代 码 记 载 。

17 . 森 林 生 态 功 能 等 级 : 通 过 相 关 调 查 因 子 计 算 , 生 成 乔 木 林 地 、 竹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的 生 态 功 能 等 级 , 用 代 码 记 载 。

18 . 天 然 更 新 等 级 : 调 查 疏 林 地 、 天 然 起 源 的 一 般 灌 木 林 地 、 迹 地 和 造 林 失 败 地 、 规 划 造 林 地 的 天 然 更 新 等 级 , 用 代 码 记 载 。

19 . 小 班 散 生 木 : 调 查 记 载 小 班 散 生 木 树 种 ( 组 ) 、 平 均 胸 径 、 平 均 树 高 、 株 数 , 计 算 小 班 散 生 木 蓄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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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 蓄 积 的 乔 木 林 、 疏 林 小 班 测 树 因 子 调 查

1 . 调 查 内 容 主 要 调 查 公 顷 断 面 积 、 公 顷 蓄 积 量 、 公 顷 株 数 等 。 2 . 调 查 方 法

( 1 ) 深 入 小 班 内 部 , 在 有 代 表 性 的 地 段 设 置 角 规 测 树 调 查 点 进 行 调 查 。 面 积 5 hm 以 上 的 小 班 至 少 有 2 个 角 规 点 。对 坡 度 陡 峭 难 以 深 入 或 者 面 积 小 于 1 hm 及 形 状 特 殊 不 能 设 置 1 hm 角 规 样 地 的 小 班 ,参 照 相 邻 的 同 类 型( 起 源 、 树 种 组 成 、 郁 闭 度 级 、 龄 组 基 本 相 同 ) 小 班 填 记 主 要 测 树 因 子 。

( 2 )角 规 调 查 点 必 须 利 用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系 统 采 集 航 迹 ,角 规 调 查 点 无 航 迹 的 小 班 , 直 接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

3 . 角 规 调 查 点 测 树 因 子 调 查

( 1 )一 律 采 用 角 规 缺 口 1 cm 、杆 长 50 cm 的 自 动 改 平 角 规 进 行 绕 测 。1 cm 缺 口 相 割 时 的 常 数 为 1 , 相 切 为 0 .5 , 相 离 为 0 。

难 以 判 断 的 临 界 木 ,通 过 实 地 量 测 距 离 和 胸 径 ,用 d/R =1 /5 0 的 比 例 关 系 决 定 取 舍 , 距 离 为 树 干 根 部 中 心 至 样 地 中 心 。

( 2 ) 角 规 测 树 注 意 事 项 :

①角 规 绕 测 时 ,缺 口 必 须 对 准 林 木 胸 高 1 .3 m 处 ,每 个 角 规 点 须 正 反 绕 测 2 2 2 两 次 以 相 互 检 查 。

②不 允 许 在 林 缘 设 置 角 规 调 查 点 ,应 深 入 林 分 ,直 到 能 形 成 1 hm 的 角 规 测 树 样 圆 。

③角 规 绕 测 对 象 为 胸 径 ≥ 5 cm 的 林 木( 包 括 树 种 代 码 表 中 带“ * ”号 且 未 2 矮 化 的 乔 木 经 济 树 种 ) 。

④角 规 点 上 的 散 生 木 不 调 查 。

( 3 )各 角 规 点 分 别 优 势 树 种 、组 成 树 种 记 载 ,并 各 实 测 3 株 平 均 木 的 胸 径 、 树 高 , 根 据 各 角 规 点 胸 高 断 面 积 、 胸 径 、 树 高 计 算 优 势 树 种 、 组 成 树 种 平 均 胸 高 断 面 积 、 平 均 胸 径 、 平 均 树 高 。

( 4 ) 按 《 贵 州 省 疏 密 度 1 .0 断 面 积 、 蓄 积 量 标 准 表 》 ( 见 附 件 6 ) 分 别 计 算 优 势 树 种 、 组 成 树 种 公 顷 蓄 积 、 公 顷 株 数 , 合 计 得 到 公 顷 蓄 积 、 公 顷 株 数 。

( 5 ) 小 班 蓄 积 、 小 班 株 数 : 计 算 生 成 小 班 蓄 积 、 小 班 株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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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建 立 县级 森 林 资源 数 据库

第 四 十 二 条 数 据 库 内 容

县 级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数 据 、系 统 样 地 调 查 数 据 、栅 格 数 据 、表 格 、文 本 等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1 .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 包 括 各 级 行 政 区 面 、 行 政 区 界 线 、 公 路 线 、 铁 路 线 、 水 系 线 、 面 等 ;

2 . 小 班 区 划 调 查 数 据 :包 括 区 划 小 班 面 、区 划 小 班 界 、区 划 小 班 注 记 点 、 小 班 调 查 属 性 因 子 等 ;

3 . 系 统 样 地 调 查 数 据 : 包 括 系 统 样 地 属 性 因 子 、 调 查 总 体 计 算 因 子 等 ; 4 . 栅 格 数 据 : 包 括 DOM 、 DR G 和 其 它 栅 格 数 据 ;

5 . 其 它 数 据 : 包 括 各 类 基 础 表 、 统 计 表 、 文 本 、 相 片 、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航 迹 等 数 据 。

建 立 数 据 库 的 方 法 和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3 。 第 四 十 三 条 数 据 库 更 新

一 、 变 更 数 据 的 采 集 ( 一 ) 数 据 库 年 度 变 更

为 了 保 证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数 据 的 现 势 性 和 准 确 性 , 必 须 每 年 对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数 据 进 行 更 新 。

( 二 ) 图 形 未 发 生 变 更 的 小 班

图 形 未 发 生 变 更 仅 有 属 性 ( 如 地 类 等 ) 变 更 的 小 班 , 直 接 在 县 级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直 接 修 改 属 性 值 。

( 三 ) 图 形 发 生 变 更 的 小 班

图 形 发 生 变 更 的 小 班 , 对 一 些 新 增 加 或 删 除 的 线 划 和 图 斑 进 行 采 集 和 拷 贝 以 生 成 新 的 变 更 小 班 。 具 体 步 骤 为 :

1 . 图 形 发 生 变 更 的 小 班 , 分 幅 扫 描 , 矢 量 化 新 增 加 的 线 划 。 2 . 对 矢 量 化 后 的 变 更 线 划 图 幅 进 行 坐 标 转 换 和 坐 标 平 移 。 3 . 建 立 起 变 更 小 班 的 拓 扑 结 构 和 属 性 结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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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输 入 或 拷 贝 变 更 小 班 的 属 性 值 。 二 、 数 据 变 更 的 方 法

( 一 ) 线 状 地 物 数 据 层 的 变 更

1 . 将 线 状 地 物 变 更 数 据 分 幅 采 集 并 进 行 拼 接 。

2 . 将 采 集 的 线 状 地 物 变 更 数 据 与 上 一 年 度 线 状 地 物 数 据 进 行 空 间 叠 加 获 取 新 的 线 状 地 物 数 据 。

( 二 )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小 班 数 据 层

1 . 以 分 幅 线 状 地 物 变 更 数 据 为 基 础 采 集 小 班 变 更 数 据 , 并 对 其 进 行 拼 接 。

2 . 将 采 集 的 小 班 变 更 数 据 与 上 一 年 度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小 班 数 据 进 行 空 间 叠 加 获 取 新 的 年 度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小 班 数 据 。

( 三 ) 行 政 区 和 行 政 界 线 数 据 层 在

该 年 度 行 政 区 和 行 政 界 线 数 据 层 上 直 接 进 行 编 辑 修 改 。

第 四 十 四 条 数 据 库 使 用 与 管 理

一 、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与 维 护

( 一 ) 数 据 库 成 果 移 交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经 过 验 收 的 县 级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建 设 所 有 成 果 移 交 到 省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

( 二 ) 数 据 库 的 运 行

1 . 省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县 级 林 业 资 源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县 级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系 统 的 运 行 和 日 常 管 理 进 行 培 训 。

2 .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起 县 级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的 软 硬 件 、 网 络 和 人 员 环 境 。

( 三 ) 数 据 库 的 维 护

1 .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起 县 级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系 统 更 新 和 维 护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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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充 分 考 虑 数 据 库 系 统 更 新 和 维 护 的 经 费 、人 员 的 预 算 和 投 入 。

二 、 数 据 库 的 管 理 和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 一 ) 设 立 安 全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1 . 管 理 机 构

必 须 有 专 门 的 安 全 机 构 来 审 定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和 各 种 意 外 事 件 的 应 急 计 划 , 监 督 执 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2 . 技 术 文 档 管 理

( 1 ) 技 术 资 料 及 文 档 , 都 应 妥 善 保 存 , 建 立 严 格 的 借 阅 手 续 。 ( 2 ) 机 房 应 具 备 有 故 障 时 的 替 代 文 本 和 系 统 恢 复 时 所 需 的 规 定 文 本 。 ( 3 ) 需 要 从 系 统 中 提 取 资 料 时 , 应 有 严 格 的 手 续 和 制 度 作 保 证 。 3 . 计 算 机 病 毒 的 预 防 与 清 除

( 1 ) 安 全 组 织 负 责 对 计 算 机 病 毒 的 预 防 和 清 除 工 作 。

( 2 )对 外 来 的 拷 贝 软 件 及 软 盘 一 律 要 在 专 用 设 备 上 进 行 病 毒 检 测 ,消 除 病 毒 后 才 能 使 用 , 还 应 做 好 数 据 备 份 。

( 3 )新 购 机 器 或 经 维 修 后 的 机 器 ,启 用 前 需 经 病 毒 检 查 ,做 好 数 据 备 份 后 方 可 运 行 。

( 4 )需 要 定 期 用 病 毒 检 测 软 件 检 测 计 算 机 病 毒 ,能 消 除 的 病 毒 要 立 即 清 除 , 不 能 清 除 的 新 病 毒 要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 予 以 清 除 。

( 二 ) 数 据 的 安 全 保 护

1 . 数 据 加 密 处 理

件 加 密 是 将 文 件 中 的 数 据 在 文 件 密 钥 的 控 制 下 , 使 用 某 种 加 密 算 法 , 进 行 加 密 变 换 后 再 进 行 密 文 存 贮 , 文 件 加 密 的 密 钥 是 重 点 保 护 对 象 。

( 2 ) 数 据 库 加 密

数 据 库 加 密 保 护 就 是 在 操 作 系 统 和 数 据 库 管 理 系 统 DB M S 支 持 下 ,对 数 据 库 的 文 件 或 记 录 进 行 加 密 保 护 。 具 体 有 两 种 方 法 :

① 在 数 据 库 中 加 入 加 密 模 块 而 对 库 内 数 据 进 行 加 密 。

② 库 外 的 文 件 系 统 内 加 密 ,形 成 存 贮 模 块 ,再 交 给 DB M S 进 行 数 据 库 存 贮 管 理 。

2 . 数 据 存 取 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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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文 件 加 密 文

数 据 存 取 控 制 是 对 数 据 存 入 、 取 出 的 方 式 和 权 限 进 行 控 制 , 以 免 数 据 被 非 法 使 用 和 破 坏 。

数 据 库 系 统 中 必 须 有 对 用 户 的 存 取 资 格 和 权 限 进 行 检 查 的 功 能 。 只 有 检 查 合 格 的 用 户 才 有 权 进 入 数 据 库 系 统 。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必 须 采 用 用 户 识 别 、 密 钥 识 别 、 个 人 特 征 标 识 和 用 户 权 限 控 制 等 技 术 措 施 进 行 保 护 , 以 防 止 数 据 的 存 取 破 坏 和 非 法 复 制 。

了 有 效 地 保 护 数 据 , 必 须 建 立 起 数 据 备 份 制 度 。 数 据 备 份 可 以 对 于 固 有 故 障 , 可 建 立 数 据 副 本 , 以 恢 复 数 据 。 把 数 据 刻 录 成 光 盘 再 存 放 在 安 全 的 地 方 或 异 地 备 份 。

( 3 ) 数 据 的 法 律 保 护

① 建 库 承 担 单 位 不 得 复 制 、 丢 失 和 涂 改 原 始 资 料 。

② 建 库 承 担 单 位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复 制 、转 让 和 丢 失 与 数 据 库 建 设 有 关 的 电 子 数 据 。

③ 建 库 承 担 单 位 在 数 据 采 集 及 建 库 完 毕 后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将 原 始 资 料 归 档 。

( 1 ) 存 取 权 限 在

( 2 ) 数 据 备 份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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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成果 编 制

第 四 十 五 条 成 果 编 制 要 求

1 . 森 林 资 源 统 计 和 成 果 图 编 制 , 各 调 查 总 体 采 用 省 林 业 厅 组 织 开 发 的 《 贵 州 省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管 理 系 统 》 软 件 建 立 数 据 库 , 经 省 级 验 收 合 格 后 返 回 , 才 能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 成 果 图 制 作 。

2 . 各 县( 市 、 区 ) 范 围 内 的 各 级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 纳 入 该 县( 市 、 区 ) 与 乡 ( 镇 ) 并 列 进 行 成 果 编 制 。

国 家 ( 省 )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 省 林 业 厅 直 属 林 场 单 独 编 制 调 查 成 果 。 3 . 各 调 查 总 体 抽 样 调 查 统 计 分 析 由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组 织 完 成 ,统 计 分 析 结 果 返 回 各 调 查 总 体 , 作 为 控 制 小 班 调 查 精 度 和 修 正 小 班 蓄 积 量 、 评 估 小 班 调 查 森 林 面 积 精 度 的 依 据 。

4 . 各 县( 市 、 区 ) 在 编 制 成 果 前 , 应 对 比 分 析 主 要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森 林 面 积 、 蓄 积 )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 小 班 调 查 累 计 值 , 对 超 过 允 许 误 差 范 围 的 , 应 认 真 查 找 原 因 , 并 及 时 上 报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满 足 精 度 要 求 后 , 才 能 进 行 成 果 编 制 。

第 四 十 六 条 森 林 资 源 统 计 表 编 制

1 . 统 计 表 格 式 见 附 件 7 : 表 1 ~33 。

2 . 表 1 ~ 26 由 小 班 调 查 数 据 统 计 至 村( 林 班 ), 涉 及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的 县 ( 市 、 区 ) , 直 接 采 用 该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的 小 班 调 查 数 据 参 与 统 计 。 表 27 、 28 由 系 统 抽 样 样 地 计 算 。

3 . 表 29 ~ 33 由 前 期 小 班 调 查 数 据 与 本 期 小 班 调 查 数 据 计 算 , 统 计 到 县 级 。

4 . 蓄 积 以 m 为 单 位 , 竹 类 以 株 ( 丛 ) 为 单 位 , 均 取 整 数 。 5 . 调 查 总 体 四 旁 树 株 数 、 蓄 积 的 测 算 方 法

( 1 ) 由 抽 样 调 查 结 果 测 算 到 县 级 , 合 并 到 表 1 、 2 。

( 2 ) 四 旁 树 株 数 、 蓄 积 =样 地 四 旁 树 平 均 公 顷 株 数 、 蓄 积 × 国 土 总 面 积

3 第 四 十 七 条 成 果 图 编 制

一 、 编 图 要 求

各 种 调 查 成 果 图 采 用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GIS )绘 制 ,图 式 执 行《 林 业 地 图 图 式 》 ( LY /T 1821 -2009 ) 的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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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 本 图 编 制 基

本 图 主 要 反 映 林 区 自 然 地 理 、 社 会 经 济 要 素 和 调 查 成 果 , 是 编 制 林 相 图 及 其 它 林 业 专 题 图 的 基 础 资 料 。

1 . 基 本 图 按 1 : 10000 比 例 尺 ( 西 安 80 ) 标 准 分 幅 编 制 。 2 . 基 本 图 的 成 图 方 法

( 1 ) 基 本 图 的 底 图 : 直 接 利 用 调 查 总 体 1 : 10000 比 例 尺( 西 安 80 ) 地 形 图 作 为 编 制 基 本 图 的 底 图 。

