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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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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安全管理规范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避免火灾对档案的危害,确保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特制定档案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档案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条 做好档案消防安全管理,是部门负责人、档案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学院设立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档案管理相关人员为组员,具体负责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档案室协助保卫处对档案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重点是档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四条 档案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档案室、学院保卫处确定,并挂牌明示。

第五条 档案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档案库房严禁设置在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带有火灾隐患的场所内。

(二)档案库房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库房门应向外开启。

(三)严禁使用木制卷柜保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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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案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除照明用电外,严禁使用与档案保护无关的用电设备。

(五)档案库房用电设备安装或线路铺设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六)档案库房应设置防火标志(牌)。

(七)档案库房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有利于保护档案的灭火器材。

(八)档案库房应配备火灾应急照明器材。

第六条 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档案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设置火灾(防盗)自动报警装置。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技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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