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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细则

来源:化拓教育网
浙商基金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及基金资产的安全,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商基金管理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风险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的投资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和要求;

〔二〕有效地识别和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创造和保持安全的内部环境,保证公司能够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四〕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的声誉和形象,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取信于投资者。

第三条 投资风险控制的理念

〔一〕投资风险控制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投资决策和运作必须以严格、有效的风险控制为前提,躲避、防范风险以预防为主,尽最大可能防止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对风险隐患必须防微杜渐,随时发现,随时消除;

〔二〕注重组织和制度建设,对风险控制实行制度化管理,防止和减少任意性;努力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技术和手段;

〔三〕投资风险控制实行分层次负责制。风险控制责任必须落实到每一个业务岗位或业务环节;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公司高管层对风险控制负有最终的领导责任;

〔四〕风险控制委员会在组织和运作上具有相对性,其成员在正当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判断,不受他人的影响或干扰。

第二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分管市场和财务的副总经理、督察长、金融工程师、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运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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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指派一名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副总经理担任,设执行委员一人,由督察长担任。

第五条 监察稽核部在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处理公司日常风险控制事务。

第三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组织制定有关公司投资风险控制的管理制度、程序和流程。 第七条 积极采用并发展多种风险控制技术和模型,建立一套有效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的技术性方法和指标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价,实现风险控制的科学管理。

第 检查和指导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存在较多风险隐患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检查催促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

第九条 对于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的违法、违规或重大违纪事件,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并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有关事件和责任人处理的建议。

第十条 〔风险提示权〕当已确定或已执行的投资原则、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投资计划等因情势发生变化而面临新的风险因素时,有权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基金经理做出风险提示,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第十一条 〔投资干预权〕当市场情形发生重大变化,从而有可能导致公司或基金资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有权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基金经理暂停或变更相关的投资运作、并对已确定或已执行的投资组合、投资计划等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紧急处置权〕由于市场的剧烈波动、一些重大的紧急事件或其他原因而可能致使公司及基金资产或公司信誉遭受巨大损失时,有权直接终止、变更原有的交易指令,或者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同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紧急报告。

第十三条 〔股票投资权〕批准禁止或基金投资的股票名单。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或重大违纪事件,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并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有关事件和责任人处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可成立内部临时或常设的风险控制工作小组,专项处理如下特定事项:

〔一〕股票禁止库和股票库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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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媒体对有关公司的热点、难点问题负面报道的调查评价; 〔三〕基金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风险控制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有必要时,可聘请或委托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公司的风险控制事项作出专项评估。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执行委员或其指派的代表可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并就重大的投资决策提供风险评估或风险预测意见。

第十 执行委员须充分理解、执行会议决议,有义务监督有关委员及部门执行决议,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并视情节轻重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第四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两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全面总结本期风险控制工作,研究、评估新出现的风险因素,对重大风险控制事项作出决定,并对下期的风险控制的工作重点作出安排。

遇有重大紧急或突发情况,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可依职权或应其他委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执行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执行委员或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约请公司董事或外部专家列席会议,并由其对有关风险控制事项作出、客观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一〕委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征得主任委员同意批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正式召开;

〔二〕委员在对议案表决前必须仔细阅读议案的相关材料,对议案进行讨论,与会人员对议案内容有疑问或者发现议案内容材料不全的,向相关人员提出;

〔三〕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所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必须签署个人明确的意见:“同意”或“否认”,不得投弃权票;

〔四〕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参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对于重要会议决议,如投资干预权、紧急处置权,需要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五〕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可通过书面或通讯形式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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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秘书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对未公开的会议内容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和监察稽核部根据会议决议的内容监督相关部门或人员按要求执行。执行委员有权对未能及时执行决议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警告;对多次警告后仍未能执行者,执行委员有权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果会议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因形势变化而无法执行或者决议的继续执行会导致不利的后果,执行委员应当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申请停止执行该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细则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细则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附件: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决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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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决议表

日期: 年 月 日 会议议案 决议内容 委员意见 备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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