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治制度史綱 嚴耕望 目录
第二章 殷商政治制度 1
P15第三章 西周政治制度——宗法社會的封建國家周室統治廣土眾民之兩大:封建與宗法 2
P19 宗法就是利用血緣關係造成一種政治統制的系統。 3 第四章 春秋列國政治制度 3 第五章 戰國政治制度 3 第二编 第一章 皇帝 4 第三編 魏晉南北朝時代 6 第四編 隋唐五代 7 第五編 宋代 9
P192 宰相:北宋初——極弱 南宋——極強 (變化大) 9 p224 (元代)樞密院之樞密使與中書令同為皇太子之兼任官 10
緒論 一、釋名
組織必賴有一定的規則,俾群眾能遵行,以維護這些組織!
廣義的政治制度:國家體制、組織、人才任用,以及法律、教育、經濟、財政、軍政、社會……制度均可包括在內。 狹義的政治制度:只限於國家體制、組織與人才任用。中國歷史上,國家制度變化較少,故可講者也較少,目前一般注重在組織與人才任用。 官制演變的規則:(1)小臣由親近君主而掌權(由宮官到府官)→地位增高為大臣→大臣位高而疏遠,因此漸漸失權。(2)官與職的合一與分離。(3)组织名号,愈後愈複雜。後代複雜,其故有二:其一:事由簡越繁。其二:舊官不廢,新官滋生。
第二章 殷商政治制度 一.殷商時代的氏族部落
P9 殷商仍非一個統一國家,大抵仍為氏族聯盟制,但氏族聯盟的盟長由殷族子姓一氏的子弟所承襲,稱為王,王對於本盟中的氏族可命令指揮。 二、盟主(王)繼承制——子族兄終弟及制
P10 殷氏族重視橫的世代層,同一世代層的兄弟身份相同。
P11 王氏殷周制度論曰:“商之繼統法,以弟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後傳子……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
P12 殷代後期已漸形成父子繼承制,傳弟已成例外。 三、官司組織
師保。本為長老制度,對嗣王盡監護之職。後演成太保、太師、太傳三師官。
八政:一曰食,二曰貨,三曰祀,四曰司空,五曰司徒,六曰司寇,七曰賓,八曰師。 殷代已有百官之稱,組織已相當繁複。
P15第三章 西周政治制度——宗法社會的封建國家周室統治廣土眾民之兩大:封建與宗法
一、封建制度
(1)封建情形 A分封對象——以封親戚為主,承認土著為輔。
B.封建方法——錫之土地、人民及其地位,加以誥訓,指導其統治之。
二.宗法制度
P19 宗法就是利用血緣關係造成一種政治統制的系統。
P22 以宗法血緣關係推之於異姓血緣關係,因為“同姓不婚制”與“貴族內婚制”之影響,造成姬姓與諸異姓貴族皆有婚姻關係。 在封建宗法兩種制度相結合的統治下,周民族雖然分散在廣大區域,但能團結成為一貴族社會,這些貴族君臨各地居民之上,用城邑控制散住在鄉野的一般人民。
三、宗庙與王政
初民本重神機,一切大事皆取決於神。祖先崇拜尤為中國古代傳統的基本信仰。
第四章 春秋列國政治制度
P29 西周末至春秋前期,王室政權降落到強大諸侯;春秋後期,諸侯政權又降落到卿大夫之家(如魯之降落到公族卿大夫,齊、晉降落到異姓卿大夫)
第五章 戰國政治制度
一、中國政制史之重要轉變期 P35 新產生方式有兩種途徑:
A。公室衰微,卿大夫由執政而篡奪,成為新的國家與,如田氏篡齊與三家分晉。
B. 公室振作,引用非貴族之士人,消滅公族,成為新的君主集權,如秦之變法成功,燕之大量招用士人
P36 贵族,规模必然小,故春秋大戰,動員不過三、五萬人,但戰國戰爭動員通常皆數十萬,多至百萬。
P40 春秋时代卿大夫掌理行政,但各有其宗族私屬的軍隊,故軍政不分,將相亦不分。 P43 戰國時代競爭激烈,軍國向外拓展,邊郡日益增大而且繁榮,故郡之地位漸高,乃仿近地分置诸縣,形成每郡統若干縣之制度。
第二编 第一章 皇帝
P55 嫡長制有缺點,嫡長子死,則立長孫,但往往年幼,不能治事,則太后乘機攬權。 P57 東漢外戚、宦官之爭,實際上即皇帝與太后之爭,而基本原因是東漢皇帝多短壽,致多幼主與外立者。
