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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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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规范

1.导则

本规范规定了甘肃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制定规章的相关工作。

2.规章的结构规范

2.1规章的结构一般由名称、题注、正文三部分组成。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等组成,其拟写要求如下:

2.1.1规章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等。

2.1.2 规章分则是规章的主体,应当内容翔实,具有操作性,责权利统一。其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责任追究及激励措施等。

2.1.3规章附则内容主要包括:规章的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2.2规章的格式根据内容需要,一般采取以下形式: 2.2.1公司生产经营性管理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其结构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如“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一)”“1”。

2.2.2公司技术业务性规章的结构可采取标准化格式,

各章、节、条、款用阿拉伯数字加圆点依次表述。如“1.” 、“1.1”、“ 1.1.1” 等。

2.2.3规章采用的格式应当依据其繁简程度确定,一般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章、条、款、项4 级;内容较少的不设章,只设条、款、项3级。

2.2.4规章内容确实繁多、自成体系的可以设编、章、节、条、款、项、目7 级。如无需要,原则上不采用此类格式。

3.规章的名称规范 3.1规章命名原则

3.1.1规章的命名应当概括出制定规章调整的对象,命名应当完整、准确、简洁。

3.1.2规章命名一般结构为:单位名称>调整对象>名称类别。

3.2名称的类别

3.2.1公司规章的名称应当统一规范。生产经营性管理规章一般应当称为章程、规则、办法、实施办法(细则)、规定等;技术业务性规章一般应称为规程、规范、标准等。鉴于“条例”的名称属行规的称谓,公司规章名称不得使用此称谓。

3.2.2章程:主要对企业的性质、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管理等事项进行规范。

3.2.3规则:主要对企业某项程序性活动或某种特定的行为加以规范。

3.2.4办法:主要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某一方面的工作或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

3.2.5规定:主要对企业某一方面的事项做出部分或者专项性规定。

3.2.6实施办法:主要对企业执行国家、地方、电力监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有关性、指导性规定和公司管理办法或公司某项决策等作出比较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

3.2.7规程、规范、标准:主要对企业某一方面相对固定的技术、业务工作及岗位行为进行统一规范。

3.2.8所制定的规章因主客观因素尚处于欠成熟期,需要经过实践总结后进一步完善的,可以在其名称前加试行或暂行等词。

3.2.9 某些规定性的规章,因客观要求需要尽快增加新的内容,对原规章内容并不改变的,为避免因修订程序延误时间,可以制定“补充规定”。

3.3题注的表述

3.3.1规章的起草阶段形成的文本题注应表述为“草案征求意见稿”。

3.3.2根据所征求的意见修改后,并送规章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规章文本题注应表述为“草案修改稿”。

3.3.3经规章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作进一步修改后,拟提交公司规章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或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规章文本,其题注应表述为“草案送审稿”。

3.3.4属于修订的规章起草文本题注应当按照不同的阶段,分别表述“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正草案修改稿”“修正草案送审稿”。

3.3.5 规章审议通过后的文本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如《甘肃省电力公司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文本下方题注应表述为“X X X X 年X月X日甘肃省电力公司第X次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3.3.6修订的规章经审议通过后的文本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修订决定和通过日期。如《甘肃省电力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文本下方题注应表述为”根据XXXX年x 月X日甘肃省电力公司第x次总经理办公会议修改决定修正,XXXX X月X 日甘肃省电力公司第X次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4.规章制定目的和依据规范

4.1制定规章的目的和依据是规章的必备条款,应当在规章的第一条作出表述。

4.2制定规章的目的是指所制定的规章要获得的直接结果的高度概括。按照具体到抽象、直接到间接、微观到宏观、由近及远的顺序依次表述。

4.3制定规章的依据是指所制定的规章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主要指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或制度规定,事实依据主要是指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依据的表述一般应采取以下方式:

4.3.1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制度规定较单一,并间接涉及的,可以表述为“根据国家电网公司XX规定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3.2如果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制度规定的名称较多,或者是间接涉及的,一般不需列举,可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3.3无直接法律、法规、规章、或制度规定依据的,可以表述为:“为了……,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5.规章的适用范围规范。

5.1规章的适用范围,是指规章所适用的空间、人、行为和物。

5.2空间:指规章适用的企业单位或者企业单位管辖范围。通常按以下方式表述:

5.2.1按管辖权表述的,一般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本部”、“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单位”;“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等;

5.2.2适用特定范围的,一般可以表述为“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 等。

5.3人:指规章所调整的人或者组织。通常表述为“员工”等。如“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5.4行为:指规章所调整的行为。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电力营销及相关活动”。

5.5物:指规章所调整的物。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110千伏送变电工程项目”。

5.6规章适用的表述,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可以是空间、人、行为和物的单一表述,也可以组合表述(一般按照“本办法适用于……空间……行为……物、人”的顺序表述)。

