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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晋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来源:化拓教育网


目 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品配发和使用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九、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十四、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十五、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十七、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十八、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十九、职业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二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制度 二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二十二、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

二十三、职业卫生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及考核标准 二十四、职业危害防治规划(2014-2016年)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加强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矿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安监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 1、审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部署年度或近期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工作。

2、及时研究解决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

3、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二、各部门、生产队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组织制定本部门、队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将本部门、队组的生产经营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

2、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全面负责所属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设备、设施、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三、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努力学习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操作规程和知识技能,自觉接受相关培训和学习,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用具,积极主动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二)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1、新增职业病例为零; 2、职业危害告知率达到100%;

3、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4、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

5、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95%,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

6、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100%;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尘、噪音、毒物、高温等检测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评 价制度;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标识;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引进新的生产设备时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职业危害告知

我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种类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绝不隐瞒。告知的内容包括:

(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提供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5)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6)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8、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我单位将对职工进行培训,主要包括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9、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性评价;

10、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检修台帐;

11、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进行,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12、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能以普通健康检查代替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如果发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进行预算管理,在年底前,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禁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实施方案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职业卫生管理科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管理科要建立、健全职业卫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检修台帐,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性评价;

6、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7、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严格按照AQ1051标准,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9、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对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 10、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11、按照监管权限,每半年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四、保障条件

1、我单位会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会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2、对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及伤残费、粉尘及毒物的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检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三)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广大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及其相关合法权益,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单位人事部门与已进、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安全协议(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外部施工人员)时,应将生产(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进行告知,并在劳动合同(安全协议)中注明。

3、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员工告知现在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告知补充合同。

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在生产(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工职业病检查结果及突发职业危害事故内部(社会)报警电话。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按照“三同时”规定进行新、改、扩建或“四新”工程结束后,涉及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岗位员工进行告知,并在职业卫生公告栏中进行公布。

7、 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本告知制度的落实。

9、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全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控知识的培训、考核,逐步提高职工职业安全思想和职业危害自我防护意识,使广大员工尽快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为企业安全生产健康、有序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1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四)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华晋公司沙曲一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年组织一次对矿领导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培训,以便更有力地支持本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二、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至少2个课时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的培训,以促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三、利用队组班前会或安全培训等形式,每月开展1次不少于10分钟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全员职业病防治、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职业中毒救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四、对上岗新职工要随时进行岗前4个课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个人防护、职业健康检查等相关知识和自己在职业病防治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五、充分利用广播、条幅、标语、牌板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知识宣传,同时借助四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六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以现场咨询、有奖问答、发放宣传资料、牌板展等形式,大力宣传和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为我矿的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五)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华晋公司沙曲一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设备的使用管理

1、矿所属各单位必须配齐专职或兼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用、保管、统计及报废等管理工作。

2、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要将防护设施管理纳入到日常重要工作中。防护设施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入现场,随时掌握设备使用情况,做到账目清、状态明、账卡物牌相符。

3、矿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发放,发放前必须由机电科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执行。

4、使用单位负责对所属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进行编号、建卡、建账、建档管理。

5、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下井前,领用单位要和机电科设备组共同验收设备质量,点清数量、交接清楚,出库后损坏丢失一律由领用单位负责。

6、大型设备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

7、机电科设备组要每年对公司所属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进行一次清查,对丢失或损坏设备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8、对长期不用的闲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交库,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并销账。各使用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备用设备及零部件应存放在库房内,摆放整齐,保持设备完好状

态。

9、长期不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使用单位不得互相转借、转让,需要转借转让时必须经机电科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10、设备使用期间损坏零部件需要更换时,严格执行有关领新交旧规定。

二、设备的维护、检修

1、使用单位要制定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设备检修制度及包机制度,确保台台设备完好。

2、生产队组对所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认真做好检修维护工作,确保完好。检修维护要做好详细记录。

3、机电科对全矿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维修等情况要做好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三定并督促处理。对不按期处理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三、设备库存与发放管理

1、设备到货后,提料员及时通知设备组组长汇同设备库房管理员按装箱单进行验收和登记入账,并填写设备到货记录,资料交技术组存档保管,如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