( 2 ) 基 本 图 的 内 容 包 括 : ① 各 类 境 界 线 。

② 社 会 经 济 要 素 : 乡 ( 镇 ) 政 府 、 林 场 、 采 育 场 、 保 护 区 、 村 、 分 场 、 工 区 、 苗 圃 、 村 庄 、 林 业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主 要 设 施 所 在 地 。

③ 道 路 : 铁 路 、 高 速 公 路 、 等 级 公 路 、 简 易 公 路 、 村 道 ( 硬 化 ) 。 ④ 河 流 及 其 附 属 物 : 河 流 、 水 库 、 湖 泊 、 水 ( 干 ) 渠 。 ⑤ 各 类 区 划 线 和 小 班 线 及 注 记 。

⑥ 居 民 点 、 独 立 地 物 、 地 貌 ( 山 脊 、 山 峰 、 陡 崖 等 ) 。 三 、 林 相 图 编 制

以 乡( 镇 、场 )为 单 位 ,一 单 位 以 一 幅 图 幅 为 宜 ,比 例 尺 采 用 1 ∶ 10000 、 1 ∶ 20000 、 1 ∶ 25000 , 基 本 内 容 与 基 本 图 相 同 。 林 相 图 根 据 小 班 主 要 调 查 因 子 注 记 与 着 色 。 凡 森 林 小 班 , 应 进 行 全 小 班 着 色 , 按 优 势 树 种 确 定 色 标 , 按 龄 组 确 定 色 层 。 四 、 森 林 分 布 图 编 制

以 县( 市 、区 或 林 场 )为 单 位 ,比 例 尺 一 般 为 1 :50000 ~1 :100000 。森 林 分 布 图 内 的 行 政 界 线 保 留 至 乡 级 。 五 、 森 林 分 类 区 划 图 和 专 题 图 编 制 ( 一 ) 森 林 分 类 区 划 图 编 制

以 调 查 总 体 为 单 位 ,比 例 尺 一 般 为 1 :5 0000 ~1 :1 00000 。分 别 森 林 类 别 、 公 益 林 并 分 别 保 护 等 级 和 事 权 等 级 着 色 。

( 二 ) 其 它 专 题 图 编 制 以

反 映 专 项 调 查 内 容 为 主 的 各 种 专 题 图 , 其 图 种 和 比 例 尺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需 要 , 可 依 据 关 键 字 段 直 接 从 数 据 库 中 输 出 , 但 要 符 合 有 关 专 项 调 查 技 术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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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十 八 条 调 查 报 告 编 写

调 查 报 告 以 调 查 总 体 为 单 位 编 写 ,要 求 内 容 齐 全 ,重 点 突 出 ,分 析 有 据 。 报 告 内 容 如 下 :

1 . 工 作 情 况

( 1 ) 调 查 工 作 背 景 及 依 据 。

( 2 )调 查 组 织 和 工 作 过 程 :外 业 调 查 的 起 止 时 间 ,组 织 领 导 及 人 员 构 成 , 内 业 起 止 时 间 , 作 业 方 式 , 内 外 业 所 依 据 的 文 件 , 队 伍 培 训 及 考 核 情 况 ,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

( 3 ) 调 查 内 容 及 精 度 要 求 。

( 4 ) 外 业 调 查 和 内 业 统 计 计 算 的 主 要 方 法 、 采 用 的 数 表 。

( 5 )质 量 情 况 :检 查 时 间 、检 查 人 员 的 组 成 ,检 查 的 方 法 ,检 查 的 数 量 , 检 查 结 果 ,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产 生 的 原 因 和 处 理 情 况 , 资 料 验 收 和 审 定 结 论 。

( 6 )抽 样 调 查 结 果 :阐 述 调 查 总 体 森 林 面 积 、森 林 蓄 积 抽 样 调 查 样 地 数 计 算 、 布 设 、 调 查 结 果 、 抽 样 特 征 数 、 抽 样 精 度 等 。

2 . 基 本 概 况

( 1 ) 地 理 位 置 、 行 政 区 划 和 社 会 基 本 情 况 。

( 2 ) 自 然 概 况 : 地 形 、 地 貌 、 山 脉 、 水 文 、 地 质 、 土 壤 、 气 候 的 特 点 , 林 区 森 林 植 物 分 布 特 点 , 野 生 珍 稀 动 植 物 情 况 。

( 3 )林 业 经 济 概 况 :以 往 林 业 经 营 和 生 产 情 况 ,现 有 林 业 机 构 和 森 林 管 理 状 况 , 林 业 在 社 会 经 济 中 的 地 位 和 自 然 生 态 中 的 作 用 。

3 . 森 林 资 源 现 状

析 前 期 调 查 至 本 期 调 查 间 的 各 类 土 地 面 积 动 态 , 各 类 蓄 积 和 人 工 林 面 积 蓄 积 的 变 化 动 态 , 用 材 林 各 龄 组 面 积 、 蓄 积 的 变 化 动 态 等 。

过 分 析 资 源 现 状 和 动 态 , 提 出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发 展 森 林 资 源 的 有 利 条 件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 今 后 经 营 方 向 、 技 术 措 施 、 10 年 后 可 能 达 到 的 指 标 等 。

4 . 森 林 资 源 动 态 分

5 . 森 林 经 营 管 理 意 见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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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质 量 管理

第 四 十 九 条 管 理 制 度

1 . 调 查 单 位 要 加 强 对 调 查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制 定 质 量 奖 惩 办 法 。 对 于 不 按 技 术 规 定 操 作 的 ,要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行 政 责 任 , 直 至 法 律 责 任 。

2 . 调 查 单 位 应 建 立 技 术 责 任 制 度 。 原 始 调 查 记 录 必 须 有 调 查 员 签 字 , 方 为 有 效 。 调 查 成 果 应 具 质 量 检 查 合 格 证 书 , 经 县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和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方 可 上 报 。

3 . 省 和 各 市 ( 州 )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负 责 调 查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监 督 。

第 五 十 条 质 量 检 查

一 、 质 量 检 查 体 系

( 一 ) 县 级 自 查 承

担 调 查 任 务 的 单 位 应 抽 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检 查 组 , 对 本 单 位 承 担 的 调 查 任 务 对 外 发 包 的 , 发 包 方 与 承 包 方 应 分 别 抽 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级 检 查 结 束 后 , 应 编 写 外 业 、 内 业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提 交 给 市 ( 州 ) 级 检 查 组 和 省 级 验 收 组 。

调 查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 将

联 合 检 查 组 , 对 调 查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 县

( 二 ) 市 ( 州 ) 级 检 查 市

( 州 ) 根 据 工 作 职 责 组 织 检 查 。 检 查 结 束 后 应 提 交 外 业 、 内 业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对 经 检 查 认 为 合 格 的 县 ( 市 、 区 ) , 应 将 市 ( 州 ) 级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行 文 上 报 省 林 业 厅 , 申 请 省 级 验 收 。

( 三 ) 省 级 检 查 验 收

级 外 业 质 量 检 查 可 根 据 各 县 ( 市 、 区 ) 进 展 情 况 , 贯 穿 于 调 查 初 期 、 中 期 、 后 期 。 检 查 样 本 由 省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抽 取 。 检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提 交 外 业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2 . 省 级 内 业 检 查 验 收

1 . 省 级 外 业 检 查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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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内 业 检 查 验 收 包 括 数 据 质 量 检 查 验 收 、 图 面 资 料 检 查 、 成 果 报 告 检 查 等 。 具 体 要 求 见 后 。 二 、 外 业 质 量 检 查

( 一 ) 检 查 内 容 与 质 量 标 准 1 . 样 地 调 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该 样 地 不 合 格 : ( 1 ) 样 地 无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航 迹 。 ( 2 ) 样 地 不 能 复 位 。

( 3 ) 样 地 中 心 点 误 差 大 于 卫 星 导 航 定 位 仪 显 示 距 离 10 m。 ( 4 ) 样 地 地 类 错 误 。

( 5 ) 样 地 可 以 实 测 而 未 实 测 。 ( 6 ) 测 高 样 木 不 能 确 认 。

( 7 ) 有 2 项 样 地 主 要 因 子 或 3 项 样 木 因 子 超 过 允 许 误 差 ( 见 表 33 ) 。

表 33

样 地 主 要 因 子 和 样 木 因 子 允 许 误 差 表

允 许 误 差 ( % ) 调 查 因 子 商 品 林 公 益 林 郁 闭 度 1 5 1 5 1 0 样 地 平 均 树 高 5 1 0 平 均 年 龄 样 木 1 5 5 检 尺 株 数 5 胸 径 胸 径 ≥ 20 c m 的 树 木 ,胸 径 测 量 误 差 < 2 . 5 %,2 . 5 %≤ 测 量 误 差 < 5 . 0 %的 株 数 不 能 超 过 总 数 的 1 0 %; 胸 径 < 20 c m 的 树 木 , 胸 径 测 量 误 差 < 0 . 3 c m, 0 . 3 c m≤ 测 量 误 差 < 0 . 5 c m 的 株 数 不 允 许 超 过 总 株 数 的 10 %。 径 级 组 平 均 木 树 高 1 0 1 5 2 0 林 木 质 量 株 数 1 5 5 立 木 类 型 株 数 1 0 ( 6 ) 其 它 因 子 有 3 项 ( 含 3 项 ) 以 上 填 记 错 误 。 2 . 小 班 调 查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该 小 班 不 合 格 :

( 1 ) 小 班 未 按 规 定 采 集 界 线 控 制 点 坐 标 。 ( 2 ) 符 合 小 班 划 分 条 件 而 未 划 分 。

( 3 ) 小 班 勾 绘 界 线 超 误 差 , 致 勾 绘 面 积 与 实 际 面 积 相 差 ± 5 % 以 上 ( 含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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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有 小 班 勾 绘 图 和 编 号 , 但 无 小 班 调 查 属 性 数 据 。

( 5 ) 小 班 地 类 、 森 林 类 别 、 权 属 、 起 源 、 林 种 、 优 势 树 种 有 1 项 错 误 。 ( 6 ) 小 班 蓄 积 调 查 无 小 班 角 规 调 查 点 航 迹 记 录 。

( 7 )小 班 主 要 调 查 因 子 中 ,公 顷 断 面 积 、公 顷 蓄 积 量 、公 顷 株 数( 含 毛 竹 ) 3 项 中 有 1 项 或 其 它 因 子 有 2 项 超 过 允 许 误 差 ( 见 表 34 ) 。

表 34

小 班 主 要 调 查 因 子 允 许 误 差 表

允 许 误 差 ( % ) 调 查 因 子 商 品 林 公 益 林 树 种 组 成 1 5 2 0 1 5 平 均 树 高 1 0 1 0 平 均 胸 径 1 5 2 0 平 均 年 龄 1 5 1 5 郁 闭 度 1 5 2 0 公 顷 断 面 积 1 5 1 5 公 顷 蓄 积 量 2 0 每 公 顷 株 数 ( 含 毛 竹 ) 1 0 ( 8 ) 其 它 因 子 有 3 项 ( 含 ) 以 上 填 记 错 误 。

( 二 ) 检 查 数 量

1 . 县 级 自 查

县 级 自 查 ( 含 调 查 单 位 自 查 ) 的 工 作 量 不 低 于 工 作 总 量 的 10 % ( 面 积 、 小 班 数 、抽 样 样 地 ),覆 盖 全 部 工 组 。有 蓄 积 的 乔 木 林 小 班 、样 地 应 占 小 班 、 样 地 检 查 数 的 70 % 以 上 。如 检 查 不 合 格 ,应 扩 大 检 查 面 ,但 检 查 的 工 作 量 不 超 过 20 %。

2 . 市 ( 州 ) 级 检 查

市( 州 )检 查 工 作 量 不 低 于 调 查 单 位 工 作 总 量 的 2 %( 面 积 、小 班 数 、抽 样 样 地 ),覆 盖 全 部 工 组 ,并 抽 检 县 级 自 查 工 作 量 的 1 % 。有 蓄 积 的 乔 木 林 小 班 、样 地 应 占 小 班 、样 地 检 查 数 的 70 % 以 上 。如 检 查 不 合 格 ,应 扩 大 检 查 面 , 但 检 查 的 工 作 量 不 超 过 4 % 。

3 . 省 级 检 查 验 收

省 级 检 查 验 收 的 工 作 量 不 低 于 调 查 单 位 工 作 总 量 的 1 % ( 面 积 、 小 班 数 、 抽 样 样 地 ),覆 盖 全 部 工 组 ,并 抽 检 县 级 自 查 工 作 量 的 1 % 。有 蓄 积 的 乔 木 林 小 班 、 样 地 应 占 小 班 、 样 地 检 查 数 的 70 % 以 上 。 如 检 查 不 合 格 , 应 扩 大 检 查 面 , 但 工 作 量 不 超 过 2 % 。

( 三 ) 检 查 样 本 抽 取

外 业 检 查 样 本 以 完 整 的 行 政 村 为 单 元 , 抽 中 行 政 村 的 小 班 调 查 、 样 地 调 查 全 查 。

检 查 样 本 由 各 级 二 类 调 查 办 公 室 统 一 抽 取 , 外 业 检 查 开 展 前 不 得 泄 露 。

( 四 )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县

级 检 查 以 调 查 工 组 为 单 位 进 行 评 定 , 市 ( 州 ) 级 、 省 级 检 查 先 对 各 工

组 进 行 评 定 , 再 对 调 查 总 体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 评 定 标 准 如 下 : 优

秀 : 合 格 小 班 个 数 、 合 格 抽 样 样 地 数 均 在 95 % 以 上 ; 良 好 : 合 格 小 班 个 数 、 合 格 抽 样 样 地 数 均 在 90 % 以 上 ; 合 格 : 合 格 小 班 个 数 、 合 格 抽 样 样 地 数 均 在 85 % 以 上 ; 不 合 格 : 合 格 小 班 个 数 、 合 格 抽 样 样 地 数 其 中 之 一 在 85 % 以 下 。 检 查 不 合 格 者 , 责 成 调 查 者 返 工 。 再 次 检 查 时 , 检 查 比 例 同 前 , 合 格 率 重 新 计 算 。 仍 不 合 格 者 , 责 成 调 查 单 位 另 行 组 织 人 员 重 新 调 查 。 三 、 数 据 质 量 检 查 验 收 ( 一 ) 数 据 质 量 检 查 的 内 容

1 . 数 据 资 料 完 整 性 , 包 括 :

( 1 ) 县 级 、 乡 级 、 村 级 行 政 界 面 状 矢 量 数 据 和 属 性 数 据 。 ( 2 ) 林 班 界 、 小 班 的 面 状 矢 量 数 据 和 属 性 数 据 。

( 3 )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 地 方 公 益 林 的 面 状 矢 量 数 据 和 属 性 数 据 。 ( 4 ) 成 果 统 计 表 。 2 . 投 影 、 坐 标 系 检 查 。

3 . 林 地 小 班 和 属 性 数 据 关 联 性 。

4 . 林 地 小 班 数 据 准 确 性 与 属 性 数 据 逻 辑 性 。

( 二 ) 检 查 的 数 量 检

查 验 收 采 用 全 面 检 查 的 方 式 。 对 成 果 齐 备 性 、 投 影 和 坐 标 系 、 属 性 数 据 逻 辑 、 小 班 和 数 据 库 关 联 性 、 成 果 统 计 表 等 内 容 , 各 级 检 查 验 收 必 须 逐 一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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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数 据 检 查 质 量 标 准

1 . 成 果 齐 备 性 检 查 要 求 成 果 材 料 齐 全 、 完 整 , 文 件 规 范 , 说 明 齐 全 。 2 . 投 影 、 坐 标 系 检 查

要 求 矢 量 数 据 投 影 、 坐 标 系 符 合 “ 县 级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标 准 ” 规 定 。 求 矢 量 小 班 数 据 与 属 性 库 关 联 , 属 性 库 的 字 段 符 合 “ 县 级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标 准 ” 的 要 求 。

