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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

来源:化拓教育网
On Judicial Application of\"Pleading Guilty\"as the

Legal Circumstances of Sentencing

作者: 张琳[1]

作者机构: [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出版物刊名: 广西社会科学页码: 112-118页年卷期: 2020年 第10期

主题词: 认罪认罚;自首;坦白;法定量刑情节;量刑幅度

摘要:\"\"\"认罪认罚\"\"作为新的司法环境下的专有名词,我们应该将其看作一个整体。认罪认罚情节应定性为的应当从轻的法定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相近的传统量刑情节相比,虽然内容上具有重合性,但是基于前者可以从简化诉讼程序的角度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应该分别予以评价,给予认罪认罚额外的量刑\"\"福利\"\他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的基础之上,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最后一步予以考虑,针对基准刑的轻重和做出认罪认罚诉讼阶段的不同分别设定不同的从宽幅度,整体设置在10%~6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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