2、入库设备要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无合格证的设备不准出入库。 3、设备库房管理员对设备要经常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因存放不当或造成设备外壳损坏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各单位领用设备时,要写出申请报告,经本单位和机电科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5、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如交不回旧部件对使用单位给予处罚。

四、设备损坏赔偿

1、由于违章作业,造成设备或部件严重损坏时,对责任人给予200元-500元的罚款。

2、由于使用单位保管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时,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2000元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指导、监督检查由机电科负责。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六)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矿安全发展,特制定华晋公司沙曲一矿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防护用品的采购

供应科个体防护用品库保管员按照各部门的需求和库存情况,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报请上级审批。供应科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员按照审批后的《采购计划》采购。

采购时要有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说明书和防护用品采购。

二、防护用品的储存

供应科个体防护用品保管员要按规定建立防护用品库存记录,并负责对入库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验、保管、保养和防虫、防鼠、防蟑螂等防护工作。

三、防护用品的发放

1、防护用品的发放,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执行统一的发放标准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不得任意更改。

2、供应科护品库保管员对下发的防护用品,要建立发放台账,

任何部门和个人领取时必须填写领取台账。

3、各部门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品,安排专人领取;职工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由职工个人领取。

4、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因非个人原因受到损坏或丢失的,由原领料单位或个人申请,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补发。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由个人负责。

5、对需要实行交旧领新的防护用品制定制度,护品库保管员在核对领料手续无误后,方可下发。

6、对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场所作业的职工,禁止发放化纤类护品。

四、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监督

1、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按岗位要求配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做到防护有效。

2、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做到配戴齐全,防护有效。

3、安监处及各使用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检查职工的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并督促、指导职工如何有效使用防护用品。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七)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根据矿职责分工,公司职业病危害的日常监测工作由通风科组织通风队完成。

二、粉尘、噪声测定方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粉尘、噪声测定点的选择及布置,除按国家规定的原则确定外,还要结合矿井的生产实际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布置。

四、下井的检测仪表,必须经部级或部级指定单位组织鉴定,并经部级指定检验站进行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用快速直读测尘仪测定粉尘浓度时。必须以粉尘采样器测得的质量为准,对测定的数据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数据方可填报。

六、对新购置的检测仪,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精度校正。 七、测尘时要同时测定总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噪时要同时测定温湿度。

八、每月,每季,每六个月的检测资料,要及时填写报表归档。 九、通风科不能测定的项目,取粉尘式样送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化验结果及时索要,化验资料及时归档,保存完整。

十、粉尘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1、①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判定标准表:

粉尘的种类 游离SIO2 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10 10~30 30~50 ≥50 <10 5.0 2.5 1.0 0.5 0.2 1.5 岩尘 水泥尘 ②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表:

类别 生产工艺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事作业 回采 工作 面 测尘布置点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作作业的地点 掘进 工作 面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在回风侧3~5m处 钻机钻孔、风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距作业地点回风挑顶、拉低 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喧、工作面爆在工人作业地点 破作业 距离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3~10m处 回风侧5~10m处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风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事作业 锚喷 转载 点 井下 其他 场所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 人工作卸料 维修巷道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地面 作业 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

③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

粉尘监测人员及监测仪器配备表:

测尘点数量 <20 20~40 40~60 >60 ④粉尘监测周期。

粉尘检测周期表: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3个月1次 6个月1次 1个月1次 6个月1次 6个月1次 测尘人员数量 ≥1人 ≥2人 ≥3人 ≥4人 测尘仪器数量 ≥2台 ≥4台 ≥6台 ≥8台 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工作面 其他地点 定点呼吸性粉尘 粉尘分散度 游离SiO2

2、高温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②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③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份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份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3、有毒有害气体日常监测。

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专人和专用仪器,按规定开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煤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一氧化碳CO 最高允许浓度(%)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硫化氢H2S 0.5 0.00066 ②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

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③氮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然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4、噪声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展噪声监测工作。

