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类
1、2009年8月10日,A企业的财务人员甲持A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法人身份证、甲本人身份证到B银行某营业部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填写开立银行账户结算申请书,并签订了账户管理协议书。B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了其开户资料,为A企业办理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保存了相关复印件,并预留银行印鉴。2009年8月10下午,财务人员持以上证件和D银行的借款合同到C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2009年8月11日上午,B银行工作人员将A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当天下午,财务人员到B银行某营业部提交收款人为A企业,付款人为同一银行开户的E企业的转账支票一份,财务人员填写了进账单,B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支票后为其办理了入账手续。同时甲又向B银行购买转账支票一本,并当场签发收款人为B公司的转账支票一份,收款人开户银行为C银行,填写了进账单, B银行工作人员审查完后办理了转账手续。2009年8月14日人民银行对该账户予以核准。 要求:试分析上述各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账户管理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答:1、B银行的做法与有关账户管理规定不符的:
(1)A企业开户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因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如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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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银行对核准类账户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即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户申请书填写齐全,符合核准类账户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在人民银行未核准的前提下为其办理入账和出账业务。因为只有按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的使用才可业务。 2、C银行的做法与有关账户管理规定不符:
1)C银行凭D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开户资料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审核开户许可证。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2)C银行未遵循账户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后才能发生付款业务的制度。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除借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户外,其他一般存款户都需要遵循三个工作日制度。 3、人民银行的做法与有关账户管理规定不符:
(1)B银行于11日提交开户资料,人民银行于14日予以核准,不符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予以核准的规定。
2、A 公司到其基本户开户银行要求增资,银行告知客户将增资款存入基本账户并在备注栏注明投资款就可以增资了。请问该银行的做法对吗?若不对正确的该如何处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答:该银行做法不妥。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的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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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月15日(星期三),甲公司财务人员张三与陈四到A银行办理一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并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张三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A银行经办人员核对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对张三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联网核查,打印信息核对一致的核查结果单,并当面预留银行印鉴。A银行留存复印件、预留印鉴、核查结果单,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张三身份证原件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A银行完成开户手续。
7月16日(星期四),甲公司往其在A银行的账户汇入100万元。
7月17日(星期五),甲公司财务人员张三带着甲公司在A银行开户时所留的印鉴章到A银行购买支付密码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支票等空白凭证。
7月22日(星期三),A银行将甲公司的账户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在上述业务办理过程中,A银行有何错误?正确做法。
答:A银行错误之处在于:1)甲公司提供的开户资料不全,开户资料中未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未提供开户证明,未提供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开户时,甲公司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如果开户人不是法人的,还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原件;2) A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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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根据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存款户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备,而A银行已超过该时限才向人民银行报备甲公司账户。3) A银行在未向人民银行账户报备情况下即给甲公司办理业务。A银行于7月22日星期三向人民银行报备,该账户应该于7月22日才能办理收款手续,在27日才能办理付款手续,而在7月16、17日即给该账户办理收付款业务。
4、某年1月25日,客户邓某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广州XX连锁店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工商局出具的同意邓某在重庆市设立连锁专卖店的申请书,以及委托邓某全权申办法人的“XX连锁店重庆市第一分店”的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向A银行申请开立了临时验资户。1月29日“广州XX连锁店有限公司”以投资款名义电汇12.4万元人民币到该临时验资户账上。在报工商部门审批执照期间,邓某以工商局要求先成立专卖店后才能成立公司为由,单独以“重庆九龙坡区XX连锁店”的名义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也在A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要求A银行将上述临时验资账户账上的款项划转到新开立的“重庆九龙坡区XX连锁店”账户内,A银行随即以特种转账凭证将12.4万元进行了划转。同年2月,由于“XX连锁店重庆市第一分店”未得到工商部门核准,“广州XX连锁店有限公司”决定将原临时验资户的验资款划回本公司,但发现此款已被转移,邓某不知去向。于是以A银行“在未仔细审核取款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将此款付给了不合法的取款人”为由向提起诉讼,要求A银行赔偿验资款12.4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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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A银行在开户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之处。 2、说出在验资成功和不成功时银行应如何处理?
答:1)A银行处理不当的行为是没有把验资款划入正确的验资账户中。
2)验资成功,银行根据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件,把验资款划至该客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中,如果验资不成功的,则根据验资不成功的相关证明或验资人申请撤资等证明,把验资款退还原验资人,并且退款渠道不变,即转账划入的仍转账划出,现金存入的可以现金退还。
支付系统类
5、宁波A银行清算账户总额为1400万,其中可用头寸为400万,圈存资金1000万,净借记限额为1000万,其中NPC节点为500万,CCPC节点为500万。当日,A银行NPC第一场轧差净额为净借记80万,尚未提交;A银行CCPC第一场轧差净额为净贷记60万,尚未提交。这时恰逢一客户来签发一张金额为500万收款人账号为上海某银行的三省一市银行汇票,(1)请问A银行的业务人员能否签发成功?为什么?(2)假设未成功,A银行的业务人员该如何操作才能签发成功?