4 . 小 班 数 据 检 查

( 1 )小 班 区 划 检 查 。小 班 区 划 全 面 ,符 合 小 班 区 划 条 件 ,不 存 在 漏 划 和 错 划 现 象 。

( 2 )小 班 界 线 与 遥 感 影 像 特 征 吻 合 情 况 检 查 。在 相 应 遥 感 底 图 的 比 例 尺 上 ,明 显 界 线 与 DOM 上 同 名 地 物 的 偏 移 不 得 大 于 图 上 0 .5 mm ,不 明 显 界 线 不 得 大 于 图 上 1 .0 mm。

( 3 ) 小 班 拓 扑 结 构 检 查 。 所 有 小 班 不 存 在 拓 扑 错 误 。

( 4 )接 边 检 查 。县 界 、乡 界 、村 界 等 行 政 界 由 上 到 下 逐 级 控 制 ,不 重 不 漏 , 无 缝 接 边 。

5 . 属 性 数 据 逻 辑 检 查

( 1 ) 属 性 数 据 完 整 性 检 查 。 规 定 必 填 因 子 项 不 能 为 空 值 或 出 现 错 误 。 ( 2 ) 属 性 数 据 正 确 性 检 查 。 重 点 检 查 林 地 、 林 木 等 属 性 数 据 的 正 确 性 。 ( 3 ) 属 性 数 据 逻 辑 关 系 检 查 。 属 性 数 据 之 间 不 存 在 逻 辑 错 误 。 家 级 公 益 林 按 国 家 级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成 果 确 定 , 以 国 家 林 业 局 和 财 政 部 审 核 同 意 的 总 面 积 为 控 制 ; 地 方 公 益 林 按 省 级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成 果 确 定 , 以 省 林 业 厅 和 财 政 厅 审 核 同 意 的 总 面 积 为 控 制 。

7 . 成 果 统 计 表

( 1 ) 统 计 表 和 统 计 项 目 齐 全 。 ( 2 ) 各 统 计 表 数 据 准 确 无 误 。 ( 3 ) 各 统 计 表 统 计 格 式 规 范 。

( 4 )调 查 总 体 主 要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森 林 面 积 、活 立 木 蓄 积 )小 班 调 查 累 计 值 与 抽 样 调 查 估 测 值 相 比 , 在 允 许 误 差 范 围 内 。

3 . 小 班 和 属 性 数 据 关 联 性 检 查 要

6 . 公 益 林 数 据 检 查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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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数 据 质 量 检 查 方 法

验 收 检 查 采 取 计 算 机 自 动 检 查 、人 机 交 互 检 查 和 人 工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算 机 自 动 检 查 是 指 采 用 数 据 质 量 检 查 软 件 , 对 小 班 数 据 、 属 性 数 据 逻 辑 关 系 进 行 检 查 。

( 1 )小 班 数 据 的 拓 扑 结 构 检 查 。利 用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技 术 ,对 小 班 的 空 间 拓 扑 关 系 进 行 检 查 , 将 存 在 拓 扑 错 误 小 班 的 位 置 、 错 误 类 型 进 行 图 形 定 位 和 列 表 , 反 馈 给 被 检 单 位 , 逐 一 查 看 和 修 改 。

( 2 )小 班 属 性 数 据 的 逻 辑 检 查 。利 用 数 据 库 技 术 ,对 小 班 属 性 数 据 的 逻 辑 关 系 进 行 计 算 机 自 动 检 查 , 将 调 查 因 子 属 性 数 据 存 在 逻 辑 错 误 的 记 录 进 行 标 注 , 反 馈 给 被 检 单 位 , 逐 一 查 看 和 修 改 。

调 查 成 果 检 查 工 作 ,不 能 实 现 计 算 机 自 动 检 查 的 ,采 用 人 机 交 互 检 查 , 如 小 班 与 遥 感 影 像 特 征 吻 合 情 况 检 查 等 。 3 . 人 工 检 查

人 工 检 查 是 指 上 述 两 种 方 法 难 以 实 现 的 数 据 检 查 ,如 外 业 实 地 验 证 检 查 、 资 料 对 比 检 查 等 。

1 . 计 算 机 自 动 检 查 计

2 . 人 机 交 互 检 查 对

( 五 ) 数 据 质 量 检 查 验 收 评 定

检 查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 不 合 格 。 成 果 齐 备 性 、 投 影 、 坐 标 系 、 小 班 和 属 性 数 据 关 联 性 、 属 性 数 据 逻 辑 性 等 检 查 项 全 部 符 合 要 求 为 合 格 , 有 一 项 不 合 格 的 , 则 为 不 合 格 成 果 。

对 全 面 检 查 的 项 目 , 检 查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 须 补 齐 或 修 改 后 再 进 行 检 查 ; 对 抽 样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要 全 面 返 工 后 ,再 重 新 随 机 抽 样 检 查 。 直 至 检 查 合 格 才 能 进 入 下 一 级 检 查 。

县 级 自 检 报 告 。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检 查 工 作 组 织 、 检 查 时 间 、 检 查 人 员 、 总 体 评 价 、 要 求 和 建 议 等 。

市 ( 州 ) 级 、 省 级 检 查 报 告 。 以 县 为 单 位 , 编 写 检 查 报 告 。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 工 作 组 织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的 数 量 及 方 法 、 结 论 及 发 现 的 问 题 、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和 建 议 。 四 、 图 面 资 料 检 查

1 . 图 面 布 局 合 理 , 着 色 符 合 色 标 , 整 饰 美 观 规 范 。 2 . 各 类 境 界 线 齐 全 、 准 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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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 班 注 记 齐 全 、 准 确 。 4 . 内 容 完 整 , 无 错 、 漏 项 目 。

5 . 成 图 各 要 素 符 合 《 林 业 地 图 图 式 》 ( LY /T 1821 -2009 ) 。 五 、 调 查 报 告 检 查

1 . 内 容 简 明 扼 要 , 重 点 突 出 , 既 有 叙 述 介 绍 , 又 有 合 理 的 分 析 评 价 , 文 字 精 炼 。

2 . 主 要 技 术 数 据 、 指 标 来 源 可 靠 , 计 算 准 确 。

3 . 对 今 后 森 林 经 营 提 出 的 技 术 措 施 ,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科 学 合 理 , 有 针 对 性 和 可 行 性 。

第 五 十 一 条 质 量 检 查 责 任

在 质 量 检 查 中 或 以 后 发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 均 按 下 述 原 则 分 清 责 任 : 1 . 在 质 量 检 查 中 , 各 种 评 为 优 、 良 、 合 格 的 检 查 材 料 及 相 应 的 原 始 调 查 材 料 , 质 量 由 检 查 人 员 负 责 。

2 . 在 质 量 检 查 中 , 初 评 为 不 合 格 的 工 组 , 如 该 工 组 未 返 工 或 返 工 后 未 交 原 检 查 人 员 重 新 检 查 , 则 该 工 组 的 所 有 外 业 工 作 质 量 由 该 工 组 组 长 负 责 。

3 . 确 因 技 术 指 导 人 员 对《 细 则 》 解 释 错 误 , 经 调 查 人 员 指 出 , 不 予 改 正 而 影 响 质 量 者 , 由 有 关 技 术 指 导 人 员 负 责 。

4 . 确 因 仪 器 、 设 备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导 致 达 不 到 调 查 精 度 要 求 , 经 调 查 人 员 提 出 未 予 及 时 更 换 或 维 修 而 影 响 质 量 者 , 由 该 调 查 单 位 行 政 负 责 人 负 责 。 5 . 各 工 组 未 被 检 查 到 的 工 作 内 容 和 材 料 , 由 各 工 组 组 长 对 其 质 量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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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调 查 成果 管 理

第 五 十 二 条

调 查 成 果 资 料

一 、 表 格 材 料

包 括 小 班 调 查 记 录 表 、 圆 形 样 地 调 查 记 录 表 、 各 类 统 计 表 等 。 二 、 图 面 材 料

包 括 基 本 图 、 林 相 图 、 森 林 分 布 图 、 森 林 分 类 区 划 图 和 专 题 图 等 。

三 、 文 字 材 料

包 括 工 作 方 案 、 技 术 方 案 、 调 查 计 划 、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报 告 、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其 他 专 题 报 告 等 。 四 、 电 子 文 档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及 上 述 表 格 材 料 、图 面 材 料 和 文 字 材 料 相 应 的 电 子 文 档 、 航 迹 库 、 相 片 库 等 。

第 五 十 三 条 成 果 上 报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向 省 林 业 厅 上 报 调 查 成 果 资 料 ,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直 接 向 上 一 级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调 查 成 果 资 料 。 成 果 清 单 见 表 35 。

表 35

提 交 成 果 资 料 清 单 表

报 省 林 业 厅 份 数 资 料 名 称 单 位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呈 报 报 告 1 5 森 林 资 源 调 查 报 告 自 定 专 项 调 查 报 告 3 3 市 ( 州 ) 、 县 所 需 份 数 自 定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资 源 统 计 表 2 2 森 林 分 布 图 各 类 方 案 、报 告 、图 、相 片 、航 迹 的 电 子 文 档 2 2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数 据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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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土 纲 土 类 代 码 亚 类 土 属 贵州 省 土壤 分 类 系统 表

基 本 性 质 和 分 布 形成特点: 强烈的脱硅富铝化过程和旺盛的生物小循环过程过程;典型的剖面构型为 A- B- C(Cpl )型,B 铁质红壤 层红色、黄红色;主要分布于铜仁和黔东南州海拔 500~600m 以下地区和黔南州、黔西南州南部海拔 800m 以下地区以及西部 1100m以下的河谷地区。总面积 114. 59 万 hm2,占土地总面积的 6. 74%。 硅质红壤 硅铁质红壤 硅铝质红壤 铁铝质红壤 黄红壤 铁质红壤 硅质红壤 硅铁质红壤 硅铝质红壤 铁铝质红壤 红壤性土 硅质红壤性土 硅铁质红壤性土 硅铝质红壤性土 铁铝土 红壤 1003 红壤 黄壤 1004 黄壤 铁质黄壤 形成特点: 脱硅富铝过程和生物富集过程较红壤弱,具有明显的黄化过程; 剖面特征: 典型的剖面构型 为 A0- A- B- C 型,B 层具有黄色至蜡黄色特征;主要分布在黔北、黔东和黔中的海拔 500- 1400m和黔西南、黔 西北海拔 1000- 1900m的山原地区。总面积 738. 37 万 hm2,占土地总面积的 41. 92% 硅质黄壤 硅铁黄红壤 硅铝质黄壤 铁铝质黄壤

漂洗黄壤 黄壤性土 漂洗黄壤 硅质红壤性土 硅铁质红壤性土 硅铝质红壤性土 表潜黄壤 灰化黄壤 黄泥土 表潜黄壤 灰化黄壤 黄泥土 黄沙泥土 灰泡黄泥土 石砂土 胶泥土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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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土壤 分 类系 统 表 ( 续 一 )

土 纲 土 类 代 码 亚 类 土 属 铁质暗黄棕壤 硅质暗黄棕壤 基 本 性 质 和 分 布 形成特点: 微弱的脱硅富铝化过程和强烈的淋溶脱钙以及强烈的有机质积累集过程;典型的剖面构型为 A- A 0 暗黄棕壤 1101 黄棕壤 淋溶土 硅铁质暗黄棕壤 硅铝质暗黄棕壤 铁铝质暗黄棕壤 硅质黄棕壤性土 -B- C 型,B 层黄棕色或暗棕色;主要分布于黔西北海拔 1800- 2200m的高原山地和黔北、黔东海拔 1400- 1600m 以上的山地。总面积 98. 万 hm,占土地总面积的 5. 6%。 黄棕壤性土 硅铁质黄棕壤性土 硅铝质黄棕壤性土 酸性棕壤 硅质黄棕壤性土 硅铁质黄棕壤性土 硅铝质黄棕壤性土 酸性棕壤 1102 棕壤 棕壤性土 石灰性紫色土 形成特点: 强烈的淋溶和强粘化以及明显的生物富盐基过程; 典型的剖面构型为 A- Bt - C 型;主要分布于黔 西北海拔 2000- 2500m的高原山地和黔北、黔东海拔 1600m以上的山地。总面积约 5. 48 万 hm,占土地总面 积的 0. 35%。 紫泥土 土 紫砂土 血泥 砾质紫泥土 紫色土 紫色砂土 酸性紫色土 酸性紫色砂 土 酸性砾质紫色土 形成特点: 快速物理崩解和频繁的侵蚀过程,盐基轻度淋失与快速补充同步进行过程,土壤特性随母质种类 而异,基本保持母岩原色,生物积累作用较弱; 典型的剖面构型为 A- C 或 A-(B)-C 型;主要分布于黔 北的赤水、习水一带,桐梓、遵义、仁怀、金沙、黔西、毕节、贵阳、惠水、施秉等县也有零星分布。总面 积 88. 67 万 hm,占土地总面积的 5. 03% 紫泥土 1801 紫色土 中性紫色土 酸性紫色土 初育土 石灰 (岩)土 红色石灰土 黑色石灰土 黑色石灰土 次生黄色石灰土 红色石灰土 百大土泥 小土泥 百沙土 大土泥 黄色石灰土 淋溶黄色石灰土 棕色石灰土 1802 形成特点:强烈的化学溶蚀过程、碳酸盐淋溶与硅铁铝相对富集过程以及腐殖质的钙凝过程。剖面特征:发 育较完善土壤为 A-(B/C)-R 型,一般为 A- C- R 型或 A- R 型;主要分布除黔东南轻变质岩、砂页岩地区 外,省内凡有石灰岩的地方都有石灰土分布。总面积 278. 56 万 hm,占土地总面积的 15. 82%。 耕种石灰土 大土泥 黄色石灰土 石质土 1807 1808 1809 1810 酸性石质土 钙质石质土 酸性粗骨土 钙质粗骨土 粗骨土 红粘土 新积土

新积土 主要为原始成土过程。实质土的剖面为 A-R 型。 为幼年性土壤。粗骨土的剖面为 A-C 型 为碳酸盐岩系出露的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棕红、褐黄等色的高塑性粘土。 为幼年性土壤。新积土的剖面为 A-C,(A)-C 型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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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土壤 分 类系 统 表 ( 续 二 )

土 纲 土 类 代 码 亚 类 草甸沼泽土 土 属 基 本 性 质 和 分 布 水成土 沼泽土 1501 沼泽土 泥炭沼泽土 泥炭土 1503 低位泥炭土 山地草甸土、山地灌 丛草甸土 潮土 淹育水稻土 渗育水稻土 半水成土 山地草 甸土 潮土 1607 1603 形成特点:在水分长期处于饱和状态作用下,通气差,微生物活动受阻,大量有机植被残留,逐渐形成腐殖 质层或泥炭层;剖面构型为 AH-G 形成特点:显著的腐殖质积累过程和季节性氧化还原过程:剖面特征:为 A-Cu;主要分布于黔东北、黔东 南海拔 1900m以上的山顶和山脊地段。 形成特点:母质为近代河流冲积物,受地下水时间升降活动的影响和旱耕熟化过程。 人为土 水稻土 1502 潴育水稻土 潜育水稻土 脱潜水稻土 漂洗型水稻土 形成特点:在水耕熟化过程的控制下,进行氧化还原作用、土壤有机质的合成和分解作用、盐基淋溶和复盐 基作用、物质淋溶和淀积作用和粘土矿物的分解和合成过程。 剖面特点:A-P-Bm/Bg /Br /Bg/W-G —C;在贵州分布很广,以黔中、黔北、黔东、黔南较为集中。总面积 155. 02 万 hm,占土地总面积的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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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水土 流 失评 价 方 法

