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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CW-2012-03 资金管理

来源:化拓教育网


√ 机密□ 文件编号:XXXX-CW-2012-03 密级:普通□ 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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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规定

批准人:

编制部门:财务科 发布时间:201X年06月28日

资金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1.4 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规定。 2 货币资金管理原则与依据

2.1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核算主体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2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3 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4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5 对于10万以上(包括10万)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3 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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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规定。

3.2 财务科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科统一办理。

3.3 要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管现金岗位和记账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3.4 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3.5 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3.6 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公司制度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

3.7 现金的使用范围 3.7.1 职工工资、津贴;

3.7.2 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 3.7.3 根据公司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7.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支付; 3.7.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7.6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3.7.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3.8 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日常开支、出差借款和费用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借款或报销在5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科出纳人员,以便出纳筹款备付。

3.9 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3.10公司财务科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库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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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限额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开户银行批准,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

3.11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3.12 提取五万元以上的现金时,财务科应有两人以上同往,应使用本单位车辆。 3.13 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3.13.1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3.13.2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3.13.3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3.13.4 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3.13.5 与其它单位间相互借用货币资金; 3.13.6 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3.13.7 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3.13.8 设立“小金库”或保留账外公款;

3.19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现金盘点的方式方法见盘点制度。 4 银行存款管理

4.1 公司除了在本规定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4.2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4.2.1 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科根据需要提出,报总经理复核,经法人代表批准后,方可开设和使用。

4.2.2 公司只开设一个基本户,不得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4.2.3 公司银行账户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4.3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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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分别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4.5 对外支付的大额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负责人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4.6 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科主管处理。 4.7 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会人员复核填制收付款凭证,财务科主管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4.8 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财务科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4.9 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同时还必须在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

4.10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5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5.1 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证存款等。

5.2 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科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5.3 不允许公司为个人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方式为其办理个人信用卡。 6 资金报告

6.1 公司财务科需编制以下报表,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6.1.1 资金流量日报表,分现金和不同银行账户报告前日余额、本日收入、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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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本日余额等资料。

6.1.2 银行存款支出日报表,注明每日的收支情况。

6.1.3 大额收支日报表,分部门,报告银行账户、对方单位名称、收付款金额、收付款原因。

6.1.4 费用开支月报表,分部门、按费用项目,报告费用开支的金额,并注明各部门和各费用项目的本月合计、本年合计。

6.1.5 基建费用月报表,按不同项目,分费用类别,上报月初累计、本月发生和月末累计。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财务科制定和解释。 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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