第二章 輔政制度 P58 秦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或稱三權分立,其實不然。太尉雖秦官,但實際職權無考,用人亦無考;以漢初例之,蓋亦不是常置之官,不得與丞相並列。御史大夫則上卿之秩,號為丞相之副(此亦不妥),更不得與丞相比隆,故秦及西漢(至少前期)應稱為丞相制時代。 P61丞相有封駁權與不平署權。此皆較一般諍諫為積極有效。封駁權乃書面上之[作為],如哀帝令益封董賢,丞相王嘉[封還詔書]。不平署乃書面上之[不作為],如桓帝詔郡國逮捕黨人,[案經三府,太尉陳蕃……不肯平署],此當為西漢丞相之舊權。
P 漢代前期則不然。漢代制度可稱為[集權的信託制度]。皇帝雖掌握國家最高權力,但一般政務原則上完全交付丞相,由丞相全權處理;丞相又將地方政務交付郡國守相全權處理,此種信託制度,蓋淵源於高祖之任蕭何。
P66 綜合所有史料看來,御史大夫實為皇帝的秘書長,猶稍後之尚書令。
P69—70 內朝系統形成後,漢代行政制度大變,內朝主決策,外朝主執行。丞相由全朝領袖,退居外朝領袖,丞相府由最高決策機關,退居最高執行機關。此種轉變當另有一背景,即漢初政治為功臣貴族集團所把持,丞相為這一集團之當然領袖。至武帝時代,這一班功臣已老死殆盡,這一集團之勢力已削弱,丞相必由功臣列侯出任之傳統已無法維持;而武帝又為一雄才大略之主,極欲打破丞相掌權之傳統,遂乘機收攬政權。
P75 而最重要者,西漢領尚書事者多為內朝官,高級外朝官絕無領之者;東漢則皆由外朝官領録之。蓋尚書臺本為內朝機構,東漢尚書職在綜理政務,實已宰相化,故轉為外朝也。因此録尚書事者反不如西漢之重要矣。
第三章 政務分職機關——諸卿寺
P76 秦及漢初實無[九卿]之名。朱買臣傳:[徵入為主爵都尉,列於九卿。]時在武帝世。大抵[九卿]之稱,似武帝時及其以後始見史傳。
P83 漢代地方行政制度之優點:地方自治的精神為歷代所不及。 P91漢代仕途,主要者不外上列七徑。第一種“蔭任”,蓋為古代貴族制之遺存。第二種“貲選”,當為戰國以來所興起,可視為資產階級、新興貴族之特權。此二者便利達官富豪子弟之進身,自非合理制度。“孝廉”、“茂才”、“射策甲科”、“公府”四途,則為一般文吏儒生努力進身之階,而大抵創始於武帝之世。“詔舉”,漢初已行之,其定制亦在武帝以後,為平民及低級官員仕進之途徑。自此以後,“蔭任”、“貲選”兩途漸見衰替,而“孝廉”以下諸途,逐漸倡盛,遂使漢代政治本質起重大變化。
P94 中國二千年來世界性國家之局面,為曠世所未有,此一具有闊大胸襟不分夷夏一視同仁之制度(開平民知識分子入仕之坦途),實有其歷史性的影響作用。
第三編 魏晉南北朝時代
第一章 輔政制度——宰相
P101 在這一時代,無論南北,三公丞相皆非宰相之任,宰相之任乃尚書、中書、門下之長官;然其權力,亦因時代因南北而不同。 P105 南朝權在尚書,北朝權在門下。
P106 魏至宋、齊,宰相之任主要者為録尚書事及尚書令,録較令為尊重。齊孝武帝以後,不常置録,以令為主相。至陳則令亦無權任。
P109 魏晉南北朝時代尚書職權擴展,分為五、六部,分統十餘曹,多至三十六曹,職務已繁瑣。不但侵奪前代宰相之決策權,亦下侵九卿之執行權。
P113 隋唐時代,九卿諸監已失其上與君相參決之重要權力,故地位大不如前。
P115-116 魏晉南北朝時代,州、郡增置太多,行政經費開支龐大,而行政效率反而低落。 P120 中国政治制度上有兩個最重要的典型制度——[秦漢型]與[隋唐型]。此種轉變過程當於最紛亂之魏晉南北朝時代求之,而地方行政制度之演變尤其為標準之例證。 P125 官品制度,一直维持到清代。
P128 南朝大族固有中正制為進身之階,但地方豪族,似仍以秀、孝為進身之階;但大族勢力大,故秀、孝發展機會少,故其制似不重要。北朝秀、孝為漢人出身之階,漢人漸得勢,故此制顯得比南朝重要。
第四編 隋唐五代
P141通鑑卷一九二貞觀元年,胡注:中書出命,門下審駁。按唐制,凡詔旨制敕、璽書冊命,皆中書舍人起草進畫。既下,則署行,而過門下省,有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 P143 北朝門下省掌機要,為最主要之宰相機關。隋承北朝,故政事堂在門下省。唐代揆務中心實在中書,故遷於中書省。張説蓋以其實為左右兩省之聯合會議處,故兼名之為[中書門下]也。而其後亦簡稱[中書].