一、土壤侵蚀类型及侵蚀强度等级

1. 侵蚀类型

土 壤 侵 蚀 类 型 划 分 为 两 类 , 即 水 力 侵 蚀 和 重 力 侵 蚀 。 水 蚀 再 分 为 面 蚀 、 沟 蚀 、 泥 石 流 三 类 。 重 力 侵 蚀 即 土 体 失 去 重 力 平 衡 , 产 生 崩 岗 、 垮 山 、 滑 坡 等 重 力 侵 蚀 现 象 。

2. 侵蚀强度等级评定

侵 蚀 强 度 分 微 度 、 轻 度 、 中 度 、 强 度 、 极 强 度 、 剧 烈 6 个 等 级 。 评 定 指 标 见 下 表 :

侵 蚀 强 度 分 级 判 别 指 标 级 别 微 轻 中 强 度 度 度 度 年 平 均 侵 蚀 模 数 ( 吨 /K m ) < 5 00 5 00 ~ 250 0 2 50 0 ~ 50 00 5 00 0 ~ 80 00 8 00 0 ~ 15 00 0 > 1 50 00 2 极 强 度 剧 烈 二、土壤侵蚀模数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评 定 指 标

单 位 : 吨 / Km ·年 坡 度 2

< 5 ° 0 . 9 < 2 0 < 5 0 < 110 < 2 30 < 5 00 < 5 00 5 ~ 10 ° 2 0 ~ 7 0 5 0 ~ 110 11 0 ~ 30 0 2 30 ~ 650 5 00 ~ 11 00 5 00 ~ 250 0 1 0 ~ 2 0 ° 7 0 ~ 1 50 11 0 ~ 33 0 3 00 ~ 710 6 50 ~ 155 0 11 00 ~ 3 30 0 2 50 0 ~ 50 00 2 0 ~ 3 0 ° 1 50 ~ 250 3 30 ~ 540 7 10 ~ 120 0 1 55 0 ~ 25 00 3 30 0 ~ 55 00 5 00 0 ~ 80 00 3 0 ~ 4 0 ° 2 50 ~ 350 5 40 ~ 800 1 20 0 ~ 16 50 2 50 0 ~ 35 00 5 50 0 ~ 77 00 8 00 0 ~ 15 00 0 > 4 0 ° > 3 50 > 8 00 > 1 65 0 > 3 50 0 > 7 70 0 > 1 50 00 林 草 0 . 7 0 . 5 覆 盖 度 0 . 3 0 . 1 坡 耕 地 说 明 :

( 1) 按 林 草 覆 盖 度 与 坡 度 评 定 土 壤 侵 蚀 模 数 , 侵 蚀 模 数 取 中 值 。

( 2) 覆 盖 度 0.8 的 归 并 至 一 级 ( 0.9) , 取 上 限 值 。 例 : 覆 盖 度 0.8、 坡 度 14°, 侵 蚀 模 数 为

150 吨 /Km2 ·年 。 以 此 类 推 。

( 3) 植 被 为 乔 、 灌 、 草 ( 有 死 地 被 物 ) 三 层 结 构 或 有 灌 、 草 及 死 地 被 物 两 层 结 构 的 , 评 定 侵 蚀 模 数 时 林 草 覆 盖 度 加 0.2 查 表 。 例 : 调 查 结 果 覆 盖 度 为 0.5, 坡 度 为 26°查 表 评 定 侵 蚀 模 数 结 果 得 435 吨 /Km

2

·年 。

( 4) 只 有 乔 木 层 , 没 有 灌 木 、 草 本 及 死 地 被 物 的 , 地 表 未 经 开 垦 过 的 , 覆 盖 度 按 调 查 记 录 降 0.2 查 表 评 定 ( 最 低 降 至 0.1) ; 经 过 开 垦 地 表 疏 松 的 , 覆 盖 度 降 0.4 查 表 评 定 ( 最 低 降 至 坡 耕 地 ) 。

三、水土流失隐患等级评定方法

1 . 水 土 流 失 隐 患 等 级

分 4 个 等 级 ,即 轻 、中 、重 、极 重 四 级 。其 隐 患 大 小 依 次 为 极 重 > 重 > 中 > 轻 。 2 . 岩 组 类 型 划 分

根 据 岩 石 生 态 特 征 , 将 全 省 土 壤 母 岩 划 分 为 4 大 岩 组 , 即 岩 浆 岩 组 、 含 沉 积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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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 变 质 岩 组 、 第 四 纪 松 散 堆 积 物 组 。 再 将 这 4 大 岩 组 内 的 土 壤 母 岩 划 为 4 类 : 1 类 即 第 四 纪 松 散 堆 积 物 ;2 类 包 括 变 质 岩 组 、岩 浆 岩 组 、煤 系 砂 页 岩 ;3 类 为 石 灰 岩 、 白 云 岩 ; 4 类 包 括 砂 岩 、 砾 岩 、 页 岩 、 紫 色 岩 、 紫 色 页 岩 、 紫 色 砂 页 岩 、 泥 质 岩 、 石 英 砂 岩 、 红 砂 岩 、 砂 页 岩 、 沙 页 岩 、 沙 砾 岩 。

3 . 首 先 根 据 平 均 坡 度 及 土 壤 母 岩 类 别 ,作 出 第 1 次 评 价 。然 后 再 根 据 第 1 次 评 价 结 果 与 土 层 厚 度 查 表 , 得 出 水 土 流 失 隐 患 等 级 。

第 1 次 水 土 流 失 隐 患 等 级 评 价 岩 组 1 类 2 类 3 类 4 类 平 缓 坡 < 15 ° 轻 轻 轻 中 斜 坡 15 ~ 2 5 ° 轻 中 重 重 陡 坡 26 ~ 3 5 ° 轻 重 重 重 险 坡 > 35 ° 重 极 重 极 重 极 重

第 2 次 水 土 流 失 隐 患 等 级 评 价 土 层 厚 厚 土 层 ( > 8 0 c m ) 中 土 层 ( 40 ~ 8 0 c m ) 薄 土 层 ( < 4 0 c m ) 粗 骨 土 轻 轻 轻 中 重 中 中 中 重 极 重 第 1 次 评 价 等 级 重 中 重 极 重 极 重 极 重 中 重 极 重 极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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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县 级 森 林资 源 数据 库 建 库要 求

一 、 数 据 库 内 容 及 分 层

( 一 ) 数 据 库 内 容 县

级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小 班 区 划 数 据 、栅 格 数 据 、表 格 、文 本 等 其 它 数 据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数 据 :包 括 各 级 行 政 区 面 、行 政 区 界 线 、行 政 机 关 及 各 级 林 业 企 事 业 单 位 驻 址 、 公 路 线 、 铁 路 线 、 水 系 线 、 面 等 。

2 . 小 班 区 划 数 据 :包 括 区 划 小 班 面 、区 划 小 班 界 、区 划 小 班 注 记 点 等 。

3 . 栅 格 数 据 : 包 括 DOM 、 DR G 和 其 它 栅 格 数 据 。 4 . 其 它 数 据 : 包 括 表 格 、 文 本 等 数 据 。

( 二 ) 空 间 要 素 分 层 空

间 要 素 采 用 分 层 的 方 法 进 行 组 织 管 理 。根 据 数 据 库 内 容 和 空 间 要 素 的 逻 辑 一 致 性 进 行 空 间 要 素 数 据 分 层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1

空 间 要 素 分 层 表

几何特征 Polygon Polygon Polygon Polygon 属性表名 XIAN_PY XIANG_PY CUN_ PY LANBAN_PY 说明 图层类别 图层别名 县(市、区)面 乡(镇、场)面 村(工区)面 林班面 含省、市(州)、 县(市、区、省直 林场、国家级保护 行政区划 行政界线 Line XZQHJ_LN 区)、乡(镇、分 场)、村(工区、 站)、林班、小班 界 含省、市(州)、 县(市、区)、乡 行政址 Point XZQHZD_PT (镇)、村址及各 级 林 业 企 事 业 单 位址 基础地理 小地名 铁路路线 公路路线

Point Line Line XDM_PT RAIL_LN ROAD_LN 75

线状水系 面状水系 二类调查 区划小班面 样地点 Line Polygon Polygon Point HYD_LN HYD_PY XIAOBAN_PY YDD_PT

( 三 ) 非 空 间 要 素 分 类

表 2

非 空 间 要 素 分 类 表

属性表名 YMDC_TB YGPDBZ_TB 说明 类别 别名 样木调查表 遥感判读标志表 二类调查

二 、 数 据 属 性 结 构

表 3

县 ( 市 、 区 、 省 直 林 场 、 国 家 级 保 护 区 ) 面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X IA N_PY )

别名 县代码 县名称 经营管理单位县级代码 经营管理单位县级名称 控制面积 说明 名称 XIAN XIANMC GLXIANJ GLXIANJMC KZMJ SHUOMING 类型 Char Char Char Char Double Char 长度 6 20 6 20 18 60 位数 是否必填 是 是 是 是 2 是 否 备注 序号 1 2 3 4 5 6 位数 备注 表 4 序号 1 2 3 4 5 6 乡 ( 镇 、 分 场 ) 面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X IA NG_PY ) 名称 XIANG XIANGMC GLXIANGJ GLXIANGJMC KZMJ SHUOMING 类型 Char Char Char Char Double Char 长度 9 20 9 20 18 60 是否必填 是 是 是 是 2 是 否 别名 乡代码 乡名称 经营管理单位乡级代码 经营管理单位乡级名称 控制面积 说明 位数 备注 表 5 序号 1 2 3 4 5 6 村 ( 工 区 、 站 ) 面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C U N_ PY ) 名称 CUN CUNMC GLCUNJ GLCUNJMC KZMJ SHUOMING 类型 Char Char Char Char Double Char 长度 12 20 12 20 18 60 是否必填 是 是 是 是 2 是 否 别名 村代码 村名称 经营管理单位村级代码 经营管理单位村级名称 控制面积 说明 是否 必填 是 是 是 表 6 林 班 面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L A NB A N_PY ) 序号 1 2 3

别名 村代码 村名称 经营管理单位村级代码 名称 CUN CUNMC GLCUNJ 类型 Char Char Char 长 度 12 20 12 位 数 备注 76

4 5 6 经营管理单位村级名称 林班编码 控制面积 说明 GLCUNJM C LBH KZMJ SHUOMIN G Char Char Double 20 16 18 60 2 是 是 是 村代码+林班号(4 位) 7 Char 否 表 7 行 政 界 线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X ZQHJ _ LN) 名称 XZQHFLDM 类型 Char 长度 6 位数 是否必填 是 备注 GB/T 13923-2006 序号 1 别名 行政区划界类型 位数 表 8 序号 1 2 3 行 政 驻 址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X ZQHZD_PT) 名称 XZQH XZQHMC XZQHFLDM 类型 Char Char Char 长度 12 20 6 是否必填 是 是 是 备注 别名 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名称 行政区划分类代码 小数位数 GB/T 13923-2006 表 9 序号 1 2 3 小 地 名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X DM _PT) 类型 Char Char Char 长度 12 20 100 是否必填 是 是 是 备注 别名 村代码 村名称 小地名 名称 CUN CUNMC XDM 长度 100 小数位数 备注 表 10 序号 1 铁 路 路 线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R A IL _ LN) 名称 TLLXMC 类型 Char 是否必填 是 别名 铁路路线名称 小数位数 备注 表 11 序号 1 2 3 公 路 路 线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R OA D_ LN) 名称 GLLXMC GLLXBH GLLXDJ 类型 Char Char Char 长度 100 10 6 是否必填 是 别名 公路路线名称 公路路线编号 公路路线等级 是 备注 表 12 序号 1 2 线 状 水 系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HY D_ LN) 名称 类型 Char Char 长度 6 100 小数位数 是否必填 是 是 别名 线状水系类型 线状水系名称 XZSXLX XZSXMC 小数位 数 GB/T 13923-2006 表 13 面 状 水 系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HY D_PY ) 序号 1 2 别名 面状水系类型 面状水系名称 名称 MZSXLX MZSXMC 类型 Char Char 长度 6 100 是否必 填 是 是 备注 GB/T 13923-2006 小数 位数 是否 必填 是 是 表 14 序 号 1 2 区 划 小 班 面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X IA OB A N_PY ) 别名 县(市、区、场) 乡(镇、工区) 名称 XIAN XIANG 类型 Char Char 长度 6 9 备注 77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村(林班) 林班号 小班号 林地小班地籍号 三级流域 海拔(m) 地貌 坡位 坡度 坡向 交通区位 土壤母质 土壤名称 土层厚度 面积 林地所有权 林木所有权 林地地类 二调地类 CUN LBH XBH LDXBDJH SJLY HAIBA DIMAO POWEI PODU POXIANG JTQW TRMZ TRMC TCHD MIANJI LDSYQ LMSYQ LDDL EDDL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Double Char Char Int Char Char Char Char Int Double Char Char Char Char 12 16 5 17 6 8 2 2 3 2 2 3 4 3 18 2 2 4 4 3 3 2 2 2 是 是 是 林地一张图小班地籍号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2 是 22 23 24 25 地类变化原因 林种 起源 森林类别 生态公益林事权等 级 DLBHYY LINZHONG QIYUAN SLLB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2 2 是 林地“一张图”小班地类 二调小班地类 与林地“一张图”比较地类 变化原因 26 STGYLSQDJ 2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公益林保护等级 工程类别 林层 平均年龄 龄组 龄级 植被综合盖度 郁闭度 灌木覆盖度 优势树种(组) 优势树种平均胸径 组成树种平均胸径 优势树种角规断面 积 1 优势树种角规断面 积 2 GYLBHDJ GCLB LINCENG PJNL LINGZU LINGJI ZBZHGD YBD GMFGD YSSZ YSSZPJXJ ZCSZPJXJ Char Char Char Int Char Char Double Double Double Char Double Double 2 8 2 4 2 2 6 6 3 6 6 6 包 含 国 家 公 益 林 保 护 等 级 2 2 39 YSSZJGDM 1 Double 8 2 40

YSSZJGDM 2 Double 8 2 78

41 优势树种角规断面 积 3 优势树种平均断面 积 优势树种平均高 优势树种公顷蓄积 优势树种公顷株数 主要组成树种(组) 组成树种角规断面 积 1 组成树种角规断面 积 2 组成树种角规断面 积 3 组成树种平均高 组成树种公顷蓄积 组成树种公顷株数 公顷蓄积 公顷株数 成活(保存)率 树种组成 可及度 小班株数 林木蓄积 土地退化类型 灾害类型 灾害等级 林地质量等级 是否为补充林地 林地保护等级 林地功能分区 主体功能区 土地用途 土壤侵蚀强度等级 水土流失隐患等级 基岩名称 基岩裸露率 石漠化类型 石漠化程度等级 石漠化成因 经营措施 树种结构 森林群落结构 YSSZJGDM 3 Double 8 2 计算项:公顷株数*面积 计算项:公顷蓄积*面积 42 43 44 45 46 YSSZPJDM YSSZPJG YSSZGQXJ YSSZGQZS ZYZCSZ Double Double Double Double Char 8 8 8 8 6 8 2 2 2 0 47 ZCSZJGDM 1 Double 2 48 ZCSZJGDM 2 Double 8 2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ZCSZJGDM 3 ZCSZPJG ZCSZGQXJ ZCSZGQZS GQXJ GQZS CHBCL SZZC KJD XBZS LMXJ TDTHLX ZHLX ZHDJ LDZLDJ BCLD LDBHDJ LDGNFQ ZTGNQ YDXZ TRQSQDDJ STLSYHDJ JYMC JYLUL SMHLX SMHCDDJ SMHCY JYCS SZJG SLQLJG Double Double Double Double Double Double Double Char Char Int Double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Double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8 8 8 8 8 8 6 20 2 8 15 1 2 3 1 1 1 10 1 3 3 3 3 6 2 3 3 3 2 2 2 2 2 2 2 0 2 0 2 2 计算项 计算项 计算项 计算项 79