②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天至少监测1次。

③煤矿作业场所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矿井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风钻、乳化液机、采煤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检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十、按时上报报表,且做到内容齐全,数字准确。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八)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矿职防办具体负责全矿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工作;组织、协调体检安排及体检后的建档(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上报、通报工作;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职工,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同时负责对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工进行医学随防,对疑似职业病人员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诊断。

二、劳资科负责将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人和职业禁忌症者,调离原岗位;负责及时将新上岗、离岗、调动职工名单报卫生科,并协助完成体检工作;负责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进行工伤认定、等级鉴定。

三、工会负责安排职业病人的康复疗养工作。

四、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根据有关规定应按照下表执行: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 体检周期 接触粉尘人员 接触噪音人员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 职业病患者和观察人员 二年一次 一年一次 一年一次 一年一次 体检率要求 95%以上 95%以上 95%以上 100% 100% 备注 特殊情况除外,但应有相关记录。 上岗前、调动和离岗人员 当即体检 五、1、各部门、生产队组不得安排未经岗前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各部门、生产队组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

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六、在有职业病危害发生的紧急情况下,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联系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涉及的职工、现场人员、周围居民实施应急检查和医学观察,防止职业病危害蔓延。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九)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 按规定对本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如实地向上一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三、职业病危害申报每年3月31日前进行。 四、如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变更申报: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终止职业病危害项目生产时,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十)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通过职业病的规范诊断、职业病患者致残程度鉴定及劳动能力评定,为职业病患者康复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防办负责向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疑似职业病人的职业接触史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资料,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进一步确诊。

二、劳资科负责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审报职业病人医药费,协调办理参保事宜,及时通知退休职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复查,做好配合组织工作。

三、劳资科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职业病人的相关资料,对职业病人进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鉴定。

四、职业病人的年度复查,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完成。在职职业病人,由职防办负责通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退休职业病人,由劳资科通知,并有通知人、通知时间、接受人记录。

五、职防办接到反馈的体检结果后,要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回劳资科、相关单位和本人。

六、劳资科要针对不同结果,及时组织协调事宜。如:鉴定、调离、上岗、离岗、合同的签定与终止等。

七、退休职工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可与职防办联系登记,随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统一进行体检和诊断。

八、职业病人的康复治疗和疗养由劳资科和工会按规定组织完成。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十一)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将矿井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于每年初根据上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确定本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计划。

二、财务科负责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将年初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计划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并保障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三、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矿井其他副矿及各专业副总工程师

成员:由安监处、职防办、财务科、人事科、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供应科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四、管理办法

1、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供应科等职能科室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至计财务科。

2、安监处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五、有关要求

1、职业危害防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安监处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财务科负责解决。

2、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个体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4、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它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十二)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矿井的实际,建立矿井职业卫生档案,职工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由下述资料组成: 1、矿井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表;

2、各生产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生产工艺流程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9、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0、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及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13、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5、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资料;

16、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包括:

1、职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职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并按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或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的各种资料要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八、职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执行公司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职业病诊断和工伤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按有关规定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使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十三)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一、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事故类型: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2、危害程度分析

矿井在生产中,存在有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一旦发生就有可能危及矿工生命安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织机构及职责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相应条款执行。

三、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 1、综合防尘措施

1.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1.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1.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1.4做好健康检查和环境监测。 1.5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学习培训。 2、噪音防护措施

2.1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2.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2.3对于突发性噪声,立即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2.5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2.6加强设备维护检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2.7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学习培训。 3、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3.1加强气体监测。

3.2加强通风管理。

3.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3.4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3.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信息报告制度

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相应条款执行。 五、应急处置 1、响应分级

职业病危害事故响应级别为Ⅰ级。

1.1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工作场所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气体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1.2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能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较易控

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不再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1.3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2、响应程序

2.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基本情况(地点、范围等),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2.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2.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2.5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后,立即成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原因,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3、职业中毒的应急治疗