答:1)A银行业务汇票可以签发成功,但该汇票在目前情况下不能解付成功。由于各银行核心系统有所差异,部分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不考虑头寸情况的,仅在解付时,人民银行系统核验清算户头寸情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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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签发时,A银行在NPC的可用额度为420万,在CCPC的可用额度为500万元,该汇票不能兑付成功。
2)A银行业务人员可以进行圈存资金划拨,从可用头寸中划付至少80万至圈存资金中,或调整圈存资金中在NPC和CCPC中的额度,至少从CCPC中划付80万到NPC圈存额度中。
支付结算类
6、A伪造一张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公司换取了390万元,B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450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60万元。甲银行待到期时将托收凭证连同汇票寄往乙银行办理该票的委托收款。乙银行从未办理过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请说明A、B公司、甲银行、乙银行的做法是否存在过错及理由。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答:A公司存在伪造票据的犯罪行为,根据票据法规定,伪造或变造票据的,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B公司其取得票据的行为不合法,其不是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基础的取得票据。即未付对价取得票据,其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如果其明知该票据为伪造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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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在为B公司贴现时未审查真实贸易背景,也未向乙银行进行票据查询,未审查出该票据为伪造票据,存在直接的责任。 乙银行以该票据是伪造为由拒绝承兑行为正确。
7、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3万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在经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做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 丙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承兑。此后,丙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携带已在票据背面书栏签有本单位单位章的汇票时不慎丢失,采购员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丁捡到,丁便冒充被背书人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电脑公司,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现问;(1) 电脑公司有无票据权利?为什么?(2) 电脑公司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3) 甲作为承兑人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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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答:1)电脑公司有票据权利,因为电脑公司取得该票据权利时支付了对价,其取得的票据权利是合法的。
2)电脑公司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妥当。因为电脑公司取得的票据是合法的,故其向所有前手追索是合法的。
3)甲不能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因为挂失止付的有效期为12天,自第13天后未收到的公示催告通知书的,挂失止付即失效,其不能以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支付。
8、A公司于2009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9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6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2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2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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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计203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力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汇票的到期日为哪天?(3)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4)E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5)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6)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7)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8)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F公司需要怎样做才可得到票据款项?分别说明理由。
——《票据法》 答:(1)A
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本题中,出票日为2月10日,提示承兑日为3月5日,因此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 (2)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9年4月5日。
(3)C银行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作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汇票在到期日前背书。
(4)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本题中,F公司虽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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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人,但是其仍享有追索权,因此E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错误的。
(5)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7)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事全体行使追索权。
(8)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有4月15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F公司还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9、4月10日,海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鸿公司)从国立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同时向国立公司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货款结算。海鸿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时,将付款人填写为“海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填写为“贰零零捌年肆月壹拾日”,收款人未填写。后经财务部小胡核对,发现付款人名称填写有误,小胡遂将“红”字改为“鸿”字,交予国立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海鸿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该票据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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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出海鸿公司在汇票出票日期填写中是否错误,如是,请写出正确的填写格式。
(3)指出海鸿公司在更改付款人名称行为中的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答:1)海鸿公司开具的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票据无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收款人名称是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2)日期填写不规范,应该为:贰零零捌年肆月零壹拾日
3)海鸿公司更改付款人名称的行为不当,根据票据法规定,除收款人名称、金额、出票日期不得更改外,其他事项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后生效。而本题中海鸿公司不是汇票的原记载人。
10、某铅笔厂于2009年3月5日在电视台及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作废2张丢失的空白支票。3月27日,某人持铅笔厂的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附有铅笔厂的介绍信,在S计算机公司营业部购买了3台计算机,共计货款3.6万元。当日下午,S公司将支票送开户银行办理结算。铅笔厂在对账时发现此事后,向起诉,要求S公司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厂早已公开声明支票作废,S公司收下作废支票,损失应由其承担;银行审查支票不严,致使作废支票流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认为,铅笔厂违反支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支票失控,应由本身承担过错责任。铅笔厂以支票声明作废为由,认为S公司不应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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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行不应支付,因而应赔偿票款损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后,驳回了铅笔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的判决是否正确?某铅笔厂声明支票作废的行为是否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为什么?