79 80 81 82 83 植被类型 森林自然度 森林健康等级 公益林管理单位 生态区位认定依据 ZBLX ZRD SLJKD GYLGLDW STQWRDYJ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2 3 3 20 5 填写经营管理村级代码 公 益 林 面 积 在 剖 分 时 按 剖 分 后 图 斑 的 计 算 面 积 按比例自动平差计算(即 剖 后 图 斑 的 总 面 积 等 于 84 公益林面积 GYLMJ Double 18 2 剖前面积),新增公益林 小班进行手填,手填面积 不得超过计算面积的 5% 的误差,否则作为逻辑错 误 85 86 87 88 90 91 是否县乡村绿化 备注 调查人员 调查时间 技术指导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角规调查小班航迹 文件名 SFXXCLH BEIZHU DCRY DCSJ JSZDRY JCRY JCRQ Char Char Char Date Char Char Date Char 1 255 50 50 50 92 JGXBHJ 50 是 是 是 是 是 文件命名规则:县代码+ 小班唯一标识 表 15 样 地 属 性 结 构 描 述 表 ( Y DD_PT) 序 号 别名 名称 类型 长 度 10 10 15 15 6 9 12 4 5 15 15 1 小数 位数 是否 必填 备注 县代码+4 位阿拉伯数字, 如 5201030001 如 G48G080065 样地计算坐标 样地计算坐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样地号 地形图图幅号 图面横坐标 图面纵坐标 县 乡(镇、场) 村(工区) 林班号 小班号 定位横坐标 定位纵坐标 样地类别 YDH DXTTFH TMHZB TMZZB XIAN XIANG CUN LBH XBH DWHZB DWZZB YDLB Char Char Double Double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Double Double Char Int Double Char 2 2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2 2 是 是 是 样地点中心所在小班 实测样地,遥感样地 填 记 优 势 地 类 占 样 地 总 面积的比例,记载到 5% 13 14 15

优势地类比例 海拔(m) 地貌 YSDLBL HAIBA DIMAO 3 8 2 2 是 是 是 80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坡位 坡度 坡向 土壤母质 土壤名称 土层厚度 枯落物厚度 地类 林种 优势树种 树种组成 起源 郁闭度 覆盖度 平均年龄 龄组 林层结构 森林群落结构 树种结构 主要灌木名称 灌木总盖度 灌木平均高 主要草本名称 草本总盖度 草本平均高 植被综合盖度 森林自然度 主要灾害类型 灾害等级 森林健康等级 森林生态功能等级 天然更新等级 商品林经营等级 可及度 基岩名称 基岩裸露率 植被类型 土壤侵蚀强度等级 水土流失隐患等级 岩溶土地类型 石漠化程度等级 石漠化成因 样木分布 POWEI PODU POXIANG TRMZ TRMC TCHD KLWHD DILEI LINZHONG YSSZ SZZC QIYUAN YBD FGD PJNL LINGZU LINCENG SLQLJG SZJG ZYGMMC GMZGD GMPJG ZYCBMC CBZGD CBPJG ZBZHGD ZRD ZHLX ZHDJ SLJKD STGNDJ TRGXDJ SPLJYDJ KJD JYMC JYLLL ZBLX TRQSQD STLSYH YRTDLX SMHCD SMHCY YMFB Char Int Char Char Char Int Int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Double Int Int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Double Double Char Double Double Double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Int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Char 2 3 2 3 4 3 4 4 3 6 20 2 6 3 4 2 2 2 2 6 6 8 6 6 8 6 3 2 3 3 3 4 2 2 3 2 是 是 是 是 2 2 2 2 2 1 1 1 2 2 2 1 81

59 60 61 62 63 工组长 其他调查人员 调查时间 技术指导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GZZ QQDCRY DCSJ JSZD JCRY JCSJ Char Char Date Char Char Date 50 50 50 50 长 度 小数 位数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表 16 序 号 样 木 调 查 结 构 描 述 表 ( Y M DC _ TB ) 别名 名称 类型 是否 必填 是 是 是 备注 1 2 3 4 5 6 样地号 样木编号 树种代码 胸径(cm) 平均木树高(m) 林木质量 YDH YMBH SZDM XIONGJING PJMSG LMZL Char Char Char Double Double Char 10 4 6 6 8 2 2 2 255 2 2 是 是 7 8 9

立木类型 所属林层 备注 LMLX SSLC BEIZHU Char Char Char 林木、散生木、四旁树, 用代码记载 是 是 三 、 数 据 字 典

根 据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数 据 库 属 性 结 构 定 义 的 相 关 属 性 字 段 名 、值 域 以 及 数 据 描 述 等 建 立 数 据 字 典 ,主 要 包 括 各 调 查 因 子 编 码 、行 政 编 码 等 。

表 17 行 政 区 划 分 类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代码 630200 639000 0200 9000 650200 659000 660200 669000 680200 6000 630299 639099 0299 9099 82

子要素类名称 省级行政区界线 省级行政区驻址 市级行政区界线 市级行政区驻址 县级行政区界线 县级行政区驻址 行政区划分类代码 乡级行政区界线 乡级行政区驻址 村级行政区界线 村级行政区驻址 国家林业局直属企事业机构界线 国家林业局直属企事业机构驻址 省林业厅直属企事业机构界线 省林业厅直属企事业机构驻址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企事业机构界线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企事业机构驻址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企事业机构界线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企事业机构驻址 代码 650299 659099 660299 669099 表 18 公 路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国道 省道 县道 代码 420100 420200 420300 420400 420500 430000 440000 子要素类名称 公路等级 乡道 专用公路 城市道路 乡村道路 表 19 水 系 分 类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常年河 时令河 干涸河(干河床) 干渠 支渠 代码 210100 210200 210300 220200 220300 22100 230100 230200 230300 240000 260200 261200 子要素类名称 水系分类 干沟 常年湖、塘 时令湖 干涸湖 水库 河、湖岛 沼泽、湿地 表 20 流 域 代 码 表 代码 020000 020100 020101 020500 020501 020502 020700 020701 020702 020800 020801 020802 100000 83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长江流域 金沙江水系 石鼓以下干流 长江干流水系 宜宾至宜昌干流 赤水河 流域 洞庭湖水系 沅江浦市镇以下 沅江浦市镇以上 乌江水系 思南以下 思南以上 珠江流域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西江水系 北盘江 柳江 红水河 南盘江 代码 100100 100101 100102 100103 100104 表 21 地 貌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中山 低中山 中中山 代码 30 31 32 33 40 50 70 子要素类名称 地貌 高中山 低山 丘陵 其它地貌 表 22 坡 位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脊部 上部 中部 代码 1 2 3 4 5 6 7 子要素类名称 坡位 下部 谷部 平地 全坡位 表 23 坡 向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北 东北 东 东南 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子要素类名称 坡向 南 西南 西 西北 无坡向 表 24 交 通 区 位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一级 二级 代码 1 2 3 4 5 子要素类名称 交通区位 三级 四级 五级

84

表 25

土 壤 母 质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岩浆岩 花岗岩 玄武岩 沉积岩 砂岩 砾岩 页岩 紫色岩 紫色页岩 紫色砂页岩 泥质岩 石灰岩 白云岩 代码 100 101 102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300 301 302 303 304 400 401 402 子要素类名称 土壤母质 石英砂岩 红砂岩 砂页岩 沙页岩 沙砾岩 煤系砂页岩 变质岩 板岩 片岩 板页岩 片麻岩 第四纪松散堆积物 第四纪红土 冲击母质 表 26 土 壤 名 称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铁铝土纲 红壤 黄壤 淋溶土纲 黄棕壤 代码 1000 1003 1004 1100 1101 1102 1500 1501 1502 1503 1600 1603 85

子要素类名称 土壤名称 棕壤 水成土纲 沼泽土 水稻土 泥炭土 半水成土纲 潮土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山地草甸土 初育土纲 紫色土 石灰土 石质土 粗骨土 红粘土 新积土 代码 1607 1800 1801 1802 1807 1808 1809 1810 表 27 林 地 所 有 权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代码 10 20 21 22 23 子要素类名称 林地所有权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联户合作经营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表 28 林 木 所 有 权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国家所有 代码 1 2 3 4 子要素类名称 林木所有权 集体所有 个人所有 其它 表 29 林 地 地 类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乔木林 竹 林 疏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其他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未成林封育地 苗圃地 采伐迹地 代码 111 113 120 131 132 141 142 150 161 162 1631 1632 1633 1634 171 172 173 180 210 86

子要素类名称 林地地类 火烧迹地 其他无立木林地 临时占用 毁林开垦 地震、塌方、泥石流 宜林荒山荒地 宜林沙荒地 其他宜林地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耕地

牧草地 水域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220 230 240 250 表 30 二 调 地 类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乔木林地 特殊灌木林地 一般灌木林地 竹林地 疏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苗圃地 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其它迹地 代码 111 131 132 113 120 141 150 161 162 163 171 172 173 200 210 220 230 240 251 252 253 254 子要素类名称 二调地类 造林失败地 规划造林地 其它宜林地 非林地 耕地 牧草地 水域 未利用地 工矿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交通建设用地 其它用地 表 31 地 类 变 化 原 因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人为因素 采伐 经审批采伐 未审批采伐 代码 100 110 111 112 120 121 122 123 124 子要素类名称 地类变化原因 造林更新 人工造林 人工更新Ⅰ 人工更新Ⅱ 造林更新失败

87

种植结构调整 规划调整 退耕还林 其它规划调整 占用征收林地 经审批占用征收林地 未审批占用征收林地 毁林开荒 其它人为原因 灾害因素 火灾 病虫害 其它灾害 地质灾害 自然因素 天然更新 封山育林 其它天然更新 自然变化 其它自然因素 调查因素 前期误判 标准变化 其它因素 130 140 141 142 150 151 152 160 170 200 210 220 230 240 300 310 311 312 320 330 400 430 440 500 表 32 林 种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生态公益林 防护林 水源涵养林 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 代码 100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20 121 122 88

子要素类名称 林种 农田牧场防护林 护岸林 护路林 其他防护林 特种用途林 国防林 实验林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母树林 环境保护林 风景林 名胜古迹和纪念林 自然保护林 商品林 用材林 短轮伐期用材林 速生丰产用材林 一般用材林 薪炭林 经济林 果树林 食用原料林 林化工业原料林 药用林 其他经济林 代码 123 124 125 126 127 200 230 231 232 233 240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表 33 起 源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天然 纯天然 人工促进 萌生天然林 代码 10 11 12 13 20 21 22 23 24 子要素类名称 起源 人工 植苗 直播 飞播 萌生人工林 表 34 森 林 类 别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生态公益林 重点公益林 代码 10 11 12 20 21 22 子要素类名称 森林类别 一般公益林 商品林 重点商品林 一般商品林 表 35 生 态 公 益 林 事 权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国家级公益林 代码 10 11 12 20

子要素类名称 生态公益林 事权等级 补偿 未补偿 地方公益林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省级补偿 省级未补偿 市(州)级补偿 市(州)级未补偿 县级补偿 县级未补偿 代码 21 24 22 25 23 26 表 36 公 益 林 保 护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国家级公益林(地) 一级 二级 代码 10 11 12 13 20 21 22 子要素类名称 公益林保护等级 三级 地方公益林(地) 重点 一般 表 37 商 品 林 经 营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好 代码 1 2 3 子要素类名称 商品林经营等级 中 差 表 38 工 程 类 别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代码 01010110 01010111 01010112 01040111 01040112 01040113 01040114 01050000 01070100 01070200 01070300 02020200 02020520 02020521 02020522 02020540 02020541 02020542 02020543 02990100 90

子要素类名称 长江上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长江上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一期工程 长江上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省级自然保护区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市级自然保护区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县级自然保护区 贵州省湿地保护工程 重点公益林经营工程 工程类别 珍贵树种培育工程 公益林补植补造 石漠化综合治理林业建设项目工程 长江流域防护林工程 长江流域防护林一期工程 长江流域防护林二期工程 珠江流域防护林工程 珠江流域防护林一期工程 珠江流域防护林二期工程 珠江流域防护林三期工程 退耕还林工程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退耕还林一期工程 退耕还林二期工程 新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专项种植业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专项薪炭林 省级退耕还林项目 市州级退耕还林项目 县级退耕还林项目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 财政造林补贴项目 省级财政造林补贴项目 市州级财政造林补贴项目 县级财政造林补贴项目 省级植被恢复费营造林 市州级植被恢复费人工造林 县级植被恢复费人工造林 市州级植被恢复费景区绿化 县级植被恢复费景区绿化 市州级植被恢复费城郊绿化 县级植被恢复费城郊绿化 市州级植被恢复费村寨绿化 县级植被恢复费村寨绿化 市州级植被恢复费绿色通道 县级植被恢复费绿色通道 乡村绿化工程 国家储备林建设新建基地工程 国家储备林建设改培基地工程 国家储备林建设抚育基地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油茶产业专项(预算内) 采伐迹地更新 其它林业项目油茶林 其它林业项目绿色通道 其它林业项目城郊与产业园区绿化 其它林业项目预算内基建 其它林业项目科技推广项目 其它林业工程 非工程造林 代码 02990101 02990102 02990111 02990112 02990113 02990211 02990212 02990213 03030100 03060110 03060120 03060130 03060140 03070110 03070120 03070130 03070210 03070220 03070310 03070320 03070410 03070420 03070510 03070520 03070600 03070710 03070720 03070730 03080000 03090000 03100000 03110100 03110200 03110300 03110400 03110500 05990000 06000000 表 39 林 层 结 构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样地林层 代码 10 11 91

子要素类名称 林层

单层林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复层林 样木林层 单层林 复层林主林层 复层林次林层 代码 12 20 21 22 23 表 40 龄 组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幼龄林 中龄林 代码 1 2 3 4 5 子要素类名称 龄组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表 41 优 势 树 种 ( 组 )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针叶树种(组) 冷杉类 冷杉 梵净山冷杉 云杉类 云杉 秃杉 红豆杉 南方红豆杉 云南红豆杉 松类 华山松 马尾松 云南松 细叶云南松 思茅松 高山松 海南五针松(葵花松) 华南五针松 大明松 油松 白皮松 黄山松 国外松 湿地松 火炬松 加勒比松 铁杉油杉类 铁杉 长苞铁杉 油杉 铁坚油杉 代码 100000 110200 110201 110205 110300 110301 110318 110319 110320 110321 110400 110405 110401 110411 110424 110412 110413 110420 110421 110422 110410 110423 110402 110500 110501 110502 110503 110600 110601 110624 110604 110625 92

子要素类名称 优势树种(组)

三尖杉 高山三尖杉 绿背三尖杉 篦子三尖杉 粗榧 宽叶粗榧 百日青 竹柏 黄杉 柏类 柏木 岷江柏木 刺柏 圆柏 侧柏 滇柏 干香柏 福建柏 翠柏 高山柏 杉类 杉木 柳杉 三杉类 水杉 池杉 落羽杉 银杉 水松 其它杉类 针叶其它树种(组) 针叶混交树种组 针叶阔叶混交树种组 阔叶树种(组) 杨类 响叶杨 大叶杨 滇杨 山杨 钻天杨 柳类 桉类 樟类 香樟 尾叶樟 猴樟 云南樟 厚壳桂 香桂

110603 110617 110618 110605 110619 110620 110621 110622 110623 110700 110704 110721 110709 110702 110701 110718 110719 110703 110720 110714 110800 110801 110802 110900 110901 110902 110903 110904 110905 111000 120000 120100 130000 200000 200100 200103 200120 200119 200105 200101 200200 200300 200400 200401 200411 200412 200404 200407 200408 93

川桂 少花桂 楠类 紫楠 峨眉紫楠 白楠 闽楠 石山楠 竹叶楠 光枝楠 楠木 栎柯类 麻栎 白栎 槲栎 锐齿槲栎 巴东栎 乌冈栎 岩栎 黄山栎 密脉石栎 凯里石栎 包石栎 厚斗石栎 白皮石栎 石栎 大叶石栎 皱叶石栎 岭南石栎 硬斗石栎 灰石栎 多穗石栎 榆类 朴树 檀类 青檀 桦类 白桦 亮叶桦 华南桦 香桦 椴类 椴树 纤椴 黔椴 窄苞椴 黄毛椴 桐类 梧桐