3.1防止吸收毒物。经气体吸入毒物引起中毒时,要迅速佩戴自救器(有条件时可以给予氧气吸入),纠正身体缺氧,加速毒物排出。

3.2现场抢救。发现急性中毒者时,首先使患者立即脱离中毒现场,停止继续接触毒物。迅速松开患者的衣领、钮扣、腰带并注意保暖。皮肤、衣服被污染者,应立即脱去污染衣服,用清水洗净皮肤。

3.3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六、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相关条款执行。 七、有关规定和要求

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十四)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维护矿井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职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3、依据职业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矿井职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5、安监处、生产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设置公告栏:

1、在单位、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2、公告栏内容包括: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等;

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工业场所醒目位置;

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三、设置警示标识:

1、存在粉尘、噪声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 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⑴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⑵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⑶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⑷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⑸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5、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四、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1、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⑴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位置,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⑵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⑶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ο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ο。

⑷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⑸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五、检查与维修

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将实际情况报卫生科,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补充或更换。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十五)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卫生科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安监处将向相关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上级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卫生科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科委托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卫生科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卫生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卫生科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矿卫生科。矿井每年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矿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十六)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为了保障矿井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等各种职业危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资金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用于改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场所及改进落后的生产工艺。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由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确定,以确保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矿井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2、矿井职业卫生安全宣传、培训费用。

3、根据长期规划和短期实施计划,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场所和项目分批进行治理的费用。

4、添置必要的监测设备,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的费用。 5、添置防治职业病危害设施的费用。 6、个体防护用品更新的费用。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计划不足时,可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追加,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足额投入。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十七)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矿井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矿井从业人员执行“三八制”或“四六制”工作制度。

二、作业场所的噪声大于85db时,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具体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如下表:

日接触 噪声时间(h) 8 4 2 1 卫生 ﹝dB(A)﹞ 85 88 91 94 日接触 噪声时间(h) 1∕2 1∕4 1∕8 卫生 ﹝dB(A)﹞ 97 100 103 最高不超过115﹝dB(A) 三、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26℃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障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四、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障待遇;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

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五、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要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六、任何组织和领导均不得让职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十八)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为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管理,预防职业危害,充分发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足现有条件,做好职业健康统计工作,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奠定基础。

三、按照上级要求以文件形式明确分管领导和本单位要有明确的统计工作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矿职业健康工作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和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报表的催报、送审和报送工作。

(三)在工作范围内依法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四)熟悉统计分类、指标含意、计算方法、统计编码,负责承担统计工作的咨询、指导。

(五)开展统计分析,为预防职业危害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四、要认真贯彻执行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五、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

六、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

发现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实订正。

七、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八、统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十九)

职业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

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安监处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职业卫生防治领导组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如实进行事故报告发生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6、落实防止事故扩散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对够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安监处报告,即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 七、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要妥善保管。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二十)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制度

为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加强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提高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水平,及时准确的指导和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季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

1、会议由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常务组长主持,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2、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

3、由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对每季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季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每年12月召开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办公会议。 1、会议由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组长主持,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成员参加。

2、会议要研究分析当前本我矿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人员。

3、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对第二年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4、对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的各项决议,表现较好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5、对没有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决议,表现较差的部门,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给予批评或处罚。

三、要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并下发会议纪要。 四、会议要求:

1、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向主持人请假。

2、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

3、要求各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及内容,切实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二十一)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维护

广大职工的健康合法权益,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责

1、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粉尘管理的技术领导工作。

2、通风科负责矿井粉尘管理工作,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供应科负责粉尘治理所需材料的供应。 4、机电科负责粉尘治理所需机电设备的落实。 5、通风科负责组织对测尘仪器仪表的检定。 6、卫生科负责安排相关人员的培训。

7、生产队组负责所辖范围内粉尘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8、安监处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矿井综合防尘有关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粉尘监测

1、通风科每月对井下各工作地点的粉尘浓度检测2次,并按月报送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煤尘10mg/m3,岩尘2mg/m3)的地点要采取针对性降尘措施。

2、通风科每月对地面储、装、运、洗系统的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0mg/m3)的地点,要采取相应的降尘、灭尘措施。

三、防尘措施

1、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量、水质、管路、支管和阀门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巷道和硐室,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洗巷道、爆破使用水炮泥、巷道喷雾、装煤(岩)洒水和风流净化等综合防尘措施。