P146 唐宰相近於皇帝之幕僚長,與漢丞相不同。因為是幕僚長,故不必如漢代丞相有其客觀之政治地位(封侯等),只要皇帝欣賞,雖中級官員亦可為宰相,故進士科第後有不到十年可位至宰相者。 P147 唐人朋党傾軋,居相位者,往往以私人恩怨而貶斥異己,是亦宰相握有用人權之一證。
P149 (唐代)宦官中有兩職最重要,其一樞密使,侍左右;其二護軍中尉,掌禁軍。 P155 六部為上級機關,政務機關;九寺諸監為下級機關,事務機關。其間有下行、上承之關係。
P155 唐會要卷二六:[上所及下,其制有六:天子曰制,曰敕,曰冊,皇太子曰令,親王公主曰教,尚書省下州,州下縣,縣下鄉,皆曰符也。] P162 漢代諸寺卿所職大部分不脫封建家臣性質;唐代前後期之政務分行機關,大體皆為國家政事機關,皇室事務較少。可以說漢代是宮府一體,唐代則宮府分體,此為唐代制度一大進步現象。
P174 進士科之影響:A.政治的:有助統一之鞏固與集權製加強。(不限漢人與非漢人,皆可舉)
B.社會的:社會階級之消融。
C.文學的:文風盛,詩學發達。唐代後期朝廷大臣絕大多數為進士出身,當時牛李黨爭雖有以門閥科舉而分之論,但科舉勢力大,縱門閥之家亦多由科舉出身。中國歷史上並無三世以上為將相者,故造成中國社會只有階層,而無階級。
P175 唐科舉制的影響:人才羣趨,增加對之向心力。加重官(由考試可錄,不必經吏一途)與吏分為兩途之趨勢,官吏缺乏行政經驗,形成吏員政治(胥吏政治、科員政治)。士風尚華,務名,輕浮。文學詩文盛。文學靠天才性靈,不能世家,故家族地位之升降度極大,使社會富靈動性,不致形成固定階級。
第五編 宋代
P185 相權之分割:漢、唐時代宰相之權雖強弱因時不同,但民政、軍政、財政及其他一切行政權,宰相無不總攬,故行政權力可謂很完整。至宋則不然,宰相之權至少分為三分,中書宰相主民政,樞密院主軍政,三司主財政,幾可謂三權分立制。
P190 北宋中葉相權之漸重 要點其一:臺諫演變為宰相對付政敵之工具。 P192 宰相:北宋初——極弱 南宋——極強 (變化大)
宋代地方行政制度
P194宋代政治常以下層分權之方式,達成上層集權之目的,地方行政制即為一例。 P195 宋代鑒於唐末、五代方鎮之禍,故諸路不置元首性之長官而置數司分領衆務。
P195-196 帥司。北宋中葉以後,各路又置安撫使。河東、陝西、嶺南诸路為經略安撫使,兼馬步軍都總管;餘路為安撫使兼都總管,或兼兵馬鈐轄等名目。初時其權不重,後兼知治所之府或州事,且兼掌一路之軍民財刑諸政,侵漕、憲諸司之權,頗類唐之節度使。至南宋遂有帥司之稱。
P197 對於地方行政採取絕對控制。其方法:(1)最高級地方行政區劃之路,不置元首性之長官,而以帥、漕、憲、倉諸司,分掌衆務,不相統屬,且各司職掌之劃分交互錯雜不清晰,俾互相牽制不能自專。(2)上自諸路使司,下至縣知事,皆以文官(朝官、京官)權充,以便直接控制。(3)猶懼知事官權,又置通判,以資牽制與監視。由於以此控制,地方官絕對不能強梁為患,然就行政而言,實非一良好制度。蓋互相牽制過甚,政事推行不易,只好因循苟且,不能有所建樹 。宋之積弱,此為一大原因。 P202 宋代政治上人才大部分為科舉所出(考試得來),時代愈後,平民經考試出身為政者愈多
P216 元代州之名雖同唐、宋而實縣之名。
P219 (元代)自司路以下,皆以連魯花赤為真正,以蒙古人為之,參用色目人。 p224 (元代)樞密院之樞密使與中書令同為皇太子之兼任官
明代
輔政制度——內閣
P228閣本古藏之所,其後廣之為樓觀之通名,或以藏書,或以繪像,或以為登臨之地。東漢官曹始有稱臺閣者(日知錄二四閣下條)。宋代始以殿閣之名付予近侍。明初因之。成祖即位,始見有內閣之名。
P234 內閣既僅為真正之秘書機關,無宰相之名,亦無宰相之位,亦無宰相之責,但皇帝信任時,又確有宰相之權力。楊繼盛疏曰:(嚴)嵩無丞相之名,而有丞相之權;有丞相之權,而無丞相之責。(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四)可謂極為中肯。有宰相之權而無宰相之責,故事壞則諉過他人;無宰相之名位而有宰相之權,故朝臣不能信服,自己亦不能自安而須交結宦官以自固。