答:判决正确。某铅笔厂声明支票作废的行为不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规定,特定票据丧失后,可以进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的有效期是12天。可以进行公示催告或诉讼以保全票据权利。上述行为中不包括登报声明作废。
11、三亚克有限公司财务部在2009年5月8日晚上被盗,次日会计人员清点财物时,发现除现金、财务印章之外,还有2张空白支票和已开具的5张票据(现金支票1张、转账支票2张、商业汇票1张、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1张 )被盗。
假设三亚克有限公司只在A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当该公司会计人员来A银行说明上述事由后,作为柜面人员应如果操作。请结合相关金融法规制度回答下列问题:
(1)三亚克有限公司票据被盗后,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请说明理由。
(2)三亚克有限公司采取挂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3)三亚克有限公司能否不经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请说明理由。
答:1)三亚克公司的2份空白支票、商业汇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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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进行挂失止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三亚克有限公司采取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向当地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方式申请票据权利。
3)可以不经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规定:夫票人可以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提起诉讼。
12、12月9日A行收到开户单位B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12月12日,当日通知客户签收付款通知书,客户当日办理签收手续。12月12日对外付款时主管审核发现一个被背书人应为XX装潢公司,误写成xx装璜公司,当日予以退票。
上述操作存在哪些问题?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九条
答:1)A行应在12月9日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即对票据进行审查,若属背书不符的,应及时提醒B公司按规定作成拒绝付款证明; 2)12月12日主管审核出背书不连续后,应由付款人出具拒绝付款证明送A行后,A银行才能进行退票。A行不能直接办理退票。
13、某公司收到一张银行汇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6月24日,出票人为中国电力公司,2009年7月28日,该公司会计向代理付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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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问:1、代理付款行可否受理此银行汇票,为什么?2、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做何处理并简述银行办理付款的手续?
答:1)代理付款行不能受理该银行汇票,因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该汇票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
2)某公司可以向其代理付款行出具延迟提示付款的原因后,银行可以予以受理并代理支付款项。
14、A公司因业务关系,向其开户银行H银行申请办理了收款人为B公司的壹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B公司因业务需要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在异地的C公司。2002年3月2日,C公司急于用款,将该汇票向其开户银行I银行办理了贴现,汇票到期日为2002年6月3日,贴现率为年利率2.4%,期间A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2002年5月28日,I银行向H银行办理了委托收款,H银行于2002年6月4日收到相关凭证,但以A公司倒闭,无款支付为由拒绝付款。
问:(1)C公司应支付贴现利息多少?
(2)H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C公司应支付的利息为:500000*2.4%/36000*92=
2)H银行拒绝付款不正确。因为C公司取得的该票据权力是合法的,I银行进行贴现的行为也是合法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H银行,不能以A公司倒闭为理由进行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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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办法的规定 。
15、甲发现用银行卡在乙商场购买的一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商场退货,乙商场在办理退货手续时以现金方式退还给甲支付的价款,并将退货单送收单银行。请问乙商场的行为是否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149条
答:乙商场的行为不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用刷卡方式支付货款的,付款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通过收单银行以转账退款的方式退回原刷卡信用卡中,不能支付现金,以避免套现现象的发生。
16、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则丙公司是否应负付款责任?
答:(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五条)丙公司应负付款责任。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除票据上必须记载事项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17、2004年11月6日,A厂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04年12月 20日前向A厂交付100吨家电钢板,合同货款总值50万元。为支付货款,A厂于11月8日向B公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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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 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11月12日向C银行提示承兑,C银行对该汇票审查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并签章,并同时记载付款日期为同年12月25日。B公司为支付其基建工程所欠D公司的工程价款,于11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给了D公司,并且在票据上写明,“如果到期汇票 不获付款,不得对其提起追索”。 2004年12月18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100吨家电钢板交付给了A厂,并验收入库。但由于A厂生产的电冰 箱严重滞销,产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困难,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12月20日A厂借口B公司交付的家电钢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提出退 货,B公司则认为所交货物的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同意退货。于是,A厂于12月23日通知C银行停止向B公司支付其已开出的金额为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2004年12月27日D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遭C银行的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是否可以向D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B公司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条件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应向本案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答:1)C银行不可以向D公司拒绝付款。因为D公司以得该票据是进行了对价支付,是善意的合法的所得,C银行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2)B公司在票据上记载的条件无效。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除票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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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记载事项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D公司可以向C银行、A公司、B公司行使追索权。
18、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装置,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答:1)丁企业可以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商业汇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承兑人及其前手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和丙企业要求付款。因为甲企业是该票据的承兑人、丙企业是该票据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丙企业履行付款义务后,可以代为行使追索权,可以向甲企业、乙企业行使追索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被追索人请偿债务后,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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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19、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B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C公司转让。C公司又背书后向D公司转让。
请根据现行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有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
(2)如果银行拒绝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应否负责?
(3)如果D公司在遭银行拒绝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
答:1)如果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
2)如果银行拒绝支付,D公司可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作为票据的收款人和背书人也应对票据的支付承担责任。
3)D公司未按法定期发出追索通知,其仍可以对承兑人、背书人及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0、某支行5月31日收到客户提交的转账银行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为3月25日。银行可否受理此汇票?为什么?持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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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对银行汇票如何处理?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七条
答:银行不能受理该汇票,因为该汇票超过汇票的一个月的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可以出具对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情况说明,银行可以受理该汇票。持票人也可以把该汇票退还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出票银行办理退回手续。
21、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五条
答: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代理行为,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即为乙。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则甲没有代理权,由甲承担票据债务。
3)持票人根据票据上的记载,要求甲乙连带票据金额的主张没有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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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若该票据甲公司构成代理行为,则由乙公司承担票据债务,如果甲公司不构成代理行为,则由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不可能存在甲乙都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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