3、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使用清水加压泵并与采机联动;割煤机割煤必须实行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装置;进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4、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并使用除尘风机。锚喷巷道必须使用锚喷除尘器。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巷道中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5、采区巷道按规定定期洒水灭尘,防止粉尘堆积。运输科每年对主要运输大巷刷白一次。

6、地面储、装、运、洗系统的转、装、卸载点、破碎点必须安装喷雾灭尘装置,并定期冲洗。

7、井下作业人员、地面储、装、运、洗系统作业人员配置防尘口罩。

四、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及措施

1、通风队负责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配电点、采区回风巷、集中皮带巷、矿井总回风巷以及采空区密闭前、盲巷密闭前等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2、瓦斯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地点、时间、次数检查汇报,并做到图表、牌版、调度台帐三对口。在指定地点交,并做好交记录。

3、井下所有爆破作业都必须执行“三人连锁”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实行专人检查。

4、瓦斯日报表、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及时处理。

5、矿井总回风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通风科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

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0%时,互检员责令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噪音监测及预防

1、按照有关规定对我矿现有风机房、空压机房、瓦斯抽放站、绞车房、井下局扇等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进行噪声监测,噪声控制在85分贝以下。

2、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应按照规定安器及隔音房间。 3、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作业职工配备护耳器,噪声超过85分贝时,必须佩戴。

六、警示标治、公告栏设置

1、井下及地面粉尘、毒物、噪声等作业场所入口处均设置中文警示标识,提醒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

2、在工业广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定期公告粉尘、有害气体测定情况和防治措施以及职业病的预防。

七、职工培训

1、卫生科定期组织各级领导、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卫生科按有关规定对瓦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八、职业健康检查

1、卫生科按国家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后,及时调离作业场所(岗位)。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二十二)

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新入煤矿工作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预防及危害进行培训。 3.对煤矿在岗从业人员每两年必须接受一次体检,对查出职业禁忌症按规定调离工作岗位,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 4.下列人员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炎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 5.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并悬挂职业健康警示标识。

6.推广及使用减少职业病发生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降低职业危害。

7.按规定定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使用。

8.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所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并使用相对应的防护措施。 二.各专业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一)采煤专业

1.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及上岗条件 1.1岗位性质

本职业健康操作规程针对采煤专业主要作业人员,属于直接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

1.2上岗条件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取得职业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培训内容如下: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职业健康监

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2)从业人员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3)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85dB(A)。

粉尘浓度见下表: 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mg/m3) 煤尘 ≤5 5.0 5~10 2.5 10~30 1.0 岩尘 30~50 0.5 ≥50 0.2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4)掌握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从业人员岗位职业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2.1职业危害因素

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条件具体特点进行分析,得出从业人员接触到的职业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

(1)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对生产性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导致职工患尘肺病。

(2)噪声:噪声是指在生产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动力机械等产生的较强的影响人们正常作业的声音的总称。长期接触此类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

(3)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氮氧化合物、碳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

2.2防护措施

(1)生产性粉尘的防护措施有

①煤层注水。②生产设备内外喷雾及除尘风机。③净化风流。④冲刷巷帮。⑤个体防护类:佩戴好防尘口罩等。⑥粉尘浓度测定。⑦职业健康检查。

(2)噪声的防护措施

①加强机械设备注油及维护。②个体防护:佩戴静音耳塞等。③噪声检测。④职业健康检查。

3.现场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静音耳塞、防尘口罩等。

(2)启动采煤机割煤时,必须打开采煤机内外喷雾。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3)启动刮板输送机和转载机时,必须打开转载点喷雾以及巷道风流净化水幕。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4)采煤机割煤时,必须打开回风侧支架架间喷雾,架间喷雾要实现全断面雾化效果。

(5)采煤机割煤,回风侧粉尘浓度超过表一规定时,立即采取降低粉尘浓度措施。

(6)停止工作面作业设备后,立即关闭所有防尘设施。

(7)现场作业前应检查所有设备完好情况,包括地脚螺栓、紧固件、传动系统是否牢固,润滑液压系统是否正常。现场作业发现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破碎机、乳化泵等设备声音超过85dB(A)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降低噪音措施。