200413 200414 200500 200509 200510 200511 200501 200512 200513 200514 200515 200600 200602 200606 200603 200626 200612 200613 200614 200627 200615 200616 200617 200618 200619 200607 200620 200621 200622 200623 200624 200625 200700 200707 201000 201002 201100 201101 201109 201114 201108 201200 201204 201205 201206 201207 201208 201400 201401 94

泡桐 刺槐类 刺槐 槐 栲类 刺栲 西南米槠 钩栲 丝栗栲 贵州栲 元江栲 厚皮栲 峨眉栲 甜槠栲 罗浮栲 槭类 色木槭 扇叶槭 元宝槭 楝类 楝 香椿 红椿 川楝 滇红椿 毛红椿 麻楝 臭椿 珙桐类 珙桐 青冈类 毛枝青冈 毛果青冈(红青冈) 大叶青冈 窄叶青冈 云山青冈 滇青冈 黄毛青冈(西南青冈) 毛曼青冈(毛蛮青冈) 青冈 小叶青冈 细叶青冈 福建青冈 水青冈类 水青冈 米心水青冈 光叶水青冈(亮叶水青冈) 阔叶其它树种(组) 阔叶混交树种组

201406 201500 201501 201502 201600 201603 201604 201605 201606 201607 201608 201609 201602 201610 201611 201800 201801 201808 201809 201900 201901 201904 201905 201906 201907 201908 201909 201910 202100 202101 202200 202201 202202 202203 202204 202205 202206 202207 202209 202210 202211 202212 202213 202300 202301 202302 202303 700000 700100 95

杂木 灯台树 梓木 红豆树 楸树 蕈树 异叶梁王茶 掌叶梁王茶 鹅掌柴 楤木 三球悬铃木(法国梧桐) 锥栗 黑荆 女贞 喜树 木荷 柞木 枫香树 檫木 桤木 枫杨 合欢 黄连木 构树 重阳木 伯乐树 栾树 冬青 木棉 皂荚 刺楸 连香树 香果树 鹅掌楸 白辛树 水青树 川滇桤木 尼泊尔桤木(旱冬瓜) 香合欢 滇合欢 秋枫 云贵鹅耳枥 肥牛树 翅荚香槐 南岭黄檀 黄檀 杜英 格木 马蹄荷

700200 700202 700204 700211 700212 700213 700214 700215 700216 700217 700218 700219 700220 800002 800003 800004 800010 800011 800012 800013 800015 800017 800022 800024 800026 800027 800028 800029 800030 800033 800035 800037 800038 800039 800040 800041 800049 800050 800051 800052 800053 800054 800050 800051 800052 800053 800054 800055 800056 96

山桐子 余甘子 圆果化香树 菜豆树 榧树 观光木 任豆 楮 其它硬阔树种组 其它软阔树种组 特殊树种(组) 竹林树种(组) 毛竹 杂竹 绒毛赤竹 箬竹 金佛山箬竹 阔叶箬竹 多毛箬竹 光叶箬竹 龙头竹 单枝玉山竹 早园竹 人面竹 毛环竹 黄古竹 斑竹 红边竹 花竹 紫竹 贵州刚竹 水竹 毛环方竹 乳纹方竹 方竹 狭叶方竹 金佛山方竹 平竹 中华大节竹 凤竹 镰序竹 爬竹 粉单竹 硬头黄 慈竹 车筒竹 料慈竹 麻竹 笼笼竹

800057 800059 800060 800061 800062 800063 8000 800065 810000 820000 900000 910000 910100 910200 910226 910218 910227 910228 910229 910230 910231 910232 910233 910234 910235 910207 910213 910236 910237 910210 910238 910209 910239 910240 910217 910241 910242 910243 910244 910245 910246 910247 910248 910249 910212 910250 910251 910224 910252 97

箭秆竹 苦竹 金竹 梁山慈 混生型竹林 果树类 柑橘类 苹果 梨 桃 李 杏 枣* 柿* 胡桃(核桃)* 栗(板栗)* 荔枝 龙眼 杨梅 柚橙类 枇杷 猕猴桃 葡萄 樱桃 石榴 君迁子(黑枣) 缫丝花(刺梨) 食用原料类 油茶 木犀榄(油橄榄) 茶 粗壮女贞(苦丁茶) 花椒 八角 肉桂 木犀(桂花) 药材类 杜仲* 厚朴* 枸杞 银杏* 黄檗(黄柏)* 盐肤木(五倍子) 忍冬(金银花) 吴茱萸 林化工业原料类 漆树* 油桐 木油桐

910253 910254 910255 910256 910300 920100 920101 920102 920103 920104 920105 920106 920107 920109 920110 920111 920113 920114 920117 920118 920119 920120 920124 920125 920129 920130 920134 920200 920201 920202 920205 920214 920208 920209 920210 920211 920300 920301 920302 920303 920304 920305 920306 920307 920311 920400 920401 920403 920412 98

乌桕* 棕榈 橡胶树 栓皮栎* 山鸡椒(山苍子) 栀子 其它经济类 桑 蚕柞 灌木林树种(组) 小檗 杜鹃 长蕊杜鹃 多花杜鹃 小花杜鹃 亮叶杜鹃 溪畔杜鹃 毛果杜鹃 百合花杜鹃 栎灌 桃金娘 珍珠花(南烛) 狭叶珍珠花(狭叶南烛) 小果珍珠花(小果南烛) 美丽马醉木 白珠树 滇白珠 南烛(乌饭树) 苍山越桔 黄背越桔 杜茎山 月月红(江南紫金牛) 铁仔 火棘 马桑 贵州毛柃 半齿柃 钝叶柃 细枝柃 细齿叶柃木 南天竹 金丝桃 绣线菊 茅栗 勾儿茶 多叶勾儿茶 多花勾儿茶 光轴勾儿茶 冬青叶鼠刺(月月青)

920404 920405 920406 920408 920409 920411 920500 920501 920502 940000 940005 940006 940138 940139 940140 940141 940142 940143 940144 940111 940007 940145 940146 940147 940148 940149 940150 940151 940152 940153 940154 940155 940156 940082 940080 940157 940158 940159 940160 940161 940162 940163 940024 9401 940165 940166 940167 940168 940169 99

滇鼠刺 西南绣球 檵木 水柏枝类 松灌 竹灌 箭竹 冷箭竹 金合欢 土蜜树 山矾 胡颓子 胡枝子 含笑 白刺花 车桑子 草本 金茅 白茅 黄茅 蒲公英 地果 蕨 铁芒萁 940170 940171 940035 940008 940009 940010 940172 940173 940174 940175 940059 940055 940019 940067 940176 940177 970000 970001 970002 970003 970004 970005 970006 970007 代码 1 2 3 表 42 林 木 质 量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商 品 用 材 树 子要素类名称 林木质量 半 商 品 用 材 树 薪 材 树 表 43 树 种 结 构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类 型 1 类 型 2 类 型 3 子要素类名称 代码 1 2 3 4 5 6 7 树种结构 类 型 4 类 型 5 类 型 6 类 型 7 表 44 森 林 群 落 结 构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完 整 结 构 子要素类名称 代码 1 2 3 森林群落结构 较 完 整 结 构 简 单 结 构 表 45 土 地 退 化 类 型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荒 漠 化 土 地 子要素类名称 土地退化类型

代码 1 100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沙 化 土 地 石 漠 化 土 地 非 退 化 土 地 代码 2 3 0 表 46 灾 害 类 型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无灾害 病虫害 病害 虫害 火灾 地表火 树冠火 地下火 气候灾害 风折(倒) 雪压 滑坡泥石流 干旱 风雹 代码 00 10 11 12 20 21 22 23 30 31 32 33 34 35 36 40 41 42 43 44 45 50 51 52 53 60 70 80 90 子要素类名称 灾害类型 低温凝冻和雪灾 人为灾害 过度放牧 毁林开荒 过度砍伐 乱砍滥伐 盗伐 生态性灾害 水土流失 沙化 风蚀 洪涝 地震 其它生物灾害 其它灾害 表 47 森 林 灾 害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无 代码 0 1 2 3 子要素类名称 森林灾害等级 轻 中 重 表 48 林 地 质 量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代码 101

子要素类名称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I 级 II 级 代码 1 2 3 4 5 林地质量等级 III 级 IV 级 V 级 表 49 林 地 保 护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Ⅰ级 代码 1 2 3 4 子要素类名称 林地保护等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表 50 主 体 功 能 区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优化开发区 代码 1 2 3 4 子要素类名称 主体功能区 重点开发区 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表 51 土 地 用 途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林地 非林地 代码 10 20 子要素类名称 土地用途 表 52 可 及 度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即可及 代码 1 2 3 子要素类名称 可及度等级 将可及 不可及 表 53 天 然 更 新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良好 代码 1 2 3 子要素类名称 天然更新等级 中等 不良 表 54 生 态 功 能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一等 代码 1 2 3 4 子要素类名称 生态功能等级 二等 三等 四等 表 55 自 然 度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Ⅰ 代码 1 2 3 102

子要素类名称 自然度划分等级 Ⅱ Ⅲ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Ⅳ Ⅴ 代码 4 5 表 56 森 林 健 康 度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健康 代码 1 2 3 4 子要素类名称 森林健康度 亚健康 中健康 不健康 表 57 土 壤 侵 蚀 强 度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微度 轻度 代码 1 2 3 4 5 6 子要素类名称 土壤侵蚀强度等级 中度 强度 极强度 剧烈 表 58 水 土 流 失 隐 患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轻 代码 1 2 3 4 子要素类名称 水土流失隐患等级 中 重 极重 表 59 石 漠 化 类 型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石漠化土地 代码 10 21 22 子要素类名称 石漠化类型 非石漠化土地 潜在石漠化土地 表 60 石 漠 化 程 度 等 级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轻度 代码 21 22 23 24 子要素类名称 石漠化程度等级 中度 强度 极强度 表 61 石 漠 化 成 因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毁林开荒 过度放牧 过度樵采 代码 11 12 13 14 15 16 17 103

子要素类名称 石漠化成因 火烧 采石 烧石灰 不适当耕作方式

子要素类名称 要素名称 地质原因 气候原因 其它人为因素 代码 21 22 23 表 62 经 营 措 施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人工造林 人工更新 代码 1 2 3 4 5 6 子要素类名称 经营措施 低效林改造 封山育林 抚育间伐 管护 表 63 植 被 类 型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乔灌草型 乔灌型 乔木型 代码 1 2 3 4 5 6 7 8 子要素类名称 植被类型 灌木型 草丛型 旱地作物型 苔藓型 无植被型 表 生 态 区 位 认 定 依 据 代 码 表 子要素 类名称 要素名称 江河源头 乌江源头 都柳江源头 清水江源头 江河两岸 代码 11600 11611 11612 11621 21600 21611 21612 21613 21621 21622 21623 21624 31100 31101 104

生态 区位 认定 依据 乌江(1050 千米) 清水江(1033 千米) 赤水河(484.5 千米) 南盘江(9 千米) 北盘江(450 千米) 都柳江(650 千米) 红水河(659 千米) 贵州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 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茂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习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道真大沙河省级自然保护区 石阡佛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百里杜鹃省级自然保护区 世界自然遗产地 荔波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 赤水丹霞世界自然遗产地 施秉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 湿地和水库 龙滩水库(库容 162 亿立方米) 天生桥水库(库容 102.57 亿立方米) 光照水库(库容 32.45 亿立方米) 乌江渡水库(库容 23 亿立方米) 构皮滩水库(库容 55. 亿立方米) 三板溪水库(库容 37.48 亿立方米) 彭水水库(库容 14.44 亿立方米) 沙坨水库(库容 6.31 亿立方米) 思林水库(库容 12.05 亿立方米) 东风水库(库容 10.25 亿立方米) 洪家渡水库(库容 45 亿立方米) 红枫湖水库(库容 6.42 亿立方米) 平寨水库(库容 10.92 亿立方米) 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1.石漠化地区集中连片 30 公顷以上,基岩裸露率大于 35%-70%的乔木林地、竹林地、 疏林地、灌木林地。 31102 31103 31104 31105 31106 31107 31108 31109 31110 31111 31200 31201 31202 31203 41800 41801 41802 41803 41804 41805 41806 41807 41808 41809 41810 41811 41812 41813 51600 51612 2.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集中连片 30 公顷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不在重点公益林生态区位认定范围

51614 99999 105

不在一般公益林生态区位认定范围 99998 表 65 子要素类名称 样 地 类 别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实测样地 代码 1 2 样地类别 目测样地 表 66 立 木 类 型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林木 乔木林地林木 疏林地林木 代码 10 11 12 20 21 22 30 子要素类名称 立木类型 散生木 竹林地、乔木幼中林内散生木 其它地类散生木 四旁树 表 67 是 否 县 乡 村 绿 化 小 班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是 否 代码 1 0 子要素类名称 是否县乡村绿化小班 表 68 样 木 分 布 代 码 表 要素名称 均匀分布 代码 1 2 3 4 子要素类名称 样木分布 随机分布 集群分布 跨角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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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9

行 政 区 域 及 县 级 以 上 森 林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代 码 表

铜 仁 市 县 名 碧 江 区 江 口 县 玉 屏 县 石 阡 县 思 南 县 印 江 县 德 江 县 沿 河 县 松 桃 县 万 山 区 代 码 5 2 2 2 0 1 5 2 2 2 2 2 5 2 2 2 2 3 5 2 2 2 2 4 5 2 2 2 2 5 5 2 2 2 2 6 5 2 2 2 2 7 5 2 2 2 2 8 5 2 2 2 2 9 5 2 2 2 3 0 黔 西 南 州 县 名 兴 义 市 兴 仁 县 普 安 县 晴 隆 县 贞 丰 县 望 谟 县 册 亨 县 安 龙 县 代 码 5 2 2 3 0 1 5 2 2 3 2 2 5 2 2 3 2 3 5 2 2 3 2 4 5 2 2 3 2 5 5 2 2 3 2 6 5 2 2 3 2 7 5 2 2 3 2 8 毕 节 市 县 名 七 星 关 区 大 方 县 黔 西 县 金 沙 县 织 金 县 纳 雍 县 威 宁 县 赫 章 县 代 码 5 2 2 4 0 1 5 2 2 4 2 2 5 2 2 4 2 3 5 2 2 4 2 4 5 2 2 4 2 5 5 2 2 4 2 6 5 2 2 4 2 7 5 2 2 4 2 8 黔 东 南 州 县 名 凯 里 市 黄 平 县 施 秉 县 三 穗 县 镇 远 县 岑 巩 县 天 柱 县 锦 屏 县 剑 河 县 台 江 县 黎 平 县 榕 江 县 从 江 县 雷 山 县 麻 江 县 丹 寨 县 代 码 5 2 2 6 0 1 5 2 2 6 2 2 5 2 2 6 2 3 5 2 2 6 2 4 5 2 2 6 2 5 5 2 2 6 2 6 5 2 2 6 2 7 5 2 2 6 2 8 5 2 2 6 2 9 5 2 2 6 3 0 5 2 2 6 3 1 5 2 2 6 3 2 5 2 2 6 3 3 5 2 2 6 3 4 5 2 2 6 3 5 5 2 2 6 3 6 黔 南 州 县 名 都 匀 市 福 泉 市 荔 波 县 贵 定 县 瓮 安 县 独 山 县 平 塘 县 罗 甸 县 长 顺 县 龙 里 县 惠 水 县 三 都 县 代 码 5 2 2 7 0 1 5 2 2 7 0 2 5 2 2 7 2 2 5 2 2 7 2 3 5 2 2 7 2 5 5 2 2 7 2 6 5 2 2 7 2 7 5 2 2 7 2 8 5 2 2 7 2 9 5 2 2 7 3 0 5 2 2 7 3 1 5 2 2 7 3 2 其 它 单 位 县 名 梵 净 山 管 理 局 麻 阳 河 管 理 局 习 水 管 理 局 宽 阔 水 管 理 局 大 沙 河 管 理 局 雷 公 山 管 理 局 茂 兰 管 理 局 龙 里 林 场 扎 佐 林 场 林 科 院 实 验 林 场 代 码 5 2 2 2 4 0 5 2 2 2 4 1 5 2 0 3 4 0 5 2 0 3 4 1 5 2 0 3 4 2 5 2 2 6 4 0 5 2 2 7 4 0 5 2 2 7 5 0 5 2 0 1 5 0 5 2 0 1 5 1 贵 阳 市 县 名 南 明 区 云 岩 区 花 溪 区 乌 当 区 白 云 区 观 山 湖 区 开 阳 县 息 烽 县 修 文 县 清 镇 市 贵 安 新 区 代 码 5 2 0 1 0 2 5 2 0 1 0 3 5 2 0 111 5 2 0 11 2 5 2 0 11 3 5 2 0 11 4 5 2 0 1 2 1 5 2 0 1 2 2 5 2 0 1 2 3 5 2 0 1 8 1 5 2 0 1 9 1 六 盘 水 市 县 名 钟 山 区 六 枝 特 区 水 城 县 盘 县 代 码 5 2 0 2 0 1 5 2 0 2 0 3 5 2 0 2 2 1 5 2 0 2 2 2 遵 义 市 县 名 红 花 岗 区 汇 川 区 遵 义 县 桐 梓 县 绥 阳 县 正 安 县 道 真 县 务 川 县 凤 冈 县 湄 潭 县 余 庆 县 习 水 县 赤 水 市 仁 怀 县 代 码 5 2 0 3 0 2 5 2 0 3 0 3 5 2 0 3 2 1 5 2 0 3 2 2 5 2 0 3 2 3 5 2 0 3 2 4 5 2 0 3 2 5 5 2 0 3 2 6 5 2 0 3 2 7 5 2 0 3 2 8 5 2 0 3 2 9 5 2 0 3 3 0 5 2 0 3 8 1 5 2 0 3 8 2 安 顺 市 县 名 西 秀 区 平 坝 县 普 定 县 镇 宁 县 关 岭 县 紫 云 县 代 码 5 2 0 4 0 2 5 2 0 4 2 1 5 2 0 4 2 2 5 2 0 4 2 3 5 2 0 4 2 4 5 2 0 4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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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本 要 求 和 技 术 指 标 ( 一 ) 数 学 基 础