P236 皇帝世襲,才能、體力大抵每況愈下,其勢不能不毗倚近侍之臣為之代勞,於是有內閣之擅專,更進而顏為宦官之竊權。
P236 明代內閣,始終只是在幕後代皇帝私人出主意,一切公文都以皇帝名義發佈出來,與內閣無關,故內閣只是政務之輔助機關,更具體地說,有如近代的秘書機關,不是主體的行政官署。
P238 明特置通政司,地位與六部、大理寺、都察院相等,專受章奏,此亦為前朝所無。 P245 日知錄九【封駁】條: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駁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原注:若曰抄出駁之,抄出寢之,是也)六部之官無敢抗科參而自行者,故給事中之品卑,而勸特重。
P247 明制以六部、五軍都督府及都察院分掌政治、軍事與監察,為最重要機關。 P247 蓋鑒於元代行省之權太大,故仿宋制,不置元首性之地方長官,而置三司並立,以分其任。
P250 明人及明史皆稱仕途三途並用。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云:然進士、舉貢、雜流三途並用,雖有畸重,無偏廢也。薦舉盛於國初,後因專用科目二罷,銓選則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
P255 科舉之弊:A.考試內容太狹,使人囿於所習,多取腐儒,難得通才。且因太狹而易擬題傳習,他書一切不觀。 清代
P261 各部尚書滿漢各一人,皆向皇帝論事,侍郎亦直接向皇帝論本部事,不受尚書節制。結果各部、院長官不能辦事,一切聽皇帝指揮。
P270 總督本掌軍事,而有節制巡撫之權;巡撫本掌吏治,而亦常兼提督軍務,職權幾不能分,結果總督所駐省之巡撫僅守虛名而無實權,即分省者,軍民諸政亦聽總督主裁。
P271 清自中葉以後,布、按兩司就法制而言,雖仍直隸於,然事實上漸演變為督、撫之僚屬,而督、撫又以事權衝突,爭衡不睦。 中國地方行政制度
P273 政區過小,則財薄力弱,不能保安興業。政區過大,弊端尤顯,若分其權任如宋制,則專權不一,政事留滯;若總其事權於一人,則易啟跋扈之端,如漢之州牧、魏晉南北朝之都督、元之省平章事、清之督撫,皆其顯例。
P275 漢代最重地方官,除少數特殊關係外,不經地方官吏,不能官至公卿。大抵士人必先仕于本郡、縣為掾史小吏,獲鄉譽後,由郡國守相舉為孝廉,或由州刺史舉為茂才,皆至任郎吏,習律令,觀國光,然後復出為縣令、長,丞、尉。
P276 達官既必由科舉出身,故賢士目光群聚,鄙夷鄉里,地方根本無人才可用。 P277 南北朝以後,此種良法美意完全破除,或由長官任用私人,或由一概任用他籍之
人,對於本地政情毫不瞭解,此對於地方吏治勢必有不良之影響。
解釋:禰:1.奉祀死父的宗廟 2.古代軍旅之事,常載神主而行,隨行神主稱禰
三府:漢制,三公皆可開府,因稱三公為“三府”。後世因之。亦用以泛稱國家最高行政長官。
酬庸:酬功;酬勞
附郭县:也称倚郭县,一般指统县政区和高层政区的治所所在的县。与其他县相比,除本县的治所外,附郭县的县城中还设置有上级政区的治所,所以附郭县成为了历代统县政区变革的重要表征。
照磨:元代以後設置的掌管宗卷、錢穀的屬吏。 連魯花赤(元代):p225,意謂束縛之人,為掌印辦事之長官。除最高級官衙,如中書省、行省,樞密院、行院,御史臺、行臺,六部及其他獨立之高級官衙外,皆置此職,尤其地方行政官衙(如諸路總管府、府、州、縣)及地方軍衙(如萬戶府、千戶所)皆置此職。投下(諸王、駙馬、功臣等分地)亦必置之。乃為地方官衙之真正長官,皆用蒙古人,絕少例外。 怯薛:有恩惠,寵愛之意,轉而為[蒙天子恩寵]之意。怯薛為元代禁衛軍中之核心組織,即為天子之最近身侍衛,皆蒙古勳臣子弟為之。怯薛常侍天子身邊,掌天子之飲食、衣服、文書、府庫、醫藥等生活諸事。世襲其職,故不發生宦官竊權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