(8)其它现场作业发现作业环境粉尘浓度超过表一规定时,立即采取降低粉尘浓度措施。

(9)工作面及两巷必须按规定安装规程要求的照明。

(10)下班前,清扫冲洗责任范围内煤尘,做好现场文明生产。 (11)下班后,检查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处理

(1)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发现职业危害事故时,要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二)开掘专业

1.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及上岗条件 1.1岗位性质

本职业健康操作规程针对开掘工作面主要作业人员,属于直接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

1.2上岗条件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取得职业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需掌握以下知识: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等。

(2)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3)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粉尘浓度的相关规定见下表: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5~10 2.5 10~30 1.0 岩尘 30~50 0.5 ≥50 0.2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4)掌握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从业人员岗位职业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2.1职业危害因素

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条件具体特点进行分析,得出从业人员接触到的职业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

(1)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对生产性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导致职工患尘肺病。

(2)噪声:噪声是指在生产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动力机械等产生的较强的影响人们正常作业的声音的总称。长期接触此类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

(3)顶板淋水含有硫化物,有腐蚀性。

(4)爆破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合物、碳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 2.2防护措施

(1)生产性粉尘的防护措施有

①煤层注水。②生产设备内外喷雾及除尘风机。③净化风流。④冲刷巷帮。⑤个体防护类:佩戴好防尘口罩等。⑥粉尘浓度测定。⑦职业健康检查。

(2)噪声的防护措施

①加强机械设备注油及维护。②个体防护:佩戴静音耳塞等。③噪声检测。④职业健康检查。

3.应急处置措施

(1)经测定粉尘浓度高于规定值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对迎头10m范围内进行冲尘,对迎头再次进行煤层注水等措施;若粉尘浓度仍不能有效控制,必须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迎头掘进。

(2)若噪声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佩戴防尘口罩仍能感觉到气味、雾气或气体,说明过滤棉达到其使用寿命,必须离开污染区并更换过滤棉。

静音耳塞的维护:静音耳塞严禁使用油脂类洗涤剂清洗,以防止变形;严禁超期限使用,达到其使用寿命后必须及时更换。

4.现场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职业防护用品。如:静音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目镜、雨衣等。

(2)掘进机内外喷雾降尘和除尘风机必须完好,内喷雾的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的水压不得小于1.5MPa;截割时除尘风机吸风口必须超过司机位置,并保证除尘风机性能完好。

(3)综掘机割煤时必须启动除尘风机(除尘风机必须装有消音器),同时打开迎头风流净化水幕,风流净化水幕要实现全断面雾化效果。综掘机割煤时,回风侧粉尘浓度超过表一规定时,立即采取降低粉尘浓度措施。

(4)钻眼过程中,使用个体防尘防护用品。必须坚持湿式钻眼。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在巷道内安设两道净化喷雾,并及时洒水冲尘,防止粉尘堆积。出现粉尘飞扬时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孔是否畅通,否则,必须处理后再钻眼。

(5)喷浆作业时严格执行除尘及降尘措施,必须采用潮料喷浆,喷浆时必须正常使用除尘风机和净化水幕以净化风流,除尘风机正常使用,距喷浆机余料口不大于3m。

(6)喷浆前需用压力水冲洗岩帮,对于软岩和易风化岩石一次不要冲洗全部岩帮,应该做到冲洗一段喷一段。喷浆完毕后及时洒水冲尘,防止粉尘堆积,做好现场文明生产。

(7)进行巷道扩修作业时,必须打开工作地点回风流侧的净化水幕。净化水幕要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必须良好。回风侧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立即采取降低粉尘浓度措施。

(8)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施工地点及回风流中粉尘浓度超过上表规定,装药地点20m范围内出现粉尘飞扬时停止爆破。立即采取降低粉尘浓度的措施。