1 . 坐 标 系 : 采 用 “1 980 年 西 安 坐 标 系 ”。 2 . 高 程 基 准 : 采 用 “1 985 年 国 家 高 程 基 准 ”。 3 . 地 图 投 影 : 采 用 “高 斯 -克 吕 格 投 影 ”。 4 . 分 带 方 式 : 1 : 10000 标 准 分 幅 按 3 度 分 带 。

用 国 家 基 本 比 例 尺 地 形 图 的 分 幅 和 编 号 ,具 体 参 见《 国 家 基 本 比 例 尺 地 形 图 分 幅 和 编 号 》 ( GB/T 139-2012) 。 五 、 数 据 组 织

在 横 向 上 ,数 据 要 组 织 成 逻 辑 上 无 缝 的 一 个 整 体 。在 纵 向 上 ,各 种 数 据 要 在 空 间 坐 标 定 位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相 互 叠 加 和 套 合 。在 物 理 存 储 上 可 以 把 连 续 的 实 体 分 离 到 不 同 的 存 储 空 间 和 存 储 单 元 中 进 行 存 储 。 六 、 数 据 上 报 格 式

各 调 查 单 位 上 报 数 据 格 式 为 空 间 数 据 库 M DB( 或 GDB ) 格 式 ,其 中 空 间 数 据 库 中 各 图 层 数 据 结 构 必 须 与 细 则 规 定 完 全 一 致 。 七 、 数 据 库 建 设 主 要 步 骤

一 阶 段 为 建 库 准 备 :主 要 包 括 建 库 方 案 制 定 、人 员 准 备 、数 据 源 准 备 、 二 阶 段 为 数 据 采 集 与 处 理 :主 要 包 括 基 础 地 理 、小 班 区 划 等 各 要 素 的 三 阶 段 为 数 据 入 库 :主 要 包 括 矢 量 数 据 、栅 格 数 据 、属 性 数 据 等 的 检 查 和 入 库 ;

第 四 阶 段 为 成 果 汇 交 :主 要 包 括 数 据 成 果 、文 字 成 果 、图 件 成 果 和 表 格 成 果 的 汇 交 。

具 体 建 设 步 骤 见 图 1 。

( 二 ) 分 幅 和 编 号 采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数 据 库 建 设 主 要 分 四 个 阶 段 : 第

软 硬 件 准 备 等 ; 第

采 集 、 编 辑 、 处 理 和 检 查 等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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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备 工 作 阶 段 人员准备 软硬件准备 管理制度建立 其他工作准备 制定建库方案 数据源准备 数据质量检查

不合格 采集前数据源质量检查 合格 外业核 实 数据采 补充完 善 集 数据接 边 拓扑处 理 数 据 采 集 与 处 理 数据质量检查 自检 互检 市(州)检查 抽检 不合格 入库前数据质量检查 合格 入 库 阶 段 不合格 矢量数 据入库 正射影 像数据 入库 其它数 据入库 运行测试 合格 入库后数据检查 不合格 成 果 汇 交 阶 段 数据成果 表格成果 图件成果 文字成果

图 1 县级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库建设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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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数 据 采 集 与 处 理

数 据 采 集 与 处 理 过 程 中 ,各 调 查 单 位 根 据 各 自 的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简 单 易 行 的 技 术 流 程 和 处 理 方 法 , 提 高 数 据 采 集 的 工 作 效 率 。

方 案 列 出 了 数 据 采 集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各 环 节 的 先 后 次 序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在 满 足 数 据 建 库 各 项 工 作 内 容 和 质 量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由 建 库 单 位 自 行 确 定 数 据 采 集 流 程 。 ( 三 ) 矢 量 数 据 采 集

本 次 二 类 调 查 小 班 区 划 的 工 作 基 础 数 据 基 于 最 新 一 期 林 地 年 度 变 更 成 果 、公 益 林 区 划 界 定 成 果 及 数 字 正 射 影 像 数 据 提 取 。依 据 影 像 特 征 ,参 照 收 集 到 的 资 料 数 据 进 行 内 业 解 译 。 具 体 流 程 见 图 2 。

( 一 ) 数 据 采 集 原 则 在

( 二 ) 数 据 采 集 方 法 本

图 2 区划小班数据采集流程图

110

( 四 ) 矢 量 数 据 采 集 要 求

1 . 总 体 技 术 要 求

( 1 )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采 集 要 素 内 容 参 见 表 1 ~2 , 数 据 应 分 层 存 放 。 ( 2 ) 数 据 采 集 作 业 时 应 处 理 好 各 要 素 间 的 关 系 , 各 层 要 素 叠 加 后 应 保 持 协 调 一 致 。

( 3 ) 点 状 要 素 须 采 集 符 号 定 位 点 , 线 状 要 素 上 点 密 度 以 几 何 形 状 不 失 真 为 原 则 , 点 的 密 度 应 随 着 曲 率 的 增 大 而 增 加 。

( 4 ) 具 有 多 种 属 性 的 公 共 边 , 只 矢 量 化 一 次 , 其 它 层 可 用 拷 贝 方 法 生 成 , 以 保 证 各 层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

( 5 )数 据 采 集 、编 辑 时 应 保 证 线 条 光 滑 ,严 格 相 接 ,不 得 有 多 余 悬 线 。 ( 6 ) 要 素 不 得 自 相 交 和 重 复 采 集 。

( 7 ) 在 完 成 编 辑 、 修 改 后 , 所 有 数 据 层 数 据 结 构 应 符 合 建 立 拓 扑 关 系 的 要 求 。

( 8 ) 如 果 以 图 幅 为 采 集 单 元 时 , 需 要 进 行 相 邻 图 幅 接 边 处 理 ; 如 果 以 村 为 作 业 单 位 时 , 则 需 要 进 行 权 属 单 位 接 边 处 理 。

2 . 基 于 正 射 影 像 的 小 班 区 划 信 息 提 取 要 求 ( 1 ) 矢 量 化 要 求

① 按 各 要 素 图 层 模 板 保 存 矢 量 数 据 , 不 能 改 变 线 型 、 颜 色 和 代 码 规 则 。 ② 图 内 各 要 素 与 影 像 套 合 ,明 显 界 线 与 矢 量 化 底 图 上 相 同 地 物 的 位 移 不 得 大 于 图 上 0 .5 mm ;不 明 显 界 线 与 矢 量 化 底 图 上 的 相 同 地 物 的 位 移 不 得 大 于 图 上 1 .0 mm。

③ 区 划 小 班 、 线 状 地 物 等 界 线 应 以 调 查 底 图 和 外 业 调 查 成 果 为 准 。 ( 2 ) 数 据 接 边 要 求

① 矢 量 数 据 接 边 要 注 意 图 形 数 据 和 属 性 数 据 的 逻 辑 一 致 性 。

② 当 相 邻 图 幅 图 廓 线 两 侧 明 显 对 应 要 素 间 距 小 于 图 上 0 .6 mm ,可 直 接 按 照 影 像 接 边 , 否 则 应 实 地 核 实 后 接 边 ; 接 边 后 图 廓 线 两 侧 相 同 要 素 的 矢 量 、 属 性 数 据 保 持 一 致 。

( 3 ) 数 据 拓 扑 要 求

① 各 要 素 无 线 段 自 相 交 、两 线 相 交 、线 段 打 折 、碎 片 多 边 形 、悬 挂 点 或 伪 节 点 等 图 形 错 误 。

② 数 据 拓 扑 关 系 正 确 ,面 要 素 应 闭 合 ,各 相 邻 实 体 的 空 间 关 系 可 通 过 完 整 的 拓 扑 结 构 描 述 。

③ 公 共 边 线 或 同 一 要 素 具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类 型 特 征 时 ,应 保 证 位 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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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致 性 。

④ 二 调 小 班 边 界 必 须 与 各 级 行 政 界 线 对 应 重 合 。

( 4 ) 数 据 项 值 域 要 求 各 因 子 的 代 码 值 域 必 须 符 合 数 据 字 典 中 的 定 义 。 ( 5 ) 属 性 数 据 采 集 ① 属 性 数 据 采 集 方 法

对 于 从 外 业 调 查 和 影 像 解 译 获 得 的 小 班 区 划 因 子 直 接 在 外 业 采 集 器 中 录 入 , 内 业 通 过 软 件 导 入 、 检 查 及 合 并 。

据 结 构 和 编 码 方 法 符 合 二 调 数 据 库 定 义 要 求 ;属 性 数 据 采 集 以 数 据 源 为 依 据 ; 属 性 值 应 保 证 正 确 无 误 ; 属 性 数 据 与 矢 量 数 据 应 保 护 逻 辑 一 致 性 。 九 、 数 据 入 库

据 入 库 前 要 检 查 采 集 数 据 的 质 量 , 检 查 合 格 的 数 据 方 可 入 库 。 数 据 检 查 主 要 包 括 矢 量 数 据 几 何 精 度 和 拓 扑 检 查 、属 性 数 据 完 整 性 和 正 确 性 检 查 、 图 形 和 属 性 数 据 一 致 性 检 查 、 接 边 精 度 和 完 整 性 检 查 等 。 具 体 流 程 见 图 3 。

数据质量检查 ② 属 性 数 据 采 集 要 求 数

( 一 ) 数 据 入 库 流 程 数

是否有错 是 否 数据入库 数据处理

DOM入库 矢量数据入库

图 3 数据入库流程图

( 二 ) 数 据 检 查

数 据 入 库 前 要 对 采 集 数 据 进 行 全 面 质 量 检 查 , 并 对 检 查 的 错 误 进 行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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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 数 据 检 查 与 更 正 是 数 据 建 库 中 至 关 重 要 的 一 步 , 数 据 检 查 流 程 见 图 4 。

确定检查项 矢量数据几何精度与拓朴检查 属性数据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 定制检查内容 图形与属性数据一致性检查 确定检查方法 接边完整性检查 人机交互 人工编辑

结束

图 4 数据检查流程图

第 一 步 :根 据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对 各 项 因 子 的 定 义 确 定 检 查 项 ,包 括 矢 量 数 据 几 何 精 度 和 拓 扑 检 查 、属 性 数 据 完 整 性 和 正 确 性 检 查 、图 形 和 属 性 数 据 一 致 性 检 查 、 接 边 完 整 性 检 查 等 。

第 二 步 :基 于 上 述 检 查 项 ,定 制 检 查 内 容 ,配 置 相 应 的 参 数 ,具 体 检 查 内 容 见 表 69 。

113

表 70

县 级 森 林 资 源 数 据 库 检 查 内 容 表 要 求 描 述 平面坐标系和高程基准符合数据库建设方案。 检 查 项 检 查 内 容 数学基础 数 学 基 础 符 合 相 关 标准要求 几 何 精 度 满 足 本 次 几何精度 建库的要求 要求图内各要素与扫描影像数据吻合,无图形错误和丢漏 现象,明显地物与影像偏差不大于图上 0.5mm,不明显地 物与影像偏差不大于图上 1.0mm。 矢量数据几 何精度和拓 扑检查 地 理 范 围 覆 盖 无 缺 地理覆盖范围无缺失。 失、多余 每 个 要 素 层 内 容 完 要素层齐全 完整性 整、不包括其它要素 每 个 要 素 层 的 几 何 特征、图式、图例表 达正确、完整 每个要素层的图式、图例符合二调技术规定的要求。 面拓扑关系正确 线拓扑关系正确 面面拓扑关系正确 无多边形不闭合等拓扑错误。 无自相关、无悬挂线等拓扑错误。 包括区划小班存在上级是下级的严格拼接的关系等。 包括行政区界线是行政区的边界,区划界线是区划小班的 拓扑关系 面线拓扑关系正确 界线等关系。 面点拓扑关系正确 包括行政址在对应的行政界内等关系。 完整性 属性数据的 完整性和正 属性数据无缺失 指数据结构定义中规定的不允许为空值的不能为空等。 包括行政区中行政区划代码必须唯一;行政区代码、名称 属性数据正确无误 与标准一致;各因子编码必须是数据字典中规定的值,不 能为其它值等。 确性检查 正确性 第 三 步 : 按 照 定 制 的 内 容 , 采 用 人 机 交 互 的 方 式 对 重 点 内 容 进 行 检 查 , 对 发 现 的 错 误 及 时 修 正 。

114

附 件 4 圆 形 样地 调 查记 录 表

一 、 样 地 因 子 调 查 记 录

样 地 号 地 形 图 图 幅 号 图 面 纵 坐 标 图 面 横 坐 标 乡 县( 市 、区 ) ( 镇 、 场 ) 村 ( 工 区 ) 林 班 号 小 班 号 定 位 纵 坐 标 定 位 横 坐 标 样 地 类 别 优 势 地 类 比 例 地 貌 海 拔 坡 位 坡 向 坡 度 基 岩 名 称 基 岩 裸 露 率 土 壤 母 质 土 层 厚 度 地 类 土 壤 名 称 林 种 树 种 组 成 起 源 优 势 树 种 乔 木 郁 闭 度 灌 木 覆 盖 度 植 被 总 盖 度 平 均 年 龄 龄 组 工 组 长 林 层 结 构 样 地 相 片 调 查 其 他 调 查 人 员 ( 签 名 ) 技 术 指 导 ( 签 名 ) 编 号 ( 签 名 ) 时 间 检 查 人 员 检 查 时 间 ( 签 名 ) 备 注