6.规章确定的管理机构规范

6.1管理机构是指规章确定的主要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部门或协助管理某一方面工作的部门,其表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6.1.1主管部门的表述有实写(如财务部)和虚写(如财务管理部门)两种方式。一般采用虚写的方式,虚写可以避免因部门名称的变更而频繁修改规章。但是如果虚写指代不明,难以认明该表述实指哪一个部门,或者会产生歧义时,则应当实写。

6.1.2一个规章一般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不便统一管理的可以明确分别主管的部门;需要在统一主管部门下分管的,可以明确统一主管部门和分工主管部门。

6.1.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协管部门的可以明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6.2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表述:

6.2.1 明确一个主管部门的,可表述为“XX部门主管(或称归口管理)XX工作”。

6.2.2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作为主管部门的,可以表述为“XX部门和XX部门是XX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在XX、X X 范围内负责XXXX ”。

6.2.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若干分管部门的,分管部门应

当一一列举,可表述为“ A、 B 、C 、D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或协助)做好XX工作”。

7.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规范

7.1为保证规章的落实,切实坚持“有章必循,循章必严,违章必究”的原则,规章应当设定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条款。

7.2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条款一般可以表述为“奖励与处罚”、“奖惩”或“检查与考核”等。

7.3规章对奖励有具体规定的,奖励内容与处罚内容放在同章或条内表述。对奖励只有原则规定的,奖励部分应当在总则中表述,处罚部分则单独设章或条,一般表述为“罚则”、“责任追究”等。

7.4规章对奖励的表述,可采取以下方式:

7.4.1原则表述:“对XXXXXX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7.4.2具体表述:“对XX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根据创造XX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XX元至XX元的奖励”。

7.5规章对处罚的规定,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7.5.1条文对应表述:依次引述规章中设定的违规行为的有关条款序号,然后表述所给予的相应处罚。如“违反本办法第X条(第X 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可设定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种类,也可原则规定)和经济处罚(可规定具体处罚

金额,也可原则规定)”。

7.5.2行为归纳表述: 直观地引述某种违规行为,然后规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XX……(指违规行为的归纳表述或者直接表述),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XX XX处罚”。

8.规章的附则规范 8.1 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8.1.1过渡性条款。就新设定的规范对既存事实和行为的溯及力问题作出的性规定和过渡性安排。可以表述为“本办法施行前x x (原既存事实和行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XX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8.1.2规章的施行日期。规章一般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三种表述方式:

8.1.2.1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宣传和准备后才能生效实行的规章,可以表述为“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8.1.2.2需立即生效施行的规章,可表述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1.2.3需要某种条件成熟后才能实施的规章,可以表述为“本办法自XX(指条件成熟)起施行”或“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8.1.3废止事项。一般紧接在规章施行日期之后表述,被废止的规章应当注明该规章的名称、通过日期、公布文号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细则等。

9.规章其他需要规范的有关问题

9.1 概念和术语的定义

9.1.1规章中某些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有的是特定所指需要加以定义,有的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用语需要解释,有的在规章中反复使用需要简称。

9.1.2贯穿规章始终的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其定义条款应当在总则一章中表述;不需贯穿规章始终的,其定义一般在作出具体行为规范的有关条款中一并表述。

9.1.3规章中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一般表述方式为“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XX,是指……;XX,是指……”(适用于多个概念); 或者表述为“本办法所称XX, 是指……”(适用于单个概念)。

9.1.4规章中单位名称和一些常用语应当使用全称,为了简明清晰,也可以使用简称,但其在规章首次出现时应当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的称谓。如“甘肃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资产部(以下简称财务部)”、“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等。

9.1.5规章中单位名称和一些常用语使用全称或者简称时,应当贯穿规章的始终,全称和简称不得前后交叉使用,避免指代不明、互相矛盾、发生歧义的现象。

9.2但书条款

9.2.1规章中的但书是指规章条文中的一种特定的句式,是对前文所作规定的转折、例外、、补充或附加条件的文字。

9.2.2但书条款一般用“但是”表述。如“规章归口管

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但是不限于XX”。

9.3有关词语的选用

9.3.1以双音节构词的常用字,在规章条文中应当使用“可以”、”应当”、”或者”、“按照”,不用“可”、应”、“或”、“按”等。

9.3.2指示代词的选用。规章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物,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9.4日期和数字的表述

9.4.1凡涉及法定日期的表述,用“ 日”、“月”、“年”,不用“天”表述。

9.4.2规章条款中的日期、量数、比例数、百分比等,一般用汉字小写数字表示。

9.4.3含有日月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一般用汉字表述,如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等。

9.4.4成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词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应当使用汉字。如一律、星期五、“十五”规划、第三季度等。

9.4.5按照《民法》的规定,规章中所称的“以上”、“以下”、“ 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10.附则

10.1 本规范由公司经济法律部负责解释。 10.2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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