(9)加强综合防尘管理,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爆破过程中,在巷道内安设能覆盖全断面的爆破喷雾及两道净化喷雾,并爆破后爆破地点20m范围内及时洒水冲尘,防止粉尘堆积。

(10)放炮后等排尽炮烟,方可进入工作面。

(11)施工期间局部通风机应正常运转,工作面风量达到规程规定要求,风筒口距离工作面不得超过5m。

(12)综掘机、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锚杆机等设备停止运转后,立即关闭所有防尘设施。

(14)现场作业前应检查所有设备完好情况,包括地脚螺栓、紧固件、传动系统是否牢固,润滑液压系统是否正常。现场作业发现综掘机、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风钻、锚杆机等设备声音超过85dB(A)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噪音降低措施。

(15)掘进机前后照明正常使用。

(16)下班前,清扫冲洗责任范围内煤尘,做好现场文明生产。 (17)下班后,检查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处理

(1)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发现职业危害事故时,要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三)运输专业

1.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及上岗条件 1.1岗位性质

本职业健康操作规程针对运输专业主要作业人员,属于直接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

1.2上岗条件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取得职业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需掌握以下知识: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等。

(2)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3)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

过115dB(A).

粉尘浓度的相关规定见下表: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5~10 2.5 10~30 1.0 岩尘 30~50 0.5 ≥50 0.2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4)掌握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从业人员岗位职业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2.1职业危害因素

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条件具体特点进行分析,得出从业人员接触到的职业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

(1)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对生产性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导致职工患尘肺病。

(2)噪声:噪声是指在生产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动力机械等产生的较强的影响人们正常作业的声音的总称。长期接触此类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

(3)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氮氧化合物、碳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 2.2防护措施

(1)生产性粉尘的防护措施有

①煤层注水。②生产设备内外喷雾及除尘风机。③净化风流。④冲刷巷帮。⑤个体防护类:佩戴好防尘口罩等。⑥粉尘浓度测定。⑦职业健康检查。

(2)噪声的防护措施

①加强机械设备注油及维护。②个体防护:佩戴静音耳塞等。③噪声检测。④职业健康检查。

3.现场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职业防护用品。如:静音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目镜等。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2)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3)现场作业时发现生产设备等声音超过85dB(A)时,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跟班领导,检查设备运转情况,采取降低噪音措施。

(4)配制电解液时必须穿戴胶靴,橡胶围裙、橡胶手套,护目眼镜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5)在调和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以免硫酸飞溅,烫伤人员),电解液比重应为1:26。

(6)配制酸性电解液,遇有电解液烫伤时,应先用5%的硫酸钠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7)下班前清扫冲洗责任范围内煤尘,做好现场文明生产; (8)下班后,检查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处理

(1)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发现职业危害事故时,要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四)机电专业

1.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及上岗条件 1.1岗位性质

本职业健康操作规程针对机电专业主要作业人员,属于直接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

1.2上岗条件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取得职业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需掌握以下知识: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等。

(2)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3)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粉尘浓度的相关规定见下表: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10 岩尘 10~30 30~50 ≥50 5.0 2.5 1.0 0.5 0.2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4)掌握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从业人员岗位职业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2.1职业危害因素

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条件具体特点进行分析,得出从业人员接触到的职业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

(1)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对生产性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导致职工患尘肺病。

(2)噪声:噪声是指在生产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动力机械等产生的较强的影响人们正常作业的声音的总称。长期接触此类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

(3)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氮氧化合物、碳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 2.2防护措施

(1)生产性粉尘的防护措施有

①煤层注水。②生产设备内外喷雾及除尘风机。③净化风流。④冲刷巷帮。⑤个体防护类:佩戴好防尘口罩等。⑥粉尘浓度测定。⑦职业健康检查。

(2)噪声的防护措施

①加强机械设备注油及维护。②个体防护:佩戴静音耳塞等。③

噪声检测。④职业健康检查。

3.现场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带完好的职业防护用品。如:静音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目镜等。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岗位配置的隔音、消声、防尘设施,确认隔音、消声、防尘设施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2)如隔音、消声、防尘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隔音、消声、防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3)进行氧焊作业时必须佩带护目镜、防护帽、护膝、护鞋,并确保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4)在作业过程中要爱护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各种危害标识,不得故意损坏。