115

二 、 样 地 每 木 检 尺 及 树 高 测 量 记 录 表

样 木 编 号 树 种 胸 径 ( c m) 平 均 木 树 高 ( m) 林 木 质 量 立 木 类 型 所 属 林 层 备 注 三 、 样 木 分 布 示 意 图

1 均 匀 分 布 2 随 机 分 布 3 集 群 分 布 4 跨 角 分 布 该 样 地 样 木 分 布 情 况 为 ( 选 填 1 个 类 型 )

116

四 、 样 地 测 树 因 子 计 算

项 目 立 木 类 型 合 计 杉 木 马 尾 松 柏 木 树 种 ( 组 ) 云 南 松 华 山 松 软 阔 硬 阔 毛 竹 平 均 胸 径 林 木 散 生 木 四 旁 树 平 均 树 高 林 木 散 生 木 四 旁 树 林 木 散 生 木 样 地 蓄 积 四 旁 树 合 计 林 木 散 生 木 公 顷 蓄 积 四 旁 树 合 计 林 木 散 生 木 样 地 株 数 四 旁 树 合 计 林 木 散 生 木 公 顷 株 数 四 旁 树 合 计

117

附 件 5

县 级 码 代 代 码 乡 级 代 码 村 级 流 域 三 级 小班 调 查记 录 表

林 班 号 小 班 号 地 貌 海 拔 坡 位 坡 度 坡 向 基 岩 名 称 基 岩 裸 露 率 土 壤 母 质 土 壤 名 称 土 层 厚 度 枯 落 物 厚 度 土 地 用 途 地 类 面 积 林 地 有 权 所 林 木 所 有 权 林 地 能 分 区 功 主 体 功 能 区 交 通 区 位 等 级 林 地 质 量 等 级 林 地 保 护 等 级 工 程 类 别 是 否 县 乡 村 绿 化 森 林 类 别 林 种 生 态 区 位 认 定 依 据 公 益 林 事 权 等 级 公 益 林 保 护 等 级 商 品 林 经 营 等 级 可 及 度 石 漠 化 类 型 石 漠 化 成 因 石 漠 化 等 级 经 营 措 施 优 势 树 种 ( 组 ) 树 种 组 成 起 源 平 均 年 龄 龄 组 优 势 树 种 平 均 优 势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断 面 积 优 势 树 种 平 均 高 优 势 树 种 公 顷 蓄 积 优 势 树 种 公 顷 株 数 主 要 组 成 树 种 ( 组 ) 组 成 树 种 平 均 胸 径 组 成 树 种 平 均 高 组 成 树 种 公 顷 蓄 积 组 成 树 种 公 顷 株 数 小 班 林 木 蓄 积 小 班 林 木 株 数 成 活 ( 保 存 ) 率 乔 木 郁 闭 度 灌 木 覆 盖 度 草 本 覆 盖 度 植 被 综 合 盖 度 天 然 更 新 等 级 林 层 结 构 树 种 结 构 群 落 结 构 植 被 类 型 森 林 自 然 度 森 林 灾 害 类 型 森 林 灾 害 等 级 森 林 健 康 等 级 森 林 生 态 功 能 等 级 散 生 木 树 种 ( 组 ) 散 生 木 平 均 胸 径 散 生 木 平 均 高 小 班 散 生 株 数 小 班 散 生 蓄 积 小 班 蓄 积 调 查 人 员 ( 签 名 ) 调 查 时 间 技 术 指 导 ( 签 名 ) 检 查 人 员 ( 签 名 ) 检 查 时 间 备 注

118

附 件 6 林 分 平均高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疏 密 度 1 .0 断 面 积 ( G )、 蓄 积 量 ( M ) 标 准 表

杉木 马尾松 M 11 22 40 50 75 110 140 175 221 269 316 363 409 455 501 545 5 634 679 723 767 811 856 8 942 985 1028 1074 1116 华山松 柏木 栎类 M

单 位 : m 、 m /hm 、 m /hm 阔叶 M 2 2 3 2

G 3.8 8.1 12.2 16.5 21.0 25.4 29.7 34.0 38.4 43.4 47.4 50.9 53.8 56.4 58.7 60.6 62.3 63.9 65.4 66.7 67.8 68.9 69.9 70.7 71.6 72.4 73.0 73.8 74.4 G 7.2 9.8 12.3 14.8 17.4 20.0 22.5 24.8 27.1 29.4 31.5 33.7 35.7 37.8 39.7 41.6 43.4 45.2 47.0 48.6 50.3 51.9 53.6 55.0 56.6 58.0 59.5 60.9 62.2 63.5 .9 66.1 67.3 68.6 69.8 70.9 72.0 73.2 74.2 M 17 29 40 50 65 85 100 120 145 169 195 222 250 280 309 340 372 403 435 466 498 529 560 592 623 655 686 717 749 780 812 843 875 906 937 969 1000 1032 1063 G 9.4 12.7 16.0 19.2 22.6 26.0 29.3 32.2 35.4 38.2 41.0 43.8 46.4 49.1 51.6 54.1 56.4 58.8 61.1 63.2 65.4 67.5 69.7 71.5 73.6 75.4 77.4 M 22 38 52 65 85 111 130 156 1 220 254 2 325 3 402 442 484 524 566 606 7 688 728 769 810 852 2 G G G 6.7 10.1 13.4 M 11 28 45 65 90 100 120 145 160 185 200 220 245 265 295 315 345 370 400 425 455 490 515 550 585 615 650 8.5 10.7 12.7 14.6 16.4 18.1 19.7 21.2 22.7 24.0 25.3 26.6 27.8 29.0 30.1 31.3 32.5 33.6 34.6 35.6 36.7 37.7 38.7 23.0 36.0 47.0 62.0 77.0 93.0 108.0 125.0 142.0 159.0 178.0 197.0 217.0 238.0 259.0 282.0 306.0 330.0 355.0 378.0 405.0 431.0 460.0 11.0 12.5 13.9 15.2 16.4 17.6 18.6 19.6 20.6 21.5 22.4 23.3 24.2 25.0 25.8 26.5 27.2 28.0 28.7 29.5 30.2 38.0 44.0 52.0 65.0 77.0 .0 100.0 113.0 127.0 140.0 155.0 170.0 186.0 202.0 218.0 234.0 251.0 269.0 287.0 307.0 325.0 16.1 18.7 20.9 23.0 25.0 26.7 28.7 30.4 32.0 33.7 35.2 36.8 38.1 39.2 41.0 42.4 43.9 45.1 46.4 47.7 49.0 50.3 51.4 52.7 备注:G 指公顷断面积,M指公顷蓄积。

119

附 件 7 各 类统 计 表 格式

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表 1

2

单 位 : hm 、 %

国 土 统计 总 单位 面 积 林 森 地 林地 非林地 迹地 采 火 其 灌木林地 一 般 灌 木 林 林 所 类 有 别 权 乔 竹 疏 特 殊 小 灌 计 木 林 未 宜林地 造 规 其 成 苗 特 殊 竹 灌 林 木 地 林 地 未 其 成 他 林 非 造 林 林 地 地 四 旁 树 占 地 森 林 覆 盖 率 林 木 绿 化 率 合 计 木 林 林 地 地 地 林 林 圃 造 地 林 地 乔 合 木 林 地 林 小 失 计 败 划 造 林 地 它 宜 小 计 伐 迹 地 烧 迹 地 它 迹 地 计 林 地 地

各类活立木蓄积统计表

表 2

单 位 : m 3

统计单位 林木所有权 活立木总蓄积 林木 小计 乔木林 疏林 四旁树 散生木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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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统计表

表 3

单 位 : hm、 m

林种 亚林种 面积 蓄积 乔木林地 2 3

统计单位 竹林地 特殊灌木林地

乔木林面积蓄积按起源、林种、龄组统计表 表 4

单 位 : hm、 m

2 3

合计 幼龄林 面积 蓄积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统计单位 起源 林种 亚林种 面积 蓄积 其中:无蓄积幼林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小计 乔木林面积蓄积按起源、优势树种(组)、龄组统计表

表 5

单 位 : hm、 m

2 3

统计 单位 优势树种 起源 合计 幼龄林 面积 蓄积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组) 面积 蓄积 其中:无蓄积幼林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小计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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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起源、林种、郁闭度级、龄组统计表

表 6

单 位 : hm、 m

2 3

统计 单位 起源 林种 合计 郁闭度级 面积 幼龄林 面积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蓄积 小计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其中:无蓄积幼林 乔木林面积蓄积按起源、林种、树种结构、龄组统计表

表 7

单 位 : hm、 m

2 3

单位 统计 起源 林种 合计 树种结构 面积 幼龄林 面积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蓄积 小计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面积 蓄积 其中:无蓄积幼林 生态公益林(地)按事权等级、保护等级统计表

表 8

2

单 位 : hm

统计 单位 工程 类别 事权 等级 保护 等级 乔木 合计 林地 竹 林 疏 林 地 小 计 灌木林地 特殊 灌木林 一般 灌木林 未成林 造林地 苗 圃 地 小 计 采伐 迹地 迹地 火烧 迹地 其它 小计 迹地 宜林地 造林 失败地 规划 造林地 其它 宜林地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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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统计表

表 9

单 位 : hm2 、 百 株

统计 单位 林木 所有权 源 树 亚林种 种 合计 面积 株数 产前期 面积 株数 起 乔木 初产期 面积 株数 盛产期 面积 株数 衰产期 面积 株数 灌木 合计 产前期 初产期 盛产期 衰产期 竹林统计表

表 10

单 位 : hm2 、 百 株

毛竹林 面积合计 面积 小计 株数 面积 幼龄竹 株数 面积 壮龄竹 株数 面积 老龄竹 株数 统计单位 起源 亚林种 杂竹面积 灌木林统计表

表 11

2

单 位 : hm

统计 单位 所有权 起源 优势 树种 合计 疏 合计 中 密 小计 特殊灌木林 疏 中 密 小计 一般灌木林 疏 中 密 123 word文档可自由复制编辑

林地按质量等级面积、比例统计表

表 12

单 位 : hm2 、 %

合计 地类 面积 比例 面积 Ⅰ 级 Ⅱ 级 Ⅲ 级 Ⅳ 级 V 级 统计单位 森林类别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林地按保护等级面积、比例统计表

表 13

单 位 : hm2 、 %

统计单位 森林类别 地类 面积 合计 比例 面积 Ⅰ 级 Ⅱ 级 Ⅲ 级 Ⅳ 级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林地按经营措施建议统计表

表 14

单 位 : m/hm

3

2

合计 地类 面积 比例 人工造林 面积 比例 人 工 更 新 低 效 林 改 造 封 山 育 林 抚 育 间 伐 管 护 统计单位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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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

表 15

单 位 : hm、 m

林木 2 3

统计单位 亚林种 合计 面积 蓄积 Ⅰ龄级 面积 蓄积 Ⅱ龄级 面积 蓄积 Ⅲ龄级 面积 蓄积 Ⅳ龄级 面积 蓄积 Ⅴ龄级 面积 蓄积 Ⅵ龄级 面积 蓄积 Ⅶ龄级 面积 蓄积 Ⅷ龄级以上 面积 蓄积 所有权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统计表

表 16

单 位 : hm、 m

2 3

统计单位 起源 优势树种 面积 合计 蓄积 面积 即可及 蓄积 可及度 将可及 面积 蓄积 面积 不可及 蓄积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统计表

表 17 3

单 位 : 百 株 、 m

统计单位 起源 龄组 树种 株数 合计 蓄积 株数 小径组 蓄积 径级组 中径组 株数 蓄积 株数 大径组 蓄积 特大径组 株数 蓄积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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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经营等级按面积、比例统计表

表 18

单 位 : hm2 、 %

合计 亚林种 面积 比例 面积 好 比例 面积 中 比例 面积 差 比例 统计单位 地类

自然度按等级面积、比例统计表

表 19

单 位 : hm2 、 %

合计 树种结构 Ⅰ Ⅱ Ⅲ Ⅳ Ⅴ 统计单位 地类 起源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森林受灾类型和灾害等级面积、比例统计表

表 20

单 位 : hm2 、 %

合计 受灾类型 无灾害 Ⅰ Ⅱ Ⅲ Ⅳ 统计单位 地类 起源 树种结构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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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健康度等级面积、比例统计表

表 21

单 位 : hm2 、 %

统计单位 地类 起源 树种结构 面积 合计 比例 面积 Ⅰ 比例 面积 Ⅱ 比例 面积 Ⅲ 比例 面积 Ⅳ 比例 森林生态功能等级面积、比例统计表

表 22

单 位 : hm2 、 %

统计单位 地类 起源 树种结构 群落结构 面积 合计 比例 面积 Ⅰ 比例 面积 Ⅱ 比例 面积 Ⅲ 比例 面积 Ⅳ 比例 天然更新等级统计表

表 23

单 位 : hm2 、 %

合计 地类 面积 比例 面积 良好 比例 面积 中等 比例 面积 不良 比例 统计单位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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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溶土地按等级面积、比例统计表

表 24

单 位 : hm2 、 %

石漠化 潜在石漠化 合计 轻度 面积 比例 中度 面积 比例 重度 面积 比例 比例 极重度 面积 统计 单位 石漠化 地类 成因 面积 合计 非石漠化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水土流失隐患等级面积、比例统计表

表 25

单 位 : hm2 、 %

统计 单位 合计 土层厚度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极重度 地类 坡度级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面积 比例 土壤侵蚀强度等级面积、比例统计表

表 26

单 位 : hm2 、 %

统计 单位 地类 坡度级 林草 覆盖度 面积 合计 比例 面积 微度 比例 面积 轻度 比例 面积 中度 比例 面积 强度 比例 极强度 面积 比例 面积 剧烈 比例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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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样地地类统计及总体特征数计算表

表 27

单 位 : 个 、 m

地类 测 定 样 本 单 元 数 合计 实测 遥感判读 3

统计 单位 样本 单元数 n 样本 平均数 M 标准差 S 变动系数 % 抽样精度 % 估 测 区 间 中值 误差限

乔木林各树种各龄组各郁闭度级面积蓄积统计表(抽样样地计算)

表 28

单 位 : hm、 m

2 3

统计 起源 单位 树种 郁闭度级 面积 合计 蓄积 幼龄林 面积 蓄积 中龄林 面积 蓄积 近熟林 面积 蓄积 成熟林 面积 蓄积 过熟林 面积 蓄积

各类土地面积动态表

表 29

单 位 : hm2 、 %

调 项目 后 期 面积总计 林地 乔木林地 竹林地 查 时 间 前 期 前后期之差 前后期年平均差 年均净增率%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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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灌木林地 一般灌木林地 疏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苗圃地 迹地 宜林地 非林地 森林覆盖率%

各类林木蓄积动态表

表 30

单 位 : m3 、 %

调 项 目 后 期 前 期 查 时 间 前 后 期 之 差 前 后 期 年 平 均 差 年均 净增率% 活立木总蓄积 乔木林蓄积 疏林地蓄积 散生木蓄积 四旁树蓄积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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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林各龄组面积蓄积动态表

表 31

单 位 : hm、 m、 %

2 3

项 目 面 积 龄 组 合 计 幼龄林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后 期 现 状 % 现 状 前 期 % 前后期 差 值 前后期 年平均差 年均 净增率% 蓄 积 合 计 幼龄林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乔木林各林种面积蓄积动态表

表 32

单 位 : hm、 m、 %

2 3

项 目 面 积 林 种 合 计 防护林 特用林 用材林 后 期 现 状 % 现 状 前 期 % 前后期 差 值 前后期 年平均差 年均 净增率%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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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 积 薪炭林 经济林 合 计 防护林 特用林 用材林 薪炭林 经济林 单 位 :m/hm 3 2

乔木林质量因子按起源动态表

表 33 统 计 起 源 前 期 平均 后 期 两期之差 前 期 幼龄林 后 期 两期之差 前 期 中龄林 后 期 两期之差 前 期 近熟林 后 期 两期之差 前 期 成熟林 后 期 两期之差 单 位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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