(5)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不得使用损坏、到期和不能够防护的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通风、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清洁、干净。

(7)班中要检查喷雾、除尘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8)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尘规定,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

(9)现场作业发现生产设备声音超过85dB(A)时,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跟班领导,检查设备运转情况,采取降低噪音措施;

(10)下班前清扫冲洗责任范围内煤尘,做好现场文明生产; (11)下班后,检查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

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处理

(1)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发现职业危害事故时,要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五)一通三防专业

1.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及上岗条件 1.1岗位性质

本职业健康操作规程针对一通三防专业作业人员,属于直接接触

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

1.2上岗条件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取得职业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需掌握以下知识: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等。

(2)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3)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 作业场所的噪声: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粉尘浓度的相关规定见下表: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5~10 2.5 10~30 1.0 岩尘 30~50 0.5 ≥50 0.2 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4)掌握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2.从业人员岗位职业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 2.1职业危害因素

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条件具体特点进行分析,得出从业人员接触到的职业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

(1)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对生产性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

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导致职工患尘肺病。

(2)噪声:噪声是指在生产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动力机械等产生的较强的影响人们正常作业的声音的总称。长期接触此类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

(3)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氮氧化合物、碳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 2.2防护措施

(1)生产性粉尘的防护措施有

①煤层注水。②生产设备内外喷雾及除尘风机。③净化风流。④冲刷巷帮。⑤个体防护类:佩戴好防尘口罩等。⑥粉尘浓度测定。⑦职业健康检查。

(2)噪声的防护措施

①加强机械设备注油及维护。②个体防护:佩戴静音耳塞等。③噪声检测。④职业健康检查。

3.现场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职业防护用品。如:静音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目镜、雨衣等

(2)作业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CH4浓度不得高于1.5%,CO浓度不得高于0.0024%,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值时,立即停止作业,汇报调度撤离现场。

(3)现场作业发现作业环境粉尘浓度超过表一规定时,立即采取降低粉尘浓度措施。

(4)现场作业发现生产设备声音超过85dB(A)时,立即停止作业,采取降低噪音措施。

(5)作业过程中,喷雾降尘措施必须正常使用,空气环境质量好转后,及时关闭喷雾降尘装置。

(6)及时洒水降尘,冲刷岩尘,降低工作范围内煤尘、岩尘。 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处理

(1)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2)发现职业危害事故时,要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二十三)

职业卫生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及考核标准

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对我矿所属各相关部门(队组)的职业卫生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并制定考核办法。

一、华晋公司沙曲一矿职业卫生安全责任目标分解表(见附表)。

二、考核办法:

每半年由“矿井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组织对各相关部门(队组)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按照考核评分方法进行综合打分。

凡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单位;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合格单位;得分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不合格单位。

三、奖罚方式:

1、对考核达标单位的前三名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1000元,第二名奖励800元,第三名奖励500元。

2、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的后三名进行对等处罚。 3、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给予200元-500元奖励。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二十四)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矿 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2014-2016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规定、《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山西焦煤、华晋焦煤《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沙曲一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2014年-2016年)。 一、指导思想、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三个代表”和精神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按照“安全发展”和“科学发展”的指导原则。

(二)工作方针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科学管理等综合措施,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即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全员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监督作用。

二、规划目标

——到2016年,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到2016年,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在岗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

——到2016年,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到2016年,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到2016年,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 ——到2016年,粉尘、毒物、噪声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到2016年,矿井职工的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 ——到2016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下降到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职工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人救治。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

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职工,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矿井的用工行为。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二)强化对尘肺病的防治。

以防治煤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一、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危害的科、队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矿安全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矿形成关心职工健康、重视职业危害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职工举报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行为。

(四)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治疗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

矿井各单位(科室)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将职业危害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矿井责任法人考核体系中。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年度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

矿井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

1、加大经费投入。

矿井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职业危害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矿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投入随着矿井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矿井发展逐步增加。

二O一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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